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旅游安全管理与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课件(共45张PPT)《旅游法规第三版》同步教学(大连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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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旅游安全管理与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课件(共45张PPT)《旅游法规第三版》同步教学(大连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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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5张PPT)
旅 游 法 规(第三版)
旅游安全管理与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熟悉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处理程序;掌握旅游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旅游安全管理与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本章重、难点
旅游安全
旅游保险合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游安全管理与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节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第四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1990年2月20日国家旅游局制定发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994年1月23日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1993年4月1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1998年4月7日国家旅游局又发布实施了《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2005年8月9日又发布了《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4月25日国家旅游局与外交部共同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7月国家旅游局对新制定的《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有望尽早实施。至此,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旅游安全规章制度,从而使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
  依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制定国家旅游业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
  3.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6.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二)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安全法规;
  2.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4.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5.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7.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8.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他事项。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三)旅游企业旅游安全管理的职责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4.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检查、监督;
  5.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6.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7.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8.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9.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10.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订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11.负责为旅游者人身及财物投保;
  12.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13.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订周密的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事故等级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10万(含1万)元人民币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100万(含10万)元人民币者;
第一
第二
第三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四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在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单位如不属事故方或责任方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人员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作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如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书”;
(1)
  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2)
  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书”、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3)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一)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二)事故调查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外国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发生伤亡情况的处理
  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中,会有发生外国旅游者伤亡的情况,对于外国旅游者伤亡事故的处理,应当特别注意下列事宜: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的处理程序》办理。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死亡的确定
  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尸体解剖
  出具证明
  对尸体的处理
  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死者遗物的清点处理
  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保险的概念
1.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2.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行为属于金融活动。
3.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
  保险人投保是为了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或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公司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赔偿或给付。也就是投保人投资的回报,是一种附条件成就的投资行为,也是既有利于投保人,也有利于社会的互助式投资活动。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保险制度的构成要件
保险必须有约定的赔偿与给付
必须有危险存在或条件能够满足
事故保险必须形成互助共济关系
1
2
3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对象分类
1.财产保险
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
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二)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保险(法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等建立、实施的保险。
2.自愿保险
 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成立的保险。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三)按保险保障范围分类
1.财产保险
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
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3.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4.保证保险
是由保险人承担各种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四)按承担责任次序分类
1.原保险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直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第一次”保险。
2.再保险
 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业务。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基础,是对第一次保险的再次保险。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旅游保险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
  旅游保险是指旅游活动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在旅游活动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二)旅游保险的特点
短期性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相结合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旅游保险合同
(一)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
  旅游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在旅游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二)旅游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1.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
(1)旅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旅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旅游保险合同订约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
(2)旅游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旅游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由于旅游保险合同受益指向不同,享有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2.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
  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又称旅游保险标的,是指旅游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旅游保险标的可分为以下类别: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3.旅游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三)旅游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1.旅游保险合同的订立
旅游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由投保方和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合同,签章后保险合同成立。
  (2)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保险申请书,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
  (3)由运输部门出售的旅客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它既是乘车凭证,又是旅客参加旅行保险的凭证(有强制保险,也有自愿保险,但多为强制保险)。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2.旅游保险合同的终止
 旅游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旅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旅游保险合同本身使生效的保险合同失去效力的行为。
 导致旅游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自然终止。凡保险合同时限届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在签订旅游保险合同时,双方明确自然终止前解除该合同的条件,当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该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3)义务履行完毕终止。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履行完毕(支付部分或最高赔偿金)而终止。
  (4)因被保险人放弃旅游而终止。
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目前主要的旅游保险险种
旅行社责任保险
  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
《办法》的适用范围:
  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2)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3)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责任保险
投保范围
旅行社责任保险
投保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责任保险
保险期限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1)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6)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旅行社责任保险
赔偿
旅行社责任保险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2)
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即按照“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比照处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章结束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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