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主要税种2 课件(共25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版)》同步教学(人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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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主要税种2 课件(共25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版)》同步教学(人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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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5张PPT)
3.2 主要税种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消费税
第二节 主要税种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和其他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进口消费品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3.消费税的纳税人
【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金银首饰生产单位把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零售单位
ABC
(1)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共有15个税目,即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4.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暂行》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
A.摩托车 B.游艇
C.高档手机 D.高尔夫球及球具
C
(2)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类。
比例税率:36%,30%,15%……
定额税率:240元/吨,1.52元/升……
黄酒、啤酒、成品油
复合税率:56%加0.003元/支,
20%加0.5元/500克
卷烟和白酒
(1)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价款:价款中包含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 价外费用:内容与增值税相同。
5.消费税应纳税额
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注意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与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3-10】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取得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其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则其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
=30000×10%=3000(元)
【例3-11】某企业对消费者销售一批应税消费品取得23400元,开出普通发票,其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则其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3400÷(1+17%)=20000(元)
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20000×10%=2000(元)
注: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由海关核定
正常
销售
自产
自用
委托
加工
进口
正常销售
自产自用
委托加工
进口
销售
数量
移送
数量
收回
数量
海关核定
的进口
数量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从量定额征收
【例3-12】某企业销售黄酒2吨,每吨适用的消费税额为240元,则其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
=2×240=480(元)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将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
【例3-13】某企业本月购入已交纳消费税的甲材料30000元用于生产A应税消费品。甲材料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本月领用20000元用于生产A产品。A产品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42000元,其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企业本月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本月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
=42000×30%-20000×20%=8600(元)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赊销、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约定收款日期的—应税消费品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应税消费品货物发出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纳税地点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是个人: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受托方是非个人: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方退回时,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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