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掌握包价旅游合同 课件(共31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2.5掌握包价旅游合同 课件(共31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31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任务五 掌握包价旅游合同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类型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包价旅游合同的转让、解除
四、包价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案例导入
昆明的牛某等16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日程计划应于13日由西双版纳乘飞机返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雨天气,航空公司取消了当天航班,并且气象台预报近几天全部是雷雨天气,飞机何时起飞航空公司无法确定。
旅行社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拟改乘大巴返回昆明,但与游客协商后,游客坚持按原合同约定乘飞机赴昆明。旅行社只好告诉旅游者:由于航空公司航班停飞,在西双版纳滞留期间所花费的费用由旅游者自理。游客仍坚持乘飞机赴昆明。结果,游客在西双版纳滞留4天,17日才乘飞机由西双版纳到达昆明。返程后,旅游者投诉该旅行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滞留期间的食宿费及误工费。
请思考:
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类型
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协议。这里的“旅游服务”是指安排旅程,提供交通、餐饮、住宿、导游及其他有关服务。
旅游服务合同首先适用《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此外,《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旅行社服务通则》(GB/T 31385—2015)、《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GB/T 31386—2015)等法规及标准,对旅游服务合同的有关内容做了专门规定。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旅游服务合同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① 多为格式合同;
② 是双务、有偿、诺成和有名合同;
③ 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体现在旅游服务的特殊性,即旅游服务是为旅游者提供的一段旅游经历,包括旅游者为获得这种经历所必需的食、住、行、游、购、娱等服务。
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旅游企业事先确定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指定方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定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① 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② 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③ 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④ 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⑤ 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特征
2.双务合同
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划分标准,合同可划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彼此间互负义务的合同,它区别于仅由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完全不负担义务的单务合同。旅游合同多为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
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彼此间有无“对价”的给付为标准,合同划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换取另一方当事人做某事的允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其他代价。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彼此向对方作出给付并互有对价的合同,它区别于仅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而不能形成对价,或虽有双方当事人作出给付,但未能形成对价的无偿合同。旅游合同多为有偿合同。
4.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旅游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5.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旅游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
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旅游合同多为有名合同。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类型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组团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或旅行社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有关旅行的全部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费用的旅游合同。目前,我国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多为包价旅游。
包价旅游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合同内容预先安排
(2)服务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
(3)合同价款以总价方式支付
包价旅游合同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类型
旅游代办合同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代办费用的合同。
《旅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表明: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不经委托人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之事;旅行社作为旅游者的受托人,其行为后果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仅对其代订行为承担责任;对旅行社而言,为旅游者提供代订相关服务是其经营活动,可以收取代办费用。
旅游代办合同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旅游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① 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② 旅游行程安排;③ 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④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⑤ 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⑥ 自由活动时间安排;⑦ 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⑧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⑨ 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法》第60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1.包价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
《旅游法》第5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2.旅游行程单
旅游行程单简称行程单或者行程表,是旅行社提供给旅游者,写明某个旅游线路日程安排、服务标准、注意事项的一份文件,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必备附件。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索取一份旅行社盖章确认的行程单,与旅游合同一起作为参团依据。
旅行社不仅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还应当按照旅游行程单的规定履行合同。如果旅行社提供的实际旅游服务与旅游行程单载明的内容不一致,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旅游行程单
(二)包价旅游合同签订说明和告知义务
《旅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负有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第2项至第8项相关内容的义务。
旅行社如果未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说明义务,就有可能因此而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成立、被撤销等;造成旅游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1.说明义务
(二)包价旅游合同签订说明和告知义务
《旅游法》第62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① 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② 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③ 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④ 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2.告知义务
(三)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
1.组团社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通常,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游者完成团费的缴纳,即已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旅行社一方,除由于旅游者个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可以解除、变更合同外,必须根据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向旅游者提供其所承诺的相关服务,且不得降低档次、增减项目。
实践中,一些旅行社以满足旅游者个性化需求为借口,或者以多数旅游者的要求为理由,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增加购物和自费旅游项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旅游者权益。因此,《旅游法》第69条第1款特别强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三)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
2.组团社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的规定
通常,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游者完成团费的缴纳,即已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旅行社一方,除由于旅游者个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可以解除、变更合同外,必须根据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向旅游者提供其所承诺的相关服务,且不得降低档次、增减项目。
根据《旅游法》第69条第2款,组团社将接待业务委托地接社履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选择地接社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② 应当采取书面委托合同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③ 应当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
④ 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地接社
基于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特征,通常由旅游者所在地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旅行社并不直接到旅游目的地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而是交由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简称地接社)负责接待旅游者。
(三)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
3.地接社必须按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
通常,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游者完成团费的缴纳,即已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旅行社一方,除由于旅游者个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可以解除、变更合同外,必须根据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向旅游者提供其所承诺的相关服务,且不得降低档次、增减项目。
《旅游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地接社应当按照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和组团社与地接社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该规定有利于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包价旅游合同的转让、解除
《旅游法》第64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旅游者转让合同中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 向旅行社提出转让请求;② 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出。
旅游费用增加的部分,应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但出现以下理由,旅行社有权拒绝转让请求:
① 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手续不能变更或者不能及时变更,如出团前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等;② 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第三人并不具备相应身份、资格等。
(一)旅游者原因转让、解除合同
1.旅游者转让包价旅游合同及法律后果
(一)旅游者原因转让、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必要费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① 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② 旅游行程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
2.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及法律后果
旅游者可以因疫情而解除旅游合同吗?
(二)旅行社原因转让、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1.因未达成团人数而解除、转让合同及法律责任
旅游者可以因疫情而解除旅游合同吗?
(二)旅行社原因转让、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66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① 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②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③ 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④ 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旅游者而导致合同解除
四、包价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可以因疫情而解除旅游合同吗?
(一)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承担责任的一般情形
旅行社在一般情形下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
《旅游法》第70条第1款中对旅行社在一般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做了规定,即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可以因疫情而解除旅游合同吗?
2.旅行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这是对旅行社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该赔偿不影响旅游者依照《旅游法》第70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赔偿的一般性违约责任。
(一)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可以因疫情而解除旅游合同吗?
3.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旅游法》第70条第3款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旅游者未尽其应尽的配合、协助义务,如擅自脱团、自行参加行程外的活动等主客观原因,以及《旅游法》第66条规定的情形。
(一)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可以因疫情而解除旅游合同吗?
4.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的责任
《旅游法》第70条第4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也包括旅行社开发的“机票+酒店”包价自助旅游产品所涵盖的时间。
(二)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可以因疫情而解除旅游合同吗?
《旅游法》第72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具备4个要件:

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旅游者的行为与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责任
《旅游法》第71条规定: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四)因客观原因影响旅游行程的处理
《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的
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四)因客观原因影响旅游行程的处理
3
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