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货物贸易特定领域协议规则 课件(共82张PPT)- 《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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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货物贸易特定领域协议规则
教学内容:
第1节 农产品贸易规则
第2节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规则
第3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
【学习目标】

纺织品议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关系的最困难的领域;而农产品议题则是发达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最困难领域。经过努力,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取得了重大进展,达成了《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此,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被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开始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规则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极力推动的,最终也在乌拉圭回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多边贸易体制的情况;
■掌握《农业协议》制定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规则;
■了解《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的自由化进程;
■掌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第1节 农产品贸易规则
由于农产品的敏感性和重要性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缔约方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一直游离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规则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之外。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议》结束了这种例外,把农产品贸易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之内。
一、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问题谈判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缔约方就农产品贸易问题专门设立了一个议题组,并确定了以“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和“改善竞争条件”为主题的农业谈判目标,试图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
1993年12月6日,农业协议终于在布鲁塞尔正式通过,从而使乌拉圭回合谈判因此而胜利结束。
《农业协议》(Agreement on Agriculture)作为备受关注的农业谈判的最终成果和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改写了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奠定了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体制的基础。
《农业协议》由1个序言,13个部分和5个附件组成,共21个条款。
根据《农业协议》序言,农业政策改革目标为“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并通过关于农业支持和保护的谈判及确立强化和更行之有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启动改革进程”,进而“在议定的期限内对农业支持和保护逐步实现实质性削减,以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中的限制和扭曲”。
二、市场准入规则
市场准入问题长期困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除农产品总体关税水平偏高及缺乏约束外,各种非关税措施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阻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农业协议》通过关税化和削减关税,以提高市场准入程度。
(一)关税化
所谓关税化,是指通过一定的计算公式将所有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效的关税,从而在不影响总体进口保护水平的情况下消除非关税措施的弊端。
(二)关税减让
当所有非关税措施转化为普通关税后,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便转化为简单的关税减让问题。
(三)市场准入机会
所谓现行市场准入机会承诺,是指对于已实施关税化的农产品,有关成员方应维持已有的市场准入机会,且该准入机会不得低于1986-1988年基期内相关产品的平均进口水平,以确保关税化后市场准入条件不至于比以前更恶化。
(四)单一关税保护原则的强化
为了巩固关税化的成果,《农业协议》确立了单一的关税保护体制。 《农业协议》第4条第2款。
(五)特殊保障措施
《农业协议》第5条规定了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两类情形。一为数量触发式特殊保障措施;另一为价格触发式特殊保障措施。
农产品特保与一般特保的区别
1.适用条件
世界贸易组织一般保障措施的条件为相关产品的进口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为实施保障措施,进口方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以认定进口数量是否增加,同类产品、直接竞争产品及国内产业的范围,严重损害及其威胁的存在以及进口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而根据特殊保障措施的规定,进口方根本无须证明相关产品进口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任何影响,只要该产品的进口量或进口价格超过数量或价格触发水平,便可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2.保障措施形式:
一般保障:允许采用关税和数量限制措施
特殊保障:仅能采用附加关税
3.实施的时间
一般保障措施应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便利产业调整所必要的限度和期限内实施,一般不得超过4年。特殊保障措施下的附加关税水平则参照固有的公式确定,数量触发式特殊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底,而价格触发式特殊保障措施则不存在实施期限问题。
4.实施代价:
一般保障:权利义务均衡
特殊保障:不存在补偿和报复
三、国内支持规则
根据《农业协议》规定,国内支持(domestic support)是指给予农业生产的资助,不包括出口补贴。
《农业协议》对国内支持采用了分类管理的办法,按一定标准将所有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类,一类为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另一类则为受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
所有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类:
(一)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
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绿箱支持、蓝箱支持、微量支持和发展性支持四种。
(二)受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
需削减的国内支持可以分为两类,即针对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和针对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
(一)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
1.绿箱措施
《农业协定》不要求约束和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与补贴措施,主要指的是“绿箱”政策措施。农业协定规定: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农产品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均被认为是“绿箱”措施。
“绿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一般农业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2)粮食安全储备补贴;(3)粮食援助补贴;(4)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5)收入保险计划;(6)自然灾害救济补贴;(7)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8)农业资源储备补贴;(9)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10)农业环境保护补贴;(11)地区援助补贴。
2.“蓝箱措施”(Blue Box Measures)
指一些与生产限制计划相联系的直接支付的“黄箱措施”支持,被称为“蓝箱”的特殊措施,可得到免除减让。但其条件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按固定面积或者产量提供的补贴;
(2)根据基期生产水平85%以下所提供的补贴;(3)按牲口的固定头数所提供的补贴。
这些补贴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成员方不需承担削减义务。属于“蓝箱政策”范围的农业补贴,叫“蓝箱政策”补贴。
3.微量支持和发展性支持
黄箱政策中的两项例外:
1、微量支持例外
2、发展性支持例外
在《农业协议》下,黄箱支持属于需要削减的国内支持,但其中有两项例外,即微量支持例外和发展性支持例外。
根据《农业协议》第6条第4款,以下两种情形的黄箱支持构成微量支持,成员方无须削减。一是对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未超过该产品在相关年度内生产总值的5%;二是对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未超过有关成员方农业生产总值的5%。对于发展中成员方,上述微量支持的标准均为10%。
作为发展中成员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一部分,除绿箱支持和蓝箱支持之外,发展中成员政府直接或间接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援助措施亦可免于削减,这些措施包括:发展中成员农业可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发展中成员中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的生产者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发展中成员为鼓励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实现生产多样化而给予生产塲国内补贴。
(二)要求削减承诺的国内农业支持措施
WTO要求各国作削减和约束承诺的国内农业支持与补贴措施,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一般称“黄色措施”。
属于“黄色措施”范围的农业补贴,叫“黄色政策”补贴。《农业协定》规定用综合支持量(简称AMS)来衡量“黄色政策”补贴的大小,并要求在约束该类补贴的基础上,逐步予以削减。
农业协定规定需要削减承诺的“黄色”政策包括下述范围:
(1)价格支持;(2)营销贷款;(3)面积补贴;(4)牲畜数量补贴;(5)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6)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
由于需削减的国内支持种类繁多,要对其进行削减,首先必须确定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在《农业协议》中,这一标准被称为综合支持量(the total 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AMS)。综合支持量是指为支持农产品生产者而提供某种农产品,或为支持农业生产者而提供给非特定产品的年度支持水平,一般用货币单位来表示。
国内支持的削减是以基期(1986-1988年)的综合支持总量为基础实施的,根据《程式》的要求和有关承诺,发达成员应在6年(1995-2000年)的实施期内以每年均等削减的公式将综合支持总量削减20%,发展中成员应在10年(1995-2004年)的实施期内以每年均等削减的方式将综合支持总量削减13.3%,最不发达成员则可继续维持基期的综合支持总量,免于做出削减承诺。各成员应按照上述削减比例要求确定实施期内每一年的年度综合支持总量承诺水平以及实施期结束时的最终综合支持总量承诺水平,并写入各自减让表中。
案例:德国绿箱政策及相关农业补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作为经济效益低、风险性大的弱质产业,是很难得到资金支持和保护的。所以各国为了保证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性地位,都不同程度地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由于各国的自然、经济、政治及社会环境的差异,各国的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也不尽相同,其中欧盟模式是世界上三大典型模式之一(另两种是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而德国又是欧盟模式中的典型。
一、德国的绿箱政策
  目前,尽管德国农民的生产效率较高,每个农民供养了124个消费者,但这种效率不足以使德国的农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因此还需政府反哺。德国农业税收约占全部税收的1.7%,农业投资却占国家预算的7%。
2000年德国60万农民共从欧盟得到了122亿马克的补贴,德国各级政府又提供了151亿马克的补贴,分摊到每个农民头上,人均高达4.5万马克。据统计,德国农民的平均年收入不过是6.3万马克,换句话说,德国的农民其实是靠政府养着。这种补贴还只是直接的农业投入部分,用于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费用还不计在内。
同其他欧盟成员国一样,德国的补贴制度是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框架下运行的。1992年和2000年的共同农业政策大幅度改革,使得德国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对农业的主要补贴形式不再实行与产量挂钩,改为依据不同作物的面积补贴和对牲畜的头数补贴,以及休耕地面积补贴,并越来越紧密地和环境、食品安全、动物福利等因素相联系,其绿箱政策的属性越来越强。
二、 主要做法和典型案例
  1.环境保护补贴   德国政府注意农业环境的保护,对于在农业生产中采取了一定的方式,使得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则通过给予一定的补贴给予鼓励。环境保护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参加,至少5年,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具体又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
(1)生态农业。整个农场的生产活动必须全部按照生态农业的标准,也就是说,既包括种植业,也包括畜牧业,所有产品要符合生态农业标准,并贴生态食品的标签。
(2)粗放型草场使用,包括将耕地变为粗放使用型草场。要求的条件是:草场载畜量不超过每公顷1.4大牲畜单位,最少不少于0.3大牲畜单位;大幅度减少肥料和农药施用量;不转变为耕地。
(3)对多年生作物放弃使用除草剂。多年生作物包括各种水果和葡萄等。
在德国从事生态农业每公顷土地每年可以得到450马克的补助。德国近几年的生态农业发展迅速,除了生态农业协会,德国还有生物农业协会和有机运动联盟,生态农场、生物农场和有机农场,虽然名称有所不同,但实质上差异不大。目前,在德国从事生态农业的农场已占到全国农场总数的10%以上,市场食品销量占30%以上,品种多达3000多种。
在德国的一些州,如果参与环保项目还可以得到另一份补助。州农业局的任务之一就是核查申请有机农业种植的面积,落实补助金。目前有些州环保型土地已达2/3左右,农户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补助。农民得到各项补助费加起来,约占农业生产成本的70%左右。同时,德国还不断提高对农业环境措施的援助强度,原来没有明确支持办法的环境措施,如二氧化碳信用,这次明确了支持补贴,如能源作物每公顷45欧元,而且规定了最大面积为1500hm2。 hm2是面积单位(其中2为上标),表示公顷,一般用于土地面积的计算。其中h表示百米,hm2的含义就是百 米的平方(英文为square hectometer),也就是10000平方米,即公顷
2.种植业补贴、休耕补贴和畜牧业补贴
这是WTO允许德国等欧盟成员国对农民提供的直接补贴,又叫“蓝箱”补贴。WTO当初同意这一有争议的条款,目的是想借此遏制其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价格,但这一政策在相当程度上还是鼓励了农民多生产。迫于WTO的压力,德国等欧盟成员国对农民提供的直接补贴正在由“蓝箱”变为“绿箱”,即越来越紧密地和环境、食品安全、动物福利等因素相联系,与农民的环保工作如植树造林和清除环境污染等挂钩。
(1)种植业补贴。主要通过“作物面积支付”方式,依据符合补贴条件的作物种类和相应的可享受补贴的作物面积的数量来发放补贴。
可申请“作物面积支付”的面积是指部分或全部种植谷物、油料、蛋白作物和纤维作物的农地面积。有一个享受面积支付的基础面积数额,超过基础面积的部分也不能申请面积支付。以1989/91年的平均产量来作为享受面积支付的平均计算单产。  
 (2)休耕面积补贴。如果申请补贴的作物面积上的折合谷物总产量大于92t(吨)的话,该农场必须休耕至少10%的耕地;如果申请补贴的作物面积上的折合谷物总产量等于或小于92t的话,该农场没有强制性休耕义务,但可以自愿休耕。
由此,享受面积支付的农场就相应地分成了两类:有强制性休耕义务的农场和无强制性休耕义务的农场,后者又称为自愿性休耕的农场。
 (3)畜牧业补贴。可享受补贴的牲畜只有两类:牛和母羊。其他牲畜如马、猪、鹿、禽等均不能作为牲畜补贴对象。纳入牲畜补贴范围的农业补贴主要有6种:粗放化经营补贴、公牛补贴、母牛补贴、牛的屠宰补贴、补充款项补贴和母羊补贴。
3.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一种投资大、周期长、外部性强、直接和短期经济效益低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一种类似于公共物品的准公共物品,完全由私人提供极易造成供给不足。因此,德国政府通过财政直接投资的方式支持农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以补贴和贷款方式对农民实施的水利、道路、土地整治车农村基本建设工程给予资助。并且对不同的基础设施进行分类,按不同类型给予不同的补贴额。
4.农业科技投入、农村社会保障和农业保险补贴
  2000年的联邦预算对农业投入为110亿马克,主要用于农业科研和农村社会保障。目前每百万农业人口中有科研推广人员13人 (中国只有1人)。德国政府还在农村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进行农民和农民家庭的医疗、工伤、意外死亡和老年养老保险和统筹。该社会保障体系由农民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共同组成,如1996年农民支付了43亿马克,政府补贴70亿马克。到1995年1月,原民主德国所在州全部加入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整个德国形成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三、发展趋势
德国农业之所以能得到政府全方位的保护,除了农业本身的重要性外,还与农业利益集团强大而有效的游说大有关系。在德国,虽然农民只占总劳动人口的2.9%,但与农业相关的人口却占总就业的13%,面对如此多的选民,面对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的农产品,没有哪个政党敢掉以轻心。同时,德国农民还同欧盟其他各国的农民组织起跨国的农民协会,通过种种形式向欧盟及各成员方的决策者施加影响。
因此,德国的农业补贴今后不会削减太大。由于农业补贴的总量削减不大,随着不符合WTO规则的农业补贴的减少,德国农业的绿箱补贴将会迅速增加。也就是说,为了保障人们生存与健康的食品供给、维护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本国乡村建设与发展,德国始终对本国农业发展、农民收入采取高保护的政策,在WTO农业规则的约束下,改变的仅仅是农业补贴的方式。
四、出口补贴规则
《农业协定》第9条第1款规定了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类型:
(1)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根据出口实绩而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
(2)以低于同类农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将非商业性政府库存出售给出口商;
(3)政府财政资助的出口(无论是否涉及公共账户的支出);
(4)农产品的出口营销补贴(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例外);
(5)出口农产品的国内运费补贴(发展中国家成员例外);
(6)对出口产品中所含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以上六种出口补贴之所以被特别列明,是因为他们受《农业协议》项下削减承诺的约束。
《农业协议》出口补贴纪律:
(一)一般纪律
《农业协议》关于出口补贴的一般纪律主要涉及两类农产品和两类出口补贴。
(二)削减承诺
(一)一般纪律
《农业协议》关于出口补贴的一般纪律主要涉及两类农产品和两类出口补贴。两类农产品分别是指减让表第四部分第2节的出口补贴预算支出和数量削减承诺中列明的农产品(以下称“列表产品”)及减让表该节中未列明的农产品(以下称“未列表产品”)。两类出口补贴分别是指《农业协议》第9条第1款所列的六种出口补贴和除此之外的出口补贴。不同农产品和不同出口补贴的纪律是有差别的。具体而言,第9条第1款所列的出口补贴只能向列表产品提供,并受制于削减承诺,而不能向非列表产品提供;第9条第1款所列之外的出口补贴可以向所有农产品提供且理论上不受削减承诺的约束,但此类出口补贴不得以规避出口补贴承诺或产生规避出口补贴承诺威胁的方式实施。
(二)削减承诺
在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中,美国极力主张彻底废止出口补贴,而欧共体则只能接受有限的削减,最终的妥协方案主要包含两项基本准则,即:(1)对于在基期(1986-1990年)内未接受出口补贴的农产品,今后亦不得提供出口补贴;(2)对于在基期内接受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允许有关国家继续对其提供出口补贴,但补贴水平逐步削减。与关税减让一样,出口补贴削减承诺是根据《程式》的要求确定的,承诺结果则直接写入各成员减让表。
在具体削减指标方面,根据《程式》的要求和各成员的承诺,发达成员应在实施期(1995-2000年)内将减让表中所列的每一种或每一组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预算支出在基期水平基础上削减36%(第一年至少削减6%,其余各年均等削减);同时将得益于出口补贴的上述每一种或每一组农产品数量在基期水平基础上削减21%(第一年至少削减3.5%,其余各年均等削减)。发展中成员的相应削减比例为发达成员的2/3,实施期为10年(1995-2004年)。最不发达成员则可继续维持基期出口补贴水平,免于削减。依照上述削减要求确定的实施期内每年的出口补贴承诺水平一并列入减让表中,该承诺水平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成员方的实际年度出口补贴水平不得超过此承诺水平。
第2节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规则
长期以来,国际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一直受《多种纤维协定》的双边配额限制,乌拉圭回合第一次把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WTO达成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ATC)推动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
一、国际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问题
纺织服装业是一个具有世界规模与影响的重要传统产业。
从世界经济发展 工业化
对于发达国家
对于发展中国家
对于世界贸易
对于多边贸易体制
思政讨论: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为什么不肯在织协议上签字而用配额来管制出口?纺织品协议的最后出台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什么矛盾?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各种手段,形成了以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和《长期安排》及其以后的《多种纤维协定》为框架的纺织品配额管理体制,把纺织品配额制度合法化、制度化。
1991年12月30日,经过反复磋商,乌拉圭回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谈判终于达成协议,供有关各方一揽子接受。《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原计划于1993年1月1日起生效。后因乌拉圭回合于1994年4月5日才结束,所有该协议在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二、协议结构与适用范围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宗旨是强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和纪律,通过协议的制定和逐步实施,促进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逐步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系,推动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
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规则,适用产品范围,一体化进程,过渡性保障措施,反规避条款,纺织品和服装的市场准入,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等。
三、一体化进程
一体化进程是指有关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逐步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过程。《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就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一体化进程规定了详细的时间表和具体方法。
(一)数量限制的通告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之前采取的有关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数量限制措施,如果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后仍将继续保持,则采取此类数量限制的成员方应在协议生效后的60天内将有关数量限制的程度、增长率和灵活性规定等详细情况通报纺织监督机构。该条款对纺织品监督机构负责向所有成员方通告的责任、各成员方在对有关情况持有不同意见情况下如何提交意见做出了规定。
(二)一体化的比例要求和时间表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6、8款的规定,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回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体化的进程安排分阶段完成。以《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定为基础,用10年的时间,分四个阶段(详见下表),逐步取消数量限制,同时加强纪律,最终实现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一体化。
(三)追加配额增长率
(三)机构与争端解决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8条规定由WTO的货物贸易委员会设置一个纺织品监督机构(TMB)。该机构可以发挥监督、调解与准司法作用,由1名独立主席和10名成员组成。
纺织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审查成员方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包括各成员方实施的纺织品与服装的贸易自由化方案,以及采取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等,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各成员方应尽量全面接受这些建议,如不接受应说明理由,经纺织品监督机构再审议后,再次提出相关建议;如仍未解决问题,有关成员方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
四、其他规定
(一)反舞弊条款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5条规定,对转运、改变线路、假报原产地和伪造官方文件等舞弊行为,各成员方应充分合作解决。
(二)过渡性保障措施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规定,过渡性保障措施是指某项纺织品或服装的配额限制取消之前,若进口方证明该产品进口数量剧增,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并且自单个国家的进口出现急剧和实质性的增加,则可针对该出口方采取保护性措施。
(三)机构与争端解决
思政案例:2005年中欧、中美关于纺织品贸易摩擦
人们普遍认为2005年全球纺织配额的取消对中国纺织业是一次新的发展机遇,中国纺织品服装从此可以自由进入所有国家市场,有了更大的市场空间。但更应看到的是,在国际纺织品市场供大于求的总趋势下失去配额的限制,预示着国内出口价格竞争将更趋激烈,企业利润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压。
同时还应引起重视的是,全球配额取消后,阻碍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因素仍然存在,如关税、贸易救济措施和各种非关税措施仍将继续发挥作用,而2005年中欧、中美关于纺织品服装贸易协议的相继签订,则意味着欧美新的出口设限随之而来。
中国纺织业具备强大竞争力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和出口国,我国棉纱、棉布、丝织品、针织品、毛织物、服装、化纤等产量均居世界首位。1990年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为168.9亿美元,占全球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的7.95%,到2008年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增加到1852.3亿美元,约为1990年出口总额的11倍之多,占全球纺织品服装出口市场份额也上升至30.3%。
2005年1月1日起统治世界纺织品市场长达五十年之久的配额体制被全面取消,中国纺织业将之视为利好消息,但是这也引起了其他一些国家的极度恐慌。2005年初,美国纺织业制造协会日前推出一份名为《中国威胁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分析报告,认为配额取消之后,中国这类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份额2005年会达到44%,2006年将达到71%。美国制造业者极力宣称中国将“破坏”美国的纺织业。美国行业工会也来助阵,声称在过去的3年内,美国的纺织业已经失掉了35万个工作岗位。
而事实上,2005年第一季度,中国纺织品出口224亿美元,增长19.1%,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了5.6个百分点。但是,从单个纺织品出口市场来看,该季度对美国出口的纺织品为35亿美元,增长70.5%;对欧盟出口39亿美元,增长48.3%。基于这种高幅度的增长,2005年4月4日,美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棉制裤子、棉制针织衬衫、棉制及化纤内衣等三种纺织品自主启动保障措施程序。2005年4月6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华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行动指南》,对中国纺织品制定了不同程度的年增长率,实质上与配额体制无异。
美欧的这些限制措施遭到中国的强烈反对,因为第一季度的数字是在多年封锁后突然放开的一种必然现象,它是多年配额扭曲的结果,并不代表中国纺织品的真实冲击力。另外,中国指责美欧许多做法并不符合“纺织品特保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条件与程序,而美欧则坚持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可以加诸这样的限制。于是,中国政府与欧盟、美国政府开始了漫长的谈判协调历程。
中国与欧盟、美国分别于2005年6月和11月达成了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双边谅解备忘录。中欧双边谅解备忘录规定,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十类纺织品终止调查;中欧双方同意,在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底期间内,对上述十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照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欧盟承诺在2005—2007年期间,对于上述十类产品之外的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报告书》第242段条款;2008年,对所有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第242段条款。
依据中美双边谅解备忘录,中美双方同意在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制裤子等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包括11个类别服装产品和10个类别纺织产品,其中16个类别为2005年一体化产品,5个类别为2002年以前一体化产品;上述产品2006年增长率为10-15%,2007年增长率为12.5-16%,2008年增长率在15-17%。
讨论
1、中美、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的根源是什么?中美、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反映了美国和欧盟的什么政治意图?
2、2005年纺织品全球配额取消后,中国的纺织品为何不能自由进入欧美市场?
3、你认为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前景如何?
第3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为《TRIMs协议》)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制定和实施的第一个与国际直接投资措施有关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成果,对于日益繁荣的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有重大影响。
(一)投资措施
投资措施(investment measure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投资措施是指资本引进国(即东道国)为贯彻本国的外资产业政策,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世界贸易组织所指的投资措施仅限于狭义的投资措施,即东道国的投资措施。需要指出的是,通常意义上的投资措施,不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都是针对国家行为,不包括投资者本身所采取的各种投资措施。
(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在投资措施中,有些投资措施与贸易的发展并无关系,而另一些投资措施则与贸易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是指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的投资措施。
二、TRIMs协议内容
(一)协议结构
《TRIMs协议》由序言、9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基本条款包括范围、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通知和过渡性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和争端解决、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议。
(二)适用范围与原则
《TRIMs协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三、《TRIMs协议》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
(一)东道国政府引进外资的限制性投资措施
(二)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1.违反国民待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1)当地成分要求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限度的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具体表现是,规定有关国产品的具体名称,规定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的数量或金额,规定企业在生产中必须使用的有关国产品的最低比例。
(2)贸易平衡要求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或金额,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为限。
2.违反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1)限制进口
这种措施有与贸易平衡要求相重叠的部分,但其主要是从进口限制角度上规定的。
(2)外汇平衡要求
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获得外汇的水平内。
(3)国内销售要求
规定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限制企业出口销售其产品。
四、TRIMs协议实施
(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待遇
《TRIMs协议》序言指出,协议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贸易、发展和财政的特殊需要。”
(二)通知与过渡期安排
《TRIMs协议》第5条对各成员方取消各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具体期限、步骤和方法作了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90天内,各成员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与《TRIMs协议》不一致的投资措施。
发达国家成员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2年内取消这些措施,发展中国家成员在5年内取消这些措施,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7年内取消这些措施。
(二)通知与过渡期安排
为了保持各国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不使取消投资措施前已有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成员方对在过渡期内的新投资仍应适用原有的投资措施,但这里的适用应符合相关条件。
(三)透明度要求
每一成员方应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通报其刊载有投资措施的出版物。
每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索取有关资料的请求应给予同情和考虑,并且对另一成员方提出的有关投资措施的磋商请求应提供充分的协商机会。但是,对于那些一经公布将有碍法律的执行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资料,成员方有权不予以公布和通报。
(四)例外条款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所有例外,可酌情适用于《TRIMs协议》。
(五)机构与争端解决
(五)机构与争端解决
根据TRIMs协议第7条规定,设立一个对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方开放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管理和监督协议的实施与运作,并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有关的年度报告;(2)向各成员方提供有关该协议运作和实施的任何事项的磋商机会;(3)履行货物贸易理事会指派的其他职责。
根据TRIMs协议第8条的规定,与协议实施有关的争端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案例1
思政讨论
1.中国新负面清单管理有哪些内容创新?中国利用FD取得了哪些成就?
2.习近平的新对外开放思想的主要内容和上海的进口博览会对中国有什么影响?
【思考题】
1.国内农业支持的三种措施的含义是什么?
2.什么样的出口补贴措施受到消减承诺的约束?
3.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如何自由化?
4.如果发现非法转口纺织品,应如何处理?
5.为何把《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叫做阶段性协议?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主要集中在哪些产业?
7.请列举并说明违反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和国民待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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