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1 会计法律制度 课件(共187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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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 会计法律制度 课件(共187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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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 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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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子项目四 会计监督
子项目五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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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六 法律责任
子项目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 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现阶段, 我国基本形成了以 《 会计法》 为主体的, 比 较 完 整 的 会 计 法 律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四 个层次, 即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部门规章、 地方性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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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 一)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经 过 一 定 立 法 程 序 制 定 的 有 关 会 计 工 作的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 会 计 法 律, 分 别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会 计 法》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以下简称 《 注册会计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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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1.《 会计法》
《 会 计 法》 内 容 包 括: 总 则、 会 计 核 算 的 特 别 规定、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订 后 的 《 会 计 法》 突 出 了 规 范 会 计行为、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立法 宗 旨; 明 确 了 会 计 工 作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中 的 地 位 和 职 能 作 用; 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 完整性的责任; 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 《 会计法》 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 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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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2. 《 注册会计师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册会计师法》 , 1993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公布, 199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该法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和注册、 业务范围和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责任等内容, 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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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 二)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 布, 或 者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拟 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的, 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制定的依据是 《 会计法》 。
1. 《 总会计师条例》
《 总会计师条例》 由国务院于 1990 年 12 月 31 日以第 72 号令颁布, 是对 《 会计法》 中有关 规定的细化和补充, 共分 5 章 23 条, 主 要 规 定 了 单 位 总 会 计 师 的 职 责、 权 限、 任 免、 奖 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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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2.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由国务院于 2000 年 6 月 21 日以第 287 号令颁布, 自 2001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共分 6 章 46 条, 主 要 规 定 了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构 成、 编 制 和 对 外 提 供 的 要 求、法律责任等。 它是对 《 会计法》 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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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 三) 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 作 的 行 政 部 门 即 财 政 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委 根 据 法 律 和 国 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 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 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 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监督制度、 会计机 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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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1.会计准则制度
会计准则制度是指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定的 程 序, 由 财 政 部 制 定, 并 以 财 政 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法律制度。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 会 计 工 作 的 行 政 部 门, 即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就 会 计 工 作 中 某 些 方面所制定并发布的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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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 四) 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 是指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 会计 法律、 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 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 会计 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 工 作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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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是 划 分 会 计 管 理 工 作 职 责 权 限 关 系 的 制 度, 包 括 会 计 工 作 的 行 政 管 理、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和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工作, 具体分为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 管理权限、 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一、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 一)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 《 会计法》 的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 会 计 工 作。 这 一 规 定 明 确 了 我 国 会 计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理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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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4.会计监督检查
( 二)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 会计法》 规定, 全国实 行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会计法》 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 《 会 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 会 计 制 度 的 具 体 办 法 或 者 补 充 规 定, 报 国 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 《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军队实施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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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二、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 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概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 《 注册会计师法》 和 《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 的有关规定设立的 社会团体法人, 是中国注册会计 师 行 业 的 自 律 管 理 组 织。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全国组织,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 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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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1) 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2) 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规则, 监督、 检查实施情况。
(3) 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5)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6) 组织、 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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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7) 组织业务交流, 开展理论研究, 提供技术支持。
(8)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9) 协调行业内、 外部关系, 支持会员依法执业,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0) 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1) 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12) 承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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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二) 中国会计学会
1.中国会计学会概述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 1980 年, 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 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 专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和 民政部的业务指导、 监督和管理。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和全国性专业会 计学会可以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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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中国会计学会的主要职责
(1) 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 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 流, 促 进 科 研 成 果 的 推 广 和 运用。
(2) 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 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3) 编辑出版会计刊物、 专著、 资料。
(4) 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 开展多层次、 多形式的智力 服 务 工 作, 包 括 组 织 开 展 中 高 级 会 计人员培养、 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5) 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6) 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接受政府和 其 他 单 位 委 托, 组 织 开 展 有 关工作。
(7) 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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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三)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概述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经财政部审核同意、 民政部正式批准, 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 跨 部门、 跨行业、 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 其 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业务指导单位为国务院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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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1) 积极参与 《 公司法》 、 《 会计法》 、 《 总会计师条例》 等与总会计师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 有关方面财经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2) 组织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及情况调研, 组织对中国总会计 师 体 制、 机 制 以 及 队 伍 管 理 现状调查, 为国家决策部门献计献策。
(3) 积极推动地方总会计师协会建设, 着力加强分会建设与管理, 提高对会员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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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4)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企业高层财务人才的需要, 组织进行企业 高 层 财 务 管 理 职 业资格认证, 为企业总会计师和高层财务负责人等市场需求培育后备队伍。
(5) 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境内外培训与教育活动, 完善总会计 师 培 训 教 材 体 系, 努 力 提 高 企业总会计师、 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6) 开展科研、 境内外考察与交流、 高层财会论坛等各 种 不 同 类 型 活 动, 组 织 总 会 计 师 进 行系统研究, 提高科研能力并评选优秀论文, 拓宽总会计师的工作视野, 增强总会计师队伍的凝 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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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三、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 一)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工作管理责任
《会计法》 第 4 条规定: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冶 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 第 28 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应当 保证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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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二) 会计机构的设置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不具备单独设 置会计机构条件的, 应当在有关 机 构 中 设 置 专 职 会 计 人 员 并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如 果 一 个 单 位 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 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则应 当 根 据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暂 行办法》 的要求,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 书 的 其 他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进 行 代 理 记账, 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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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三)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 位 具 体 负 责, 财 政 部 对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人 员 的 相 关 资 格 条 件 进 行了统一规定, 如 《 会计法》 第 38 条规定: “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的, 除取得会计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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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四) 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 者 执 业 的 公 正 性, 对 可 能 影 响 其 公 正 性 的 执 法 或 者 执 业 的 人 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 一 种 制 度。 回 避 制 度 已 成 为 我 国 人 事 管 理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度。 在 会 计工作中, 由于亲情关系而共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 因此, 在会计人员中有必要实 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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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 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 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 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 及其结果进行连续、 系统、 全面的记录、 计算、 分析、 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一系列内 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 为作出 经 营 决 策 和 宏 观 经 济 管 理 提 供 依 据 的 一 项 会 计 活 动。 它 主 要 是 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 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 算账、 报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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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一、 八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 2 章第 12 条至第 19 条 对会计核算的信息提出了 8 项质量要求。
1.可靠性要求
可靠性是指企业应当以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为 依 据 进 行 会 计 确 认、 计 量 和 报 告, 如 实 反 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内容完整。
2.相关性要求
相关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 息 应 当 与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的 经 济 决 策 需 要 相 关, 有 助 于 财 务 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过去、 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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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3.明晰性要求
明晰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 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要求
可比性是指会计信息应当 具 有 可 比 性。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
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是指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的 经 济 实 质 进 行 会 计 确 认、 计 量 和 报告, 而不是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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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6.重要性要求
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 息 应 当 反 映 与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的 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对会计信息提出了重要性要求, 但是, 在会计核算过 程中对交易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 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7.谨慎性要求
谨慎性是指企业在面临不 确 定 因 素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职 业 判 断。 对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进 行 会 计 确 认、 计量和报告时, 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 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要求
及时性是指企业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不得提 前或者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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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二、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 一) 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 36 条规定: “ 各单位应当按照 《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 定建立会计账册, 进行会计核算, 及时提供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的会计信息。”
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 各单位在建账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和应 当 建 账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其 他 组 织, 都 应 当 按照要求建立会计账册, 进行会 计 核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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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2) 不具备建账条件的, 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3) 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 要符合 《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 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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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 二) 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 会计法》 第 9 条规定: “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报表。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三)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 性、 完 整 性 是 会 计 资 料 最 基 本 的 质 量 要 求, 也 是 会 计 工 作 的 生 命。 因 此,《 会计法》 和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都规定, 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 料, 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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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主要是 指 会 计 资 料 所 反 映 的 内 容 和 结 果, 应 当 同 单 位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 计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主 要 是 指 构 成 会 计 资 料 的 各 项 要 素 都 必 须 齐全, 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地、 全面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的 情 况, 便 于 会 计 资 料 使 用 者 全 面 地、 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是真实的、 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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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 四)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 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如存货计价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 处理方法、 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 因此, 《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 而不是经某某 机关同意或企业自身要求就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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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 五) 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 时, 为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情 况 和 辅 助 说 明 会 计 数 字 所 体 现 的 经济内涵而使用的 文 字。 会 计 记 录 文 字 是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提 供 会 计 资 料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媒 介, 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 会计记录文字的使用必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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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 六)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 核 算, 即 会 计 电 算 化, 是 以 电 子 计 算 机 为 主 的 当 代 电 子 和 信 息 技 术应用于会计工作的简称, 是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 算账、 报账, 以及对会计资料进行 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记账手段。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和安 全, 《 会计法》 对会计电算化作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必 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用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报表在格式、 内 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等方面, 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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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三、 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 是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 务 事 项。 根 据 《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对 下 列经济业务事项, 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
(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的收付, 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的收入、 转存和付出、 结存等。 有价证券的收付, 主要包括 有价证券的购入、 无偿取得、 债务重组取得; 有价证券的有偿转让、 抵债、 对外投资、 捐赠; 有 价证券的利息和股利、 溢价与折价的摊销; 有价证券的期末结存、 减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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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 二) 财物的收发、 增减和使用
财物的收发、 增减和使用, 包括存货、 固定资产、 投资、 无形资产等的购入、 自行建造、 无偿取得、 债务重组取得、 接受捐赠、 出售、 转让、 无偿调出、 捐赠、 减值等。
(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的发生和结算, 主要包括债权的收回及孳息、 债务重组、 债权减值等。 债务的发生和结 算, 主要包括债权人变更、 债务的偿还及孳息、 债务重组及免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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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 四) 资本、 基金的增减
资本、 基金的 增 减, 主 要 包 括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基 金 等 的 增 减 变 动。 如实收资本 ( 股本) 的取得和企业增资、 减资; 资本公积的形成、 转增资本; 基金的提取、 转入、 使用和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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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 五) 收入、 支出、 费用、 成本的计算
收入的计算, 如销售商品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等主营 业务收入; 材料销售收入, 代购、 代销、 代加工、 代管、 代修收入和出租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罚款收益等营 业外收入;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的确认与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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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如将收入和相配比的成本、 费用和支出转入本年利润, 计算利润总 额; 将所得税转入本年利润, 计算净利润; 年终结转本年利润; 所得税的计提、 缴纳、 返还和余 额结转, 递延税款的余额调整等。
( 七)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此处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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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四、 会计凭证的规定
( 一)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 是在经 济 业 务 发 生 或 完 成 时 由 业 务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取 得 或 填 制 的, 用 以 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 的 文 字 凭 据。
1.原始凭证的分类
(1) 按照来源分类。
外来原始凭证, 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 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 如发 票、 飞 机和火车的票据、 银行收付款通知单、 企业购买商品、 材料时, 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货票等。
自制原始凭证, 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 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 凭证。 如收料单、 领料单、 开工单、 成本计算单、 出库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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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2) 按照原始凭证的填制方法分类。
一次性凭证, 指只反映 一 项 经 济 业 务 或 同 时 记 录 若 干 项 同 类 性 质 经 济 业 务 的 原 始 凭 证, 其填制手续是一次完成的。
累计凭证, 指在一定时期内 ( 一般以一月为限) 连续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的自制原始凭 证, 其填制手续是随着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而分次进行的。
汇总凭证, 指根据一定时期内反映相同经济业务的多张原始凭证, 汇总编制而成的自制 原始凭证, 以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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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3) 按照格式分类。
通用凭证, 是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 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 始凭证。 如全国通用的增值税发票、 银行转账结算凭证等。
专用凭证, 是由单位 自 行 印 制、 仅 在 本 单 位 内 部 使 用 的 原 始 凭 证。 如 收 料 单、 领 料 单、工资费用分配单、 折旧计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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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2.原始凭证的内容
根据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规定, 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 原始凭证的名称。
(2) 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 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
(4) 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
(5) 经济业务事项名称。
(6) 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 单价和金额。
(7) 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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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3.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 应按照以下规定填制原始凭证。
(1) 记录要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和 数 字,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即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法 令、 法 规、 制度的要求; 原始凭 证 上 填 列 的 内 容、 数 字,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符 合 有 关 经 济 业 务 的 实 际 情 况, 不得弄虚作假, 更不得伪造凭证。
(2) 内容要完整。
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 目 必 须 逐 项 填 列 齐 全, 不 得 遗 漏 和 省 略; 必 须 符 合 手 续 完 备 的 要 求, 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审核,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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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3) 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 办 单 位 领 导 人 或 者 其 他 指 定 的 人 员 签 名 盖 章; 对 外 开 出 的 原 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 原始凭证, 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 书写要清楚、 规范。
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 文字要简要, 字迹要清楚, 易于辨认,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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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5) 编号要连续。
如果原始凭证已 预 先 印 定 编 号, 在 写 坏 作 废 时, 应 加 盖 “ 作 废 “,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撕毁。
(6) 不得涂改、 刮擦、 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 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 金额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 填制要及时。
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 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原始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如图 1 - 3 -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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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始凭证的审核
审 核 的 主 要 内 容如下。
(1) 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
(3) 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4) 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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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为了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 《 会计法》 如下规定:
(1) 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随意涂改原始凭 证 即 为 无 效 凭 证, 不 能 以 此 来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 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 正, 更 正 工 作 必 须 由 原 始 凭 证出具单位进行, 并在更正处加 盖 出 具 单 位 印 章; 重 新 开 具 原 始 凭 证 当 然 也 应 由 原 始 凭 证 开 具 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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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 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 单 位 重 新 开 具。 因 为 原 始 凭 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 如果允许随便更改, 易产生舞弊, 不利于保 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4) 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 对 于 填 制 有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负 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 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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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概念
记账凭证又称为记账凭单, 是 会 计 人 员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按 照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内 容加以归类, 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
2.记账凭证应当具备的内容
根据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规定, 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 填制凭证的日期。
(2) 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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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济业务摘要。
(4) 应记会计科目、 方向及金额。
(5) 记账符号。
(6) 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 填制人员、 稽核人员、 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的签名或印章。 记账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如图 1 - 3 - 2 所示。 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 原 始 凭 证 及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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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区别
1.填制人员不同
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制, 而记账凭证则一律由会计人员填制。
2.填制依据不同
原始凭证是根据已经发生或完 成 的 经 济 业 务 填 制 的, 而 记 账 凭 证 则 是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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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制方式不同
原始凭证仅用于记录、 证明 经 济 业 务 已 经 发 生 或 完 成, 而 记 账 凭 证 则 要 依 据 会 计 科 目 对 已 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初步归类、 整理编制。
4.发挥作用不同
原始凭证是记账凭证的附件和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而记账凭证则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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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计账簿的规定
( 一) 会计账簿的种类
根据规定, 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以下几项:
1.总账
也称总分类账, 是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账簿, 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 提供 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收入、 费用、 成本等总括核算的资料。 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2.明细账
也称明细分类账, 是根据总 账 科 目 所 属 的 明 细 科 目 设 置 的, 用 于 分 类 登 记 某 一 类 经 济 业 务 事项, 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明细账通常使用活页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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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记账
也称序时明细账, 它是按照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发 生 的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逐 日 逐 笔 地 进 行 登 记 的 账 簿, 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一般使用三栏式账户和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
又称辅助账簿, 是对某些在序时 账 簿 和 分 类 账 簿 等 主 要 账 簿 中 都 不 予 登 记 或 登 记 不 够 详 细 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时使用的 账 簿。 它 可 以 对 某 些 经 济 业 务 的 内 容 提 供 必 要 的 参 考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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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启用会计账簿的要求
启用会计账簿时, 应当在账簿的有关位置记录以下相关信息。
1.设置账簿的封面和封底
除订本账不另设封面以外, 各种活页账都应设置封面和封底, 并登记单位名称、 账簿名称和 所属会计年度。
2.登记账簿启用及经管人员一览表
在启用新会计账簿时, 应 首 先 填 写 在 扉 页 上 印 制 的 “ 账 簿 启 用 及 交 接 表 冶 中 的 启 用 说 明, 其中包括单位名称、 账簿名称、 账簿编号、 起止日期、 单位负责人、 主管会计、 审计人员和记账 人员等项目, 并加盖单位公章。 在会计人员发 生 变 更 时, 应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并 填 写 “ 账 簿 启 用 及 交接表冶 中的交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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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写账户目录
总账应按照会计科 目 的 编 号 顺 序 填 写 科 目 名 称 及 启 用 页 码。 在 启 用 活 页 式 明 细 分 类 账 时,应按照所属会计科目填写科目名称和页码, 在年度结账后, 撤去空白账页, 填写使用页码。
4.粘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应粘贴在账簿的右上角, 并且画线注销。 在使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时, 应在右上角 注明 “ 印花税已缴” 及缴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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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根据 《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的登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各种账簿应当每隔多长时间登记一次, 没有统一的规定。 但是, 一般的原则是: 总分类账要 按照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及时登账; 各种明细分类账, 要根据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汇总表 和记账凭证每天进 行 登 记, 也 可 以 定 期 ( 3 天 或 5 天) 登 记。 但 是 现 金 日 记 账 和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应当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 随时逐笔顺序进行登记, 最少每天登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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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记账规则包括以下几项:
(1) 登记账簿时, 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 编号、 业 务 内 容 摘 要、 金 额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逐 项 记入账内, 同时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 , 防止漏记、 重记和错记情况的发生。
(2) 各种账 簿 要 按 账 页 顺 序 连 续 登 记, 不 得 跳 行、 隔 页。 如 发 生 跳 行、 隔 页, 应 将 空 行、空页画线注销, 或注明 “ 此行空白 或 “ 此页空白” 字样, 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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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登记账簿时, 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 不得用圆珠笔 ( 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 或者铅笔书写。
(4) 记账要保持清晰、 整洁, 记账文 字 和 数 字 要 端 正、 清 楚、 书 写 规 范, 一 般 应 占 账 簿 格 距的二分之一, 以便留有改错的空间。
(5) 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 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现金日记账和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必 须 每 天 结 出余额。
(6) 每登记满一张账页结转下页时, 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和余 额, 写 在 本 页 最 后 一 行 和 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 并在本页的摘要栏内注明 “ 转 后 页”字 样, 在 次 页 的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 承 前 页”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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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 不允许用涂 改、 挖 补、 刮 擦、 药 水 消 除 字 迹 等 手 段 更 正 错 误, 也不允许重抄, 而应当根据情况, 按照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 补充登记法、 红字冲正法三种 方法进行更正; 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 应当首先更正记账凭证, 然后再按更 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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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及时对账。 对账就是核对账目。 会计核算要求账簿登记清晰、 准确, 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种种原因, 账目难免会出现错漏。因此, 需要经常进行对账, 即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 与库存实物、 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 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 保证账证相符、 账账相 符、 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要求, 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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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定期结账。 结账是在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 入 账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规 定 的 方法对该期内的账簿记录进行 小 结, 结 算 出 本 期 发 生 额 合 计 和 余 额, 并 将 其 余 额 结 转 下 期 或 者转入新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的记账规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的会计账簿的登记、 更正, 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 务 事 项 应 当 在 依 法 设 置 的 会 计 账 簿 上 统 一 登 记、 核 算, 不 得 私 设 账外账。 账外设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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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财务报表的规定
( 一) 财务报表的构成
根据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的规定, 年度、 半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由以下内容构成。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 记 录 和 有 关 资 料, 按 照 规 定 的 报 表 格 式, 总 括 反 映 单 位 一 定 会 计 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 情 况 及 其 结 果 的 一 种 报 告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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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资产负债表。
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 所 拥 有 的 资 产、 需 要 偿 还 的 债 务 以 及 股 东、 投 资 者 拥 有 的 净 资 产情况。
(2) 利润表。
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 的 经 营 成 果, 即 利 润 或 亏 损 的 情 况, 表 明 企 业 运 用 所 拥 有 的 资 产 获利的能力。
(3) 现金流量表。
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4) 所有者权益 ( 或股东权益) 变动表。 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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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编 制 依 据、 编 制 原 则 和 方 法 及 主 要 项 目 等 所 作 的 补充说明。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 企业的基本情况。
(2)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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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包括会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5) 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 产、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重 大 调 整 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6)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 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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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 会 计 期 间 内 财 务 会 计 情 况 和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总 结的书面文字报告。 按照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的规定, 财务情况说明 书 至 少 应 包 括 如 下
内容:
(1)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 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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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
财务报表的编 制要求有以下内容。
(1)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制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表的, 从其规定。
(2) 企业编制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 事项以 及 完 整、 准 确 的 账 簿 记 录 等 资 料, 并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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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应当依据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对会计报表中 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 账, 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的 12 月 31 日; 半年度、 季度、 月度结账日分别 为公历每半年、 每季、 每月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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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前,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
清查、 核实结算款项, 包括应收款项、 应付款项、 应交税金等是 否 存 在, 与 债 务、 债 权 单位的相应债务、 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清查、 核实原材料、 在产品、 自制半成品、 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 数 量是否一致, 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清查、 核实各项投资是否存在, 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 计量。
清查、 核实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等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存 数 量 与 账 面 数 量 是否一致。
清查、 核实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清查、 核实需要清查、 核实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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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前, 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外, 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 金额等是否一致, 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按照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 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 生额, 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的核算方法的交易、 事项, 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 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 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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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 和 内 容, 根 据 登 记 完 整、 核 对 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 做到内容完整、 数字真实、 计算准确, 不得 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 会计报表之间、 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 凡 有 对 应 关 系 的 数 字, 应 当 相 互 一 致; 会 计 报 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 接。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 完整、 清楚的说明。
(9)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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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企业财务报表的对外提供
(1)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 完整。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报 送 的 财 务 报表的合法性、 真实性负首要责任。
(2)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报表提供的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表。
(3)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当依次编 定 页 数, 加 具 封 面, 装 订 成 册, 加 盖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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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4)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 向投资者提供财务报表。 国 务 院 派 出 监 事 会 的 国 有 重 点大型企业、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 应当依 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表。
(5) 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应当至少每 年 一 次 向 本 企 业 的 职 工 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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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 表, 其 编 制 基 础、 编 制 依 据、 编 制 原 则 和方法应当一致, 不得提供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报表。
(7) 财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 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报告随同财务报表一并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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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七、 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的含义
《 会计法》 规定,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保证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 物 及 款 项 的 实 有 数 额 相 符。
2.财产清查的意义
(1) 通过清查, 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存 在 的 问 题, 以 便 查 清 原 因,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保 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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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2) 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 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 否 相 符, 并 查 明 不 符 的 原 因 和责任, 制定相应措施, 做到账实相符,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3) 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 储 备 和 利 用 情 况, 以 便 采 取 措 施, 充 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 促进财产物资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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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八、 会计档案管理
( 一) 会计档案的种类
会计档案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
1.会计凭证类
包括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汇总凭证、 其他会计凭证等。
2.会计账簿类
包括总账、 日记账、 明细账、 固定资产卡片、 辅助账、 其他会计账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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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3.财务报表类
包括月度、 季度、 年度财务报告; 会计报表、 附表、 附注及文字说明; 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其 他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核 算 专 业 资 料、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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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 二) 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 案, 应 当 由 单 位 会 计 部 门 按 照 归 档 要 求 负 责 整 理 立 卷 或 装 订。 当 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保管期满后, 原则上应由会 计部门编制清册, 移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 应当在会计部门内 部指定专人保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有关电子数据及相应软件资料、 文字资料等, 应当视 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采用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 应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电子数据和 会计软件都应当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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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 三)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 会计档案的保 管 期 限 分 为 永 久、 定 期 两 类。 永 久 即 是 指会计档案需永久保存; 定期是 指 会 计 档 案 保 存 应 达 到 法 定 时 间。 会 计 档 案 的 定 期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3 年、 5 年、 10 年、 15 年和 25 年五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 起。 如表 1 - 3 - 1 和表 1 - 3 - 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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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 四) 会计档案的销毁
根据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 期 满 需 要 销 毁 的, 除 特 殊 规 定 外, 可 以 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是销毁会计档案的记录和报批文件,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会计档案的名称、 卷号、 册数、 起 止年度和档案编号、 应保管期限、 已保管期限、 销毁时间等内容。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 册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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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2.专人负责销毁
会计档案销毁时, 监销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单位派出。 对于一般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组 织, 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对于国家机关则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对于财政部门则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监销后, 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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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会计核算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 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 如超过会计档 案 管 理 期 限 但 尚 未 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 不得销毁, 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 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2) 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 无论其是否 到 保 管 期 满, 都 不 得 销 毁, 必 须 妥 善保管, 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收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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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四 会计监督
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与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安全、 完整, 保证单位的经济活动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 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 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的制度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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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四 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 的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的 对 象 是 单 位 的 经 济 活动。 尽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但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情, 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 保障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根据 《 会计法》 、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规定,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 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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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四 会计监督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 经办人员、 财 物 保 管 人 员 的 职 责 权 限 应 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2) 重大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 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 项 的 决 策 和 执 行 的 相 互 监 督、 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 财产清查的范围、 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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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四 会计监督
( 二) 单位内部控制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所谓不相容职务, 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人担任, 即可能发生错误或舞弊行为, 又可能掩盖其错 误和舞弊行为的职务。 不相容职务一般包括: 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会计 记录与财产保管、 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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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四 会计监督
2.授权批准控制
授权批准控制是指单位在 办 理 各 项 业 务 时, 必 须 经 过 规 定 程 序 的 授 权 批 准。 授 权 批 准 形 式 一般包括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
3.预算控制
(1) 预算控制的基本要求。
所编制的预算必须体现单位的经营管理目标, 明确责权。
预算在执行中, 应当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 以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
应当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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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四 会计监督
(2) 预算控制的主要环节。
确定预算的项目、 标准和程序。
编制和审定预算。
预算指标的下达和责任的落实。
预算执行的授权。
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控。
预算差异的分析和调整。
预算业绩的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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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四 会计监督
4.会计系统控制
(1) 会计系统控制的含义
会计系统控制主要是通过对会 计 主 体 所 发 生 的 各 项 能 用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业 务 进 行 记 录、 归 集、 分类、 编报等而进行的控制。
(2) 会计系统控制的主要内容
依法设置会计机构, 配备会计从业人员。
建立会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 对会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 使之相互监督和制约。
按照规定取得和填制原始凭证。
设计良好的凭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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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四 会计监督
对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规定合理的凭证传递程序。
明确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手续责任。
合理设置账户, 登记会计账簿, 进行复式记账。
按照 《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 报送、 保管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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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四 会计监督
5.财产保护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主要包括: 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 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 限制接近。
(1) 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
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要求各单位妥善保管涉及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 避免记录受损、 被盗、被毁。
(2) 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
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是指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 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
(3) 限制接近。
限制接近是指严格限制未经授 权 的 人 员 对 资 产 的 接 触, 只 有 经 过 授 权 批 准 的 人 员 才 能 接 触 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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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营分析控制
要求各单位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 管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 购销、 投资、 融资、 财务等 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 对比分析、 趋势分析等方法, 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 发现存在的问题, 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7.绩效考评控制
要求各单位科学设置考核指标 体 系, 对 单 位 内 部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全 体 员 工 的 业 绩 进 行 定 期 考 核和客观评价, 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 定 员 工 薪 酬 以 及 职 务 晋 升、 评 优、 降 级、 调 岗 和 辞 退 等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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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单位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 是指在部门、 单位内部从事组织和办理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 它是我国审计 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1.内部审计的任务
内部审计机构从事着一个组织 内 部 的 独 立 审 计 活 动, 它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对 全 部 管 理 职 能 进 行 系统的检查和评价, 向管理部门报告关于内部管理的方针、 实务和控制是否具有效率性、 经济性和效果性。
2.内部审计的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不是简单的、 机构的信息反馈系统, 而是除检查和评价之外, 还要深入研究改 进的措施, 以便提出合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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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是一种外部监督, 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 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的 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以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一) 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
根据 《 会计法》 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 会 计 工 作。 因 此, 财 政 部 门 是 会 计 工 作 政 府 监 督 的 实 施 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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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直接依据,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 财政 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的 相 关 规 定, 自 觉 地 接 受 政 府 各 部 门 对 其 实 施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如 实提供相关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 隐匿、 谎报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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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根据 《 会计法》 的规定,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 完整。
(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 《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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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主要是指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其 所 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接 受委托, 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是一种外部监督。 《 会计法》 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 《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的行为, 有权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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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审 查企业财务报表, 出具审计报告;
验 证 企 业 资 本,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出具有关报告;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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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是指注册会计师 根 据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在 实 施 审 计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标题; 收件 人; 引言段;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审计意见段; 注册会计师的签 名和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地址及盖章; 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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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
(1) 根据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 49 条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 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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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 56 条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 师出具审计报告, 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 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 审计报告; 隐瞒审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发 表 不 恰 当 的 审 计 意 见; 未 实 施 严 格 的 逐 级 复 核 制 度, 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违反执业准则、 规则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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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 遇到下列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 拒 绝 出 具 有 关 报告: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委托人故意不 提 供 有 关 会 计 资 料 和 文 件 的;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 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4) 根据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 57 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 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 定 不 得 买 卖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股 票、 债 券 或 者 购 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所 拥 有 的 其 他 财 产; 索 取、 收 受 委 托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酬 金 或 其 他 财 务, 或利用执行业务之便, 谋取不正当利益; 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 以 上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对 其 能 力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以 招 揽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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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 58 条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批准设立分所; 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 料 或 者 不 及 时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雇佣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只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 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采取强 迫、 欺 诈 等 不 正 当 方 式 招 揽 业 务; 承 办 与 自 身 规 模、 执 业 能 力、 承担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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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和 有 效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 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 负有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 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
(2) 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4)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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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四 会计监督
2.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 是指注册会计师 对 委 托 人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尽 的 义 务。 审 计 责 任 要 求 注 册 会 计 师 依法独立审计、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 会计师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 律 法 规 及 会 计 准 则、 会 计 制 度,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会 计 核 算 和 会 计 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资 金 变 动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将 其 审 查 结 论 表 达 于审计报告, 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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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计机构的设置
( 一) 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三种: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 会计人员; 实行代理记账。
( 二)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的, 除取得会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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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 一) 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 是指一个单 位 会 计 机 构 内 部 根 据 业 务 分 工 而 设 置 的 职 能 岗 位。 在 会 计 机 构 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 建立岗位责任制。
( 二)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 定人员, 定岗位, 明确分工, 各司其职, 有 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 规范化, 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务, 有利于提高工作效 率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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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示范性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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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 一) 交接的范围
(1)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 需要接替或代理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 主 管 人员) 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 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 应当与接替或者 代 理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续。
(3)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不能亲自办理 移 交 手 续 的,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交接, 但 委 托 人 应 当 对 所 移 交 的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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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提出交接申请
交接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 申请人姓名、 申请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原因、 时间、 会计交接的 具体安排、 有无重大报告事项或者建议等。
2.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 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 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 应当登记完毕, 结出余额, 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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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 列明应该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报 表、 公 章、 现 金、 有 价 证券、 支票簿、 发票、 文件、 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从事该项工 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 数据盘、 磁带等内容。
(5)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移交时, 应 将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重 大 财 务 收 支 问 题 和 会计工作人员等情况, 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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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交接的程序
1.移交点收
(1)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 不得短缺。 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 “ 白条顶库冶 现象时, 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有价证券面额与 发 行 价 不 一 致 时, 按 照 会 计 账簿余额交接。
(3)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不得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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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如有未达账 项, 应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 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5) 公章、 收据、 空白支票、 发票、 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 关 数 据 进 行 实 际 操 作, 确 认 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 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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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人负责监交
在办理交接手续时, 为起到督促作用, 也为确保公正, 必须指定专人监督整个交接过程。 对 监交人的具体要求如下: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2)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 主 管 单 位 可 以 派 人 会 同 监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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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 名 或 盖 章, 并 应 在 移 交 清 册 上注明: 单位名称; 交接日期;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 姓名; 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 前 的 账 簿, 不 得 擅 自 另 立 账 簿, 以 保 证 会 计 记 录 前 后 衔 接,内容完整。
(3)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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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 性、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便接替 人 员 在 交 接 时 因 为 疏 忽 没 有 发 现 所 移 交 的 会 计 资 料 在 真 实 性、 完整性方面有问题, 如事后发现, 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 交而推脱责任, 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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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行业, 从事 会 计 工 作 的 一 种 法 定 资 质, 是 进 入 会 计 行 业 的 “ 门 槛” 。
( 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应范围
在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从 事 下 列 会 计 工 作 的 人 员 ( 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台湾地区人员, 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 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淤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出纳; 稽核; 资本、 基金核算; 收入、 支出、 债权债务核算; 职工薪酬、 成本费用、 财务成果核算; 财产物资的收发、 增减核算; 总账; 财务报表编 制;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其他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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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 计基础、 会计电算化 ( 或者珠算)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 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 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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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凡符合 《 会计法》 、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的人员, 均可报名考试:
(1) 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 法规。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4) 热爱会计工作, 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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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与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及 时 公 布 考 试 结 果, 通 知 考 试 通 过 人 员 在 考 试 结 果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 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 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代理人领取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 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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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 填写注册登记表, 并持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 的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证 明, 向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所 属 部 门、 系 统 的 会 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 6 个月的, 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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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 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 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等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向 所 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的变 更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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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书保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有遗失, 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 填 写补发申请表, 持有关证明材料, 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号内予以补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实行 6 年定期换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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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又叫会 计 人 员 后 继 教 育 或 在 职 教 育, 是 指 对 正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和 已 取 得 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职称) 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业务能力 和 职 业 道 德 水平为目标, 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 再教育。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 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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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和内容
(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主要有:
针对性, 即针对不同的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 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解决实际问题。
适应性, 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 学以致用。
灵活性, 即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方法、 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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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会 计 理 论、 政 策 法 规、 业 务 知 识、 技 能 训 练 和 职 业 道 德等。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 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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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培训。
接受培训的形式有:
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参加会计、 审计、 统计、 经济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以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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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职自学。
在职自学的形式有:
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 审计、 财务管理、 理财学、 会计电算化、 注 册 会 计 师 专 门化、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独立完成通过地 ( 市) 级以上 ( 含地、 市级) 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 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 ( 含省级) 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榆 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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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总会计师
( 一) 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根据规定,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 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 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 二) 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根据规定,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不 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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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 坚持原则, 廉洁奉公。
(3)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 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 务 会 计 工 作 时 间 不 少于 3 年。
(4) 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熟悉 国 家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方 针、 政 策 和 制 度, 掌 握 现 代 化 管理的有关知识。
(5) 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 熟悉行业情况,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 身体健康, 能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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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总会计师的职责
总会计师具体职责如下:
(1) 编制和 执 行 预 算、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信 贷 计 划, 拟 定 资 金 筹 措 和 使 用 方 案, 开 辟 财 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 计划、 控制、 核算、 分析和考核, 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 健全经济核算制度, 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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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会计专业职务的 设 置 和 聘 任 提 出 方 案; 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 行政事业单 位 的 业 务 发 展 以 及 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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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总会计师的权限
总会计师具有如下权限:
(1)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 法规、 方 针、 政 策、 制 度 和 有 可 能 在 经 济 上 造 成 损 失、 浪 费 的 行为, 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2) 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 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 财 务 会 计 和 成 本 管 理 方 面 的工作。
(3)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 财 会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 重大的 财 务 收 支, 须 经 总 会 计 师 审 批 或 者 由 总 会 计 师 报 单 位 主 要 行 政 领导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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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五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4) 签署预算、 财务收支计划、 成本 和 费 用 计 划、 信 贷 计 划、 财 务 专 题 报 告、 会 计 决 算 报 表。
(5) 会计人员的任用、 晋升、 调动、 奖 惩, 应 当 事 先 征 求 总 会 计 师 的 意 见。
( 六) 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对于国有大、 中型企业, 《 总会计师条例》 第 15 条规定: “ 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 人提名, 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 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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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一) 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 人 员 业 务 技 能 的 技 术 等 级。
1.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1) 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 熟悉并能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 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 1 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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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五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 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 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 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 制度。 (3) 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 取得硕士学位, 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具 备 履 行 助 理 会 计 师 职 责 的能力; 大学本科毕业, 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 1 年期满; 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2 年以上; 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 4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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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五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 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 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 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 制度。
(3) 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能担负一个单位 或 管 理 一 个 地 区、 一 个 部 门、 一 个 系 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 取得博士学位, 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助 理 会 计 师 职 务 2 年左右;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2 ~ 3 年; 大学本 科或大学专科毕业, 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4 年以上。
(5) 掌握一门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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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五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4.高级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 较系统地掌握经济、 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能担负 一 个 地 区、 一 个 部 门 或 一 个 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 取得博士学位, 并担任会计师职务 2 ~ 3 年; 取得硕士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 结业证书, 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 5 年以上。
(4) 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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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五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二)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 目 为 《 初 级 会 计 实 务》 和 《 经 济 法 基 础》 ; 中 级 会 计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为《 中级会计实务》 、 《 财务管理》 和 《 经济法》 。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以 2 年为一个周期, 单科 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 初级 会 计 资 格 考 试 未 实 行 单 科 成 绩 滚 动 的 方 法, 而 实 行 一 年 内 一 次 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方法。 高级会计师考试科目为 《 高级会计实务》 , 采取开卷笔答形式, 主要 考核应试人员运用会计、 财务、 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 政策法规, 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 分析、 判断和处 理 的 综 合 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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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五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必须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淤 坚 持 原 则,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业道德品质; 于 认真履行 《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以及有关财经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盂 履行岗 位 职 责,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榆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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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五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 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人事部、 财政 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 中 级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表 明 其 已 具 备 担 任 相 应 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 资 格。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德 才 兼 备 的 原 则, 从 获 得 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 择 优 录 取。 对 于 已 取 得 初 级 会 计 资 格 的 人 员, 如 具 备 大 专 毕 业 且 担任会计员职务满 2 年, 或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 4 年的, 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 担任会 计员职务满 5 年的, 并符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以 聘 任 助 理 会 计 师 职 务。 不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的 人 员, 可聘任为会计员职务。 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 可聘任为会计 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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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六 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 一)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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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六 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 基 于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对 其 认 为 违 反 行 政 法 上 的 强 制 性 义务、 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 法 财 物; 责 令 停 产 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此外还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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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六 法律责任
(2) 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或者配合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 现 的, 应 当 依 法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行 政 处 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 当 事 人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依 据 及 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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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六 法律责任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所 应 承 担 的 一 种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是 行 政 机 关 对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所 实 施 的 法 律 制 裁。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是 指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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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六 法律责任
( 二)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是指犯罪行为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即 对 犯 罪 分 子 依 照 刑 事 法 律 的 规 定 追 究 的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 一是犯罪; 二是刑罚。
刑罚是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 适 用 并 由 专 门 机 构 执 行 的 最 为 严 厉 的 国 家 强 制 措 施。 我 国 刑 法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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