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旅 行 社 法 规 制 度 课件(共59张PPT)《旅游法规第三版》同步教学(大连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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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旅 行 社 法 规 制 度 课件(共59张PPT)《旅游法规第三版》同步教学(大连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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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9张PPT)
旅 游 法 规(第三版)
旅 行 社 法 规 制 度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旅行社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旅行社的内涵、经营范围、法律责任及其经营规则,熟悉业务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金等旅行社管理的有关规定。学习运用这些法律法规知识,对于规范旅行社的依法经营和保护旅游者及旅行社的合法权益都是极为重要的。
旅 行 社 法 规 制 度
本章重、难点
旅行社经营范围
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法律责任
旅 行 社 法 规 制 度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第三节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四节
 旅行社的运行
旅行社概述
旅行社条例的适用范围
  《旅行社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由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不包括这三个地区;三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旅行社条例》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于《条例》其他规定。
旅行社概述
旅行社的涵义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其内涵有三层意思:
 第一, 旅行社是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
 第二,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是“招徕和接待旅游者”,即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
 第三,旅行社是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旅行社概述
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自愿
平等
公平
诚信
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旅行社的程序
(一) 设立申请书
(二)旅行社章程
(三)旅行社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申请前准备
旅行社的设立
申办与审核
旅行社的设立
旅行社变更事项的管理
  旅行社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册地和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或停业、歇业等事项的变更。
  1.设立的条件
   (1)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需要,申请者拥有其产权,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拥有必备的营业设施、设备,即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的设立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一)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旅行社的设立
2.设立程序
  (1)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2)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所持文件: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社的《营业执照》;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的设立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旅行社的设立
(三)分支机构的管理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并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分社不得设立营业网点。
旅行社的设立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一)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请审批
  (1)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即条例规定文件。
  (2)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4)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旅行社的设立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旅游业务同金融、医药、外贸等行业一样,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即有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许可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其具体包含以下含义: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概念和缴存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1)质量保证金属于旅行社所有,其产生的利息也归旅行社所有;
 (2)质量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
 (3)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4)旅行社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转产、破产等情形,保证金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处理;
 (5)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旅游局制定了赔偿试行标准,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二)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三)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1995年,旅游行业开始实行旅游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旅游局先后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等一系列行政规章。2011年4月12日,国家旅游局广泛吸收各界意见和实践经验,制定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成为调节旅游纠纷时的赔偿依据。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范围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
2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如期成形的赔偿标准
  1)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2)擅自转拼团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3)其他赔偿责任
  1)价格歧视。
  2)未能乘坐预定交通工具。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1)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2)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4)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未按合同或标准提供服务的赔偿标准
3
  ①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②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③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④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⑤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⑥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旅行社公告制度
  旅行社公告制度,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审批设立的旅行社通过报纸、期刊、网络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告知的管理制度。
  旅行社公告制度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1.履行公告制度的部门
   《条例》规定,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是履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2.公告的内容和要求
  (1)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的,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2)旅行社违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3)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由处理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旅行社监督检查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行社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经营业务、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年检制度、公告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备案制度也是监督检查制度的组成部分。
(一)旅行社监督检查部门及其职责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二)旅行社监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利
接受备案权
营业现场检查权
公告监督检查情况权
处理投诉权
依法划拨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运营监管权
行政处罚权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1)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不符合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2)对旅行社报送其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中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3)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义务
旅行社的运营
遵守经营规则
  (1)禁止超范围经营。
  (2)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3)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4)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①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②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③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④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5)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清晰、明确、完整的载明下列事项:
 (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签约地点和日期;
 (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的运营
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一)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的运营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对旅游合同说明和解释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三)双方平等、自愿
旅行社的运营
  旅游合同约定后,非经法定事由,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合同。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四)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变更旅游合同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五)违约采取补救措施
旅行社的运营
依法委托旅游业务
1.委托有资质的旅行社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同时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旅行社的运营
2.委托程序
  旅行社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的运营
3.违约责任的承担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的运营
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
1.提示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同时,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2.旅游安全问题的说明和警示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旅行社的运营
3.非经同意不得转团
  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4.不得擅自提供合同以外有偿服务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所以,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的运营
5.报告协助义务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的运营
6.保存文件资料并保密私人信息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其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7.依法网络经营
  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旅行社的运营
规范执业人员从业行为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一)聘用合格的导游、领队人员
旅行社的运营
 (二)维护导游、领队人员合法权益
1.签订劳动合同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2.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
  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旅行社的运营
   3.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垫付旅游接待费用
(1)
 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2)
 其他不合理费用
(3)
旅行社的运营
 (三)规范旅游服务行为
旅行社的运营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范围法律责任
旅行社的运营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1)
(2)
(3)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4)
(5)
旅行社的运营
(二)设立规定法律责任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旅行社的运营
  1.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旅行社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的运营
旅行社的运营
  1.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4.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旅行社经营规范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的运营
1.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3)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的运营
1.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2)或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3)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2)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六)委托业务或转团相关法律责任
旅行社的运营
 1.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七)执业人员从业相关法律责任
旅行社的运营
  (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6.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1)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2)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3)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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