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6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任务一 了解导游的基础知识一、导游管理立法情况二、何为导游人员三、管理导游人员的主体单位案例导入2019年10月1日,长春旅游者权某等7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长春某旅游一条街。只见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身份标识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都较为合理,权某等7人当即决定参加该旅游团。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权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权某等人先后出院回到长春。权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为此,权某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该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到投诉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临时雇用的,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的。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据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起投诉做出如下处理:① 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组织者予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② 对该导游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③ 对权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请求,建议其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请思考:(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组织者的处罚依据是什么?(2)对该导游人员的处罚依据是什么?(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能否责令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组织者对权某等旅游者进行损害赔偿?一、导游管理立法情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继《旅行社管理条例》(后被修订为《旅行社条例》)后,旅游行业的第二个行政法规。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修订版本。《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12月27日,原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2年10月28日,原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之后,原国家旅游局又陆续发布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导游管理办法》2016年原国家旅游局废止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17年11月发布了《导游管理办法》。二、何为导游人员① 依法取得导游证。依法取得导游证是担任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才能从事导游工作。② 接受旅行社委派。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的主要特征。《导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③ 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向导是指引路、带路;讲解是指解说、指点风景名胜;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代办各种旅行证件和手续、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行程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活动。三、管理导游人员的主体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旅游主管部门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导游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导游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接受投诉,处罚违法导游;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对导游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导游的合法权利。对于景区景点导游的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三、管理导游人员的主体单位《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过错给旅行社造成财产损失时,导游有义务向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则由旅行社承担。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行社三、管理导游人员的主体单位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39条第2项规定,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旅游行业组织是对政府官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补充,在旅游行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旅游行业组织任务二 导游执业许可法律制度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二、导游证的申领和管理制度三、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条件四、对无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处罚案例导入请思考:本案的责任应该如何界定?对相关责任人应如何处罚?2019年黄金周期间,魏某等7人与陕西某旅行社(组团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五日游”。飞抵张家界后,张家界某旅行社(地接社)将魏某等人带到了一家无任何营业执照的家庭旅馆,该旅馆与相邻垃圾中转站距离不到50米,室内唯一的窗户正对着厨房排气扇。组团社导游完全不理会游客换房的要求。由于担心生命、财产安全,游客们担惊受怕一夜无眠。地接社派来的导游熊某没有出示导游证,后经游客一再要求,才出示“旅游咨询接待证”。整个旅游过程中,熊某都用方言解说,游客半天不知所云。整个旅程,大家只能随其他旅游团的导游东听一下,西听一下,完全未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旅游结束后,魏某等人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据调查,导游熊某是去年才考上导游的,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还没有办下来。组团社则辩称旅游者的损失是张家界旅行社造成的,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即欲从事导游职业者通过本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全国统一的导游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取得从业资格的管理制度。(一)导游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①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③ 身体健康。④ 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2016年9月27日,原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明确停止实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3年有效制度。(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二、导游证的申领和管理制度要从事导游工作,除了取得由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外,还需持有上岗证,即导游证。导游证通过申请就可以获得,不需要再考试。申请到导游证后,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导游。(一)导游证的申领导游证申领的条件1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一)导游证的申领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一)导游证的申领导游证的核发程序《导游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a.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b.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c.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d.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所填信息进行确认。(一)导游证的申领导游证的核发程序《导游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二)导游证的变更《导游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10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材料。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二)导游证的变更《导游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导游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三)导游证的撤销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导游证撤销处分:①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③ 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四)导游证的注销《导游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① 导游死亡的;② 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③ 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④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⑤ 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情形的;⑥ 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三、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条件《旅游法》第39条规定,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三、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条件① 取得导游证。领队的执业特点和导游类似,由于领队工作的区域有别于导游,因此对领队有更高的政策水平、语言、专业能力要求。取得导游证,表明具备了从事领队职业的基本素质。② 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导游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三、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条件③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导游从事领队业务应与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这也表明我国目前只允许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从事领队职业。四、对无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处罚《导游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