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92张PPT)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一、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 用以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 分 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 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 ( 以下简称 预算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预算法实施条例 ) 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二、 国家预算概述( 一) 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 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 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二) 国家预算的作用1 财力保证作用2 调节制约作用3 反映监督作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共分 为五级预算, 具体包括:(1) 中央预算。(2) 省级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预算。(3) 地市级 ( 设区的市、 自治州) 预算。(4) 县市级 (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预算。(5) 乡镇级 ( 乡、 民族乡、 镇) 预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四) 国家预算的构成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政府级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 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按照预算收支的内容可分为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1 中央预算中央预算即中央政府预算, 由中央 各 部 门 ( 含 直 属 单 位, 下 同) 的 预 算 组 成。 中 央 预 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2 地方预算地方预算是指各级地方总预算的统称, 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地方政府的财政 收支计划, 是政府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 在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3 总预算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根据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 可划分各级 次的总预算, 如中央总预算、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总 预 算、 市 总 预 算、 县 总 预 算 等。4 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 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5 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动经济社会 发展、 维护国家安全、 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6 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 收取或 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7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8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专项 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三、 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 审查权: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 批准权: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 变更撤销权: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 的决议。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① 监督权: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② 审批权: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③ 撤销权: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 宪法 、 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 决算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 宪法 、 法 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 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 审查权: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 批准权: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 改变撤销权: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 的决议;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 监督权: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② 审批权: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③ 撤销权: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 适当的决定、 命令和决议。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3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设立预算的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以下几项:(1) 审批权: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 的调整方案及本级决算。(2) 监督权: 监督本级决算的执行。(3) 撤销权: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4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 编制权、 执行权、 提案权、 报告权)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直 接 担 负 着 各 级 预 算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预 算 法 赋予了各级财政部门相应的预算管理职权。(1)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① 编制权: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 决算草案;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② 执行权: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③ 提案权: 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④ 报告权: 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1) 编制权: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 决算草案。(2) 执行权: 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3) 提案权: 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4) 报告权: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 各部门、 各单位的职权1 各部门的职权根据 预算法 的规定, 各部门的职权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 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 军队、 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部门的预算职权, 包括:(1) 编制本部门预算、 决算草案。(2) 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3)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各单位的职权根据 预算法 的规定, 各单位的职权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 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包括:(1) 编制本单位预算、 决算草案。(2)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安排预算支出, 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四) 预算公开财政预算公开, 对于保障群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促进基层预算管 理法制化、 民主化、 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预算公开是有效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它在反腐 倡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预算法 规定,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 预算调整、 决算、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 事项外, 应当在批准后 20 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 付的安排、 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四、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以 下简要介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 一)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国有资源 ( 资产) 有偿 使用收入、 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1 税收收入这是指国家依据政治权力, 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 强制地、 无偿地、 固定地取得的预算收入。2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这是指国家机关、 司法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机构, 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省以上财 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 向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3 国有资源 ( 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这是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 ( 资产) 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4 转移性收入这是指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间进行资金转移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间进行资金 调剂所形成的收入, 包括补助收入、 上解收入和调入资金等。5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主要包括规费收入、 罚没收入、 捐赠收入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划分(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 外交、 公共安全、 国防支出。(3) 农业、 环境保护支出。(4) 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 体育支出。(5) 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6) 其他支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划分(1) 工资福利支出。(2) 商品和服务支出。(3) 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五、 预算组织程序根据 预算法 的规定, 预算组织 程 序, 包 括 预 算 的 编 制、 预 算 的 审 批、 预 算 的 执 行 和预算的调整等环节。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 预算的编制1 预算年度预算年度一般与财政年度或会计年度相一致, 指的是编制和执行预算所依据的法定期限 或预算的有效期限, 体现预算的时效性。 预算年度一般为 1 年, 但各国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不尽一致, 可分为历年制和跨年制。2 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 划。 预算草案包括各级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和各部门、 各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 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 制。 其主要依据如下所示:(1)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 法律、 法规;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③ 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④ 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⑤ 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各部门、 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 法律、 法规;② 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③ 本部门、 本单位的职责、 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④ 本部门、 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⑤ 本部门、 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1)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① 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 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 地方上解的收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① 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 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 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⑤ 上解上级的支出;⑥ 下级上解的收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 预算的审批1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根据 预算法 的规定, 各级预算草案在审批之前, 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 行前 1 个月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具体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 1 个月前, 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 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 1 个月前, 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 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 1 个月前, 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草案在提交给相应的权力机关进行初审后, 即进入了 审批阶段。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预算的审批(1) 预算的审批。由于各级预算的审批具有时效性、 级别性、 程序性和严肃性, 预算法 对预算的审查 和批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2) 预算的备案。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 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 以加强预算监督, 预算备案是 与预算审批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必须自上而下 地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3) 预算的批复。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 本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各部门批复预算。( 三) 预算的执行1 预算执行的依据预算执行要以经过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 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批准前, 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预算收入的组织执行(1)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义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及时、 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 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不得截留、 占用、 挪用或者拖欠。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 不得将 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型账户。(2) 有预算收入 上 缴 任 务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义 务。 有 预 算 收 入 上 缴 任 务 的 部 门 和 单 位,必须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 足额地缴入 国库, 不得截留、 占用、 挪用或者拖欠。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3 预算支出的组织执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支出的组织执行方面, 最基本的要求是: 严格依照预算, 依法 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同时, 在预算支出的组织执行过程中, 各级政府、 各部门和各单位, 均应贯彻厉行节约的方针,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加强对预算支出 资 金 的 管 理 和监督。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4 预算执行的中间环节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 国库是预算执行的中间环节, 是国家进行预算收 支活动的出纳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 具备条件的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 划分、 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 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四) 预算的调整1 预算调整的概念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 在执 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 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凡是涉及各级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变化, 打破原有预算平衡, 扩大预算收支逆差或者原批准的债务增加的, 都属于预算调 整。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调整预算的审批(1) 根据 预算法 的规定,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 应当编制预算调整 方案。 具体调整程序是: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和 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 批准; 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 各级政府不得做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入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 超过总收入或者是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做出的决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撤销。(3)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 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六、 决算( 一) 决算草案的编制1 决算草案的编制主体与时间决算草案的编制主体是各级政府、 各部门和各单位, 因此决算草案相应地可分为各级政 府决算草案、 各部门决算草案和各单位决算草案, 这些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 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以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1) 合法原则。(2) 准确完整 原 则。(3) 报送及时原则。3 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1) 先由各单位编制其决算草案。(2)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 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 在规 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3)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 审核后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 案, 报本级政府审定, 本级政府审定后, 即可报本级权力机关审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4 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形成我国 预算法 规定了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的编制主体, 通过这些主体对本级各部门决 算草案的审核和汇总, 才形成了各级政府的决算草案。 对此, 预算法 明确规定:(1)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3) 乡、 民族乡、 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 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1 决算草案的审批决算草案的审批具体如下:(1)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 报国务院审定后, 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报本级政府审查后, 由本级 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3) 乡、 民族乡、 镇政府编制本级决 算 草 案,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和 批 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2 决算的批复根据 预算法 的规定, 各级政府的决算经批准后,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 决算。 决算的批复具体如下:(1) 各级政府的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20 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2) 各部门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 决算的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之 日 起30 日内, 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 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根据 预算法 的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 预算法 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 认为有与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 需要撤销该项决算决议的, 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经审议决定撤销的, 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 预算法 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 提 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七、 预决算的监督( 一)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 决算进行监督。(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 决算进 行监督。(3) 乡、 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 决算进行监督。( 二) 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简称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在整个预算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 在其所属预算主体的预算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 能够对其所属的预算主体的预算活动起到较 大的指导作用。 因此, 财政监督在预决算的监督中非常重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四)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简称审计监督, 是一种专门的监督。 审计部门独立于财政部 门外, 处于超然的监督地位, 因而它能够更好地行使其监督权。 而且, 审计部门的监督与财 政部门监督的范围是不同的。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 决算执行实行审计监督,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 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上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政府采购制度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 ) 、 政府采 购行政法规 ( 如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 、 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 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一)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 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国务院第 75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是对 政 府采购法 的细化,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三)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 命令, 在本 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章。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四)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二、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一) 政府采购的概念根据 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1) 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的采购活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 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以国家预算 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的,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3) 根据 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4) 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公司的资产也是政府应该管理的国有资 产, 但因其经营和运用具有较强的市场性和特殊性, 所以, 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外, 一般都不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2 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运用的主要是财政性资金。 采购资金的性质是确定采购行为是否属于 政府 采购法 规范范围的重要依据。 按照 国 际 惯 例 和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运 用 财 政 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都应该属于政府采购。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3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类别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是 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4 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比较广泛, 分类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大类: 货物、 工程和服务。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 政府采购的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2 公平竞争原则3 公正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三、 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一) 政府采购的功能1 节约财政支出, 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2 强化宏观调控3 活跃市场经济4 推进反腐倡廉5 保护民族产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1 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本级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 实施形式。 这是一种由财政部门或由另一个专门负责的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采购的模式。按照集中程度不同, 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2 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这是一种由各支 出单位自行采购的模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四、 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一) 采购人1 采购人的定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 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2) 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3) 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4) 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5) 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6) 特殊情况 下 提 出 特 殊 要 求 的 权 利。(7) 其他合法权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3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1) 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2) 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部门的监察。(3)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4) 采购人必须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5) 确定中标 供 应 商 后, 采 购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签 订 书 面 政 府 采 购 合同。(6) 采购人有义务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和招标结果, 以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7) 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8) 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9) 其他法定义务。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4 采购人员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 监事。(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 姻亲关系。(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 公正进行的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 供应商1 供应商的定义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1) 平等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2) 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3) 自主、 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4) 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质询、 质疑和投诉的权利。(5) 自主、 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6) 要求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保守其商业机密的权利。(7) 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 公正进行的权利。(8) 运用行政、 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9) 其他合法权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3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义务(1) 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2) 按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 在资格审查中客观、 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 并提供合格的采购 对象。(4) 投标中标后, 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5) 其他法定义务。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三)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 社会中介机构。1 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 由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1)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主要 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主体, 应当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负责, 自觉履行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义务, 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众利益。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3 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可以自行采购, 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1) 依法开展 采 购 代 理 活 动, 并 提 供 良 好 服 务。 凡 是 政 府 设 立 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都应当自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 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社 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出资, 就为谁实施代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指定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依法发布采购信息。 对代理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应当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 指定政府的采购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 不属于公开招标的采购信息, 如果有供应商 提出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样有义务将有关情况告知供应商。(3) 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4) 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5) 其他法定义务和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五、 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以及国 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 公开招标采购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 通过发布招标 公告的方式, 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 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 票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 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方式, 与其他的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是一种透明度最高、 竞争性最强的缔约方式, 是招标者之间充分竞争、 优胜劣汰的过程。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 邀请招标采购1 定义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 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的资信 和业绩, 选择 3 家或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 邀请 他 们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的方式。2 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照 政府采购法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 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三) 竞争性谈判采购1 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经分析比较后,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 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范围(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照 政府采购法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 式采购。①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应当遵循下列程序:① 成立谈判小组。② 制定谈判文件。③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④ 谈判。⑤ 确定成交供应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四) 单一来源采购1 定义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 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但所购商品的 来源渠道单一, 或属专利、 首次制造、 合同追加、 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的方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照 政府采购法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五) 询价采购1 定义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 是指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 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对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2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的程序(1) 成立询价小组。(2)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3) 询价。(4) 确定成交供应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六、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 采购范围、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 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1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2 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 采购人的内部监督(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公开。(2) 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符合法定要求。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四)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 应当按照其职责 分工,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1 审计机关的监督2 监察机关的监督3 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 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权控告和检举, 有关部门、 机关依照 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上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 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 支付和管理的 制度。二、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 所有财 政性资金的收入、 支付、 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将我国财政国库账 户设置为国库单一账户、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和特设专户五类账户, 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1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用于财政直 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 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 清算; 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含 5000 万元) , 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 账户清算。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3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 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 门批准的用款额度 内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清 算; 营 业 中 单 笔 支 付 额 在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 含 5000 万元) , 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 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 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 单位、 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4 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该账户用于记 录、 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预算外资 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5 特设专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 简称特设 专户。 该账户用于记录、 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 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 清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三、 财政收支的方式( 一) 收缴方式为适应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 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两种方式。1 直接缴库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 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不设立各类过渡性账户。2 集中汇缴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 ( 有关法定单位) 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将所收的应缴 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不再通过过渡性账户收缴。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 收缴程序1 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程序的税收收入, 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 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 后, 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 比照上述程序 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 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 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 单一账户。 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 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财政专户。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三) 支付方式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1 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 指令通过国库单 一 账 户 体 系, 直 接 将 财 政 资 金 支 付 到 收 款 人 ( 即 商 品 或 劳 务 的 供 应 商 等, 下同) 或用款单位账户 ( 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 下同)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 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 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 代理 银行根据支付指令, 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 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 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 出; 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 10 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 年度财政投资不足 50 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 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四) 支付程序1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财政直接支付即财政部门发出支付令的支付方式, 即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 金使用计划, 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 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 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 并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 把财政资金从国库 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直接支付的具体流程如下:(1) 预算单位申请。(2)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支付令。(3) 代理银行划拨资金。(4) 资金清算。(5) 出具入账通知书。(6) 会计处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 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 算单位, 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 自行开具支付令, 通 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 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流程如下:(1) 预算单位申请。(2) 通知支付银行。(3) 代理银行办理支付。(4) 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5) 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上一页返回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