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0张PPT)旅 游 法 规(第三版)旅 游 法 规 概 述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旅游法的产生及世界各国旅游立法的基本情况;掌握旅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重点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和保护等内容。旅 游 法 规 概 述本章重、难点旅游法的概念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旅游事实旅 游 法 规 概 述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法的产生 旅游活动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旅游活动的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地变化和向前发展,既有以经济为目的的旅行经商活动;也有以公务为目的的国事访问;更多的是观光消遣旅行、文化和修学旅行、宗教旅行等。 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和工业革命的兴起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改变了社会结构。社会财富的增加、交通的日益发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为旅游活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旅游活动开始由个别人的活动转变为社会大多数人的生活需要,并逐渐的形成规模。一个新的经济领域——旅游业随之诞生了。 旅行社的出现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着旅游业的诞生。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旅游法”的概念出现了。日本、韩国、巴西、墨西哥、英国、美国等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专门用于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同时,世界一些国家和旅游组织还签订了一批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使旅游立法工作日趋完善。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世界旅游立法概况(一)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故称《华沙公约》。我国于1958年参加该公约,自同年10月18日起对我国生效。该公约对国际航空客、货运输,客票、行李票、运单、承运人责任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2.《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在芝加哥签订。该协定要求参加国的民航组织按其协定飞行、着陆和办理客货运输任务,凡是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均享有该协定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3.《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1970年2月7日在伯尔尼签订。该公约就国际间的铁路客、货运输的一些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和一些国家在制定有关国内铁路运输法规时曾借鉴和使用该公约的有关条款。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4.《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1970年4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该公约是国际旅行合同的范本,规定了国际旅行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旅游经营者、中间人和旅游者之间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国际旅馆业新规程》,1981年11月2日由国际旅馆协会理事会通过。制定该规程的目的是希望国际旅馆业规程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适用旅馆合同的国际职业习惯应进行统一规范,使旅客和旅馆双方都了解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等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中包括: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我国政府参加了上述三个公约,但是我国对争端仲裁提交国际法院的条款提出了保留。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二)发达国家的国内旅游立法 1.美国的旅游立法 1979年5月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出台,该法从国家发展旅游业的作用、政府对旅游业的领导作用、旅游资源保护、旅游企业政策和旅游者的政策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该法的宗旨是在联邦政府、州、地方政府、有关公众和私人组织之间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来贯彻执行全国旅游政策。2.日本的旅游立法 1952年日本制定了《旅行联络法》,规定对从事旅游业的商人进行注册登记,进行必要的监督。1963年6月制定了《日本旅游基本法》,规定了日本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方针。1971年又制定了《旅行业法》,取代了以前的《旅行联络法》。《旅行业法》对旅行种类、交易形式、旅游业务、各营业部门的设置、契约条款的认可、达成交易的书面交付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995年2月2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日本旅行业法修改草案》,其要点包括修订注册登记制度、改善营业保证金制度、改善旅行社等业务工作、加强旅行协会指导权限等四个方面。这些法律对旅行社依法经营、保护旅游者利益等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3.其他国家的旅游立法 其他国家也都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本国旅游法律。如1966年巴西颁布了《巴西联邦共和国旅游组织法》,1967年韩国制定了《韩国旅游振兴法》,1969年英国出台了《英国旅游发展法》。此外,西班牙、菲律宾、法国、埃及、瑞士等国也都制定了专门的旅游法。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我国旅游法制建设 (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我国的旅游业在20世纪50年代就产生了,但直到60年代中期仍处于草创时期。1954年4月15日,中国国际旅行总社及上海、广州、杭州、南京等14个分社成立,积极开展外事和旅游接待工作,当时接待的主要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旅客,还没向西方国家敞开大门,国内旅游者人数微乎其微。这时旅游接待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从事政治接待,不计经济效益,由国家给予补贴,旅游业还没实现商品化,也没有形成复杂的社会关系。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我国的旅游业蓬勃发展起来。1986年国务院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业真正成为一门新兴产业,一些专门从事旅游的单位,如旅行社和各类饭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神州大地,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收入与日俱增。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二)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1.旅游基本法 1982年国家旅游局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1985年和1989年两次向国务院提交送审稿;2009年12月《旅游法》起草工作再次全面启动。 201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京召开了国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0年5月18日,国家旅游局召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专家论证会,通报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组的调研情况。2011年2月15日《旅游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在京召开。经过一系列的调研、论证工作,于2010年底形成了第一稿草案,该法已列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旅游法》(草案)。9月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游法》(草案)。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旅游法》(草案)。 《旅游法》(草案)高端研讨会的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旅游法的出台将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里程碑。是中国1300多万旅游人的翘首以待,是所有旅游者的众望所归,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和旅游残叶发展的大势所趋。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2.旅游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旅行社管理方面旅游饭店管理方面导游人员管理方面 出境游管理方面 旅游安全管理方面 旅游投诉与纠纷处理方面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3.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作用(一)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旅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我国的旅游基本法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二)旅游法调整的对象及其作用 旅游法调整的对象是旅游活动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有四种: 1.旅游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种纵向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如旅游企业有向税务主管部门纳税的义务,却无要求回报的权利。 2.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这种横向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 3.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即各行政部门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等。 4.旅游活动领域中的涉外关系。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合作经营关系和政府认许关系,对外国旅游者法律地位的确定、企业聘请外国专家等产生的涉外关系。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三)旅游法的作用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旅游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企业、旅游者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现。旅游法律关系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旅游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旅游法律关系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用法律手段,确认和维护旅游活动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旅游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是旅游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010203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在我国能够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与旅游业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园林、文物等部门。 3.旅游企业:各类旅行社;宾馆饭店;交通运输部门;与旅游相关的园林、文物及旅游景点管理部门;邮电通讯、银行汇兑、工艺美术商店等部门。 4.旅游者,包括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 5.旅游组织。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或标的)。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如果没有客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能够成为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在法律关系中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一切有形物质财富,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主要指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消费品等。 2.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有意识有目的行为,旅游法律关系中的行为主要有服务行为和管理行为。 3.精神财富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从事智力活动取得的成果(智力成果权和知识产权等),如旅游企业的专利、技术秘密、科学发明、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标志、管理模式等,都可以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如下权利: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引导旅游企业合法经营;监督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协调各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和旅客之间的关系等以维护旅游业正常有序地运行。此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国际旅游交往中,也享有国际法赋予的相应权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如下义务: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要依法赔偿其给旅游企业造成的损失。此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国际旅游交往中,应遵守国际法中规定的主权平等、经济互利等原则,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旅游法律关系2.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享有如下的权利: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知情权;获得消费教育的权利;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同旅游企业签订各种合同的权利;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在规定的地区旅游并享用各种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等。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承担如下的义务: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与旅游企业签订的各种合同;对其享用的旅游服务应付给合理的费用。旅游法律关系3.旅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企业在旅游活动中享有如下的权利:依法自主经营权;依法自由签订合同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主管机关予以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旅游活动中旅游企业应承担的义务有:履行各种审批和登记手续;合法经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或按约定履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作虚假宣传;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等。旅游法律关系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旅游法律事实 旅游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如旅行社和饭店签订住宿和餐饮合同这一客观情况发生后,旅行社和饭店之间就形成了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产生了法律关系,旅行社和饭店签订的住宿和餐饮合同这个客观情况就是法律事实。旅游法律关系(二)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 事件是指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可能是自然现象,如台风骤起、山洪暴发等;也可能是社会现象,如政府的禁令、爆发战争、罢工等。事件都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行为 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意识的活动。它能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是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事实,按其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旅游法律关系(三)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某种旅游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在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再如国家旅游计划的下达、侵权行为的发生等,也能形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受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和监督的。旅游法律关系(四)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 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某种旅游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了变更。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指主体变更或主体数目的增加或减少,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指性质的变更或范围的变更,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指因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的变更而引起主体之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旅游法律关系(五)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 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旅游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结束。在社会实践中,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主要表现为旅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饭店按合同规定圆满地完成了旅游团的住宿和餐饮的接待任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结。也表现为因旅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间自行协商、或依法律规定、或因主体消亡、破产等,使旅游法律关系消灭。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旅游法律关系(六)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1.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关司法机关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行政措施民事措施刑事措施 本章结束 Thank you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