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7 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课件(共55张PPT)-《建筑装饰施工组织与管理》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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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7 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课件(共55张PPT)-《建筑装饰施工组织与管理》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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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5张PPT)
模块7 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7.1
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概述
7.2
建筑装饰工程合同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教学内容
本模块重点介绍了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知识;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种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及相关条款;《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及相关知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索赔等。
教学要求
在学习本模块的过程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将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具体运用到工程实际中,能够准确拟订合同条款,进行合同分析,具备管理工程合同的能力。
实践环节
通过收集与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相关的案例、索赔成功的案例来提高自身的基本技能。
模块7 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7.1.1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与分类
7.1 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概述
1.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7.1 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概述
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分类
建设工程招投标可分为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招投标和设备材料招投标等。其中,工程施工招投标是针对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工作开展的招投标,根据工程施工范围的大小及专业不同,可分为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等。
7.1.2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与方式
7.1 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概述
1.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招投标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招投标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7.1 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概述
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7.1.3 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的一般规定
7.1 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概述
1.对装饰工程招标方式的规定与要求
(1)政府投资的工程。
(2)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3)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4)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7.1 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概述
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方式
凡从事建筑装饰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
7.2.1 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的概念
7.2 建筑装饰工程合同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专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三部分组成,即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内容。权利主体是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产品,内容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7.2 建筑装饰工程合同
2.建设装饰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装饰工程合同是指在装饰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建设装饰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进行工程装饰建设,权利是得到工程价款。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权利是得到完整、符合约定的建筑装饰产品,在建设装饰工程中主要的建设合同关系如图7-1所示。
7.2 建筑装饰工程合同
图7-1 建设装饰合同关系
7.2.2 建筑工程合同的种类
7.2 建筑装饰工程合同
1.从承发包的工程范围进行划分
2.从完成承包的内容进行划分
3.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进行划分
7.2 建筑装饰工程合同
3.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进行划分
(2)
可调价合同
(1)
固定价格合同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7.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作用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其核心是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价款,承包人完成建筑产品。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人必须具备协调能力;承包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3)保护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1)施工合同明确了在
施工阶段承包人和发包
人的权利和义务。
(2)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
实行监理的依据。
7.3.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发。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1)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原则
2)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原则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所谓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施工合同的订立也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其订立方式有两种: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企业。这两种方式实际上都包含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在约定的报送期内发出的投标文件即为要约,招标人通过评标,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为承诺。
7.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施工合同》的组成
1)合同协议书
4)附件。
3)专用合同条款
2)通用合同条款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
7.3.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双方的一般权利义务条款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监理人的产生和职权
1)监理人的产生和易人
(2)
发包人派驻代表。
(1)
发包人委托监理。
(3)
监理人易人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监理人的职责
(1)监理人委派监理人代表。
(2)监理人发布指令、通知。
(3)监理人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
(4)监理人做出处理
决定。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1)项目经理的产生
2)项目经理的职责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发包人的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工程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应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进行约定。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承包人的工作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承包人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监理人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应在专用条款内进行约定。
(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度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应对现场进行清理以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7.3.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质量的条款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条款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验收的质量条款
1)工程质量
2)检查和返工
3)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
4)重新
检查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竣工验收的质量控制
(1)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的28 d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4 d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的费用。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 d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 d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5)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d内不组织验收,则从第29d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对于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应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进行约定,其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质量保修
合同文本中规定承包人有保修责任,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质量保修书应包括保修内容、范围、期限、责任及保修金的支付办法等内容。
7.3.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经济的条款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及调整
1)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d,若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则承包人可在约定预付时间7d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量的确认
2)工程款(进度
款)结算方式
3)工程款(进
度款)支付的程序和责任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确定变更价款
1)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2)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
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
1)
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
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竣工结算
2)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3)发包人不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违约责任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质量保修金
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2)质量保修金的结算与返还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阶段的进度条款
1)监督进度计划的执行
开工后,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这是监理人进行进度控制的一项日常性工作,检查、监督的依据是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一般情况下,监理人应每月检查一次承包人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由承包人提交一份上月进度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本月的施工计划,同时,监理人还应进行必要的现场实地检查。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暂停施工
(1)监理人要求的暂停施工。
(2)由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主动暂停施工。
(3)意外情况导
致的暂停施工。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设计变更
(1)变更的程序。
(2)设计变更 事项。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工期延误
(1)工期可以顺延的工期延误。
(2)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条款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人组织
验收
7.4.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概述
7.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为了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委托监理的内容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监理可以是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也可以分阶段进行,如设计监理、施工监理等。但目前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大多是施工监理,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建设领域正在推广的一项制度。
7.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
1)业主
2)监理单位
7.4.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7.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17日颁发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即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专用条款。
7.4.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理人的权利
2)监理人的义务
7.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7.4.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
7.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的工作和额外的工作。正常的监理工作是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如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管理等。附加的工作是指《监理合同》以外的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以及因委托人或承包人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内容。额外的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非监理人原因而增加的工作。
7.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监理酬金的支付
(1)监理酬金的计取方法。
(2)支付监理酬金的时间和数额。
(3)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则自规定支付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7.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3.违约责任
(1)赔偿应限于由于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到的损失和损害的数额。
(2)在任何情况下,赔偿的累计数额不应超过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大赔偿限额;如果监理单位违约,其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如果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负有责任一方所应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7.5.1 建筑装饰工程项目施工索赔概述
7.5 建筑装饰工程项目施工索赔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许多问题,如发包方修改设计,额外增加工程项目,要求加快施工进度,工程施工的复杂多变,以及招标文件中难免出现的与实际不符的错误等。由于这些原因,使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施工单位可通过合法的途径要求发包方偿还,这项工作称为“施工索赔”。
7.5.2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索赔的内容
7.5 建筑装饰工程项目施工索赔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2)工程设计变更。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7)工期延长或延误。
(8)因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
(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7.5.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索赔的程序
7.5 建筑装饰工程项目施工索赔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如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第三方原因,给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延误工期或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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