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课件(共29张PPT)-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与技术(第2版)》同步教学(化学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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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课件(共29张PPT)-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与技术(第2版)》同步教学(化学工业版)

资源简介

(共29张PPT)
第11章 建筑施工
安全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第二节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广义的角度事故——个人或集体在为了实现某一意图而采取行动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了与人意志相反的情况,迫使这种行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的事件。
劳动保护角度事故——伤亡性事故,是个人或集体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条件有关的外来能量,致使人身的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地丧失的现象。
企业职工角度伤亡性事故——工伤事故,通常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伤亡事故。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特征
因果性:某一现象作为另一现象发生的根据,两种现象的相关性。
偶然性、必然性和规律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从偶然性中找出必然性,认识事故的规律性,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潜在性、再现性和预测性:不安全的隐患总是潜在的,找到已发生事故的原因,提高预测的可靠性,不使它再现。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一般性事故
一般性事故——人身没有受到伤害,或受伤轻微、停工短暂,与人的生理机能障碍无关的事故。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伤亡性事故
⑴按一次发生事故伤亡人数和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即只有轻伤的事故。职工伤势较轻,不需要进行较大的医疗手术,根据受伤情况按国家标准折算的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有1~2人重伤而未造成死亡的事故。根据受伤部位按国家际准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大伤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有1~2人以上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⑵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⑶按职工受伤的原因分类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⑷按受伤性质分类
电伤,指由于电流流经人体,电能的作用所造成的人体生理伤害。包括引起皮肤组织的烧伤。
挫伤,指由于挤压、摔倒及硬性物体打击,致使皮肤、肌肉肌腱等软组织损伤。常见有颈部挫伤和手指挫伤。严重者可导致休克、昏迷。
割伤,指由于刃具、玻璃片等带刃的物体或器具,割破皮肤肌肉引起的创伤。严重时可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
擦伤,指由于外力磨擦,使皮肤破损而形成的创伤。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刺伤,指由尖锐物刺破皮肤肌肉而形成的创伤。其特点是伤口小但深,严重时可伤及内脏器官,导致生命危险。
撕脱伤,指因机器的辗轧或绞轧,或炸药的爆炸使人体的部分皮肤肌肉由于外力牵拽造成大片撕脱而形成的创伤。
扭伤,指关节在外力作用下,超过了正常活动范围,致使关节周围的筋受伤害而形成的创伤。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倒塌压埋伤,指在塌方、倒塌事故中,泥土、沙石将人全部埋住,因缺氧引起窒息而导致的死亡或因局部被挤压时间过长而引起肢体麻木或血管、内脏破裂等一系列症状。
冲击伤,指在冲击波超压或负压作用下,人体所产生的原发性损伤。其特点是多部位、多脏器伤损,体表伤害较轻而内脏损伤较重,死亡迅速,救治较难。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中的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的初步原因;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小组组成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写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组的权限
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内容
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⑵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⑶事故发生前的生产和现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
⑷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及现场的自然环境条件;
⑸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情况、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⑹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此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
⑺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必要的试验;
⑻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程序
第一节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节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危险源、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失效情况下,为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抢救行动。
应急救援预案——事先制定的,关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是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全过程。
应急救援体系——保证所有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落实,所需要的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要素及其配合关系的综合,是应急救援预案能够落实的保证。
第二节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
第二节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程序结构
预案概况:对紧急情况应急管理,进行综合描述和说明;
⑵预防程序:对潜在事故,进行确认并采取减缓的措施;
⑶准备程序:说明应急行动前所需采取的准备工作;
⑷基本应急程序:给出事故可适用的应急行动程序;
⑸特殊危险应急程序:针对特殊事故危险性的应急程序;
⑹恢复程序:说明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结束后所需采取的清除和恢复行动。
第二节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程序
第二节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现场人身意外伤害抢救流程
第二节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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