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33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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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33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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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3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出入境法律制度
任务二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的管理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义务与禁止出境的情形
三、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制度
案例导入
请思考:
上述案例中,该游客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为什么?
2019年7月8日,长沙边检站执勤官兵在检查洛杉矶至长沙的入境航班时,发现一名中国籍旅客所持因私普通护照签证页内的三枚中国边检验讫章有被涂改嫌疑,且所持的护照已过有效期。经了解,原来该旅客此行目的是去美国照看孙子,结果没有留意到护照已过有效期限。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的管理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第3条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了解中华人民
共和国护照
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主要发给因私出国或旅居国外的普通中国公民。《护照法》第5条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根据《护照法》第6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以上的10年。
外交护照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我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护照法》第4条第2款规定,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① 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含)以上的公务员;② 我国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护照法》第4条第3款规定,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公务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等。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办理签证需要注意:
① 向目的地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签证;② 目的地在我国没有使领馆,也没有第三国使领馆代办签证业务时,则必须前往能办理该国签证的第三国办理或者通过信签的方式向第三国外交部门提出申请;③ 应在出国旅游前办理签证;④ 办好签证要注意有效期和停留期,如需延长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申请延长手续。
2.签证
中国公民凭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办理签证,但前往一个国家或中途经过、停留的,在经批准出境并获得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后,应申请欲前往国的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按照国际惯例,通常应按护照的种类发给其相应的签证,但也可发给高于或低于护照种类的签证。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3.旅行证
《护照法》第23条规定,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国旅行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替代证件,通常颁发给下列几类中国公民:
① 未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但拟前往内地的中国籍港、澳地区居民;
② 未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但拟前往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
③ 部分情况特殊的中国籍未成年人,如在外国出生的儿童,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均为中国国籍,且未获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者;
④ 短期出国,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损毁、过期,而急于回国的中国公民;
⑤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护照的中国公民。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4.通行证
《护照法》第24条规定,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通行证分为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多次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出入境证件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对持证人所持证件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① 持证人非法进入他国,或者因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② 持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进行诈骗活动的;
③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活动的。
中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境证件,应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1.证件的使用、吊销与扣押
(二)出入境证件的有关规定
1.证件的使用、吊销与扣押
《护照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例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以及《护照法》第15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扣押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吊销、扣留护照等证件。
(二)出入境证件的有关规定
2.护照的延期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持护照延期,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办理。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二)出入境证件的有关规定
3.证件内容的变更与加注
如因情况变化,护照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若护照持有人在国内,应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若护照持有人在国外时,应向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二)出入境证件的有关规定
4.证件的换发
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证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换发:
① 即将期满或附页用完的;
② 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的;
③ 因损坏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
(二)出入境证件的有关规定
5.证件遗失的报告与补发
中国公民遗失护照等出境证件的,在国内时,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在国外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或附近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报告。经合法申明或者挂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相应证件。
(二)出入境证件的有关规定
6.其他规定
护照上各项内容不得自行涂改,且一人不能持用两本或两本以上护照,特殊情况除外。
1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3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4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义务与禁止出境的情形
中国公民出入境享有的权利
① 中国公民持护照出入中国国境时无需办理签证;
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提出的出境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
③ 申请人有权了解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审批结果的原因,受理部门应给予答复
④ 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给予处理并答复申诉人;
⑤ 护照、旅行证应由持证人保管、使用,非经法定事由或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扣押、收缴和吊销。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义务与禁止出境的情形
中国公民出入境应履行的义务
① 中国公民出境时应申办有效证件和出境登记卡,并按相关规定,交纳证件的工本费和手续费,并妥善保管出国的有关证件;
② 应在指定的口岸或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入境,并主动向边检站出示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出入境登记卡,并接受各种检查;
③ 遵守中国及目的地国的法律,不得有危害社会安全、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义务与禁止出境的情形
禁止出境的情形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① 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②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③ 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④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⑤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三、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制度
出境旅游是指公民持合法证件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主要包括边境游、港澳台游、出国游三类;根据旅游费用来源划分,可分为公费、自费及其他方式;根据出境方式,又可将其分为有组织的、非组织的两类。
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2年5月27日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3月1日发布了修订版。
我国现阶段所指的出境旅游,主要指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包括由中国旅游企业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自费赴国外观光、度假、娱乐等专项旅游活动,也包括探亲、访友等其他短期因私出境活动。
成为出境旅游目的地需具备的条件:
① 政治上友好,开展的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② 旅游资源有吸引力,并具备适合接待我国旅游者的服务设施;
③ 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没有歧视性、限制性和报复性政策;
④ 旅游者有安全保障。
(一)出境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
出境旅游目的地是指我国政府批准,允许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前往的国家和地区。
《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
(二)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制度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必须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4条的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团队出境旅游制度
我国现阶段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主要以团队(3人以上)形式进行。
第11条规定,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四)领队制度
我国出境旅游实行领队制度,团队的旅游活动必须在专职领队带领下进行。
《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海外领队证”后方可工作。
领队在带团时必须佩戴领队证,负责办理团队出入境手续;安排团队活动;代表组团社负责与境外接待社接洽;保证团队旅游服务的质量;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
(五)旅游合同相关规定及违规处罚
《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12条至第15条对组团社招徕出国旅游者、选择境外接待社及旅游合同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12条规定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13条规定,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14条规定,组团社应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15条规定,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相关规定
(五)旅游合同相关规定及违规处罚
《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如下:
第24条规定,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28条规定,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六)旅游活动相关规定及违规处罚
《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16条至第20条对组团社及领队在旅游活动中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第16条规定,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第17条规定,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相关规定
(六)旅游活动相关规定及违规处罚
第18条规定,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19条规定,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20条规定,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相关规定
(六)旅游活动相关规定及违规处罚
《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如下:
违规处罚
第29条规定,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30条规定,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16条的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第31条规定,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七)旅游者滞留不归相关规定及违规处罚
《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相关规定
(七)旅游者滞留不归相关规定及违规处罚
违规处罚
《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22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旅行社条例》第63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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