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消费税 课件(共25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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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消费税 课件(共25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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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都应缴纳消费税。
1.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自2002年 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3) 自 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适用税率为5%。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4.零售应税消费品
(4)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5)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批发应税消费品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
三、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 烟;
(2) 酒;
(3) 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 鞭炮、焰火;
(6) 成品油;
(7) 摩托车;
(8) 小汽车;
(9)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档手表;
(11) 游艇;
(12) 木制一次性筷子;
(13) 实木地板;
(14) 电池;
(15) 涂料。
四、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计税方法。
比例税率适用于多数税目。
定额税率适用于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等子目。
复合税率(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适用于卷烟、白酒。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五、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区别
增值税对所有的货物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普遍征收,同时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部分劳务)征收。
消费税只对15 种列举货物的生产、经营企业征收。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远大于消费税。
1.征收范围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同一货物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价格一般是相同的,包含消费税但不包含增值税。
2.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3.纳税环节不同
消费税在出厂、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和批发卷烟除外),而且只交一次(卷烟除外),属于单环节征收;
增值税则每经过一个流转环节缴纳一次,是多环节征收。
4.纳税人的划分不同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前者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消费税则无此划分。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收
从价定率征收是指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由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消费税, 因此,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或者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从量定额征收是指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是指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无偿赠送的,按照下列顺序计算:
(1)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
(1)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为: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 3日、 5日、 10日、 15日、 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提示:除委托加工外,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同一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 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 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 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5)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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