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诸边贸易协议 课件(共63张PPT)- 《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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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诸边贸易协议 课件(共63张PPT)- 《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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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诸边贸易协议
教学内容:
第1节 政府采购协议
第2节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第3节  信息技术协议
    
学习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4属于诸边贸易协议,包括:《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是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达成的一个“次多边贸易协议”,于1997年4月1日生效。
所谓诸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ade Agreements),即成员方可自愿选择参加并受其约束,未签署的成员方不受其约束的协议。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了解《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有关民用航空器贸易规则;
了解《信息技术协议》的核心内容。
第一节 政府采购协议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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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政府机关自用或为公共目的而选择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活动,其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不用于商业转售,也不用于供商业销售的生产。
《政府采购协议》的宗旨是,通过消除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世界贸易的扩大。
二、《政府采购协议》产生的背景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当今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涵义已经同过去大不相同了,可以说,真正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武装部队采购法》确立了国防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1949年,国会又通过了《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提供了统一的采购政策和方法,并确立了为联邦政府的绝大多数民用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的权利。
在发达国家的带动下,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着手建立政府采购制度。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期望为本国产品开拓国外市场,还有部分国家则希望通过打破贸易壁垒来解决本国贸易失衡问题,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每年政府采购的金额达数千亿美元,占国际贸易总额的10%以上,政府采购的巨大市场在国际贸易领域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承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但从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我国在未来必然会逐渐地介入到《政府采购协议》之中。
思政讨论:中国为什么暂时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曾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中承诺,自加入世贸组织时起即成为GPA观察员,同时将尽快启动加入该协议的谈判。但受种种原因所限,直至目前,中国仍非GPA成员国。
 加入GPA,一方面,有利于中国进入GPA成员的政府采购市场;另一方面,中国规模巨大且仍有上涨潜力的政府采购市场亦对GPA其他成员国开放。届时,中国的产业如何应对这一新变化 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利弊分别何在
“出价清单”难达共识
 2007年12月28日,中国向世贸组织递交了加入GPA的申请和出价清单,正式启动了加入谈判。随后,中国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就出价清单进行了多次交流,但是,直至目前,仍未找到多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的推进期,一些地方在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重化工业,这些都是政府采购市场的主力。加上中国国土面积大,人口众多,其已有和潜在的市场均非常巨大。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的采购市场规模约为1000亿美元,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数字在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
综观当前中国和GPA的谈判焦点,主要有三:
一、国有企业应否全部加入;
二、地方政府应否加入;
三、已有法规的修改与协调。
2019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经由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WTO)代表团,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
  本次出价首次列入军事部门,增加了7个省,出价范围涵盖了除自治区外的全部26个省和直辖市,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和36所地方高校。同时,增列了服务项目,调整了例外情形。这份出价是我国加快加入GPA谈判进程的重大举措,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
当前,日、韩两国开放程度最高,基本上开放到县市一级。因为两国国土面积较小,政府采购市场潜力也相对有限,“美国开放一个州可能就相当于日、韩或者欧盟一个国家了”。事实上,在欧盟与美国谈判时,美联邦政府加上37个州政府的市场规模,已实现了和欧盟各国中央政府再加上地方政府市场规模的对等。
“中国一个省的市场规模,可能就相当于欧盟一个国家的市场规模。”“中国目前最多也只能开放到省一级。就国有企业而言,中国仅国家电网一家的市场规模,很有可能就超过欧盟全部电网的市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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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协议》结构
(一)适用范围
1、采购实体
2、采购对象和采购合同
3、采购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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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实体
《政府采购协议》只适用于签署方在各自承诺的清单中列出的政府采购实体。这些清单作为附件,是《政府采购协议》附录1的内容。清单中所列的采购实体包括三类,分别是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如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单位)。只有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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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对象和采购合同
采购对象是货物和服务(包括工程服务与非工程服务)。除了该协议规定的例外,政府进行的所有货物采购都应纳入约束范围。服务采购的具体范围,由签署方在清单中列明。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采购合同,包括购买、租赁、租购、有期权的购买和无期权的购买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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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限额
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3万特别提款权,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5万特别提款权。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和其他采购实体的最低限额,由各签署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分别作出承诺。
(二)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1、非歧视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公平竞争原则
4、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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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由签署方代表组成的政府采购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政府采购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组或其他附属机构,以执行委员会赋予的职能。
签署方之间争端的解决,原则上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但《政府采购协议》对于争端解决另有一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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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2版的《政府采购协议》
 在2012年12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八次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方形成统一建议,通过了《政府采购协议》的修订文本。就公开资料来看,与2006年的《政府采购协议》相比,新修订的《政府采购协议》内容没有大幅度的变动,只对个别细节进行了缜密的小幅度修改,将“一般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两项条款的顺序进行了互换,并把附录1的附件增加到7个,新增了货物附件。另外,2012版的《政府采购协议》扩大了实体开放范围,并首次明确提出了反腐要求。2012修订文本已于2014年4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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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2版《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内容组成
GPA 是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价值目标,它主要由基本条款和附件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序言和24个基本条款组成,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采购方式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第二部分附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承诺开放的市场清单、相关信息的刊物清单、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政府采购的内容和过程要在透明及公平的状态下进行,避免歧视商品、服务或供应商的情况发生;各成员国对当事人承诺范围的修改和供应商评审程序信息都享有知情权。此外,第二部分需要经过谈判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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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原则
 GPA中的基本原则主要由非歧视性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组成。
(1)非歧视性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透明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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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手段的使用
 以电子手段进行被涵盖的采购,采购实体应当:(a)确保在采购中使用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包括那些与身份验证和信息加密有关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是可以普遍获得的并且与其他可普遍获得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相兼容;以及(b)确保投标申请书和投标文件完整性的维护机制,包括确定接收时间和防止不当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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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产地规则
就涵盖采购而言,各参加方对从另一参加方进口或供应的货物或者服务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不得有别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从同一参加方进口或者供应相同货物或服务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
5.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
各参加方应当对以下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a)最不发达国家;以及(b)任何其他发展中国家,充分考虑了这种特殊和差别待遇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此外,发达国家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适当的信息技术等支持。
6.技术规格
 采购实体不得以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为目的或产生此种效果,拟制、采用或实施任何技术法规或规定任何合格评定程序,公开招标的文件需提前进行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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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争议解决
 修改方和提出异议的参加方应当尽一切努力通过协商解决异议。如果任何参加方认为其根据本协议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者减损,或者认为由于下列原因阻碍本协议任何目标的实现:(a)其他一个或者数个参加方没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b)另一个或多个参加方实施的无论是否违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措施,则该参加方为达成关于该事项的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可援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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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2版GPA与1994版GPA之变动比较
  1.采购实体
  1994版GPA所规定的采购实体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而2012版采购实体不仅包括上述实体,还包括2012年GPA各成员方新列出的出价清单。
  2.采购标的
1994版GPA规定的采购标的是指货物服务和工程服务。2012版GPA采购标的是指因政府目的而采购的货物、服务以及产品与服务的混合。
  3.新增内容
  1994版GPA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减少或消灭政府采购领域的歧视性现象,实现政府采购领域的贸易自由化,而2012版GPA将资源管理效率、反腐败等内容也包含进来,而且这些目标是独立存在的,并非贸易目标的附属。12版GPA不仅限于实现非歧视,而且2012版GPA与1994版GPA相比明确了采购电子化、保护环境要求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措施,例如2012版GPA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过渡性措施”,包括价格优惠、补偿、特定实体和部门的分阶段增加以及门槛价降低等,过渡期对于最不发达国家为5年,其他发展中国家为3年。
思政案例讨论:从“韩国机场案”看政府采购的争端解决
 随着韩国汉城国际空运量骤增,原有的国际机场(金浦机场)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韩国政府决定建设新的国际机场。经过一年的论证,韩国有关机构决定在距首都汉城52公里的仁川永宗岛建设新机场。工程占地面积 1172.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382O6平方米。
仁川国际机场的设计方案是通过国际招标选定的,韩国和美国的方案共同当选。机场工程建筑设计师是C W菲威尔斯。 
1991-1993年,该项目的管理机构是韩国机场管理局,1994年转由韩国机场建设局负责。
1999年2月1日,仁川国际机场公司成立,并在当天接受了机场建设局移交来的机场工程和所有资产、债权。仁川国际机场公司受韩国建设交通部直接管理。目前有557个员工,管理层当中没有国家公务员。
机场建设资金部分来自政府投资,其余来自国内和国际融资。在1999年之前,政府投资平均占工程建设投资的69%;在移交给仁川国际机场公司管理期间,政府投资占25%,其余为国债、债券和其它融资。
按照韩国的《采购投资法》(Procurement Fund Act),韩国政府只授权“供应局(Office of Supply)”使用政府采购资金,并按照该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仁川机场项目的资金就是由该机构运作的。
工程项目进行了国际招标,最后韩国的公司中标,取得了建设合同。工程从1990年6月14日机场选址,1992年11月12日举行开工仪式。工程静态造价3009亿韩元(约合 3亿美元),动态造价近 3万亿韩元(约合27亿美元)。计划第一期工程2000年底竣,后续扩建工程2020年完成。
争端及解决过程
美国首先对机场建设提出异议,认为韩国在该项目中的一些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协议》的多处规定,使美国本应得到的直接、间接利益受到侵害:韩国机场建设局以及仁川国际机场公司在实施建设项目采购时,采取了如下歧视性的做法:1、对投标的外国供应商设置了不恰当的资质要求,任何一个感兴趣的供应商必须在韩国有许可证,必须在韩国有生产制造设备。这与GPA第3条第1款,第8条和第16条不一致。
2、要求参与竞争的外国公司必须与韩国企业联合投标,比如外国公司必须作为本地公司的合作成员或次级分包商才能参与投标。这类要求与GPA第3条第1款、第6条和第16条不符。
3、在该项目和其他机场建设项目中,未按《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设立有效的国内质疑程序,这与GPA第20条不一致。
4、投标时间过短:《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至少40天,而韩国要求的投标期限短于该规定。这与GPA第11条不符。
根据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争议发生时首先要进行“磋商”。1999年2月16日美国与韩国进行磋商。随后,欧盟和日本也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要求参加磋商。协商结果决定,由美国直接与韩磋商,欧盟和日本保留其第三方权利。
1999年3月17日,美国与韩国在日内瓦开始磋商。美国提出:仁川国际机场的各管理机构都是包括在韩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与美国谈判达成的中央政府实体清单中的,因此,该项目的建设应当属于政府采购。而韩国在实施项目时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协议》,破坏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具体来说,美国认为韩国违反了《政府采购协议》第一条第1款,关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规定;违反了第三条关于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的规定;违反了第八条关于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的规定;违反了第十一条招标时间的规定;违反了第二十条关于质疑程序的规定。
韩国不同意上述指控,认为仁川机场项目的采购实体不包括在《政府采购协议》的管辖之列。如果这个说法成立,美国对韩国的一系列关于违反《协议》规定的指控就无效。由于双方各持已见,不能达成妥协,磋商失败。
而后,美国正式请求建立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并根据WTO争端解决措施于1999年5月11日提交了书面报告。同年6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建立专家小组。
2000年5月1日,在该案裁决正式下达前,专家向《政府采购协定》的所有缔约方通报案情的情况和裁决的意见。
  最后,2000年6月19日,WTO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的报告,指定该案以专家小组的裁定为准。具体裁定如下:
 l、专家小组分析认为,负责仁川国际机场项目的采购实体不属于韩国《政府采购协议》附录所覆盖的实体,并且,在韩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与其他缔约方谈判时,也没有将该机构包括在减让义务范围中。因此,该项目不属于《协议》管辖下的政府采购。
2、不存在美国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专家小组认为美国方面未能证明他按照《政府采购协议》,在该项目中的“合理预期利益”的减损;或者,由于韩国在仁川国际机场公开采购中所制定的措施造成了美国的哪些所谓利益损害。
 美国对专家小组的裁决没有提出异议,没有上诉。
2、思政讨论:
这个案例说明了美国的什么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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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一、《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产生的背景
在民用飞机的采购过程中,各国存在关税壁垒、技术标准以及政府行政干预等限制进口的措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该领域的贸易规则一直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效约束之外。
在东京回合中,美国和欧洲共同体的主要飞机制造国发起了关于民用航空器问题的谈判,达成了《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并于198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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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结构
(一)适用范围
1、所有民用航空器。
2、所有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及其零件机部件。
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其他零件、部件及组件。
4、所有地面飞行模拟机及其零件和部件。
(二)有关民用航空器贸易的规则
1、关税减让
2、技术性贸易壁垒
3、规范政府在民用航空器贸易方面的行为
4、政府支持、出口信贷和航空器营销方面的规则
5、确保民用航空器贸易政策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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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
根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规定,成立了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规定,如签署方认为其在该协议下的贸易利益受到另一签署方的影响,应首先通过双边磋商寻求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如磋商未果,可请求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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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信息技术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是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达成的一个“次多边贸易协议”,于1997年4月1日生效。它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自愿参加,但需要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清单等文件,并获得《信息技术协议》已有参加方的审议通过。该协议包括序言、4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规定了信息技术产品的范围、关税及其他税费削减、实施期和扩大产品范围的进一步谈判等内容。附件是模式及产品范围,包括附表A协调制度税则号清单和附表B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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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技术协议》产生的背景与过程
信息产业是指利用现代电子、通信技术从事信息采集、传递、加工和使用的相关产品制造、技术开发与信息服务的经济活动及其基础设施。从狭义上说,信息产业包括信息设备制造业与信息服务业。从广义上说,信息产业包括信息设备制造业、信息服务业、信息生产业和信息传输业四个部分。
  20世纪90年代以后,信息技术革命出现,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不断增加,全球信息技术产品增长远远超过全球G DP增长。1995 年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量超过500亿美元,1996年达到6970亿美元,1997年达到7549亿美元,均超过各当年全球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总和。但由于缺少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使得信息技术产品的世界贸易呈现无序状态,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滥用十分普遍,阻碍着世界贸易的自由化进程。在此情况下,扩大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并降低成本,成为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关健,消除贸易壁垒、加大自由化成为信息产业具有优势国家的重要战略目标。为此,美国率先提出在20世纪末实现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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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美国在新西兰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贸易部长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关于谈判信息技术协议的建议,争取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支持。这次会议结束时发表的主席声明,对美国提出的建议表示有兴趣和原则支持。
1996年10月,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在美国西雅图召开四方贸易部长会议,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会议同意在四方内部立即进行有关信息技术协议的谈判,争取在同年12月的世界组织首届部长级会议召开前完成谈判。
1996年10月,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四方的专家在日内瓦就有关信息技术协议最重要的内容(即产品范围)进行谈判。四方不断召集主要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参加非正式会议,但只是通报四方谈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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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首届部长级会议在新加坡举行。会前,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四方已就有关适用《信息技术协议》的主要产品达成一致意见。部长级会议期间又举行了多次会议,最终达成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中文简称《信息技术协议》,英文简称为 ITA),共有29个国家参加。该宣言由正文和附件(关税减让模式及关于产品范围的2个附表)组成。
《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规定,该宣言如期生效应满足的条件是在1997年4月1日之前,必须占有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总量约90%的参加方通知接受该宣言。
1997年3月26日,参加《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的40个国家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量已占全球该产品贸易总量的92.5%,该宣言如期生效。该宣言以及各参加方提交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让表构成《信息技术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达成的一个重要协议,它是信息产业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从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的最大一项削减关税的协议。它减少了数以亿计的消费者费用,并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领域里促进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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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及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该协议,但需要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清单等文件,并获得《信息技术协议》已有成员的审议通过。截至2016 年8月15日,《信息技术协议》共有53个参加方,代表81个WTO 成员方(其中欧盟28个成员计为1个参加方),其IT 产品贸易额超过全球该类产品贸易额的97%。这些国家与地区既包括发展中国家也涵盖发达国家,具有相对广泛的地域代表性。
2003年4月中国正式加入了《信息技术协议》,成为该协议的第58个签署方。遵照《信息技术协议》的规定,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在2005年以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加入WTO后6年内,将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内固定网络电话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同时,将在4年内允许外资在所有电信领域中持股比例最高可以达到49%,在寻呼业务、数据压缩转发等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以达到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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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技术协议》的性质与宗旨
由于《信息技术协议》尚未获得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支持,目前不得不采用类似于诸边贸易协议的方式运行,该协议仅适用于签字方,未实现多边化实施该协议,并给签字方保留敏感项目及较长期减让时期的灵活性。
《信息技术协议》的宗旨是,提高社会水平及扩大商品生产和贸易的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产品全球贸易的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产品全球贸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励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业的不断进步,为全球经济增长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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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技术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技术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中,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原则
  ITA是一个单独的关税削减机制。一国欲成为ITA的参加方必须遵守如下三个基本原则:(1)宣言中所列之所有产品必须被覆盖。(2)所有产品必须被削减至零税率水平。(3)所有其他的税收与费用(ODCS)必须为零。在产品覆盖范围上不存在例外。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ITA项下所有的承诺均建立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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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范围
 《信息技术协议》将产品范围分为两类,即附表A和附表B。
附表A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有明确编码的产品清单,各参加方使用统一的6位编码,各国可根据子目,再适当细分为8位编码;附表B为无法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分类的产品清单,只对具体产品进行了描述,各参加方根据产品描述确定这些产品各自的编码。
附表A和附表B所列的信息技术产品,主要集中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第84、85和90章,个别产品在第38、68和70章。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计算机:计算机系统、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器、键盘、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硬盘驱动器、电源等零部件。
电讯设备:电话机、可视电话、传真机、电话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送受话器、应答机、广播电视传输接收设备、寻呼机等。
半导体:各种型号和容量的芯片及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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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生产设备:包括多种生产半导体的设备和测试仪器,如蒸气析出装置、旋转式甩干机、刻蚀机、激光切割机、锯床及切片机、离心机、注射机、烘箱及加热炉、离子注入机、显微镜、检测仪器,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
软件:以磁盘、磁带或只读光盘等为介质。
科学仪器:测量和检测仪器、分色仪、分光仪、光学射线设备及电泳设备等。
其他:文字处理机、计算器、现金出纳机、自动提款机、静止式变压器、显示板、电容器、电阻器、印刷电路、电子开关、连接装置、电导体、光缆、复印设备、计算机网络(局域网、广域网设备)、液晶显示屏、绘图仪、多媒体开发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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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税减让的时间表
《信息技术协议》规定,参加方在1997年7月1日前约束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并在1997—2000年分四个阶段均等削减关税至零,每一阶段削减现行关税的25%。第一阶段,在1997年7月1日前,各参加方将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削减25%;第二阶段,在1998年1月1日前,关税进一步削减25%;第三阶段,在1999年1月1日前,关税再削减25%;第四阶段,在2000年1月1日前,削减余下的25%,至此完全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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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发展中国家的照顾
《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延长关税减让实施期,最长可到2005年1月1日。但这种例外不是针对产品的例外,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届时都须降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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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与管理
《信息技术协议》要求成立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协议的执行情况和产品范围进行审议或修改,并就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贸易壁垒进行磋商,监督本协议的执行情况。
《信息技术协议》还规定,协议将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地区开放,等待接受申请。申请加入应以书面申请形式交给总干事,并经他通知所有谈判参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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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贸易争端解决规则
ITA的不符措施仍适用WTO争端解决程序。
四、《信息技术协议》的产品扩围
《信息技术协议》扩围磋商于2012年5月启动。
2015年12月16日,WTO的《信息技术协议》扩围谈判参加方在WTO肯尼亚内罗毕部长会议上,宣布扩围达成全面协议,并发表了《关于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声明》。此次扩围在1996年所列产品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201项免税产品,包括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半导体及其生产设备、视听产品、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目前科技水平较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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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什么是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协议》的宗旨是什么?
3.《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采购合同包括哪些方式?
4.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多少?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又是多少?
5.《政府采购协议》将招标分成哪几种?
6.《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的宗旨是什么?
7.《信息技术协议》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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