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1张PPT)2.4 票据结算方式22.4 票据结算方式2.4.4 银行汇票1. 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 汇票。2.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有: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3. 银行汇票的出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 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 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4.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1)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2)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 人所在地。(3)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 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4)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5)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 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6) 银行汇票丧失的,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 行请求付款或退款。(7)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的,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 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5. 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依法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 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 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2.4.5 银行本票1. 银行本票的概念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2. 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 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3. 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4. 银行本票的出票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2)受理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3)交付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 事项:(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 签章证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5.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 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2.4.6 银行卡1. 银行卡的概念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 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2. 银行卡的种类(1) 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银行卡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2) 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此外,按照持有人身份不同,银行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账户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卡;按信息载体不同,银行卡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3. 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1)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 取现金。(2)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限定 额度。(3) 发卡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守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4)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 60 天。(5)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 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4. 银行卡的资金来源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 资金的,也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 账户。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5. 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1)计息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2)收费收费是指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珠 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等行业为交易金额的 1.25%,其中房地产、汽车销 售封顶为每笔 80 元;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门票等一般类行业为交易金额的 0.78%,其中批发类为每笔 26 元;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 交通运输售票等民生类行业为交易金额的 0.38%;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等公益类行业按照服 务成本收取费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6. 银行卡的申领、注销和挂失1)银行卡的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 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 16 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 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2)银行卡的注销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 销户:(1)信用卡有效期满 45 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 45 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 45 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 45 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 45 天的;(6)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3)银行卡的挂失 持卡人丢失银行卡时,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2.4.7 汇兑1. 汇兑的概念和分类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2. 办理汇兑的程序当事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汇兑: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根据收款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付款手续。3. 汇兑的撤销和退汇1)汇兑的撤销 汇兑的撤销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2)汇兑的退汇 汇兑的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的行为。收款人与汇款人必须达成一致的退汇意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2.4.8 委托收款1. 委托收款的概念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2. 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1)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2)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3.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 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4. 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填写完整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银行接到 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 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 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 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 4 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 出未付款项通知书。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2.4.9 托收承付1. 托收承付的概念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 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2.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1)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 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3)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000 元。(4) 收付双方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 承付结算方式。(5)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 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3. 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有: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和账 号;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 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4. 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1)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2)承付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期为 3 天,从购货单位开 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l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如果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 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3)逾期拒付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来付 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2.4.10 国内信用证1. 国内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 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信用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2)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3)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2. 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 算,不得支取现金。3. 国内信用证办理的基本程序(1) 开证。开证行决定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 20%的保证金, 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2) 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 益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4 票据结算方式(3) 议付。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4) 付款。开证行对议付行寄交的凭证、单据等审核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 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上一页返回图 2 1 现金支票返回图 2 2 转账支票返回图 2 3 普通支票返回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