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1 课件(共173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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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1 课件(共173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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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73张PPT)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节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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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活动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必然会涉及、影响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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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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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的简称)。
1.《会计法》
《会计法》于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1993年12月29日进行第一次修订;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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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现行的《会计法》主要对会计工作总的原则、会计核算、公司和企业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法》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的法规。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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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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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总会计师条例》是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自1990年12月31日起施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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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三)会计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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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例如:2000年5月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部长令签发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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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例如,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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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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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是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三是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就明确了由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即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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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主要是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论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关系上,还是在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都要适当分工并搞好协调配合,上级对下级、财政部门对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不能事无巨细一概包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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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具体做法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条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会计管理中的协作配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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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市场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监督检查。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职能。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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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明确规定了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规定会计制度制定的权限,是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2.会计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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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对会计市场必须进行管理,同时,加强会计市场的管理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1)准入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这一规定体现了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要求,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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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运行管理: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注意: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 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3)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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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还需要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应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注意: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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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财政部制定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了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自上而下的全面评选,同时每年组织评选表彰10名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对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荣誉称号的人员,由财政部颁发荣誉证书。地方财政部门、中央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4.会计监督检查
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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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根据《会计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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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进行监管,还应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有序发展。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
我国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管理、中国会计学会的自律管理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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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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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6)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7)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8)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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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9)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0)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1)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12)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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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和全国性专业会计学会可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的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3)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
(4)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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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5)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6)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7)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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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组织开展总会计师、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会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2)组织开展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认证和总会计师后备人员的职业资质培训认证工作;
(3)依法主办本会的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宣传和业务培训;
(4)组织会计理论研究和开展专题调研,提供政策建议;
(5)组织会计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6)代表我国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
(7)接受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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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单位负责人的职责、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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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实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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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出纳、会计主管、费用核算等工作人员属于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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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取得相关资格或者符合有关条件的会计人员,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但总会计师职务除外。
(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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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四种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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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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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经济业务事项是会计核算的对象,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
2.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没有经济业务事项发生,会计核算的对象也不存在;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对象进行会计核算,生成的会计信息就是缺乏依据的、不可信的,并且会产生误导作用,损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因此,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必须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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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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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这就是法律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这一法定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两个内容: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是会计核算不同环节形成的记载有关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信息的重要文件,是会计信息的载体。会计资料所记录和提供的信息,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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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效运用这些重要的信息资源为经济发展服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资料的生成程序、方式、记载内容和格式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是规范会计资料的具体规则,因此,各单位的会计资料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工作的核心,是会计工作的生命,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不但丧失其应有的作为改善管理、防范风险、正确投资的依据的作用,反而会起相反的作用,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因此,对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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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所谓伪造会计资料,就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内容编造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内容是实际没有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是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不符的。
所谓变造会计资料,就是采用涂改、挖补、剪接等手法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这是一种歪曲、篡改事实的行为。
所谓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就是将有虚假内容的会计资料如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会计资料的使用者。
这三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有这三种行为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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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注意: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有两类情形:
(1)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
(2)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致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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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会计凭证按其用途和填制程序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
(4)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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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5)经济业务事项名称;
(6)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7)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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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注意:如不符,票据无效)。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如外购材料,必须提供入库单)。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实质是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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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借款时,后附借款凭据。收回借款时,另开收据或退回借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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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则性规定)。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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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 和原始凭证的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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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定义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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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2.记账凭证的内容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主要内容有: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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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则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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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7)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规定的要求。
4.记账凭证的审核
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填写项目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也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印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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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5.记账凭证的保管
记账凭证作为单位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避免散乱丢失。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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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法》对会计账簿的种类、登记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会计账簿的种类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与登记
1.会计账簿的启用
会计账簿的启用必须遵循账簿启用规则。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按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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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2.会计账簿的登记
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账簿登记时,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顺序进行,不得跳行、隔页。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规定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红色墨水记账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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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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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三)账目核对
账实核对: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相互核对。
账证核对: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核对。
账账核对:将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账表核对: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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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四)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的年末余额,并把全部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四、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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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根据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的,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以及向有关方面乃至社会公众披露的,反映该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综合性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是总括性的会计资料,是企业会计核算的最终成果,也是企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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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法》所指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是指对外报告。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按照编制与报送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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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的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制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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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3)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还应当按照规定,全面结清资产、核实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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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5)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6)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7)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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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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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具体为: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有关事项。
(4)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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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禁止“两套账表”、“多套账表” 的不法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5)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比如,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6)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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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五)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五、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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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表类、其他类。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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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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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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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3)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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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需要定期保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中,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保管期限为30年,银行对账单等保管期限为10年。如表1-1所示。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表1-2所示。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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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根据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和单位对这些档案的利用要求,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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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派专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的单位派出。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对于国家机关,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对于财政部门,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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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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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属于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的一项管理活动。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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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1.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
2.职责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其主要职责有: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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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放弃原则,不得失职、渎职,更不能与违法者同流合污。一切妨碍、阻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应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监督权。
(二)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的概念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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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对企业而言,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各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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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均应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此外,企业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国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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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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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对企业而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4.内部控制的内容
1)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的要素
(1)内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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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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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4)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5)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2)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工作
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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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5.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
对企业而言,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方法一般包括: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
(三)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的概念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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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的内容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理等。
2.内部审计的特点与作用
内部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设在本单位内部,审计的内容更侧重于经营过程是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得到遵守与执行。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并且以建议性意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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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有:
(1)预防保护作用;
(2)服务促进作用;
(3)评价鉴证作用。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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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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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违法的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设置账簿的单位,其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以及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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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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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的违法会计行为等。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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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监督检查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外部监督。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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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联系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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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2.二者的主要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是本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则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2)审计方法不同。内部审计依照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则是受托审计,发布依照《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实施审计。
(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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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在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序、遵循的审计标准、审计的时间等方面也不同。
(三)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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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设立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培训会计人员;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资产评估。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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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指单位内部设置的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以下三种。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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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单独设置会计师机构是指单位依法设置独立负责会计事务的内部机构,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查、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稽核,即稽查与复核。会计稽核,是在会计机构内部,对于本机构在会计流程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自我检查或者审核的一项工作,是对会计信息的再确认、再监督的过程。稽核的实质是对同一业务、资料由原经办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进行稽查和复核,以便发现和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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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因此,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在实践中,内部稽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在会计业务发生之前,对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利润、合同等有关项目的计划指标是否齐全、编制的依据是否可靠、计算是否准确、相关指标之间能否衔接进行审核。(审核计划)
(2)对已经发生的财务收支或者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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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3)对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准确进行审核。(审核会计资料)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进行账实核对,确定是否相符,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应当查明原因。
2.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人员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需要说明的是,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和主办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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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代理记账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且未配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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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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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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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是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前提,是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按需设岗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一般而言,小型企业大都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而大中型企业一岗多人的情况则比较普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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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国际上也称为会计责任分离,实质上是我国传统的“钱、账、物分管”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或者财物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最基本的要求。
3.建立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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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内部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具体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身上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会计岗位责任制是单位会计人员履行会计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保证。因此,各单位要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
4.建立轮岗制度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定期、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之间的团结合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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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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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3)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以便会计机构早做安排,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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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为了防止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被批准后,少数会计人员不办理会计交接手续,单位一定要及时了解该会计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要有预防的制度和措施。交接申请的内容通常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缘由、时间、会计交接的具体安排、有无重大报告事项或者建议等。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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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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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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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发现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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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4.由专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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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2)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3)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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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其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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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否则,不能从事会计工作,这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以第26号令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以第73号令发布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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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出纳;
(2)稽核;
(3)资本、基金核算;
(4)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5)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6)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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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总账;
(8)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9)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10)其他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这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我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也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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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合格,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即会计从业资格所有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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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鉴于其已撤销,该部原有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的职能,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下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1)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2)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3)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4)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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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5)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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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
一是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 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是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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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的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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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于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该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于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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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等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等按各自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 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2.信息化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会计从业基本信息。同时要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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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1)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
(3)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5)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6)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的情况;
(7)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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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录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3.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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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认真开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并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2)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3)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情况;
(5)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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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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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有针对性、适应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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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2)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的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3)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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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持证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持证会计人员依法从业的能力;
(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持证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4)职业道理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培训,提高持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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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管理制度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采取以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培训为辅的教育方式。
(1)网络远程教育。主要是系统地接受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这种教育方式,不仅有助于会计人员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并开展技能训练,接受职业道德教育,而且具有便捷、及时和易学的优点。在当前信息化时代,网络远程教育应成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方式。
(2)面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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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随着会计工作要求及会计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面授培训这种方式正越来越被网络远程教育所取代,而逐渐成为一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辅助方式。
(3)在职自学。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需要说明的是,网络远程教育实质上也是会计人员在职自学的一种方式。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学分。
5)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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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查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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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5.变更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录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6.调转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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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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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7.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8.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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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3)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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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9.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
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0.法律责任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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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1)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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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会计工作的专业性要求会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设置会计专业职务、举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考查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鼓励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概念与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它与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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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会计专业职务是一种技术职称。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才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通过单位聘任或任命才能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资格和高级会计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初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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