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 同 法 律 制 度 课件(共83张PPT)《旅游法规第三版》同步教学(大连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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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 同 法 律 制 度 课件(共83张PPT)《旅游法规第三版》同步教学(大连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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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3张PPT)
旅 游 法 规(第三版)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订立的程序;熟悉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掌握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及旅游合同的特征。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本章重、难点
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与终止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解除
第七节
 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 同 法 概 述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 同 法 概 述
合 同 法 概 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 同 法 概 述
(二)自愿原则
 (1)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
 (2)除国家指令计划合同外,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另一方的自由。
 (3)合同当事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合同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5)当合同争议发生时,合同当事人有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自由。
合 同 法 概 述
公平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l)合同权利人应正当地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2)合同义务人应当积极地履行义务。
(3)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禁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三)公平原则
(四)诚信原则
合 同 法 概 述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六)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 同 法 概 述
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旅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适用于《合同法》。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业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 同 法 概 述
合同的其他规定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中规定了15类合同,即所谓列名合同,在《合同法》 中均未列名,称之为“无名合同”。
合 同 法 概 述
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合同中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合同的标的在境外,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此规定可知,涉外合同适用法律有以下两项原则:
 (l)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合 同 法 概 述
(二)合同监督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 同 法 概 述
(三)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当事人和解或调解
  2.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3.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合 同 的 订 立
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合 同 的 订 立
1.关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规定可见: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是由出生这一事实引起的。第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2.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这一规定表明:第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法人因其性质的不同,所以在确定成立时间上也有区别。第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法人的终止而消灭。
3. 关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相同,也是从该组织成立开始到该组织终止结束。
合 同 的 订 立
 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1.关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 同 的 订 立
2.关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内部机构来实现的,也就是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来实现的。
合 同 的 订 立
3.关于其他组织的行为能力
 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同,即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也由其内部组织机构来实现。
合 同 的 订 立
(三)关于代订合同
  代订合同是由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的活动。
(1)
  代理合同由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2)
  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订合同的活动。
(3)
  代理人代订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
(4)
合 同 的 订 立
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订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 同 的 订 立
 (l)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 同 的 订 立
(二)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1.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2.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合 同 的 订 立
要约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1)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2)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4)
  (l)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即通过要约邀请将自己内在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出来;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这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本质区别。
合 同 的 订 立
3.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特点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l)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4.承诺的概念
合 同 的 订 立
订立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
合 同 的 订 立
合同的成立时间、方式和地点
(一)合同的成立时间
  (l)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双方最后签字或盖章的时间。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4)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5)签订要式合同,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 同 的 订 立
(二)合同的成立方式
协议成立
确认成立
批准成立
签证成立
登记成立
合 同 的 订 立
(三)合同的成立地点
  (l)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 同 的 订 立
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利弊
1.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利弊
  有利的一面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不利的方面主要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更多地考虑了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的权利考虑较少或附加种种限制条件,尽量加重对方的责任。
合 同 的 订 立
(二)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
合 同 的 订 立
(三)格式条款无效
1.格式条款无效的概念
  格式条款无效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合 同 的 订 立
2.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
  (l)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
  (4)加重对方责任。即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5)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
合 同 的 订 立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1.格式条款的解释的含义
  所谓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因对有关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应当采取何种原则进行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采用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 同 的 效 力
合同的效力和生效
 (一)合同的效力和生效的概念
  1.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2.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 同 的 效 力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 同 的 效 力
无效的合同及其确认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导致法律不予认可其效力。根据所欠缺的有效要件的不同,可将无效合同作如下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了国家利益。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主要包括:
①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② 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③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④ 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 同 的 效 力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条件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存在法定事由,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准许变更或者撤销有关内容的合同。
合 同 的 效 力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1.
 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
 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3.
合 同 的 效 力
 (二)变更或者撒销合同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被撤销的合同如同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 同 的 效 力
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 同 的 效 力
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分为以下几种:
(1)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
合 同 的 履 行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合 同 的 履 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 同 的 履 行
合同的履行规则
1.协议补充履行规则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 同 的 履 行
2.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有关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合同法》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价款或者报酬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当合同在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合同法》 规定,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合 同 的 履 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当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合同法》 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当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 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合同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 规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合同的履行,往往会产生一些费用,当合同对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 规定:由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合 同 的 履 行
3.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1)执行政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即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定向,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发生变动时,按照政府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合 同 的 履 行
4.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 同 的 履 行
5.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替代履行是在特殊情况下履行规则,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第三人替代履行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即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义务由第三人替代履行。
  (2)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当时,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 同 的 履 行
6.当事人不得因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转 让
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转 让
含义:
  (1)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到合同没有完全履行之前,这里的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包括合同订立之后根本没有履行和没有完全履行以前的期间,如果合同没有成立或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就不会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形。
  (2)合同变更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部分内容的变动或者修改,如果是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变动或修改,就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是重新协商订立合同。
  (3)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随意变更。
  (4)有些合同的变更须经批准。《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转 让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为变更后的合同权利义务只有明确,才能履行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转 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其含义如下:
  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将其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即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也称为第三人。
  合同转让不是合同内容的改变,即在合同转让中并不改变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权利享有主体将其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是义务承担主体将其应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他人,而作为合同内容的权利义务并不因转让而改变。
  合同转让属于一种合法行为,即合同转让属于《合同法》认可的行为。
  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转让涉及审批手续的,还须办理有关手续,见《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否则,转让不会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合同的转让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转 让
(二)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这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履行的义务
   (1)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应承担转让从债权的义务。《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权人转让权利需要办理登记的应进行登记。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转 让
(三)合同义务转让
  1.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
  合同义务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债务人转让义务须遵守的规则
  (1)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2)新债务人应承担从债务。
  (3)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转 让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承担
  《合同法》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并,一般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组织通过一定的程序组成一个新的法人或者组织的行为。所谓分立,一般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转 让
(1)“连带债权”
  是指分立后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的任何一个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且债务一经全部履行就归于消灭的债权。
(2)“连带债务”
  是指分立后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承担分立前的债务上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该责任因一次全部清偿而归于消灭的债务。
合 同 的 终 止 、 解 除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的终止概念
1.合同终止的概念
  旅游合同的终止,也就是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 同 的 终 止 、 解 除
2.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 同 的 终 止 、 解 除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仍然必须执行。
(二)合同终止后的法定义务
合 同 的 终 止 、 解 除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旅游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 同 的 终 止 、 解 除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终止。
合 同 的 终 止 、 解 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5 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 同 的 终 止 、 解 除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3.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确定民事违约责任的基础。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一是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以避免违约情形发生后,违约方总是千方百计寻找理由,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二是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
1.一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表明:在合同履行中,无论是哪一方,只要其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所谓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约方采取的除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方式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减轻因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3.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规则是指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规则。依据《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规则主要有下列4 种:
(1)等额赔偿规则
(2)赔偿限制规则
(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
(4)减少损失规则
违约责任
4. 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2)违约金的性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金的性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责任
5. 定金
(1)定金与押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两者的区别如下:
  ① 定金除了具有履行担保功能、证明功能以外,还具有违约救济功能,而押金往往不具备违约救济功能;
  ② 定金一般是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也即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而押金通常是超过或者等于合同标的额的;
  ③ 发生违约时,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押金则没有这样的罚则。
违约责任
(2)定金与预收款
  预收款,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在得到所需某项商品或接受某项服务以前,先向经营者支付一笔货款,然后,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
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① 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而预收款(预付款)则无担保的性质;
  ② 定金只是价款或服务费的一部分,是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一般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
而预收款(预付款)可以是价款的部分,也可以是价款的大部分或更多,即所谓“多退少补”;
  ③ 当发生违约时,预收款(预付款)只要如数退还并承担该事项的利息即可;而定金则或者是加倍返还,或者是无权要求返还即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3)定金与违约金的选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违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条件
不可预见性
不可避免性
不可克服性
违约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违约责任
(四)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选择适用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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