4.5 个人所得税 课件(共28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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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个人所得税 课件(共28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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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8张PPT)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分类及其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范围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经营所得。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财产租赁所得。
(5)财产转让所得。
(6)偶然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一)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按年汇算清缴使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按月预扣预缴使用) 税率(%) 速算扣除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三)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 率,税率为20%。
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范围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范围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个人捐赠的优惠范围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间
(一)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间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间
(一)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间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五、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一)个人需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的提示事项
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规定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和非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平时预扣预缴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2021年1月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6万元—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居民个人年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收入额—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专项扣除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
计算公式:
3.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计算公式:
月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费用 5 000 元)税率—速算扣除额
其中,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按月换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七、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
七、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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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代扣代缴的企事业行政单位
面向自然人个人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两种主要办理途径
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与“三险一金”的代扣一样,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由单位按月发放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两种主要办理途径
(2)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一般来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自行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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