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新议题 课件(共64张PPT)- 《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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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新议题第1节 环境保护新规则第2节 竞争中立规则第3节 劳工权利新规则第4节 数字贸易新规则第5节 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规则【学习目标】  近些年来,多边或区域贸易与投资规则的谈判,除了传统的贸易投资议题外,还涉及到许多新的议题,如环境问题、劳工问题、国有企业与竞争政策问题、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问题、知识产权新问题、服务贸易新问题、监管一致性、反腐败问题、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问题等。本章主要对前面各章较少论及到的那些新议题作些专题介绍。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新规则《巴黎气候协定》的主要内容;■了解竞争中立新规则的主要内容;■了解劳工权利新规则的主要内容;■了解数字贸易新规则的主要内容。■了解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第1节 环境保护新规则一、国际环境保护规则的演变历程1972年6月5日在瑞典德哥尔摩召开“第一届人类环境大会”,《人类环境宣言》经过大会的认定而成立,标志着世界环境保护法的诞生。随后1975年在贝尔格莱德首次以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核心的《贝尔格莱德宪章》阐明了环境教育的目的、对象和指导原理。第一次环境教育政府间会议于1977年在苏联邦格鲁吉亚共和国的第比利斯开幕,通过了《关于环境教育的第比利斯政府间会议宣言》和《环境教育政府间会议建议书》。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并在同年3月21日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公约》规定附录I中国家(主要指工业化国家)对人为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负主要责任,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赠款或优惠贷款以支持其顺利履行公约,应对气候变化。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该议定书要求30多个发达国家在2008至2012年间,把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平均比1990年削减5.2%。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开始强制生效,然而美国这一次并没有加入。2015年11月29日,为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在法国巴黎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会议会议,在此基础上,巴黎气候大会于2015年12月12日通过了《巴黎协定》。在2016年4月26日,共有175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巴黎协定》,这一协定的签署必将对人类应对气候变化产生深远的意义。 二、环境保护规则的主要内容(一)《巴黎协定》《巴黎协定》的具体内容主要分为29条,可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1.目标“确保21世纪末,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另外,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而努力也写进了内容。”体现各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此外,该协定规定发达国家的减排具有强制性,协定并未对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提出强制性要求,但希望发展中国家尽可能践行其目标。2.能力建设“应当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的国家,以及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巨大的国家,如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所有缔约方应当通力合作,以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协定的能力”。3.法律约束力“《巴黎协定》规定,各方将以“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这种方式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模式,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该协定降低了法律约束力的生效条件,若有55个国家达成一致同意意见,协议就可立即生效。4.资金支持《巴黎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在2020年之前,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 亿美元应对气候变化情况,同时鼓励其他国家在自愿基础上提供资金支持或其他援助”。5.定期盘点机制“各国政府同意建立一个监督、测量和核实碳减排量的框架,增加各国减排的透明度,并从2023年开始每五年对减排和资金等承诺进行一次盘点,促进各国减排的决心”。6.透明度建设“为了建立互信机制并促进协议的有效执行,设立了一个关于行动和支持的强化透明度框架,要求缔约方定期汇报温室气体减排进展,定期编写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国家清单报告”。7.损失和破坏机制协定承认有必要推动与气候变化负面影响有关的“损失与损害机制”,《巴黎协定》的“损失和破坏”内容,主要是指对于由气候变化引发的灾难,不少岛屿国家面临海平面上升的危险,希望世界各国承认他们所面临的威胁,但协议特别备注“这并不意味着责任界定或赔偿”。8.巴黎协定的新处所在《巴黎气候协定》与以往的气候协定相比存在着以下几方面不同和进步之处。(1)降低了生效门槛(2)打破了自上而下的减排模式(3)取消了资金援助的法定义务(4)涵盖范围更广及减排力度更大(二)TPP中环境规则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以下环境规则:首先,成员须遵守更高标准且可执行的环境保护责任,如果成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或义务,则相应的与环境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应与TPP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如传统货物或服务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相同。其次,成员须承诺有效地执行本国国内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所达成和签署的多边环境保护协定中的有关规则,并承诺不会出于鼓励贸易或吸引投资的目的,而放弃或降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责任与义务。第三,建立一种公众与政府有效沟通的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如果公众认为成员政府违反了其应遵守的环境保护责任,则可以直接向成员政府提出申诉,并要求成员政府对相关申诉给予回应。第四,与其他贸易协定相比,TPP在保护自然资源领域做出了新的努力,达成了关于野生动物贩卖与走私、非法伐木、非法捕鱼等保护动植物生态环境方面的新条款。案例讨论:面对“碳达峰、碳中和”中国企业应如何作为碳达峰是指我国承诺到2030年之前,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峰值不再增长并开始逐步降低。碳中和则是指企业、团体和个人应测算在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总量,通过增加绿化、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方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60年之前实现二氧化碳的“零排放”。根据《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O2)、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等。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中,二氧化碳比重最大,约占能源排放量的90%,影响最为重要,因此减少碳排放的重点应当主要以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企业生产活动的快速扩张,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呈现上升趋势。根据IEA(国际能源署)的数据,我国二氧化碳总体排放量从2005年的54.07亿吨增长到2019年的98.09亿吨,增长将近一倍。根据世界银行统计,2005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到2016年,中国碳排放占世界总排放量的29%。可见,我国减排任务任重道远。我国历来重视和强调节能减排,早在2006年就提出了节能减排的的目标和任务。经过多年的努力,减排任务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碳排放量大大减低。虽然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仍较高,但也在控制碳排放、实现绿色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方面,二氧化碳排放增速明显放缓。2005—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年均增速约达8%,2011—2015年下降至3%,2016—2019年进一步下降至约1.9%。另一方面,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逐步下降。根据IEA数据的测算,中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从2005年的2.9吨/万元逐步下降到2019年的1吨/万元,降幅约60%。这些进展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能源结构的不断调整。近年来,中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低碳化、清洁化趋势。2005—2019年煤炭消费量比重从72.4%下降至57.7%,共下降14.7个百分点,天然气消费量则从2.4%提高到8.1%,清洁能源(一次电力及其他能源)消费量从7.4%提高到15.3%,合计占比提高13.6个百分点。在2021年两会上,我国提出了“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和任务,这是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更高层次要求,是高瞻远瞩的长期发展战略。我国各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开拓新技术新方法,加速企业转型,优化产业结构,积极落实相关领域改革工作,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入手,全面实现绿色生态化产业链发展模式。讨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对我国企业发展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有何意义?我国各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如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第2节 竞争中立规则一、竞争中立的定义最早提出竞争中立概念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所谓的竞争中立指的是一个国家政府的商业活动不能因为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当前推行竞争中立政策的路径主要有澳大利亚、欧盟和美国三种模式。二、主要国家对竞争中立规则的规定(一) 澳大利亚对于竞争中立的规定1.基本法律规范    澳大利亚对竞争中立在1996 年发布的《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中将其定义为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不得因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有企业竞争者所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具体内容包括:(1)税收中立;(2)信贷中立;(3)政策中立;(4)合理的商业回报率;(5)合理的成本分配机制。(二) 欧盟有关竞争中立规则的规定1.竞争中立的定义欧盟对于竞争中立定义是指对从事具有普遍经济利益服务意义的企业、拥有特别或专有权利的企业制定确保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体现在《欧洲联盟运行条约》 第106条的规定。欧盟由此将竞争中立原则融入到了适用各成员国的欧盟竞争法中,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处理成员国的国有企业经济活动,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法手段违反竞争中立原则。2.竞争中立的总体规定欧盟推进竞争中立的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平等竞争以保护内部市场的竞争活力。欧盟推行竞争中立的总体原则是:政府居于中立地位,努力营造无差别待遇的公平的竞争氛围,不偏不倚地对待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3.竞争中立的具体措施(1)平等对待(2)“透明度审查”(3)政府援助控制(三) 美国关于竞争中立规则的规定  美国是继澳大利亚、欧盟后在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着手在国际层面上推行竞争中立原则。2011年美国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在许多场合中提出了竞争中立,按照他的说法,竞争中立是指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市场上竞争的公平性,国有企业不应该享有政府赋予的优于其市场竞争对手的优惠政策,政府也要变更思路转而实行税收中立、债务中立和监管中立等。奥巴马政府积极支持并且推进经合组织的竞争中立框架形成,并且在不同的国际组织中推动竞争中立。在美国主导推动下,竞争中立规则被纳入到 TPP 中,并被逐步细分成税收中立、债务中立、规则中立等内容,尤其是针对中央政府管控的国有企业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制。三、竞争中立规则产生的原因1.发展中国家国企的迅猛发展成为推动发达国家提出“竞争中立”规则的诱因2.发达国家欲重新掌控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是其积极构建多边“竞争中立”规则的另一重要动因  四、竞争中立规则对我国的影响  1.在双边领域,美欧已经开始贯彻其竞争政策的理念。在多起对华反补贴调查中,不仅将我国的国有企业视为政府补贴的受益者,而且视其为 “公共机构”。在反补贴调查中将我国的国有企业视为“公共机构”后,直接导致我国生产企业只要从国有企业购买过原材料或设备或者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过贷款,都有可能构成财政资助,从而被采取反补贴措施。2.为我国国有企业 “量身定做” 的规则,很可能成为一条变相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极大地增加我国企业 “走出去”的成本。此外,该规则也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制度构成直接的挑战。然而,竞争中立一些理念和制度安排,如约束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行为,推行规则中立,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国有企业透明度等,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政策调具有促进意义。我国要利用好外部压力,继续推动国有企业和产业补贴政策改革。案例   澳大利亚竞争中立PETNET 案【案例背景】竞争中立要求政府商业活动相较其私营部门竞争者不应仅由其公共部门属性而获得净竞争优势。澳大利亚各级政府都有其独立的竞争中立政策和执行机制。联邦层面,由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投诉办公室(AGCNCO)接受同业者投诉并处理。最近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投诉办公室(AGCNCO)受理了一份由Cyclopharm 公司提起的投诉 ,其认为澳大利亚政府企业核科技组织(ANSTO)的全资子公司 PATNET 公司未按竞争中立要求行事。投诉人及其子公司生产正电子成像术(PET)放射药剂,用于探测和确定癌症、脑神经障碍和心脏病的位置、程度和发展阶段。PATNET 公司使用两处粒子回旋加速设施生产一种更为常用的放射药剂FDG。投诉人诉称,ANSTO违反竞争中立的事实是: 一是在产品价格上未完全体现其成本,二是未能产生可接受的商业回报率,三是PETNET是因为价格补贴才能够保证在新南威尔士公立医院的药品招标成功。此外,由于ANSTO的垄断地位,也阻碍其他粒子加速设施的私人经营者投资其他机构。最后,还质疑ANSTO在招标合作伙伴时程序透明度问题。【双方争辩焦点及AGCNCO的裁决】1.关于招标行为透明度投诉方认为,ANSTO 在进行特许安排时并未经过公开审查程序和透明度投标程序。ANSTO 最先把PET 放射药剂引入澳大利亚,但后来退出市场。2006年,ANSTO 在接触几家国际回旋加速器供应巨头后,选择与西门子以特许安排方式合伙设立PETNET重新进入新南威尔士市场。投诉人在投诉中质疑此选择过程缺乏透明度。ANSTO认为,他们在决定过程中考虑到西门子是唯一持有生产FDG可信技术且方便ANSTO进入国际PET网络并能获得相应许可的公司,另外交易条件也最优越,因此不需要公开招投标过程。但投诉人仍认为,价值数百万的交易不应不经过公开复核或投标程序。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投诉办公室(AGCNCO)意见:竞争中立政策并未直接着眼政府主体商业决策过程的透明度问题,只要政府企业不依赖因政府所有性质而获得竞争优势,那么决定与谁交易并不构成对竞争中立的违反。2.关于定价是否反映全部成本1996 澳大利亚竞争中立声明中叙述:机构应保证价格反映从事该商业活动的全部可归属成本。投诉方称PETNET的产品定价未完全反映成本,因为某些成本因为 ANSTO 的政府属性而不需支出。ANSTO 辩称,PETNET 所有的核心成本,如销售、营销、物流支出都由商业收入支付,向PETNET提供包括提供水电、房屋租赁等支持也通过一项商业化安排集中收费。ANSTO 每年都会复审此项安排,并保证18%的利润率。此外,已有相当部分的PETNET支持服务由外界承包商承包,而导致选择市场价支付相应成本。所以,由于ANSTO市场化地收取相应费用,PETNET的成本支出符合竞争中立的要求。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投诉办公室(AGCNCO)赞同这一点,认为ANSTO的做法不构成对竞争中立的违反。3.关于债务中立问题  政府企业有可能因可以较低成本借贷而享有竞争优势,因此竞争中立政策要求当通过澳大利亚政府预算借贷,或借贷时利率反映的是政府而非私人机构还贷风险两种情况时,债务中立应适用。投诉方认为PETNET 借贷时并未依照商业银行利率,ASNTO 提供了PETNET向其贷的四笔款的明细和条款。但因为贷款在已经转成了对PETNET 的股权投资,因此,ASNTO 问题就不再是债务中立,而成为是否符合商业回报率的要求。4.关于商业回报率问题为符合商业回报率的竞争中立要求,政府企业应设置一定的投资回报目标并证明商业活动可以达到目标。投诉人认为 PETNET 并未按预设的时间在十年的投资回收期内达到可接受的商业回报率。但即便是在普通私营企业,在短时间内内商业回报率也不一定能够完成,因此,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回报率目标达成的合理时间范围的确定。ANSTO 原本预设的目标回报率,因投资额减少、市场情况和交易条件发生改变而调整到了13.8%左右,然而,在关于ANSTO 向PETNET提供的1722.8万美元的投资的内部盈利率却显示10年内内部回报率只有5.3%左右,远低于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更不用说达到目标回报率。本案中,AGCNCO 在分析双方提交的材料后,对PETNET的商业回报率及期限作出了自己的预估,即15年内商业回报率应当是9.2%左右,PETNET并未达到。因此,可以认为在此项下,PETNET构成了对竞争中立政策的事前违反。5.关于规则中立问题ANSTO 认为他们比其竞争者反倒面对更多规则的限制,本案中,私营企业和公营企业要遵守不同的法规,因此,PETNET 反倒面对更多的各种费用,例如,更高昂的许可费、注册登记费等。竞争中立政策要求公营企业和其私营部门竞争者遵守同样的法规,并因此承担同样的成本。AGCNCO认为,PETNET是为州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反而需要比其竞争者支付更高的专利许可,费,可认为其因其公营属性承担了竞争劣势,AGCNCO 建议,此劣势可以通过在商业回报率的计算中增加经营成本基点来中和。但是此成本调整并不会实质性影响PETNET达到商业回报率的能力。  第3节 劳工权利新规则一、劳工标准的提出(一)国际劳工标准  目前,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简称ILS)的定义还未统一。一般是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简称ILO)通过的应对全球范围劳工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事物的各种原则、规范,它们形成了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核心的一套国际劳工制度。 在核心标准中,有一些包括劳工的最基本权利通常被称为“核心劳动公约”,或者“基础劳工权利”。核心劳工标准至少涵盖了有关强制或强迫劳动问题、结社自由和对组织权利保护、组织和集体议价原则运用、男女平等保障、禁止歧视行为、最低就业年龄等方面的公约。这些基础的劳工权利主要体现在8项国际公约(1992年定义的7项,再加上1999年通过的第182号公约)中,这8项公约为:1930年的《强迫劳工公约》 (Forced Labor Convention)(第29号);1948年的《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 Convention)(第87号);1949年的《组织权利与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Right to Organiz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第98号);1951年的《同酬公约》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第100号);1957年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r Convention) (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Discrimination(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Convention](第111号);1973年的《最低年龄公约》 (Minimum Age Convention) (第138号);1999年的《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r Convention)(第182号)。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ILO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有139个国家批准了包含核心劳工公约的八项基本条约,只有3个国家(马绍尔群岛、帕劳、图瓦卢)对核心劳工公约所包含的八项基本条约一条也没有批准。(二)社会责任标准社会责任标准也被称为SA8000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International Standard,简称SA8000标准),它是由总部设在美国的民间非政府组织SA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推出的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该标准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宪章(ILO宪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等相关文件而制定,包含童工、强制雇佣、健康与安全、自由的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和报酬等九个方面的内容。SA8000标准的出现反映了近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通过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认证证书,以表明该企业生产的生产经营完全符合标准的要求,企业遵守了社会责任,切实保护了劳工的应有权益,如果企业达不到劳工保护标准,别国就可以以该国没有达到国际劳工标准为理由禁止该国某产品的进口以保护本国工人的权益,所以SA8000标准被称为蓝色贸易壁垒。   SA8000标准初创于上世纪的90年代末期,并在2001年底完成了第一次全面修订最终形成了SA8000:2001版本。截至2015年6月30日,全球已经有来自72个国家3751个企业获得认证。案例  中国产品出口遭遇SA8000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是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英文简称,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的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由于其认证内容涉及劳工生产、生活条件,因此是一种重要的劳工标准。SA8000规定的标准对我国多数出口企业来说目前还很难达到,就连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也不易完全达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有多达8000多家企业被外国企业诉求通过SA8000标准。中山市一家500人左右的鞋厂因为没有达到当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曾被客户停单两个月。广东一家台资鞋厂发生女工中毒事件,国外客户闻讯后全部撤单。重庆一家化工公司向一家跨国公司出口化工产品,这家跨国公司就先后两次派人进行社会责任审查。请问:SA8000会否成为“把人权问题与贸易结合起来,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目的”的非关税壁垒吗?中国的企业如何应对? 二、各贸易协议中的劳工权利新规则  (一)多边协议的劳工标准从 GATT 临时适用到 WTO 成立后的多哈部长级会议,将劳工问题纳入到 GATT/WTO 法律框架的呼声从未停止过。劳工问题作为不上议程的议题将来也不可能离开 WTO 谈判桌。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不可调和的矛盾使近期的 WTO 不可能讨论任何有关劳工标准的问题,但是带有基本人权特征的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概念的提出及国际组织的善治要求使 WTO 不可能完全回避劳工问题。TPP劳工问题的规定主要见于TPP 的第十九章,共15 条,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1.劳工权利TPP 与以往含有劳工条款的双边或区域性贸易协议类似,主要引用国际劳工组织( ILO)所确定的全部核心劳工标准,包含最低工资、最低工作时间、职业健康与安全、必须保障劳工工人集会、结社和游行的自由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废除童工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2.不减损规则不减损规则是指各缔约方不得通过弱化或降低本国劳动法律确定的保护措施来鼓励贸易与投资,也不得以放弃或减损、或提供放弃或减损其劳工法律的方式影响各方之间的贸易或投资。3.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TPP谈判过程中争议最大的一部分,TPP第19章第五条规定,不遵守规定将面临贸易制裁。败诉的国家可能面临暂停关税优惠等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其次,TPP协议中19章还说明了其他的辅助条款,比如第六条中,条款确定禁止进口具有强制和强迫劳工成分的产品。TPP规定,各缔约国有权且应该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组织部分或整体含有强制和强迫劳工成分的产品。  第8、9、14和15条大部分都在强调,协议文本中的劳工条款的内容必须被公共知晓,即每个国家都应将劳工条款的内容公之于众,并且在该过程中积极地接受公众的意见,建立反应公共意见的机构。 第10条和11条涉及缔约国之间的合作性的劳工对话,强调缔约国对方可以选择该方法解决大部分的劳工问题。 第12条和第13条建议设立缔约国之间的联络方法和劳工理事会(Labor Council)。(二)双边或区域贸易投资协定的劳工标准很多国家通过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将劳工标准纳入贸易合作之中,将促进自由贸易和遵守劳工标准结合起来。1.美国美国是倡导将贸易与劳工标准相联结的先行者。第一个明确规定了劳工权益保护的协定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附属协议的《北美自由劳工合作协定》(NAALC),NAALC是第一个详细规定了劳工标准的协定。NAALC规定各成员国承诺要有效地执行本国的劳工法,并规定了不同于ILO规定的核心劳工标准,它们是: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集体谈判权、罢工的权利、废除强迫劳动、保护童工及少年、最低雇佣标准、消除就业歧视、男女同工同酬、预防职业伤害和疾病、职业伤害和疾病的补偿和对于移徙工人的保护11项内容。美国2012年范本关于劳工权的规定:2012年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工权益的保护。在第十三款对投资和劳工进行了规定:(a)劳工有权组织工会或组织其他社团;(b)承认劳工享有集体谈判权,并保障此项权利的行使;(c)不得强制劳工从事劳动以及对其进行一切形式的强迫;(d)不得使用童工进行劳动并努力废除童工制度;(e)不得对劳工进行职业上的歧视以及在雇佣方面歧视劳工;(f)关于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可接受的工作条件。2.欧盟  欧盟逐渐在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他类型的国际贸易协定中纳入了劳工条款。截至2015年,欧盟签订并实施了28个自由贸易协定,包括被纳入“联系协定”(Association Agreements)和“关税同盟"其中6个自由贸易协定已经确定纳入了劳工条款:《欧洲与南非贸易协定》 、《欧盟与智利联系协定》、《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贸易协定》、《欧盟与加勒比论坛国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欧盟与秘鲁/哥伦比亚综合贸易协定》。2006年欧盟提出新的全球贸易战略,着手实施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将其作为多边贸易机制的补充。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的创新之处就是采取统一范式,设专章“贸易与可持续发展”对劳工问题进行规定,强调在贸易与可持续发展方面达成新的承诺,遵守核心劳工标准,并纳入特定的类似规定,形成了独特的模式。2011年生效的《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是欧盟签订的第一个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第13.4.3条对劳工标准作了详细规定,“依据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应承担的义务及其在1998年《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下的承诺,缔约方承诺在其本国的法律和实践中,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劳工基本权利的相关原则,即结社自由及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和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三)劳工标准的特点与趋势1.劳工标准的特点美国FTA中劳工标准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侵略性二是与ILO核心劳工标准的内容和范围存在较大差异三是规定全面具体。欧盟具有如下的显著特征:一是欧盟在不同时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劳工标准互不相同,劳工标准保护水平也依各国有所区别。其劳工标准既与国际劳工组织确立的核心劳工标准不完全一致,也与欧盟共同体市场内部的劳工标准不相同;二是欧盟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趋于范式化,是其实施新的全球贸易战略的具体体现;三是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多为促进性款,不具执行力,且明确拒绝采用贸易制裁方法解决劳工争端,旨在协调欧盟的全球经济政策。这些特征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同意原则和缔约自由原则,但更多凸显的是欧盟的价值观和其全球贸易战略的意图。TPP 劳工标准的最大特征是具有可强制执行力,适用磋商基础上的强制性争端解决制,以贸易制裁或经济制裁为后盾,这意味着任何劳工争端最终都会延伸为贸易纠纷问题。2.劳工标准的发展趋势在过去的20年里,劳工标准被自由贸易协定采用的频率越来越大,不仅数量在增加,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如前所述,采用劳工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从1995年的4个上升到2013年的58个,实现了数十倍的增长。这些自由贸易协议中的40%的条款包含劳工条款保障实施机制,此类协定多是美国、加拿大制定的,其余60%的劳工条款中是倡导性的,多为欧美、新西兰及南非国家所制定。劳工标准的提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鉴于导致劳工标准大量进入自由贸易协定的因素会持续存在,劳工标准进入自由贸易协定已成定势。案例专栏违反劳工公约标准的船舶被滞留【1】第一起: 第一艘因违反劳工公约标准的船舶在丹麦被滞留2013年9月3日,丹麦海事主管当局在丹麦·埃斯比约港ESBJERG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艘利比里亚籍近海供应船ALTANTIC CARRIER船上船员没有合同(上船协议),因此依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检查规定对该船做出了滞留的决定。这是第一个因违反劳工公约标准被滞留的案例。丹麦最大的海事工会的主席Ole Philipsen发表评论说:“我们很高兴看到丹麦海事主管当局已将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纳入了港口国检查的项目中。船员上船协议是个基础要件,这个合同应该是书面的,写明了船员的雇佣条件,比如工资、病假期间应享受的权利等。如果没有协议,就没人知道其中约定了什么。”随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于今年8月20生效,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已成为监督检查的一部分。据报道,丹麦海事工会Co-Sofart 的主席Ole Philipsen已在数次强调,自二战以来海事劳工标准对船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前,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未成为港口国检查的要求。ALTANTIC CARRIER的船东已对该缺陷做出整改,被允许继续在北海航行,驶往一个在建的风力发电场。【2】第二起:滞留船舶在加拿大据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报道,加拿大港口国检查官员在检查时发现一艘名为Lia M的船上没有船员上船协议(雇佣合同),违反了劳工公约的要求,最终做出了滞留的决定。这是自今年8月20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以来出现的第二起滞留。据了解,该船经加拿大港口过检查发现如下11项缺陷,与船员上船协议相关的4项、与工资有关的2项,与集体协议有关的1项,与紧急双向通信设备有关的1项,与防火门/防火隔离开口有关的1项,与海事劳工证书的1项,据此做出了滞留1天的决定。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船分会主席Dave Heindel发表评论说:“我们很高兴看到海事劳工公约开始行动了。这些都是严重违反船员权益的行为,但都得到了迅速解决。两起滞留案例对那些不满足劳工公约条件的船东是敲了个警钟,也是对那些尚未批约的国家再次给出了批约的理由。” 新疆棉花与人权问题案例从2021年3月25日开始,各种有关 H&M、新疆棉花、BCI 三个关键词的新闻开始爆发性的出现。昨晚的文章和后台留言里,很多人问这个事儿,因为整件事非常复杂,我在留言里很难跟大家解释。所以,今天我们逐一理清一下这件事。首先,关于 H&M 在中国的崩塌。( 从现在来看,说是崩塌毫不为过 )大概昨天早上 9 点左右,H&M 的集团官网发声明“禁用新疆棉花和相关外包工厂 ”,理由是新疆存在人权问题。此事是最近中国在外交上与欧美国家吵的非常凶的话题,说调查表明新疆人在遭受强迫劳动,并且被迫去种植棉花,一个个绘声绘色说的跟真事儿是的。这个指责是子虚乌有的,并且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具体原因我们下文会说。在 HM 发了这个事儿之后,共青团中央的微博直接开火。所谓“强迫劳动”“歧视少数民族”的谎言外交部已反复澄清事实和真相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所谓新疆存在“强迫劳动”“歧视少数民族”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外交部已在多个场合反复澄清事实和真相。2021年3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所谓新疆存在“强迫劳动”“强制绝育”等“侵犯人权行为”是个别别有用心的所谓学者和机构蓄意编造和散布弥天大谎,违背公理良知,中国人民强烈愤慨。法国作家维瓦斯在其著作《维吾尔族假新闻的终结》中也明确揭露了这些从未去过新疆的人在制造假新闻的阴谋。建议有关人士好好读一读这本书,认真了解什么是事实。2021年3月16日,赵立坚表示,所谓新疆存在“强迫劳动”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其目的是限制打压中国有关方面和企业发展。2021年3月18日,外交部举行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邀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多名干部群众,就德国人郑国恩的所谓涉疆“研究报告”,进行有力批驳。针对郑国恩在其报告中称,“教培中心存在强迫劳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发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介绍有关情况。伊力江·阿那依提说,郑国恩在所谓《“彻底改变他们,走向健康心态”:中国在新疆的政治再教育运动》报告中称:“教培学员被‘释放’到完全强制性的劳动形式中”“被强制安排到教培中心附近的工厂工作”,这是污蔑新疆教培中心强制学员劳动,侵犯学员人权,否定新疆教培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郑国恩在所谓《拘留营之外:北京在新疆的长期强迫劳动、扶贫和社会控制计划》报告中,“描绘”了教培中心实施“强制劳动”的详细流程:教培中心拘留→营地工厂或附近工业园区强迫劳动→家乡地区(或其他工业场所)卫星工厂强迫劳动。报告还列举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工业园区的相关案例,并称:“据说公司的所有工人都来自新和县教培中心,而政府提供了警察和特种教员,使工厂以‘半军事化管理’的方式运营。”郑国恩企图发布的关键信息是“公司的所有工人都来自新和县教培中心”,而来源却是“据说”。郑国恩在报告中没有对此做出任何解释、说明、备注。不难看出,郑国恩是一名靠猜测臆断、道听途说撰写报告的“行家里手”。2020年7月22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表示,所谓新疆“歧视少数民族”的谎言,真相是什么呢?那就是新疆始终把做好民族工作作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民族政策,贯彻中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切实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努力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共同繁荣发展,巩固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本不存在所谓“歧视少数民族”或“消灭民族身份”等情况。第4节 数字贸易新规则 一、数字贸易规则概述(一)数字贸易规则概念1.数字贸易的概念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美国和全球数字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中率先对“数字贸易”这一概念做出界定。数字贸易被定义为依托互联网传输为基础,以数字交换技术为手段,而实现的以数字化信息为贸易标的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模式,可以大量缩短从生产到终端用户之间的物流时间,降低生产和中间环节的营销成本,为企业创造了新的利润空间,可有效提高社会生产力。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既包括国内通过互联网传输产品和服务,也囊括了在国际层面利用互联网传输产品和服务。数字贸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数字化交付内容,如音乐、游戏、影像、书籍;二是社交媒体,如社交网络网站、用户评价网站等;三是搜索引擎,如万用搜索引擎、专业搜索引擎等;四是数字化交付内容,如软件服务、在云端交付的数据服务、通过互联网实现的通信服务、在云端交付的计算平台服务。2.数字贸易的特征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相对比,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数字贸易依托互联网技术,以数字交换技术为手段,以互联网通信为媒介,优化了贸易体制、简化了贸易流程,增加了贸易机会。第二,数字贸易对象多为知识产权密集型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知识、高技术、高互动、高创新的特征。通过不断创新的数字化贸易标的,实现供需双方的高度互动。第三,随着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社交网络等数字产品的不断涌现,拓展和扩充了数字贸易产品服务的种类范围,数字贸易形式不断增加。(二)数字贸易规则的演变WTO框架下对电子商务议题的研究始于1996年首届部长级会议,并且通过了《贸易与信息技术产品部长宣言》(ITA)。这份宣言由42个国家共同签署,其主要的谈判成果是形成了一系列的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延期的决定。199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WTO第二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并敦促总理事会“制定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以考察所有电子商务的问题”,并在1998年9月的特别会议上,总理事会建立了上述的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并由WTO下属的分支机构分别执行。从2000年开始,美国—约旦FTA开始包含第一个具有非约束力的电子商务章。2003年美国—新加坡FTA中出现了第一个有约束能力的电子商务章。目前,TPP协议中出现了完整的数字贸易章,增加了电子商务专章在源代码、跨境信息流动、计算设施的位置等方面的更高标准条款。特别是在所有已签署的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中,2018年9月达成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第一次将数字贸易独立成章,其包含了数字贸易范畴的最全最强措施规范。其他大型自由贸易协定 TPP、TTIP、RCEP和TISA对数字贸易的谈判也尤为活跃,制定的相关规则也会成为未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典范。目前,TPP和USMCA协议中均出现了完整的数字贸易章。二、数字贸易规则的新内容  (一)第一代数字贸易规则在数字贸易的第一代规则包括“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透明度义务”以及“数据传输免关税”等。这些早期的数字贸易规则内容相对简单明确,容易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二)第二代数字贸易规则数字贸易规则在区域层面力推以“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网络互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等为代表的第二代数字贸易规则,这些与第二代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新议题在一系列的Mega-FTA谈判中频频出现,成为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关键所在。第二代新的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新规则的主要内容目前在多边贸易领域,WTO尚未达成数字贸易方面的规则,虽然区域贸易协定中没有专门的数字贸易规则,但电子商务规则中却有所体现,其章节限制了数字产品的定义、贸易规则以及贸易方式等。(一)TPP中的数字贸易规则(1)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强调信息和数据自由流动的“全球性”;在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如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强调信息和数据流动的“自由性”。(2)数据存储设备非强制本地化规则(3)数据源代码的非强制本地化规则(4)禁止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或实施其他歧视性措施(5)消费者线上保护规则(二)USMCA的数字贸易规则USMCA在承袭以TPP为代表的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基础上实现了一系列规则升级,是美国目前所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 (RTAs) 中最能体现美国数字贸易核心诉求的。1.USMCA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USMCA章节条 例数字贸易章节19.1定义(数字贸易相关术语); 19.2范围和总则;19.3海关关税;19.4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19.5国内电子交易框架;19.6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19.7线上消费者保护;19.8个人信息保护;19.9无纸贸易;19.10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原则;19.11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19.12计算设施位置;19.13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19.14合作;19.15网络安全;19.16源代码;19.17互操作性计算机服务;19.18公开政府数据知识产权章节20.88网络服务提供商;20.89法律救济和安全港投资章节14.10业绩要求(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禁止歧视性技术要求)电信章节18.15技术选择的自由跨境服务章节15.2范围部门附件12.C.2 使用加密的ICT技术USMCA中涵盖数字贸易规则的章节在USMCA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的核心规则也是美国最为关切的数字贸易规则主要是:(1)跨境数据自由流动(2)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3)非强制公开源代码且没有纳入豁免范畴(4)保证ICT产品加密技术的完整性(5)对数字产品实施非歧视性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6)豁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第三方侵权责任。USMCA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与TPP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的比较继承部分主要是:(1)USMCA与TPP都禁止缔约方对以电子方式传输的数字产品(电子书、影片、音乐、软件与游戏等)征收关税或施以其他歧视性措施,并不禁止缔约方对数字产品征收内部税、费或其他费用,但前提是这些税、费或其他费用须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征收。(2)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反垃圾邮件法。(3)要求各缔约国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这些法律的内容和执法手段由每个国家决定,虽未设置强制性的最低保护标准,却也不排除缔约国可以采用更严格的隐私保护措施。(4)禁止国家要求披露源代码及算法。(5)禁止要求数据本地化。不同部分主要是:(1)数字贸易(Digital trade) 代替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数字贸易”一词包括了以电子形式(electronic means) 开展的商贸活动,超出了传统货物贸易的涵盖范围,涉及更广泛的经济活动。(2)新增交互式计算机服务规范,这是一条互联网豁免条款,使网络平台不用因用户行为负担民事责任。(3)新增开放政府数据。第5节 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法律含义及其与WTO相关规则的差异(一)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含义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民待遇规定一国所给予外来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应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为最低标准。以投资是否已进入东道国为标准,通常将适用于投资的管理、运营、经营和销售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等投资已经进入一国投资领域后阶段的国民待遇,列入投资“准入后国民待遇”范畴;而把适用范围延伸至投资进入一国投资领域以前的创设、收购和扩大阶段的国民待遇列入“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范畴。(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具体规定  1994年,美国诞生了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简称BIT),第一次提出将国民待遇承诺至投资“准入”前阶段,并于2004年和2012年相继对1994年的BIT范本进行了修订,在保留和延续1994年BIT范本基本理念的基础上,产生了更为完善的范本。美国BIT范本系其与世界其他国家签订贸易安排的蓝本。美国最新版的BIT中的国民待遇条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就投资创设、收购、扩大以及管理、运营、经营、销售或其他投资处置,缔约国另一方的投资或者投资者有类似情形的,拥有不低于本国投资或者投资者所享受的待遇;同时对于区域一级的政府来说,给予居住在该地区的自然人,和根据其所属缔约方的其他地区政府法律组成的企业和其各自的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最惠国待遇。  1992年,北美最大的三个经济体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缔结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国民待遇在现代意义上开拓至投资准入前阶段。美国签订的42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有12个协定包括美国-巴拿马贸易促进协定、美国-秘鲁贸易促进协定和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等,对国民待遇做出了与美国BIT 2012年范本基本相同的规定。由美国主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在其9.4条中将国民待遇条款延伸至投资准入阶段,其规定基本也与美国BIT范本基本相同。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无论是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还是韩国、智利和秘鲁等非发达国家,都走在将国民待遇扩展至投资准入前的道路上。(三)准入前国民待遇与WTO国民待遇的差别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版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中,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仅限于投资准入后阶段,对于投资前没有规定是否应该给予投资者以国民待遇,一般默认投资准入阶段是不给予国民待遇的。  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准入前国民待遇,一般只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可以说是外资准入的“门槛”。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比WTO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小。将国民待遇原则开放至投资准入前的阶段,更加契合世界各国在经济领域对自由化的诉求。二、负面清单的法律含义及其与WTO相关规则的差异(一)负面清单的含义  负面清单,也谓“不符措施”,相对于国际投资管理办法的正面清单(也谓“积极清单”),是外国投资的“黑名单”。积极清单以清单形式对进入市场的主体、市场范围及领域等“明文规定”,外资所享有的国民待遇仅限于列表内所列出的部门或行业。负面清单是反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产物,是指在签署国际投资协定时,缔约一方在承诺履行义务的时候,同时以清单的方式说明与承诺义务不相符合的措施,以维持这些不符合的措施;或以列表方式对某些行业做出例外,对其保留将来实施不符合措施的权利。负面清单奉行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均对外开放。相比较于正面清单而言,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市场更加开放,更加自由,更加符合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的国际准则。(二)负面清单的具体规定  与负面清单相呼应的正面义务主要涵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和高层管理和董事会等四项。根据“不符措施”的现存情况,负面清单一般分为两类,即第一类为列举现已存在的不符措施的具体列表,第二类为现在尚未形成不符措施或已有不符措施但尚未成熟,但对此保留将来实施不符措施或实施更为严格的不符措施权利的“行业列表”。某些协定的负面清单中还会出现针对某一特定行业的第三类列表,美国签订投资协议中的负面清单通常含有三个列表(即三个附件),除了通行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列表外,它还有一个单独针对金融服务行业的不符措施列表。(三)负面清单与WTO规则中正面清单的差别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采用了积极的外国投资管理模式,即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和鼓励外商投资于正面清单所列的行业和部门,外资只能在清单范围内享受国民待遇,清单以外的部门或行业要么明确禁止外资进入,要么需要经过很严格的审批。而在“负面清单”的境外投资管理模式中,在清单以外的所有领域中,外资和国内投资享受同等待遇,“法无禁止即自由”。三、负面清单管理规则的国际发展与推广欧美发达国家是负面清单管理规则的发动者和积极推动者。美国的负面清单最早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该条约中包含了负面清单原则的萌芽。负面清单管理规则成型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与某些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取得了突破的是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其创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投资规则模式。在NAFTA的示范效应下,美国成为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最大发动者和推进者。自2004年以后,美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中均含有负面清单。在其主导的TPP、TTIP中,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第三代国际投资规范,正在重塑世界投资贸易与投资格局。欧盟国家也秉承美国模式,正在实现由正面清单管理向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变中。欧盟28个成员方对外签署了1200多个BIT,约占全球现存投资保护协定的一半。近年来,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与新一轮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塑,“欧式”BIT逐步呈现“美式”BIT特征,投资管理方式也逐步实现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过渡。2009年以前欧盟国家这些协定基本未涉及负面清单问题,多采用正面清单模式。如欧韩自由贸易协定与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截然不同,欧韩自由贸易协定采用正面清单而非负面清单模式。2012年4月,欧盟与美国联合发表关于国际投资的“七条原则”,强调各国政府要给予外国投资者充分的市场准入及准入前和准入后国民待遇,这标志着欧盟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又向前迈出了一步,自此准入前国民待遇成为欧盟签署国际投资协定所遵循的重要原则,2013年10月,负面清单外资管理模式在欧盟与加拿大签署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中已有所体现。目前“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外资管理模式是中欧BIT谈判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欧盟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步实现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过渡。现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推广和应用。我国于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也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思考题】1.《巴黎气候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有哪些创新?2.什么竞争中立?澳大利亚、欧盟、美国和OECE在竞争中立规则上有何差异?3.什么是国际劳工标准?各贸易协议中的劳工标准有何差异?4.什么是数字贸易?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5.什么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它们与WTO相关规则有何差异?6.中国新外商投资法对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本章结束THANK EVERY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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