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2 课件(共121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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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2 课件(共121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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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主要税种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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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 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 一) 税收概念与作用
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 凭借政治权力, 按照法定标准, 强制、 无偿 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 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 殊关系, 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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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2 税收的作用
(1)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 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 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 二) 税收的特征
1 强制性
2 无偿性
3 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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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 三) 税收的分类
1 按征税对象分类, 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 财产税类、 资源税类 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 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可分为工商税类、 关税类
3 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可分为中央税、 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 按计税标准不同, 可分为从量税、 从价税和复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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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二、 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 一)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 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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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 二) 税法的分类
1 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 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 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外国税法
3 按照税法法律级次不同, 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 税收行政法规、 税收规章和税收规 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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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 三) 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 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一般包括征税人、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税目、 税率、 计税依据、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减免税 和法律责任等项目。 其中,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 征税人
征税人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税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 财 政机关和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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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2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也称纳税主体。
3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又称征税客体、 课税对象, 是税法规 定 的 征 税 针 对 的 目 的 物, 即 对 什 么 征 税。 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
4 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5 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对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收额度。
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基本形式, 即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如表 3 - 1 表在下一页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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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 1  税率的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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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6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计税标准、 课税依据、 课税基数、 征税基数或税基, 是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
7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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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9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主要是指根 据各个税种纳税对 象 的 纳 税 环 节 和 有 利 于 对 税 款 的 源 泉 控 制 而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 包 括 代 征、代收、 代缴义务人) 的具体纳税地点。
10 减免税
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别规定。 它把税收的统 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 体现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的原则, 能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
11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因违反税法而承担的法律 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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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一、 增值税
( 一) 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 ( 含应税劳务) 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 种流转税。
2 增值税的分类
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 可以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和 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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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二)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 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2)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3) 提供应税服务。
2 应税服务的具体内容
(1)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 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 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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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2) 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行业提供邮件寄递、 邮政汇兑、 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3) 电信业。
电信业是指基础电信服务利用固网、 移动网、 互联网提供语音通 话 服 务 及 出 租 出 售 宽带、 波长等网络元素增值电信服务, 提供短信、 电子数据和信息传输及应用服务、 互联网接 入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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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4) 建筑业, 具体包括:
① 工程服务。 新建、 改建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② 安装服务。 包括固话、 有线电视、 宽带、 水 、 电、 燃气、 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 的安装费、 初装费、 开户费、 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③ 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进行修补、 加固、 养护、 改善。
④ 装饰服务。 修饰装修, 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
⑤ 其他建筑服务。 如钻井 ( 打井) 、 拆除建筑物、 平整土地、 园林绿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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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5) 金融服务, 具体包括:
① 贷款服务。 各种占用、 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 罚息、 票据贴 现、 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② 直接收费金 融 服 务。 包 括 提 供 信 用 卡、 基 金 管 理、 金 融 交 易 场 所 管 理、 资 金 结 算、资金清算等。
③ 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④ 金融商品转让。 包括转让外汇、 有价证券、 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 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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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6) 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 文化产业、 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 知识性服务的业 务活动。
(7) 生活服务业。 具体包括:
① 文化体育服务。
② 教育医疗服务。
③ 旅游娱乐服务。
④ 餐饮住宿服务。
⑤ 居民日常服务。
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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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3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主要包括: (1) 技术、 商标、 著作权、 商誉、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2)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包括基 础 设 施 资 产 经 营 权、 公 共 事 业 特 许 权、 配 额、 经 营 权 ( 包括特许经营权、 连锁经营权、 其他经营权) 、 经销权、 分销权、 代理权、 网络游戏虚拟道具、 域名、 肖像权、 冠名权、 转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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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4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另外, 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 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5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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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6 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 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①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 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 市)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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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④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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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2)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①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 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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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3) 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 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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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4) 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又包括销售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 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销售额; 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5) 混业经营。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 修理修 配 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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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三) 增值税的纳税人
( 一) 一般纳税人
1 定义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 以下简称 “ 年应税销售额” ) 超过 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2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 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4)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5)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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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二) 小规模纳税人
1 定义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下, 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按规定报关有关 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 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 ( 含本数,下同) 的; “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 以上。
(2) 除 (1) 规定以外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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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3) 对提供应税服务的, 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
(4)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 自然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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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四)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 以下简称境外) 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 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以接受方为增值 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 =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 (1 + 税率) ×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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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五) 增值税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包括:
1 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 17% 。
2 低税率
除基本税率以外, 下列货物 ( 服务) 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 下列货物按照 11% 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①:
① 粮食、 食用植物油;
② 自来水、 暖气、 冷水、 热水; 煤气、 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 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 报纸、 杂志;
④ 饲料、 化肥、 农药、 农机、 农膜;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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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2) 下列应税服务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 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为 11% ;
② 提供现代服务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 生活服务、 销 售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 税率为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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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3 零税率
(1) 纳税人出口货物, 税率为零,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 税率为零。
4 征收率
(1)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划分行业和类别, 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 3%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 征收率; 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其他物品征收率为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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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①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率为 3% ;
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减按 2% 征收率;
③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销售、 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房企销售 的老项目,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依 5%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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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实行扣税法。 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 行抵扣, 增值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等于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其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售额 × 适用税率 - 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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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1 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 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 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按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 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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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3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 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 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下同) 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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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③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处取得的解缴 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 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④ 购进的 ( 免税) 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 含烟叶税) 和 11% 的扣除率计算 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 买价 × 扣除率
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运输服务, 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税费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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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 不包括固定资产) 、 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③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 商誉、 商标、 著作权、 有形动产租赁,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 商誉、 商标、 著作权、 有形动产租赁。
④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⑤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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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 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的简易办法, 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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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八)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 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 为收讫销 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收款日期, 为发出货物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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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 款的当天; 未收 到 代 销 清 单 及 货 款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发 出 代 销 商 品 满 180 天 的 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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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2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具体 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 1 个季 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纳税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或者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 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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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3 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一般为机构所在地; 总、 分机构不在同一县 ( 市)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 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 ( 市)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 外管证” (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2) 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为销售地或应税行为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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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3)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应向建筑 服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在地、 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纳税人跨县 ( 市) 提供建筑服务,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纳税申报。
(6) 纳税人租赁不动产,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纳税申报。
(7) 扣缴义务 人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其 扣 缴 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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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二、 消费税
( 一)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我国现行消费 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 收的一种税, 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二)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1 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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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 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 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由海关代征。
4 批发、 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 售环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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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三) 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 ( 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从事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 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 消费品暂行条例 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 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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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四)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 消费税的税目
根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 我国消费税科目共有 15 个, 即烟、 酒及酒精、 化妆 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小汽车、 摩托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电池、 涂料。 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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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2 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消费税 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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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五) 消费税应纳税额
1 实行从价定率 征 税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其 计 税 依 据 是 含 消 费 税 而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即消费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销售额, 即应税销售额, 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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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2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3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 只有白酒、 卷烟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 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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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4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 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 ( 或委托加工收回) 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 品连续生产出来的, 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 按当期生产领用 数 量 计算, 准予扣除外购 ( 或委托加工收回) 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5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 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 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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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 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委托加工数量 × 定额税率) ÷ (1 - 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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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六) 消费税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
(1)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 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收款日期,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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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2)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为移送使用货物的当天。
(3)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 消费税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具体 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 限 纳 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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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3 消费税纳税地点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 应 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除受托方是个人外, 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 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受托方为个人的, 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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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 纳税人到外县 ( 市) 销售或委托外县 ( 市) 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 于应税消费 品销售后, 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方退回时, 经由机构所在地或 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可退还已交纳的消费税税款。 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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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三、 企业所得税
( 一)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 的所得税。
( 二)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 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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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三)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简便易行, 透明度高, 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的 收入分配比例, 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
1 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为 25% ,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 场所且所得与机构、 场所 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 优惠税率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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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四)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 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以及允许弥 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以前年度亏损
或:
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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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1 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不负有纳税 义务, 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3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所得税的收入。
4 准予扣除项目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 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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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5 不得扣除的项目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超过规定 标 准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及 其 他 捐 赠 支 出, 公 益 性 捐 赠 在 年 利 润 总 额 的12% 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超过部分及其他对外捐赠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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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6) 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 减值准备、 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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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6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 准予扣除。
(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 准予扣除。
(3)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 薪金总额 2 5%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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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7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1)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60% 扣 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 营业) 收入的 5‰。
(2)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 ( 营业 ) 收 入 15 %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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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8 亏损弥补
根据税法的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年度 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 逐年延续弥补, 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5 年内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 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 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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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五)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纳税期限
企业按年计征,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年终汇算 清 缴, 多 退 少 补。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年 度, 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 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 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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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3 纳税申报
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的,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 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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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四、 个人所得税
( 一)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 ( 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是 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 还包 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 二)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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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三)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 11 个应税项目:
(1) 工资、 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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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股票、 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10) 偶然所得 (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 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1) 工资、 薪金所得, 适用 5% ~ 45% 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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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2)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 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 5% ~ 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 稿酬所得, 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 , 故实际税率为 14% 。
(4) 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即个人取得劳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的部分,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 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超过 5 万元的部分, 加征十成。 因此劳 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 20% 、 30% 、 40% 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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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一般为 20% 。
( 四)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 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每月收入额 - 3500)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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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 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42000 元 / 年 ( 3500 元 / 月) , 个体户向其 从 业 人 员 实 际 支 付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允 许 在 税 前 据 实 扣 除, 其 计 算 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全年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及损失)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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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必要费用 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除必要费用, 是指按月减除 3500 元,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 必要费用)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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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4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到 4000 元 的, 减除费用 800 元; 超过 4000 元的, 减除 20% 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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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1) 劳务报酬所得, 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 每次收入不到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 每次收入额 - 800 元) × 20%
② 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 但不超过 20000 元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 (1 - 20%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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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③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每次收入额 × (1 - 20% )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 稿酬所得, 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 每次收入不足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1 - 30% )
= ( 每次收入额 - 800) × 20% × (1 - 30% )
② 每次收入在 4 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1 - 30% )
= 每次收入额 × (1 - 20% ) × 20% × (1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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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5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 收入总额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 20%
6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及其他所得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 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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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要 税 种
( 五)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 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1 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 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 目和数额, 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2 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 得时, 应计算应纳税额, 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 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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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 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 对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活动进行登 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 续。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 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 停业、 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 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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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 一) 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也称设立登记, 是指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 开业登记的对象
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2) 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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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2 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 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之日起30 日内, 向生产、 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其他纳税人。 除国家机关、 个人和无固定生产、 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 外的纳税人, 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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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 二)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 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的税务登记。
1 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发生改变名 称、 改变法定代表人、 改变经济性质或 经 济 类 型、 改 变 住 所 和 经 营 地 点 ( 不 涉 及 主 管 税务机关变动的) 、 改变生 产 经 营 或 经 营 方 式、 增 减 注 册 资 金 ( 资 本 ) 、 改 变 隶 属 关 系、 改变生产经营 期 限、 改 变 或 增 减 银 行 账 号、 改 变 生 产 经 营 权 属 以 及 改 变 其 他 税 务 登 记 内 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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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2 时间要求
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应当自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 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方法
(1) 申请。
(2) 提供相关证件、 资料。
(3) 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
(4) 受理。
(5) 审核。
(6) 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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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 三) 停业、 复业登记
停业、 复业登记是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办理的纳税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 应当向税务 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说明停业的理由、 时间、 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 用、 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
税务机关经过审核, 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 滞纳金、 罚款并收回其税务 登记证件及副本、 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办理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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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 四)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 破产、 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 纳 税 义 务 的 其 他 情 形 时, 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
1 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企业由于改组、 分级、 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企业 资不抵债而破产; 纳税人住所、 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纳税人被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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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2 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 破产、 撤销以及其他情形,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 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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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 五)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 ( 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 持税务登 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以下简称外管证) 。 税务机关按 照一地一证的原则, 核发外管证, 外管证的 有 效 期 限 一 般 为 30 日,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80 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①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并提交税务登记证 件副本和外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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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 六) 证照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采取实地调查、 上门验证等方法, 或者结合税 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 以及国家税务局 ( 分局) 、 地方税务局 ( 分局) 之间的信息交换比 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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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二、 发票开具与管理
( 一) 发票的种类
我国发票按其用途 及 反 映 的 内 容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普 通 发 票、 专 业 发票。
( 二) 发票的开具要求
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 的规定, 在开具发票时需遵守下列要求:
(1) 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 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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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2) 开具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填 开, 填 写 项 目 齐 全、 内 容 真 实、 字 迹 清 楚, 全 部 联 次 一次性复写或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 填写发票应 当 使 用 中 文。 民 族 自 治 地 区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当 地 通 用 的 一 种 民 族 文 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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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4)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 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 机打发票, 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 开具发票时间、 地点应符合规定。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 转 让、 代 开 发 票; 未 经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不 得 拆 开 使 用 发票;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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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三、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 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是税务机 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直接申报、 邮寄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 简易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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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 一) 直接申报
即上门申报。 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申报的地点不同, 直接申报又 可分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到巡回征收点申报和到代征点申报三种。
( 二) 邮寄申报
即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 的邮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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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 三) 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 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经由电子手段、 光学手段或类似 手段生成、 储存或传递信息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 四) 简易申报
这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 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 并征期 ( 将若干个纳税期的税款集中在一个纳税期缴纳) 的一种申报方式。 这种申报方式 是以纳税人便利纳税为原则设置的。
( 五) 其他方式
这是指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办理、 邮寄办理、 数据电文办理以外的方法向税务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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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四、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将税款及时足额地收入国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税款征收包括: 税款征收方式、 应纳税额的确定、 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措施、 接收强制 执行措施、 离境清境、 税款补征及清征、 减免退税及延期纳税审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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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 一)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
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 我国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查账征收
2 查定征收
3 查验征收
4 定期定额征收
5 核定征收
6 代扣代缴
7 代收代缴
8 委托代征
9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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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 二) 税收保全措施
1 税收保全适用情形
(1)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 可以在 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并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可以按照 税收征管法 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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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2 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存款;
(2) 扣押、 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通知出境 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 现金、 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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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收保全的解除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 税务机 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返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 1 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4 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 机关对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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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税收强制执行
1 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 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未缴纳的, 经县以 上税务局 ( 分局) 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税收强制执行的形式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 查封、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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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税款的退还与追征
针对实际工作中税款的课征多征或少征的情形, 为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对纳税人多缴的 税款要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少缴的税款要予以追征。
1 税款的退还
(1)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 日起 3 年内发现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在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后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要求的, 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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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2) 扣押、 查封、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 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 税款的追征
税务机关对超过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追征。
(1)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致使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 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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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 内可以追征税款、 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 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 对偷税、 抗税、 骗税的, 税务机关 追 征 其 未 缴 或 者 少 缴 的 税 款、 滞 纳 金 或 者 所 骗 取的税款, 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可以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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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税务代理
( 一) 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 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 宜的行为。 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 以纳税人 ( 含扣缴义务人) 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申办、 变更、 注销税务登记证, 申请减免税, 设置保管账簿凭证, 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 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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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税务代理的特征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公正性
2 自愿性
3 有偿性
4 独立性
5 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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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规定, 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委托, 从事以 下税务代理:
(1) 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 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 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 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5) 制作涉税文书;
(6) 审查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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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账建制, 办理账务;
(8) 开展税务咨询 ( 顾问) 、 税收筹划、 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9)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10)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11) 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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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税务检查
( 一) 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履行纳 税义务、 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业务事项审查、 核实、 监督活动的总称, 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 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重点检查、 分类计划检查、 集中性检查、 临时性检查、 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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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税务检查的内容
(1)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 记账凭证、 报 表 和 有 关 资 料, 检 查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代 收代缴税款账簿、 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相关的经营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其生活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可以检查其生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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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责成纳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提 供 与 纳 税 或 者 代 扣 代 缴、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有 关 的 文 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到车站、 码头、 机场、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 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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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经县以上税务局 ( 分局) 局 长 批 准, 凭 全 国 统 一 格 式 的 检 查 存 款 账 户 许 可 证 明, 查询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税 务局 ( 分局) 局长批准, 可以查询纳税人的储蓄存款。
(7) 税务机关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 有权查看金融机构储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8)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财务核算软件提供协助, 以检查纳 税人的财务核算软件中所有涉税资料, 有权调取电子数据。
(9) 对互联网域名注册机构, 税务机关有权取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 机构地址 和居住地址等资料对电子商务和网络支付相关数据进行检查; 对电子资料提供者, 税务机关 有权取得交易者在互联网上的真实身份、 密钥和数字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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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一) 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 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 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 依法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或规章, 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 为给予的一种税务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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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责令限期改正
2 罚款
3 没收财产
4 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 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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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税收违法的刑事处罚
税收违法的刑事处罚是指享有刑事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税收刑事法律规范, 依法应 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制裁的行为。 根据我国 刑法 规定, 刑罚 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分为: 罚 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 可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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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 (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 不 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 的 税 务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依 法 向 上 一 级 税 务 机 关 ( 复 议 机 关) 提出申请, 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 变更、 撤销等决定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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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复议范围
申 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 税务机关作出的 征 税 行 为。 包 括: 确 认 纳 税 主 体、 征 税 对 象、 征 税 范 围、 减 税、免税、 退税、 抵扣税款、 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 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税款、 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2)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行为。
(3) 发票管理行为, 包括发售、 收缴、 代开发票等。
(4)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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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5)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如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6) 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 为: 颁 发 税 务 登 记 证, 开 具、 出 具 完 税 凭 证、 外 出 经 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行政赔偿、 行政奖励、 资格认定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以及其他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8)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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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复议管辖
具体内容如下:
(1)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 省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申 请 行 政复议。
(2)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议; 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
(3)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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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行政复议决定
1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 被 申 请 人, 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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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2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 维持决 定。
(2) 限期履行决定。
(3) 撤销、 变更或确认的决定。
(4) 责令赔偿的决定。
3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并加盖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 定书一经送达, 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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