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8张PPT)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前预习:1.人身权利主要有哪些?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是什么?如何界定是否侵权?一、生命健康俱可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身份权父母、子女、配偶等关系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流转权借贷、继承、转让、赠与等一、生命健康俱可贵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原因: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物质-身体本身层面)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精神层面)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一、生命健康俱可贵活着完整地活着健康地活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生命健康俱可贵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拓展知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表现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致人死亡)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损害健康,致人患病)一、生命健康俱可贵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是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前两天,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请说说你的理由一、生命健康俱可贵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1179条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生命健康俱可贵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李某和张某系同班同学,均为7岁。因张某长得矮胖,李某在张某的衣服上写上“肉丸子”字样,嘲笑张某。张某发怒,打破了李某的鼻子。本案中( )A.张某侵犯了李某的身体权,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B.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他无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C.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他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他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A随堂练习二、姓名肖像受保护2020年6月,吴京得知战狼品牌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肖像用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战狼槟榔”外包装中,包装袋内也放入了带有其肖像的兑奖卡,外包装和兑奖卡上均标注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战狼槟榔”在该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售卖,在抖音平台上有用户发布上述带有其肖像的产品宣传。材料中,吴京被侵害的是哪些权利?姓名权肖像权二、姓名肖像受保护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是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要求: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要求: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侵权表现: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二、姓名肖像受保护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要求: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侵权表现: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②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的,或者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且往往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拓展知识:使用他人肖像不界定为侵权的情况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肖像权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二、姓名肖像受保护用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1.某幼儿园在为中班幼儿过集体生日时,拍了一组照片,效果相当好。一家蛋糕店老板看到这些照片后,选了两张准备用作广告宣传。幼儿园觉得这样的宣传有益无损,非常乐意地奉送了两张照片。宣传照贴出后,孩子们的父母随即向店老板提出侵权的问题。根据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幼儿园侵犯了幼儿的隐私权B.蛋糕店侵犯了幼儿的身份权C.蛋糕店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D.幼儿园侵犯了幼儿的名誉权C随堂练习2.四川理塘“纯真男孩”丁某在网络走红后,“丁某”“丁某的世界”“丁某的微笑”等商标被多家企业恶意抢注。某杂志也未经丁某本人允许擅自使用丁某的照片当作封面和海报进行销售。热心网友对此进行跟帖评论,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①恶意抢注商标的企业涉嫌侵犯丁某的姓名权②该杂志擅自使用丁某的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权③丁某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等财产权④该杂志客观上扩大了丁某的知名度,谈不上侵权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A随堂练习三、名誉隐私不可侵某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时长1分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篡改叶挺烈士的《囚歌》,并添加了侮辱性用语。该视频发布传播后,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叶挺烈士的子女等近亲属起诉该公司侵犯名誉权。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生活中还有哪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是什么?三、名誉隐私不可侵名誉权: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英烈条款: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表现:①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③上述行为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 ④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拓展知识: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所有人、好坏评价)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贡献才有、好的评价)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三、名誉隐私不可侵材料中的子女被侵害了何种权益?未成年人是否拥有这样的权利呢?三、名誉隐私不可侵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意义:①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名誉隐私不可侵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1.某甲和某乙是邻居,甲经常在夜间播放音乐,导致乙神经衰弱、难以入眠。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甲所播音乐音量昼间略低于60分贝、夜间略低于50分贝。乙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公布了自己与甲交涉全过程的录音,曝光了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其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并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拔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斥。甲遂起诉乙,称: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随堂练习乙对甲侵权:①乙公布的录音不构成对甲的诽谤或侮辱,符合客观事实,未侵害甲的名誉权;②乙丑化并公布甲的照片,侵害了甲的肖像权、名誉权;③乙公布的是甲公开信息,未侵害甲的隐私权,但侵害了法律对甲个人信息的保护。甲对乙侵权:甲播放音乐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界限,侵害了乙的健康权。随堂练习2.一次偶然的机会,小王的朋友发现某网络祭祀平台内设有“厦门美丽女孩小王纪念馆”。该馆建立于2016年1月,7年来访问量达4.3万余人次。网页上详细记载了小王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贯、悼词。纪念馆还设有“音容笑貌”模块,发布了10张小王的生活照。小王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网页中记载的个人信息均与其本人信息一致,而且所有照片都是她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的生活照。于是小王把该网站告上法庭。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该网站侵犯了小王的哪些权利并说明理由,该网站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随堂练习1.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无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2.该网站在未征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使用小王的照片和个人信息,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隐私权。小王有权要求该网站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随堂练习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