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5张PPT)增值税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或者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1.概念(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2.分类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的应税服务。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2.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2.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养个人问其他单位成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4)兼营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3)混合销售三、增值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1)按照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况四、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我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次(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2.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盖章要求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般情况下要求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五)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的处理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2.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3.进口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或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其中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的应纳税额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应该向我国海关缴纳的增值税,该增值税成为在国内销售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当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价税合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8.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9.纳税人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10.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三)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