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6张PPT)旅 游 法 规(第三版)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导游人员的类别、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领取以及导游证的管理办法;熟悉导游人员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内容以及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本章重、难点导游人员的概念及类别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与联系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导游人员年审管理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的建立 1987年8月1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1987年11月30日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月14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暂行办法》。1991年5月29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试行)》。 1993年,国家旅游局人教司发布了《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为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要求,1995年,由国家旅游局提出、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起草了《导游服务质量》的国家标准( GB/ T15971-1995)。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总理正式签署第263 号国务院令,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代了《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该《条例》于1999 年10月1日起施行,它为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依据。1999 年8月27日,国家旅游局旅管理发〔1999〕136 号文发布了《导游证管理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6月3日重新修订。 2002年,国家旅游局旅管理发〔2002〕13号文发布了新的《导游证管理办法》,并规定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导游人员概念与分类(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特定的委托。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只有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旅游业务的人,其合法从业权才能受到该法规的保护。特定的程序。在我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与人们日常所俗称的“导游”不同。特定的工作。导游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讲解”,是指为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行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活动。第一第二第三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二)导游人员的分类 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应当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2.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导游人员证书(一)导游证的含义 导游人员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两者的联系是: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必须首先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业务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的证件,《导游证》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准许进行导游活动的凭证。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两者的区别: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五)导游证管理办法1.导游证的版式 新版导游证(2002年版)为IC卡形式(卡长8.6cm、宽5.4cm),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员基本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等级、编号、姓名、语种等项目;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员等级以4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为淡黄色、特级为金黄色;背面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 导游证编号的规则为“D—0000—000000”,英文字母“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标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2.导游证的申领与发放(1)导游证的申领。申领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①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②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公司(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③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④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2)导游证的发放 接受申请的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的导游资格证、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机构的合法性,核查申领人的导游执业档案有无记录;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经审核,发证机关应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3.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 (1)当出现导游员跨省或跨城市调动,涉及到发证机关和导游证编号变更时,原发证机关须收回变更人原导游证并打孔作废,在《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中注明“原证已收回,跨地变更、换发”字样。 (2)需要进行等级调整时,持原导游证和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等级变更换发”字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领手续。 (3)当需要调动发生所属单位的变更时,在本地区内的所属单位变更,持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原导游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领取、填报《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单位变更”字样),同时持上述办证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办理导游证。 (4)根据规定,其他变更程序可参照以上内容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4.导游证的遗失与补发 (1)当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持证人在发现导游证遗失后应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行程。 (2)持证人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时,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递交遗失证件简要情况,并持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遗失补发”字样。持证人凭此《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省级日报联系办理登载“证件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卡号)事宜,自证件遗失声明登载之日起的1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5.导游证的监督管理 导游证的持证人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出示和提供有关材料。 导游证的持证人违规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人员权利和义务概述(1)导游人员的权利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证。(2)导游人员的权利是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3)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概念,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享受相应的权利。(4)导游人员的权利确定了权利人从事法律允许的行为范围,在此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的行为是合法的,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5)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所具有的权能,其享受的权利主要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6)在某些情况下,导游人员的权利是与职责相连的,是履行职务时的特定权利,它代表着所属企业的权利,因而与一般权利相比,具有不能轻易放弃的性质。(一)导游人员的权利及其特点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导游人员的义务及其特点 导游人员的义务是指导游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的责任,包括必须作出的行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 导游人员的义务同权利一样,都是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的,所不同的是,导游人员的义务是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所必须行为的范围,体现了一种必要性; 导游人员的义务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人员权利的主要内容(一)人身权 导游人员的人身权,是指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的权利。 履行职务权,是指导游人员履行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进行导游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导游人员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四个限制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即旅游活动开始后、结束前。 (2)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履行职务权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诉权 诉权,是指起诉和诉愿的权利,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会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解决。诉权是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力保障。(l)复议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起诉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具体内容同申请复议权范围。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其他权利 导游人员的其他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职务而应当享有的参加培训的权利以及获得晋级的权利。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人员义务的主要内容 (1)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 (3)进行导游活动须经旅行社委派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5)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6)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7)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的管理部门与权限(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及权限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相应的管理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导游人员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接受投诉,处罚违法导游人员;依法保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等管理导游人员。导游人员的管理(二)旅行社的管理及权限 《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也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导游人员的管理(三)景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1.计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2.计分管理的具体办法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的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导游证的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导游人员的10分分值扣完后,暂停从事导游业务,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业务。(一)计分管理制度的实施导游人员的管理(二)计分管理的实施标准1.扣除10分的行为(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2.扣除8分的行为(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导游人员的管理3.扣除6分的行为(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4.扣除4分的行为(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5.扣除2分的行为(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的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和游客反映情况等进行考评的管理制度。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导游人员的管理(一)年审管理部门及职责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二)年审的内容和结论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三)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年审的情形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四)年审培训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的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五)年审的内部管理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制度(一)导游人员的等级分类及考评办法1.导游人员等级分类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两个系列外语导游员系列中文导游员系列导游人员的管理四个级别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初级导游员导游人员的管理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进行。 (1)特级导游员: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2)高级导游员:采取笔试方式。 (3)中级导游员:采取笔试方式。 (4)初级导游员:采取考核方式。导游人员的管理(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管理 导游人员等级考试评定采取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政策、统一领导,与地方旅游局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 第一部分表示证书类别,由三个大写字母组成。 第二部分表示导游人员参加考试、考核、评审的年份,由表示年份的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部分表示考生参加考试所在省份,为地区识别码,由2一3 个大写字母组成,是各省份汉语拼音字母的简写。 第四部分表示报考语种,用1一9 的一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部分表示证书序号,由从0001一9999 的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导游人员的管理(三)导游人员职业等级标准1.初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1)知识要求:了解我国的大政方针和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掌握当地主要游览点的导游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旅游景点和线路的基本知识;了解与业务有关的我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宗教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有关主要客源市场的概况和习俗;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外语导游员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外语专业大学三年级水平;中文导游人员掌握汉语言文学基础知识,达到高中毕业水平。 (2)技能要求:能独立完成导游接待工作;能与旅游者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能起草情况反映、接待简报等有关应用文。 (3)业绩要求:完成企业要求的工作,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85%。 (4)学历要求: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文导游员须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5)资历要求: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1年。导游人员的管理2.中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1)知识要求:熟悉我国的大政方针,掌握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全面掌握当地主要游览点的导游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旅游景点、线路的有关知识;掌握与业务有关的我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社会、宗教、艺术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熟悉有关主要客源市场的概况和特点;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外语导游员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水平;中文导游人员掌握汉语言文学的有关知识,达到大专毕业水平。 (2)技能要求:能接待不同性质、类型和规模的旅行团;有比较娴熟的导游技能;能独立处理旅行中发生的疑难问题;能正确理解旅游者的服务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导游服务;能与旅游者、有关业务单位和人员密切合作,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导游语言流畅、生动,语音、语调比较优美,讲究修辞;外语导游员的外语表达正确,中文导游员能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并能基本听懂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或客家话);能够培训和指导初级导游员。 (3)业绩要求:工作成绩明显,为企业的业务骨干;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0%。 (4)学历要求:外语导游员的学历与初级导游员的学历要求相同,中文导游员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5)资历要求: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导游人员的管理3.高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1)知识要求:全面掌握我国的大政方针和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全面、深入地掌握当地游览内容;熟悉我国有关的旅游线路和景点知识;有比较宽广的知识面;掌握有关客源市场的重要知识及其接待服务规律;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外语导游员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初步掌握一门第二外语;中文导游员熟练掌握汉语言文学的有关知识,初步掌握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或客家话)。 (2)技能要求:有娴熟的导游技能,并有所创新;能预见并妥善处理旅行中发生的特殊疑难问题;有一定的业务研究能力,能创作内容健康、语言优美的导游词;外语导游员能用一门外语自如、准确、生动、优美地表达思想内容,并能胜任一般场合的口译工作,中文导游员能用标准的普通话和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或客家话)工作,语言准确、生动、形象;能够培训和指导中级导游员。 (3)业绩要求:工作成绩突出;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5%;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通过优质服务能为所在企业吸引一定数量的客源;有较高水平的导游工作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等)。 (4)学历要求:与中级导游员的学历要求相同。 (5)资历要求: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导游人员的管理4.特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1)知识要求: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全面、深入和准确的理解;对当地游览内容有精到的认识;全面掌握我国的有关旅游线路的景点知识;有宽广的知识面,在与业务有关的某一知识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掌握有关客源市场的知识,全面、准确、具体地了解其特点和接待服务规律;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外语导游员精通一门外语,基本掌握一门第二外语;中文导游人员掌握汉语言文学知识,基本掌握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或客家话)。 (2)技能要求:导游技能超群,导游艺术精湛,形成个人风格;能预见和妥善解决工作中的突发事件;能通过优质服务吸引客源;有较强的业务研究能力;有很高的语言表达能力,外语导游员能胜任旅游专业会议及其他重要场合的口译工作,中文导游员能胜任某一有关专业(如重点寺庙、古建筑或博物馆)的解说;能创作富有思想性、艺术性和立论确凿的导游词;能够培训和指导高级导游员。 (3)业绩要求:职业道德高尚,工作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的影响,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8%;有一定数量高水平并正式发表的导游工作研究成果。 (4)学历要求:学历要求与高级导游员相同。 (5)资历要求: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五年以上。 本章结束 Thank you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