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5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任务三 旅游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一、旅游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二、旅游纠纷三、旅游投诉的处理案例导入67岁的孙老伯是视力残障人士,持有“一级视力盲”残疾证。孙老伯与亲友一起参加上海某知名旅行社组织的“北京长城鸟巢,京沪高铁往返三星5日游”旅游。旅游团到达北京的次日上午,天下着小雨,孙老伯随团游览恭王府。行至恭王府锡晋斋的四合院斜坡状通道处时,孙老伯在未与他人发生肢体接触的情况下摔倒受伤(导游当时未在现场),造成颈髓损伤,发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17.7万元。请思考:(1)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和景区需要承担哪类法律责任?(2)孙老伯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要求旅行社及景区承担上述损失?(3)孙老伯遭受损伤的责任该如何界定?案例导入2019年3月21日,柯某和其外公、外婆3人参加了C旅行社组织的“港澳五日游”旅游团。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随后,柯某支付了全部团款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张3月22日的厦门至深圳的机票。22日上午,C旅行社通知柯某,由于同团的18名南平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导致该旅程推迟至3月29日。经协商后,柯某同意出行延期,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3月25日,柯某再次接到C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需要参加3月29日的单位会议,行程要改期至4月2日才能发团。柯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C旅行社答应了柯某的要求,退还柯某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事后,柯某向当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认为C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占甲方旅游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规定,C旅行社应赔偿团款50%的违约金,即2820元。C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柯某的全部团款及机票退票费520元。请思考:(1)旅行社变更合同及柯某终止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2)柯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一、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且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民法典》(合同编)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只有明确变更后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才能被履行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否则,将无法履行该合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二、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享有的权利(债权)或者承担的义务(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即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也称第三人。合同转让只是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会改变。例如,旅行社将其应当履行的,为旅游者代订机票的义务转让给另一家旅行社,在此情形下,订机票这一义务仍然应当履行,只不过这项义务的履行者因转让而发生了改变。(一)债权转让《民法典》(合同编)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民法典》(合同编)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二)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民法典》(合同编)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例如,旅行社将其承担的组织、安排旅游者游览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另一旅行社,必须得到旅游者的同意。(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民法典》(合同编)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556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例如,A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在得到旅游者和B旅行社的同意后,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B旅行社。(四)法人合并或分立时的债权债务转让法人合并或分立时,也会引起债权债务的转让问题。《民法典》(总则编)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编)第518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第519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三、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即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民法典》(合同编)第557条规定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情形,具体如下:① 债务已经履行;② 债务相互抵销;③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④ 债权人免除债务;⑤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⑥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一)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约定解除是指根据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利益的条件下,在合同义务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通过约定或协议使合同解除。《民法典》(合同编)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1.约定解除(一)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际,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民法典》(合同编)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法定解除程序(二)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法律后果《民法典》(合同编)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法律后果(二)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法律后果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合同编)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