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税款征收2 课件(共24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版)》同步教学(人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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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税款征收2 课件(共24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版)》同步教学(人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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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张PPT)
3.6税款征收
3.6税款征收
一、延期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滞纳税额×滞纳金比例(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二、加收滞纳金
1.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行为。
三、税务代理
2.税务代理的特点
(1)公正性
(2)自愿性
(3)有偿性
(4)独立性
(5)确定性
3.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的是( )
A.制作涉税文书 B.提供审计报告
C.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D.办理税务登记
B
1.税务检查的内容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有关的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四、税收检查
2.税务稽查的职责与权限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其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
(5)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四、税收检查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用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收检查
(2)税收保全的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四、税收检查
3.税收保全措施
【多选题】下列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
B.责令纳税人暂时停业、限期缴纳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资产
AB
(3)税收保全的解除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4)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责任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税收检查
3.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
(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等(全适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五、税收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
③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④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⑤停止出口退税权。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违法行政处罚的项目是( )。
A.警告
B.责令限期改正
C.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D.没收财产
D
2.税务违法的刑事处罚
(1)税收违法刑事处罚
①拘役
②判处徒刑
③罚金:单处罚金一般只适用于轻微犯罪;在主刑后附加并处罚金适用于较重的犯罪
④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严重经济犯罪
① 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② 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③ 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④ 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决。
六、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管辖
(1)申请人对各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对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六、税务行政复议
【单选题】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申请行政复议。
A. 国家税务总局 B. 最高人民法院
C.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D. 国务院
A
(1)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的范围
3.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
复议机关应当受自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①维持决定。
②限期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撤销、变更或确认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④责令赔偿的决定。
(3)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书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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