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8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任务三 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法律制度一、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四、相关法律责任江西三清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同时也是世界自然遗产。巨蟒峰位于其核心景区,是具有世界级地质地貌意义的珍贵遗迹,也是景区的标志性景观。2017年4月,张某明、毛某明、张某3人相约去攀爬巨蟒峰。张某明等3人以电钻钻孔、打岩钉、挂绳索等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经现场勘验,共在巨蟒峰岩柱体上打入岩钉26枚。经地质专家论证,张某明等3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岩柱体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案例导入请思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述3人应受到怎样的处罚?一、风景名胜区的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划分《条例》第8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一、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注意事项《条例》第7条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重视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一、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申请和审批部门《条例》第10条规定,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条例》第16条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需要进行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相应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是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一)总体规划根据《条例》第14条和第23条的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在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1.规划时间和有效期(一)总体规划根据《条例》第13条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2.规划原则和内容要求(一)总体规划2.规划原则和内容要求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 风景资源评价;② 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③ 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④ 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⑤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⑥ 有关专项规划。(二)详细规划《条例》第15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三)规划的审批《条例》第19条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条例》第20条规定,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四)规划的效力《条例》第21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条例》第22条规定,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是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核心,也是颁布《条例》的主要目的。根据《条例》第24条的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一)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根据《条例》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二)居民及游览者的义务根据《条例》第24条的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景区不文明行为何时止(三)禁止性规定《条例》第26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①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②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③ 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④ 乱扔垃圾。《条例》第27条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四)建设审批规定《条例》第28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26条、第27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五)活动审批规定《条例》第29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①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②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③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④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六)建设与施工规定《条例》第30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祁连山景区生态调查(七)管理和监控规定《条例》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四、相关法律责任《条例》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①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②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③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一)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相关法律责任《条例》第40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4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4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①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②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③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④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四)违反活动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五)违反施工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第4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 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② 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③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④ 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⑤ 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⑥ 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⑦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管理机构违规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