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会 计 核 算 课件(共38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3版)》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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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会 计 核 算 课件(共38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3版)》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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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8张PPT)
1.3 会 计 核 算
1.3 会 计 核 算
1.3.1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 会计核算的依据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2.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是会计核算不同环 节形成的记载有关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信息的重要文件,是会计信息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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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1.3.2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 面证明,是形成会计资料的重要来源。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 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 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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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1)原始凭证的内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原 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和编号;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对外凭证要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等。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会计法》 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 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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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应做到“九注意”:
一注意“签章”。签章是原始凭证的重要内容,未加盖有效签章的原始凭证是无效凭证。
二注意“套写”。多联式发票或收据应使用双面复写纸(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只能用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和收入凭证。
三注意“抬头”。“抬头”是原始凭证接收单位名称,一定要填写清楚、完整,不得使用简称,更不能为空白。
四注意“有效期”。只有在有效期内开具和取得的票据才是合法和有效的,否则就是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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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五注意“退回处理”。发生非销售收款退款时,如果收款收据已经入账,则应取得退款人 收据,不得以原收据联作为款项退回的证明。
六注意“借据处理”。借出款项的借款借据,凡是已经作为附件记账的,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据。
七注意“批准文件”。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
八注意“错票更正”。原始凭证内容发生差错的,应由原开具单位另开或在原票上更正,并在更正处签章,不得涂改、挖补。
九注意“丢失处理”。原始凭证丢失的,应取得原开具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载明丢失凭证号码、金额和业务内容的证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才可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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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3)原始凭证的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为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认真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② 原始凭证合理性的审核。
③ 原始凭证完整性的审核。
④ 原始凭证正确性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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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第十四条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做出了具体规定,“原始 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 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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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或分录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 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 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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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2)记账凭证的编制。记账凭证的编制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会计正确提供信息的关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 关资料编制。”
(3)记账凭证的审核。为了正确登记账簿和监督经济业务,除了编制记账凭证的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正确填制、加强自审以外,同时还应建立专人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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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记账凭 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审核是否按已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② 审核记账凭证所列会计科目(包括一级科目、明细科目)、应借、应贷方向和金额是否正确;借贷双方的金额是否平衡;明细科目金额之和与相应的总账科目的金额是 否相等。
③ 审核记账凭证摘要是否填写清楚,日期、凭证编号、附件张数以及有关人员签章等各个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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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1.3.3 会计账簿
1. 会计账簿的概念和作用
会计账簿简称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 面记录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是连接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的中间环节,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强经济管理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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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2. 会计账簿的种类
依法建账是会计核算中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 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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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3. 会计账簿的启用
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 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当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者盖章。这样做是为了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维护会计账簿记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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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4. 会计账簿的登记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例如: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任何人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外私设会计账簿,禁止账外设账;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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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账目核对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 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
(4)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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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账
结账,是在把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计算并记录本期发生 额和期末余额,并将余额结转下期或转入新账。
1)结账的程序
(1)检查本期内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已全部登记入账,若发现漏账、错账,应及时 补记、更正。
(2)在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账项调整的账务处理,以计算确定本期的收入、成本、费用和财务成果。
(3)将损益类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所有损益类科目。
(4)在本期全部经济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计算登记各种账簿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 额,结算出所有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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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2)结账的规范 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日结账,对其他账户按月、季、年结账。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 12 月 31 日,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1)日结或月结时:应在该日、该月最后一笔经济业务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在红线下“摘要”栏内注明“本日合计”或“本月合计”“本月发生额及余额”字样,在“借方”栏、 “贷方”栏或“余额”栏分别填入本日、本月合计数和月末余额,同时在“借或贷”栏内注明 借贷方向。然后,在这一行下面再划一条通栏红线,以便与下日、下月发生额划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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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2)季结时:通常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月结的下一行,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季合 计”或“本季度发生额及余额”,同时结出借、贷方发生总额及季末余额。然后,在这一行下 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表示季结的结束。
(3)年结时:在第四季度季结的下一行,在“摘要”栏注明“本年合计”或“本年发生 额及余额”,同时结出借、贷方发生额及期末余额。然后,在这一行下面划上通栏双红线,以 示封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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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4)年度结账后:总账和日记账应当更换新账,明细账一般也应更换。但有些明细账, 如固定资产明细账等可以连续使用,不必每年更换。年终时,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 会计年度,只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转金额不再抄写。如果账页的“结转下年”行以下还有空行,应当自余额栏的右上角至日期栏的左下角用红笔划对角斜线注销。 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 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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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账和明细账登记齐全,试算平衡,不准先出报表,后补 记账簿和办理结账。
(6)凡涉及债权债务及待处理事项的账户:填写“上年结转”时,还应在“摘要”栏填写组成金额的发生日期及主要经济业务内容说明,一行“摘要”栏写不完的,可以在次行 “摘要”栏继续填写,在最后一行的“余额”栏填写上年度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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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财务会计报告
1.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年度、半年度报告应该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 说明书。
2.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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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明确规定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工作规则,主要为: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 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3)企业应当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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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4)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 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具体包括:
① 结算款项(即债权债务),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缴税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 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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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③ 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④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⑤ 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⑥ 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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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① 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账 证核对)
② 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 之间的余额。
③ 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是否符合规定)
④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 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无规定的是否符合一般原则)
⑤ 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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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 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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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 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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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5)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6)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7)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 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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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① 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 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 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② 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③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④ 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⑤ 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⑥ 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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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 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9)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10)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 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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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 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1. 会计档案的种类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 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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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2. 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 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 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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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计档案移交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会计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机 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2)会计机构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时要编制移交清册,详细登记所移交档案 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便于分清责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3)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 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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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5. 会计档案的查阅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 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6.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 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10 年、15 年、25 年 5 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如:1996 年度 12 月 5 日归档的档案,保管期限从 1997 年 1 月1 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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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7. 会计档案的销毁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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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 计 核 算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 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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