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82张PPT)项目4 财政法律制度1233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子项目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一、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 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相 关规章制度。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 《 预算法》 、 《 预算法实施条例》 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 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 《 预算法》(1) 1994 年 3 月 22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法》 , 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做 很 多 更 改, 本 项 目 中, 《 预 算 法》 主 要 指 改 后 的 新 《 预 算 法》 。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 预算法》 包括: 总则、 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编制、 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 决算、 监督、 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11 章 79 条。(3) 《 预算法》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 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 是核 心法、 骨干法, 同时也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 《 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 1995 年 11 月 22 日颁布、 施行 《 预算法实施条例》 , 包括: 总则、 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 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 决算、 监督和附则共 8 章 79 条。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二、 国家预算( 一) 国家预算的概念1. 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也称为政府预算, 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 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 调控的重要手段; 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 反映国家的财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 规定政府 活动的范围和方向。2. 国家预算的组成(1) 预算收入———我国的预算收入主要采取税收等形式, 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2) 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 建 设 和 行 政 管 理、 国 防、 文 化、 教 育、 科 学、 卫 生、 社 会 福利等各项事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 二) 国家预算的作用1. 财力保证作用2. 调节制约作用3. 反映监督作用( 三)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 我国国家预算采取一级政府、 一级预算原则。 即一 级 政 权 应 有 一 级 财 政, 有 一 级 财 政 就要相应建立一级预算。(2) 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 5 级预算, 具体包括: 中央预算, 省级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预算, 地市级 ( 设区的市、 自治州) 预算, 县市级 (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预算, 乡镇级 ( 乡、 民族乡、 镇) 预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3) 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 乡、 民 族 乡、 镇,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确 定 可 以 暂 不设立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 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 但是不作为 一级预算。( 四) 国家预算的构成1. 按照政府级次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1) 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中央政府预算的简称, 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是中央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保证, 在国家预算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中央 预 算 由 中 央 各 部 门 ( 含 直 属 单 位 ) 的 预 算 组 成。 中 央 预 算 包 括 地 方 向 中 央 上 解( 缴) 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 缴 款、 拨 款 关 系 的 国 家 机 关、 军 队、 政 党 组 织 和 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 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地方预算。地方预算是地方总预算的简称, 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 划的统称,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在国家预算组织体系中起基础作用。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的预算组成, 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 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 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 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 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1) 总预算。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政权结构可相应划分为各级 次的总预算, 如我国的中央总预算、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总预算、 市总预算、 县总预算等。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 由财政部门编制。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 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 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预算是反映各本级部门 ( 含直属单位) 本系统内各级单位全部收支的预算, 由本部 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它以资金的 形式反映着预算单位的各种活动。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三、 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预算职权主要有 3 项:(1)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4)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3. 乡、 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 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3)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4)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5)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1)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2)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3) 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4)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 决算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5) 撤销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同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 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1)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2)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3)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4)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 三)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1)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 决算草案。(2)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3) 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5) 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 决算草案。(2) 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3) 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5)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 四) 各部门、 各单位的职权1. 各部门的职权(1) 编制本部门预算、 决算草案。(2) 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3)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2. 各单位的职权(1) 编制本单位预算、 决算草案。(2)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3) 安排预算支出。(4)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四、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 预算收入预算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 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集和取得的由国家支配的资 金, 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1. 预算收入的来源(1) 税收收入 ( 占预算收入总额 90% 以上) 。(2) 国有资产收益 ( 如依法应当上缴的国有 资 产 投 资 产 生 的 股 息 收 入, 国 有 资 产 的 有 偿 转 让、 出让收益) 。(3) 专项收入 ( 如铁道专项收入、 征收排污费收入、 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等) 。(4) 其他收入 ( 包括规费收入、 罚没收入、 政府基金、 行政性收费等)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预算收入的划分(1) 中央预算收入: 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纳入 中 央 预 算 管 理 的 地 方 不 参 与分享的收入, 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2) 地方预算收入: 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纳入 地 方 预 算 管 理 的 中 央 不 参 与分享的收入, 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3)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的 规 定, 中 央 预 算 和 地 方 预 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 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 二) 预算支出1. 预算支出预算支出是指在预算年度内, 根据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 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 通过财政 分配手段对筹集和取得的预算收入进行有计划的再分配。2. 预算支出的形式(1) 经济建设支出。(2)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 国防支出。(5) 各项补贴支出。(6) 其他支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3. 预算支出的划分(1) 中央预算支出: 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由中 央 财 政 承 担 并 列 入 中 央 预 算的支出, 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2) 地方预算支出: 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由地 方 财 政 承 担 并 列 入 地 方 预算的支出, 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五、 预算组织程序预算组织程序具体包括预算的编制、 审批、 执行和调整 4 个环节。( 一) 预算的编制预算的编制是指预算单位制定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1. 预算年度预算年度又称财政年度或会计年度, 是指编制和执行预算的法定有效起讫期限, 通常以一年为期 限。 我国的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 即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1) 各级政府编制依据。法律、 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各部门、 各单位编制依据。法律、 法规。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本部门、 本单位的职责、 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本部门、 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本部门、 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1)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上解上级的支出。下级上解的收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4. 预算草案编制的其他规定(1) 编制草案的具体事项,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国务院于每年的 11 月 10 日前向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 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2) 各级预算草案的编制, 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 应(3)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 1% ~ 3% 设置预备费, 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 二) 预算的审批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 必须及时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各级预算的审批具有时效性、 级别性、 程序性和严肃性。1. 审批(1) 中央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2)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 批复预算。(1) 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 30 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2) 中央各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 15 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 30 日内 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4) 地方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 15 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 三) 预算的执行1. 政府财政部门的任务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 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2. 预算收入的执行(1) 各级财政、 税务、 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依法 组 织 预 算 收 入, 并 将 预 算 收 入 及 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不得截留、 占用、 挪用或拖欠。(2)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 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 免征、 缓征、 应征的预算收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3. 预算支出的执行(1) 按照预算拨付。(2) 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3) 按照进度拨款。4. 国库的设置与管理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 划分、 留 解 和 库 款 支 拨 的 专 门 机 构, 分 为 中 央 国 库 和 地 方 国 库。 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 国库是预算执行的中间环节, 是国家进行预算收支活动的出纳机关。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1)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 具备条件的乡、 民族乡、 镇也应当设立国库。(2)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 监 督, 对 中 央 财 政 负 责; 未 设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 由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协商后, 委托有关银行办理。(3) 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接受本级政府财 政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对 地方财政负责, 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4)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中央预算 收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共 享 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5. 财政执行情况的报告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按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1) 预算收支旬报———每旬终了后 3 日内报送财政部。(2) 预算收支月报———每月终了后 5 日内报送财政部。(3) 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每月终了后 10 日内报送财政部和每季度终了后 15日内报送财政部。(4) 年报———依照预算法和有关规定执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 四) 预算的调整1. 预算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 算, 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 加 支 出 或 者 减 少 收 入, 使 原 批 准 的 平 衡 预 算 的 总 支 出 超 过 总 收入, 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1) 中央———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3) 乡、 民族乡、 镇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3. 任何政府或者部门都不得擅自变动预算(1) 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 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款 项, 不 得 擅 自改变用途。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2) 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 专 款, 必 须 经 本 级 政 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3) 各部门、 各单位的预算支出, 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需要作出调整的, 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4) 年度预算确定后, 企业、 事业单位改变隶 属 关 系, 引 起 预 算 级 次 和 关 系 变 更 的, 应 当 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 相应办理预算划转。(5)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六、 决算决算是指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 结果。 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 决算草案的审批和决算的批复。(1) 决算是指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 是预算执行 的 总 结, 是 国 家 管 理 预 算 活 动的最后一道程序。(2) 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3)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编 制, 具 体 事 项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部 署。 在 每 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4)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 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 部 门 的 决 算 草 案, 在 规 定 的 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七、 预决算的监督预决算的监督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政府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各 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一) 按照时间先后分可以分为: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二) 按照监督的内容分可以分为: 对预算编制的监督、 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对预算调整的监督、 对决算的监督。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一 预算法律制度( 三) 按照监督的主体分可以分为: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 决算进行的监督, 各 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 各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 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实行的审计监督等。上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 政府采购法(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简称 《 政府采购法》 , 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 性法律, 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2) 该法只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 且 不 适 用 于 军 事 采 购、 紧 急 采 购、 安全秘密采购和使用国外资金进行的采购等情况。(3) 该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4) 该法包括总则、 政府采购当事 人、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质 疑与投诉、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共 9 章 88 条。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1)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有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19 号) 和 《 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18 号) 。(2) 国务院各部门 ( 尤其是财政部) 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三) 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不 与 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 政府采购地方性规章是指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规 范 文 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二、 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1) 政府采购的主体, 即采购人,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内 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 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党务机关等。(3)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履行科教文卫体医等公共事业发展职能的机构和单位。(4) 社会团体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财政供养的从事公共社会活动的团体 组 织, 如 有 关 行 业 协 会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 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1)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 工程和服务时支付 的 资 金, 其 性 质 是 确 定 采 购 行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范围的重要依据。(2) 我国规定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3) 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 单 位 自 筹 资 金 的 总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4)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的资金, 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5)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 预 算 收 入 管理的财政性资金。(6) 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 或者有财政拨 款 或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7) 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三)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 布, 每 年 在 政 府 预 算 编制前予以公布, 以利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2)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 准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并公布。(3)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 项 目, 其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和 政 府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四) 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1. 货物这里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 燃料、 设备、 产品等。2. 工程工程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 装修、 拆除、 修缮等。3. 服务服务则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如会议服务、 保险服务等。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三、 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 公开透明原则( 二) 公平竞争原则( 三) 公正原则( 四) 诚实信用原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四、 政府采购的功能(1) 强化宏观调控。(2) 节约财政支出,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3) 推进反腐倡廉。(4) 活跃市场经济。(5) 保护民族产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五、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我 国 政 府 采 购 实 行 “ 集 中 采 购 和 分 散 采 购 相 结 合 冶 的执行模式。( 一) 集中采购(1)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 一 种 采 购 组 织实施形式。(2)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设区的市、 自治 州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级 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3)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4) 集中采购具有规模效益、 采购成本低、 保证采购质量、 操作相对规范和便于监督管理的优 势, 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作用, 体现政府采购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则。(5) 集中采购的不利之处是难以适应紧急情况的采购、 难以满 足 用 户 的 多 样 性 需 求、 采 购 程序复杂、 采购周期较长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 分散采购(1)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2)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可以自行采购, 也 可 以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3) 分散采购可以借助采购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专 业 优 势, 充 分 调 动 其 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提高采购效率, 手续简单, 从而满足采购的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4) 分散采购的不利之处是失去了规模效益, 加大了采购成本, 不便于监督管理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六、 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 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 供 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一) 采购人1. 采购人的含义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中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需求者。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采购人的权利(1) 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2) 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3) 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4) 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5) 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6) 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7) 其他合法权利。3. 采购人具有两个特征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 决策到实施, 都必须在 《 政府采购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 范内进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 供应商1. 供应商的含义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 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三)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两种。1.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主要负责分散采 购的代理业务。2. 集中采购机构这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 属于非营利性机构; 由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 其采购代理资格不需政府特别认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七、 政府采购方式( 一) 公开招标(1) 公开招标是指按照法定程序, 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 所 有 潜 在 的 不 特 定 的 供 应 商参加投标, 从所有投标人中择优选出中标供应商, 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是政府采 购的主要采购方式。(2) 这种采购方式具有采购程序复杂、 采购规模大和采购效率高的特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3) 货物、 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必 须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4)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当在采购活动 开 始 前 获 得 设 区 的 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5)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6)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上发布招标公告。(7)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至 之 日止, 不得少于 20 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 邀请招标(1) 邀请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 是指招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 资 信 和 业 绩, 依 法 从 符 合 相 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选择多个供应商, 从中随机邀请 3 家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 出投标邀请书, 从被邀请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2) 采用这种方式, 采购人必须事先发布资格预审公 告, 公 布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资 格 预 审 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 竞争性谈判(1)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不少于 3 家 供 应 商 就 采 购 事宜进行谈判, 经分析比较后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 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这种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四) 单一来源(1) 单一来源又称直接采购, 是指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 的 物 品, 只 能 从 唯 一 的 供 应 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 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2) 这种方式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 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3) 由于单一来源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 所以要求即使采取 单 一 来 源 方 式 采 购 的, 采 购 人与供应商仍应遵循 《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的 原 则, 在 保 证 质 量 和 合 理 价 格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采 购。(4) 这种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五) 询价(1)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 3 家以上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 价, 然 后 在 报 价 的 基 础 上 对 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 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要结合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比较, 且报价 最低的原则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2) 这种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 现货资源充 足 且 价 格 变 化 较 小 的采购项目。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八、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1.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应当依法履行对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1)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 采购范围、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4) 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情况。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 社会公众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 发 挥 应 有 作 用,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购人等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1) 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单位的会计资料, 对存在问题的 审 计 事 项 的 相 关 单 位和人员进行调查。(2) 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进行监察。(3) 其他有关部门主要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 购 活 动 进 行 监督。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3. 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1)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2) 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3) 采购活动的决策与执行程序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 经 办 人 与 合 同 审 核 人、 验 收 人 责 权 分明、 相互制约。(4)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 对采购 人 员 的 专 业 水 平、 工 作 实 绩 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4. 采购人的内部监督(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公开。(2) 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符 合 法 定 要 求。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违 反 《 政 府 采购法》 的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5.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权 ( 注意不是 “ 应当冶 ) 控告和检举, 有 关部门、 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上一页返回子项目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又称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包括: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 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 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管理, 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 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 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是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基础。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优点(1) 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规范化运作程度。(2) 有利于加强对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过程的监管。(3) 有利于预算单位用款及时和便利。(4) 增强财政资金收付过程的透明度。(5) 解决了财政性资金截留、 挤占、 挪用等问题。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二、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我国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是指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后, 用于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核算管 理的账户体系。( 二)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1. 国库单一账户这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 用于记录、 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 的政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和实现 支付的账户。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这是由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 单一账户资金清算。3.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这是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4.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这是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用于记录、 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 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并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日常收支清算。 该账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5. 特设专户这是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特殊过渡性账户, 用于记录、 核算和反映 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 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该账户在按规定申请了特设专户的 预算单位使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三、 财政收入收缴方式( 一) 划分收入类型(1) 税收收入。(2)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 非税收入。(4) 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5) 债务收入。(6) 转移性收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 规范收缴方式1. 直接缴库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 集中汇缴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 ( 有关法定单位)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 所 收 的 应 缴 收 入 汇 总 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四、 财政支出支付方式( 一) 划分支出类型(1) 财政性支出从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2) 根据支付管理需要,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工资支出, 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 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 零星支出之外, 购买服务、 货物、 工程项目等支出; 盂 零星支出, 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 除 《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 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 或列入 《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 , 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支出, 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 包括拨付企业补 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 确定支付方式1. 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 指令, 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 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 或 用 款 单位 ( 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 账户。2. 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 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 代理银行 根据支付指令, 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 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项目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1)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向财政国库支付执 行 机 构 申 请 授 权 支 付的月度用款限额。(2)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 并 通 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国库部门。(3) 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 自行开具支付令, 通过财政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转 由 代 理 银行向收款人付款, 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上一页返回谢谢观赏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