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住宿、饮食、娱乐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48张PPT)《旅游法规第三版》同步教学(大连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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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住宿、饮食、娱乐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48张PPT)《旅游法规第三版》同步教学(大连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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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8张PPT)
旅 游 法 规(第三版)
住宿、饮食、娱乐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了解我国饭店业的立法情况;熟悉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制度和治安管理法规制度。
  了解食品和食品卫生的含义;熟悉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卫生许可证制度、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方法;掌握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以及食物中毒的含义和特点。
  了解娱乐场所的含义、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掌握娱乐场所活动内容的管理和治安管理。
住宿、饮食、娱乐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重、难点
旅游饭店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
旅游饭店的治安管理
食品卫生
食品卫生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
食物中毒
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
娱乐场所活动内容的管理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住宿、饮食、娱乐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第三节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第四节
 旅游饭店治安管理法规制度
第五节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节
 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饭店法
  饭店法是调整饭店开设、经营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饭店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饭店和其所接待的其他顾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饭店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饭店和管理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1.国际饭店法
  国际饭店协会执行委员会1981年在尼伯尔的加德满都批准了《国际饭店法》,此法现仍生效,并获得了国际饭店业的普遍承认。《国际饭店法》是关于饭店和旅客契约关系的法规,该法在宗旨中写明,“这个法规可作为各国有关饭店住宿契约立法的辅助性条款”,如有关国家立法中无具体关系饭店住宿契约方面的条款,应履行《国际饭店法》中的规定。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2.我国关于饭店业的立法
  饭店业在我国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目前有关饭店业的立法并不完善。
  对饭店规定较多的是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是公安机关出于对饭店治安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行政规章。为了规范饭店业的服务、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饭店行业还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标准,
  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卫生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旅游饭店的基本权利主要体现在经营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申诉权等几个方面。旅游饭店有权依法开展各种核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可以通过横向经济往来开展宣传、预订、出租、销售等业务;可以通过投资合营、联营或参股等形式参与资本市场运作,获取企业发展机会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旅游饭店有权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等各主管部门对饭店自主经营权的保护,不接受对其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非法干涉和各种硬性摊派。旅游饭店享有人身权,企业的名称、名誉和荣誉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饭店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旅游饭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宿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有关规定,服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遵守税法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合理使用和管理人、财、物,追求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向旅游者提供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符合标准的规范化服务。
旅游饭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饭店的基本权利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二)旅游饭店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旅游饭店与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产生和终止
  旅游饭店和旅游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和终止的。住宿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住宿合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游饭店与旅游者签订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旅游者在饭店办理住宿登记手续,自住宿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时起,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种是旅游者向饭店预定客房,预定既可以由旅游者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来完成,旅游饭店一旦接受预订,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产生。
  合同关系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合同约定的住宿期限届满,旅游者按约定付清饭店账单,离开饭店;二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三是旅游者在饭店内因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拘留、逮捕;四是旅游饭店或旅游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行使了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2.旅游饭店对旅游者的权利
(1)旅游饭店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拒绝旅游者的住宿请求,不予接待。
  当出现如下的情况时,旅游饭店可以拒绝接待旅游者: ①客房已满; ②旅游者有不文明、手持凶器、衣冠不整等不适合接待的情形; ③旅游者患有精神病无人监护或患有传染病; ④旅游者利用住宿从事违法行为; ⑤旅游者拒绝支付合理费用; ⑥发生不可抗力; ⑦旅游者不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等。
(2)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法律、法规及饭店的有关规定。
(3)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旅游者的违法活动。
(4)有权向旅游者收取合理费用。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3.旅游饭店对旅游者的义务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含义及评定机构
 (一)饭店星级的划分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星级分为五个等级,用星的数量和颜色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预备星级作为星级的补充,其等级与星级相同。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二)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和权限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由中国旅游协会相关人员、饭店业界人士和部分专家组成。
  国家旅游局设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为“全国星评委”)。全国星评委是负责全国星评工作的最高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省级星评委”)负责并督导本省内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组织实施本省四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向全国星评委推荐五星级饭店并严格把关;对本省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及下一级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局设地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星评委”)依照省级星评委的授权,负责本地区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实施或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向省级星评委推荐四、五星级饭店。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饭店星级评定的范围和标准
  
1.星级评定的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1年以上的国有、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有资格参加星级评定;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1年的饭店,给予定出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1年以后再正式评定星级。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2.星级评定的标准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按照饭店的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保养状况;管理水平;服务质量高低和服务项目多寡等方面进行,采取全面考察、综合平衡的方法确定饭店的星级。
3.星级的有效期
  已评定的星级饭店享有三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
4.星级评定的原则
  饭店星级标志应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位置,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星级评定的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与公示
星评员检查
审核
批复
申诉
抽查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星级复核和处理制度
  星级复核分为年度复核和三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工作由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相应级别星评委,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评定性复核工作由各级星评委委派星评员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全国星评委委派二至三名国家级星评员同行。全国星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满三期的五星级饭店进行宾客满意度调查,并形成专业调查报告,作为评定性复核的参考意见。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概述
  旅游饭店业的行业规范是旅游饭店自律的行为规范,不具有国家法律的地位。
  该《规范》适用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预订、登记、入住的规定
(三)饭店收费的规定
(四)保护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
(五)保管客人物品的规定
(六)服务有瑕疵所导致的责任
(七)其他方面的规定
(八)对会员饭店违反《规范》的处理
旅游饭店治安管理规范制度
旅游饭店治安管理概述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旅游饭店治安管理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为我国旅游住宿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旅游饭店治安管理规范制度
旅游饭店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与食品安全概念
  食品的概念,《食品安全法》有明确的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二)适用范围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三)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查验记录制度
  保健食品监管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食品的检验
  
1.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2.食品检验原则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管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二)监管职责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三)建立安全信用档案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四)处理程序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五)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与处理
 (一)制定应急预案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二)及时处置与上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三)采取控制措施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四)事故调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3.食物中毒的处理
  (1)履行报告义务。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情况严重的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①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③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 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④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2)调查与控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①组织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②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③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 《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①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②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①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②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③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⑤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
娱乐场所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概述
1.娱乐场所的含义
  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2.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宗旨及娱乐场所的经营方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
合同的终止
(一)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
(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1.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2.设立娱乐场所的地点要求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
  3.人员要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1)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
(三)娱乐场所活动内容的管理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6)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
(四)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
 (1)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
 (2)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3)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等。
 (4)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
 (5)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带工作标志。
 (6)歌舞娱乐场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管理的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
1.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及要求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2)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娱乐场所禁止的行为
  (1)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
  (2)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
3.对从业人员及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的要求
(1)凡发现在娱乐场所实施违禁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任何人不得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得调戏、侮辱妇女;不得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3)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4)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本章结束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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