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二)考前概念梳理与常考题选讲 课件(共49张PPT)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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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二)考前概念梳理与常考题选讲 课件(共49张PPT)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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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9张PPT)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考前概念梳理与常考题选讲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二)
主讲人:xxx
一、考纲要求
(1)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原则。
(2)掌握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3)掌握现金的使用范围和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4)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概念、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
(5)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6)了解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7)掌握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记载事项、票
据签章和挂失止付与补救措施的有关内容。
(8)掌握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汇兑、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了解托收承付、
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的规定。
(9)了解银行卡的分类、计息、收费、申领、注销和挂失。
(10)熟悉银行卡账户与交易、资金来源。
(11)了解网上银行的概念、分类与功能。
(12)熟悉网上银行的业务流程及交易时的身份认证。
(13)了解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交易流程及其身份验证。
(14)熟悉第三方支付的种类、方式种类、机构及支付账户管理规定。
二、知识梳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
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开立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其个人签章。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2)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
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
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
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也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
户资料的合规性于以审核。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
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是
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
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
用的行为。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
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
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
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一)存款人在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
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六、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
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人、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
位信用卡账户。
(3)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
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4)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
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
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
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
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
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一)票据的概念、种类、特征和功能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
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汇票又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票据的特征、功能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七、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签章和挂失止付与补救措施的有关内容
(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
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的概念。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
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2)基本当事人的种类。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
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
事人不存在或者不完全,票握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①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②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③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是开户银行;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
票银行。
(1)非基本当事人的概念。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
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的种类。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①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
票债务人。
②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
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③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④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2.非基本当事人
(三)票据权利和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
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
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
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②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
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
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
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赔付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
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
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
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①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
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②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
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
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
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③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
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
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承担票
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
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
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
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票据责任
(四)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
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
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便无效。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的签章。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
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
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
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
(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
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
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
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的记载事项。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
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等。
①必须记载事项,也称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
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②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
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③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④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有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
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向持票人支付所规
定的金额和费用。
2.背书
(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背书的分类。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
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
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3)背书记载事项。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
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子他人行使时,
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
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
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4)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
的责任。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
于商业汇票。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
行为。
(2)受理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
的回单。
(3)记载承兑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
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
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
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
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三、高考常考题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
1.( )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
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B
A.各级财政部门 B.中国人民银行 C.各开户银行 D.国务院
【解析】略
2.存款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
予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C
A.1000元 B.10000元
C.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解析】略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法》适用范围的是( )。(2016年)
B
A.汇票 B.发票 C.本票 D.支票
【解析】略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结算的要求中,不正确的是( )。
(2015年)
C
A.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有效
B.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
C.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D.票据的出票日期不得为阿拉伯数字
【解析】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5.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2015年)
B
A.贰零壹肆年零叁月壹拾伍日 B.贰零壹肆年叁月壹拾伍日
C.贰零壹肆年零叁月拾伍日 D.贰零壹肆年叁月拾伍日
【解析】略
6.( )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
A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托收承付 D.支票
7.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单的行为称为( )。
B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8.依法定方式制作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是( )。
C
A.付款人 B.持票人 C.出票人 D.承兑人
9.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
票据权利是( )。
B
A.票据追索权 B.付款请求权 C.票据返还请求权 D.利益返还请求权
10.银行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给予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D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二)判断题
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
账户。( )(2014年)

【解析】略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
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2013年)
×
【解析】略
3.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存在与否,取决于相应的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 )(2016年)
×
【解析】非基本当事人存在与否,取决于相应的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4.银行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
查后支付的,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

5.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委托银行名称。
( )
×
6.票据的出票,是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做成票据。( )

7.票据丧失后,必须经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3个程序进行补救。( )
×
8.最后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
处签章。( )
×
9.同一当事人在同一票据中不可以有2个名称,即双重身份。( )

10.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
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
×
(三)多选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BCD
A.更改出票金额的票据
B.更改出票日期及收款人名称的票据
C.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票据
D.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
【解析】略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票据权利的有( )。
AC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解析】选项BD属于“非票据权利”。
3.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 )。
ABC
A.银行承兑汇票 B.支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挂失止付。根据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
“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
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
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4.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有票
据的( )。(2016年)
ABC
A.出票人 B.背书人 C.保证人 D.付款人
【解析】略
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BC
A.出票 B.承兑 C.保证 D.付款
【解析】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6.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签章当事人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BD
A.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B.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C.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 D.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7.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对于该行为的处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BD
A.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B.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简答题
1.票据的种类
【答案】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又包括银行汇票和商
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答案】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2)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3)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本条第(1)(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
户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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