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6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饭店经营与管理法律制度任务一 旅游饭店的权利与义务一、旅游饭店的概念及其立法情况二、旅游饭店的权利三、旅游饭店的义务案例导入请思考:该饭店的说法合理吗?为什么?2019年1月4日,游客李先生前往江苏某大饭店洗桑拿浴,由于不方便,他要求饭店服务员代为保管自己的随身财物(3000余元现金、2000多元的债券及一些其他贵重物品)。可饭店服务员却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于是,李先生将这些财物放入上锁的更衣箱内。桑拿活动结束后,李先生却发现箱内的财物不见了,当即向饭店报案并要求其赔偿。饭店则认为,对于非住店客人丢失贵重物品的,饭店概不负责。为此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权。一、旅游饭店的概念及其立法情况旅游饭店是指以间(套)/夜为单位出租客房,为客人提供住宿、餐饮、商务、会议、娱乐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旅游饭店的经营。实践中,对旅游饭店的监管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为主,包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住宿业卫生规范》《中国饭店管理公司运营规范(试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也适用于我国旅游饭店。二、旅游饭店的权利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权利饭店提供的服务一般都是有偿服务,因此,当饭店向旅客提供住宿及相关配套服务时,旅客有义务承担住宿费和法律允许或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如餐饮、洗衣、电话等的费用)。当旅客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时,饭店有权留置旅客的财物而从中抵偿。但是,旅客被留置的财物价值只能与旅客所欠缴的实际费用相等,同时,饭店的留置权在旅客付清所欠费用时终止。二、旅游饭店的权利合理拒绝接待旅客的权利饭店在接待旅客的过程中,不得因旅客的种族、国籍、肤色、宗教信仰等原因对旅客加以歧视,甚至拒绝接待。但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饭店可以合理地拒绝接待旅客,或者终止与旅客的住宿合同。下列情形发生时饭店可以拒绝接待旅客:① 无客房出租;② 旅客的行为违反了饭店制定的合理规则;③ 旅客的自身状态不适合入住;④ 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情况;⑤ 旅客从事赌博、卖淫、盗窃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⑥ 旅客无力或者拒绝支付饭店费用;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二、旅游饭店的权利制止旅客在饭店内不良行为的权利对于旅客在饭店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及给其他大多数旅客带来不良感受的行为,饭店有权加以制止,但是制止的方式不宜粗暴,不得使旅客受到不必要的强制或屈辱。对于旅客在饭店里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饭店经营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二、旅游饭店的权利要求旅客遵守饭店规则的权利饭店有权要求旅客正确使用饭店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爱护饭店的公共财物,遵守饭店的作息时间;登记时有权查验旅客的身份证明等。二、旅游饭店的权利要求旅客赔偿合理损失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客人无论是过失或故意损坏饭店的物品,都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如果客人损坏了客房内的物品,影响了该客房的出租,饭店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其损失。但是,饭店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该客房的作用状态,否则,饭店无权要求客人承担扩大的损失。三、旅游饭店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饭店和旅客的住宿合同一旦成立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以及其他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旅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旅游法》第75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该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三、旅游饭店的义务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饭店应当把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预防损害旅客人身安全的各类事故的发生。在饭店经营中,有多种因素可能影响旅客的人身安全。例如,设备故障、火灾、食物中毒、第三人在饭店内实施侵权行为等。顾客用餐被打伤,饭店被判赔三、旅游饭店的义务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旅游法》第54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实际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客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旅客既有权向饭店和实际经营者要求共同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一方均不得拒绝。三、旅游饭店的义务保障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当饭店和旅客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后,饭店对旅客的财产安全即负有责任。因此,旅客可以依照合同要求饭店保护自身财物的安全。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旅客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旅客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旅游饭店的义务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饭店应当充分尊重旅客的隐私权。非经旅客的允许或者法定的事由,饭店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旅客的房间,也不得将旅客的私人信息告诉他人或者将旅客的房间钥匙交给他人。因执法需要,执行公务的人员对旅客的房间进行搜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任务二 旅游饭店治安管理法律制度一、旅游饭店治安管理二、旅游饭店违规的法律责任案例导入请思考:该旅店的做法违反了哪些规定?应受到怎样的处罚?2020年2月1日,长沙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本市某宿舍小区一旅店违法经营。接到报警后,该公安分局派出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发现该旅店老板龚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多次未按实名登记的要求接待旅客。一、旅游饭店治安管理为了保障住宿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1987年11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并于同日施行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1月8日对《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主体。一、旅游饭店治安管理根据《办法》第5条规定,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一)健全饭店各项制度《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二)饭店住宿登记的规定一、旅游饭店治安管理根据《办法》第7条的规定,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根据《办法》第8条的规定,当旅客离店后,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三)保管旅客财物的规定根据《办法》第14条规定,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四)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的规定一、旅游饭店治安管理根据《办法》第9条的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五)处理旅客和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规定进入饭店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在饭店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办法》第11、第12、第13条规定,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六)配合公安机关对饭店进行检查的规定二、旅游饭店违规的法律责任根据《办法》第1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这表明,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一)饭店设立的违规责任《办法》第3条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因此,开办饭店的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消防部门开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并检查安全保卫设施。《办法》第4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二)饭店经营的违规责任根据《办法》第15条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而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1.饭店开办人的违规责任(二)饭店经营的违规责任根据《办法》第16条的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馆依法处理。2.饭店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违规责任根据《办法》第17条的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不按规定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旅客的违规责任《办法》第17条规定,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在旅馆内从事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课堂互动该酒店违反了哪些规定 应受到怎样的处罚?2019年8月20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接到在该辖区某酒店内有严重的违法活动的举报,当即对该酒店进行治安检查,其中查出11间客房内有人吸毒,另一些房间内有人赌博。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