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重点知识课件(共31张PPT+内嵌1个视频 )-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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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重点知识课件(共31张PPT+内嵌1个视频 )-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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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1张PPT)
第二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选择性必修二
5.1 家和万事兴
6.1 法律保护的婚姻
6.2 夫妻地位平等
课程标准
1.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等民事关系;
2.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P42
案例一:小飞的父母拒绝赔偿医疗费的理由无法成立。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学校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点拨】
案例二:小芙的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无法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P43相关链接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究与分享
关于监护:假如父母死亡,谁来监护?
【相关链接3】P43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
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以下);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大部分处于大学学习阶段的成年子女仍由父母供养,但这属于道德上的自愿行为,而非父母的法定义务。
【特别注意】关于抚养的情况
探究与分享
P44
【点拨】
思考:查阅“常回家看看”条款,思考赡养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常回家看看】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三十年前,家住房山的杨先生和李女士在他们的儿子小李(离婚后改跟母亲姓)不满两岁时离婚,法院将小李的抚养权判给李女士。从此,他们未再互相走动,父子俩形同陌路。
然而,三十年后,67岁的老杨(即杨先生)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对自己尽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医药费,逢节日需前来看望。
小李说,接到起诉书时,开始觉得可笑,后来十分气愤。“为什么?你三十多年来,没任何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没联系过我,你告我?你凭什么告我?你说有血缘关系,你根本对我没尽到义务,你现在反过来要我尽义务。虽然我不是读法律的,但是于情于理,我觉得不合适吧?”小李声音哽咽地说,从小到大,母亲带着自己风风雨雨走过来不容易,因为经济能力有限,不得不常向同学、街坊伸手借钱。
思考:此案中小李能不能因为父亲没有对自己尽父亲的义务,而不尽自己作为子女的义务呢?
以案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5年修正: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案件判决:
我国宪法和民法典都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他们的一些错误的做法是可能给子女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但即使父母有过错,也不能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原因。赡养扶助不仅仅此表现在物质上,也表现在精神上。小李还是要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但没有财产处置权。
①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②有助于防止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件发生。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目的:
含义:
制度缺陷:
意义:
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
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二、敬老是义务
敬老是义务
难点区分
抚养 赡养(扶助) 扶养(狭义)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一般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注】:
“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
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探究与分享
P50
第四代旁系血亲,允许结婚,婚姻有效
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伪造证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结婚的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重点) p51第一段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重婚,婚姻无效】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
1.表现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存在事实上的婚姻)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相关链接—P52
【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离婚冷静期】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应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P53相关链接1)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保护军婚)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保护妇女)
【提醒】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民法典》军婚的保护条款。
①双方都是现役军人。②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
【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① 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
②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③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基本程序:法院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①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③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④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没有人上诉就会生效)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注意:婚姻关系解除:①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探究与分享
P54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夫妻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案例中严某的主张显然是对妻子的歧视,是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体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所倡导的男女平等原则。因此,严某没有权利要求温某回家当“全职太太”,除非温某出于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点拨】
平等≠均等
(1)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双方的人格独立。
(2)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
①重要体现: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人格独立的重要体现)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3)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知识拓展:夫妻人身关系平等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择权
夫妻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知识拓展: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3)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提示:孙先生婚前股票资金80万元归他个人所有,婚后赚取的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10万元。
孙先生分得90万元,其妻分得10万元。
孙先生一直热衷于炒股,婚前其股票资金已经达80万元。婚后,他继续投资股市,又赚取了20万元。此时股市行情开始下滑,孙先生把股票出清,共获得资金100万元。他想将大部分钱存起来,待市场好转再“杀”入,孙先生的妻子却觉得股市风险太大,想将这笔钱用来购置房产,两人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这是婚前个人资产的投资,只有自己才有权支配。孙先生的妻子则认为,他们已经结婚,这笔钱是两人的共同财产。两人僵持不下。
思考:应如何分割这100万元资金?
情境探究
(1)共同财产包括:(法定的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P55-2
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的个人财产不算
如: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
【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原则: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法条速递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注意:夫妻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概念,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辨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1)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
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夫妻个人财产 P55相关链接2
如:夫妻约定的个人财产
(2)原则: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通常是指下列财产: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
4.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保健食品待遇等
5.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如奖金、奖杯、荣誉证书、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等,应为个人财产
6.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的书籍、工具等专用财产
7.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3. 夫妻个人财产
P55相关链接1: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属于明确可取得——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属于——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后取得的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2.婚后国债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3.婚后买股票收益——共同财产(投资)
【知识拓展】
财产来源 财产归属
婚后,张某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
他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
婚后,张某和妻子李某用共同积蓄购得一套价值80万的房子,仅以张某的名字登记。
婚姻期间由于小张工作突出,公司奖给其的一辆价值8万元的一辆小汽车。
小张婚前个人存款10万,婚后获得利息1万。
小李在送孩子上学途中由于车祸而获得的当事人医疗赔偿6万元
小李为小张购买的一套高档西服2000元。
小张向小李婚前承诺,婚后如果提出离婚,就一次性支付“分手费”20万元。
20万归张某,
6万为共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小李所有
小张所有
小李所有
夫妻共有
小张所有
实际演练
夫妻共同债务P56【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知识拓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订正课时评价作业(九)(十一)(十二)2.预习第五课第二框《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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