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订立合同与合同效力 课件(共28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2.2订立合同与合同效力 课件(共28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8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任务二 订立合同与合同效力
一、合同的订立主体及订立资格
二、合同的组成、基本条款和格式条款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
案例导入
2019年暑假,刚满11周岁的苏州某中学学生谢某和他的同学张某、李某商量一起去武当山玩。他们背着父母从家里拿了钱来到K旅行社欲跟团旅游,K旅行社以未成年人不能自己报名,须由其父母陪同方可办理为由予以拒绝。
谢某等人又来到T旅行社门市部,T旅行社职员田某接待了他们,得知来意后,热情地推荐了武当山三日游。他们即按报价550元/人交清团费,并和T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谢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坚决不让谢某去旅游。随后谢某的父亲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认为T旅行社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和谢某签订旅游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孩子独自外出旅游,安全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谢某的父亲要求退还团款,并希望旅行社改进工作。
请思考:
旅行社与谢某和他的同学签订旅游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一、合同的订立主体及订立资格
合同的订立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它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需要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订立
主体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典》(总则编)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适用于该条款。
合同还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
订立
资格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总则编)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三种情况。
《民法典》(总则编)第18条规定,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总则编)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总则编)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民法典》(总则编)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① 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行为;
②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
③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④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特征
(二)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一般应向对方出具其委托人(即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旅游法》对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委托也有相应的规定。
《旅游法》第60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旅游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二、合同的组成、基本条款和格式条款
(一)合同的组成
合同书/
协议书
开头
合同名称、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合同标的
正文
双方议定的合同内容,即合同的主要条款
附件
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图表及其他资料
结尾
合同文本的份数、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合同的有效期限、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等
1.当事人的自然状况
(二)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470条的规定,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自然状况,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的自然状况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等信息。设立目的是为了方便履约或追究违约责任,是合同必备的首要条款。
(二)合同的基本条款
2.标的
标的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可以是有形物(如实物或货币),也可以是无形物(如电力等),还可以是行为(如运输行为、保管行为、旅游服务行为等)。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标的条款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有含糊不清之处。
(二)合同的基本条款
3.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特征的最主要因素,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其中,数量是指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也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如旅游合同中游览景点的数量。
质量是对标的在标准和技术方面的要求。旅游合同中的质量,是按双方约定或国家制定的旅行社服务标准、导游服务标准来检验的。
(二)合同的基本条款
4.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合同标的为物时,取得标的物应当支付的代价为价款;合同标的为行为时,获得行为服务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为酬金。
(二)合同的基本条款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发生迟延履行义务的依据。
履行地点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可以成为法院确定解决合同争议的依据。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合同标的不同,履行合同的方式也不同。
(二)合同的基本条款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等。
(二)合同的基本条款
7.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分为两类:
① 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② 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为维护公平,规范使用格式条款,《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第498条对格式条款予以限制,具体如下:
①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a.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本书将在下一小节讲解具体内容)
b.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c.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③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规范使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双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成立后,根据情况的不同,可能出现以下结果: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
(一)合同的成立
双方当事人成功完成签订合同的全过程,并达到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即为合同成立。
《民法典》(合同编)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表明合同的成立从实质内容而言,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① 合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即有要约和承诺;② 要约和承诺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合同编)还对合同成立的两种特殊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
①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旅游者在旅游网站预订旅游线路,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只要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就能产生法律效力。
①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具体可参考本任务第一小节内容);
② 合同的意思表示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符合,如强迫签订的合同无效;
③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具体包括:
在特殊情况下,还须具备特别的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
(三)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尚未确定其是否生效,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45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
(1)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71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行为有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72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504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三)效力待定合同
(四)无效合同及其确认
无效合同是指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5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
② 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五)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47~151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 一方或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撤销条件为对方知道或应知道有欺诈行为但仍订立合同
③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