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课件(共20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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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课件(共20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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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五版
税收法规制度
3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等。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 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
A
劳务报酬所得
B
稿酬所得
C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
经营所得
A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B
财产租赁所得
C
财产转让所得
C
偶然所得
C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极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36 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10 2 520
3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6 920
4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25 31 920
5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30 52 920
6 超过 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35 85 920
7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45 181 920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极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30 000元的 5 0
2 超过30 000元至90 000元的部分 10 1 500
3 超过90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0 500
4 超过300 000元至500 000元的部分 30 40 500
5 超过500 000元的部分 35 65 500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个人所得的形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 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 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具体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七)每次收入的确定
1.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l次;
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l次;
3.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
4.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1 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1.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己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 其他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五)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 元的:
应纳税额= [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800 元] ×20%
(2)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 元的:
应纳税额= [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 ] ×(1-20% ) ×20%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七)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该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三)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项目
(1)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的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2. 非居民个人的纳税期限
(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 日内申报纳税。
3.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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