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19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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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19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9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任务四 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一、自然保护区概述
二、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五、相关法律责任
2019年10月23日,来自浙江和上海的6名旅游者,在未携带任何专业设备的情况下,擅闯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歙县境内核心区,结果途中迷路被困。次日凌晨,当地干部群众及救援中心工作人员进山救援被困人员。
案例导入
请思考:
这6名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自然保护区概述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被破坏的丹霞
地貌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类型
类型 举 例
以保护完整的综合自然生态系统为主的自然保护区 以保护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为主的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温带山地生态系统及自然景观为主的长白山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亚热带生态系统为主的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热带自然生态系统为主的云南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等
以保护珍贵动物资源为主的自然保护区 以保护大熊猫为主的四川卧龙和王朗等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丹顶鹤为主的黑龙江扎龙和吉林向海等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梅花鹿为主的四川铁布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文昌鱼为主的福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等
以保护珍稀植物及特有植被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 以保护银杉和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为主的广西花坪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红松林为主的黑龙江丰林自然保护区及凉水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为主的林福建万木自然保护区等
以保护自然风景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 四川九寨沟自然保护区、重庆缙云山自然保护区、江西庐山自然保护区等
以保护特有的地质剖面及特殊地貌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 以保护火山遗迹和自然景观为主的黑龙江五大连池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珍贵地质剖面为主的天津蓟县地质剖面自然保护区、以保护重要化石产地为主的山东临朐山旺万卷生物化石保护区等
以保护沿海自然环境及自然资源为主的自然保护区 海南省的东寨港保护区和清澜港保护区、广西山口国家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等
二、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件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0条的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①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②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③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④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⑤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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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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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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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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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程序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2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①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② 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③ 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④ 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工作;
⑤ 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⑥ 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规定
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分区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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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除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3
实验区
缓冲区外围可划为实验区,该区可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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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区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该区域内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保护地带。
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相关活动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8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相关活动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1条规定,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相关法律责任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②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③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五、相关法律责任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相关法律责任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6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7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① 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② 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③ 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④ 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⑤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相关法律责任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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