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档案利用 同步教学课件(共18张PPT)《文书拟写与档案管理》(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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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档案利用 同步教学课件(共18张PPT)《文书拟写与档案管理》(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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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档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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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档案利用
第一节 档案利用的途径和方式
教学目标
1.了解档案利用工作的含义。
2.熟悉档案利用的基本途径。
3.熟练掌握档案利用工作的主要方式,了解设立档案阅览室、提供档案外借、举办档案览、制发档案复制件、制发档案证明各自的优缺点及注意事项。
教学重点
掌握档案利用工作的主要方式
教学难点:
掌握档案利用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档案利用工作的基本途径:
第一,提供档案的原件。如:开辟阅览室;在某些情况下将档案原件暂时借出馆外使用等。
第二,提供档案的原始复制品。如:制作各种形式的档案复印件;编辑出版文件汇编和在报刊上公布档案;举办档案展览等。
第三,提供档案信息加工品。如编写各种参考资料,制发档案证明等,根据档案撰写文章及著作,向社会提供家过的档案信息。
二、档案利用工作的主要方式
1.设立档案阅览室
首先,提供便利,为档案利用者创造了阅览条件,使档案利用者使用到最真实的档案资料;
其次,便于保护档案材料;
再次,便于及时周转,提高利用率;
最后,阅览室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能使档案保管更加安全完善。
2.提供档案外借
提供档案外借是指为了满足利用档案者的特殊利用需求,由档案利用者在办理档案借出手续批准后暂时将档案原件或副本借出的一种形式。一般有对外和对内两种形式。
对于一般组织或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如需借阅本单位档案资料,需填写《档案与资料借阅单》(见图9-2),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档案部门办理借出手续。档案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借阅人填写《档案与资料借出登记簿》(见表9-1),并对所填内容逐项核对无误后,方可将档案借出。
3.举办档案展览
(1)档案展览的类型 :长期展览、临时展览
(2)档案展览的形式 :固定展览、网上展览、巡回展览
(3)档案展览的作用。
(4)档案展览的举办程序
4.制发档案复制件
5.制发档案证明
6.提供档案咨询服务
第九章 档案利用
第二节 档案的开放
教学目标
1. 了解档案开放的含义及其作用
2. 了解开放档案的方式。
教学重点
了解开放档案的方式
教学难点:
了解开放档案的方式
一、档案开放含义
档案开放是指档案馆对达到一定期限的档案,根据国家档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保密制度,将可以公开的档案向社会对外开放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二、开放档案的作用
首先,开放档案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是现代社会主义公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其次,开放档案是对档案工作的重大转变。
开放档案使档案工作由封闭式状态到半封闭转向开放式状态,同时使档案工作由原来的单一收集、整理等基础化工作方式逐渐转变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对档案工作的研究及利用方面上来,是档案工作中的一次重大转变。
最后,开放档案有利于推动档案的各项业务建设。
三、开放档案的方式
开放档案的解密
(1)未进馆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涉密档案,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解密;对馆藏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者认为仍属国家机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届满30年之日前6个月,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机关或档案馆;过期未通知的,由档案馆进行处置。
(2)1991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3)各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文化类的涉密档案,有必要提前向社会开放的,应向档案形成机关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接到通知的半年内应予以答复,否则,档案馆可根据有关办理。
(4)撤销机关的,由承担其职能的单位负责;如无,则由档案馆负责处理。
(5)凡涉及下属内容的档案,均应控制使用,不可开放。
凡涉及下属内容的档案,均应控制使用,
不可开放。
1)凡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档案。
2)凡对社会开放有损于个人形象、尊严、声誉、人身安全的档案。
3)凡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政党关系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4)凡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的档案。
5)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6)其他会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不宜对社会开放使用的档案
2.开放档案的公布
(1)开放档案的公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个人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公布档案的公布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发表;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陈列、展览档案或其复制件出版发行档案史料;公开出售复制件;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件;在公共场合宣读、播放档案原文等。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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