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汇编:人教版必修一第三单元各课知识点史料、解读与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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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汇编:人教版必修一第三单元各课知识点史料、解读与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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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第7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光荣革命
1.平民院对国王的抗辩书
……我们以万分谦恭和应有的尊敬向陛下,我们的主上和元首,最忠诚地宣告:
第一,我们的种种特权和自由皆是我们的权利和应分的遗产,正不下于我们自己的土地和财物。
第二,这些特权和自由是不能不给我们的,是不能被取消或被损害的,否则对于王国的全局都是明显的祸害。
……
英格兰众议院的权利和自由主要在于下列三事:
1)英格兰各郡、城市和选邑,均有权根据代议制自由选择他们所信任的人作为代表;
2)当选的人在该届国会期间,无论在开会和休会期间,均不受束缚、逮捕和监禁;
3)在国会内他们可以不受妨碍和控制而自由发表意见……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这条资料是英王詹姆士一世(1603—1625)就职初期国会针对国王专断统治而要求国会固有权利的抗辩书。17世纪初期,英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资产阶级和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新贵族在经济上日益壮大。他们不再甘心忍受君主专制的横征暴敛和种种限制,资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同封建专制政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随着英国经济中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和社会阶级关系的分化,封建君主专制也逐渐失去它的统治基础,终于导致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
17世纪初,英国议会受到王权的控制。平民院的议员约三百人,由各郡的地主及各市的市民选举产生。议员任期不定,当英王需要筹款时,就举行新的选举。英王如果认为平民院使他感到满意就使之继续任职,若认为平民院不如其心意,便对平民院施以高压,或干脆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詹姆士一世执政伊始,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力量在议会中进一步壮大,但詹姆士一世却企图无限制地强化专制王权,鼓吹“君权神授论”,宣扬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是无限的。国王创造法律而非法律创造国王,因此,国王应在法律和议会之上。他专横残暴,实行了一系列反动政策,激起了资产阶级的不满,平民院在1604年向国王申述了国会的固有权利。这份抗辩书的语气虽是谦卑的,但其实质却是坚定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是斯图亚特王朝和国会正面冲突的第一个回合。
2.权利请愿书
……自今而后,非经国会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贡金、贷款、强迫献金、租税或类此负担;亦不宜因此等负担,或因拒绝此等负担,而对任何人命令其答辩,或作答辩之宣誓,或传唤出庭,或加以禁闭,或另加其他折磨或困扰;亦不宜使任何自由人因上述种种致遭监禁或扣押;陛下宜调离上述海陆军队,俾民人等今后不再受累;又上述执行戒严法之钦差亦宜撤废;又今后不宜再委何人任此类特职,或令其以上述方式执行其职权,恐其有所凭借,竟违背国法民权,使陛下臣民皆有遭受陷害或被处死之虞。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这条资料显示出17世纪初期英国议会在税务问题上与国王的矛盾日趋尖锐。
查理一世在1625年即位后,议会的新贵族反对派屡次拒绝国王拨款的要求。国王因为无法从议会所通过的正常税收中得到足够的金钱以从事对外战争及其他用途,就实行“强迫借贷”,即不经议会通过而任意征收捐税,凡拒绝交纳者,便加以迫害。议会对查理一世的行为极为愤慨,为了表示抗议,1628年,第三次召集的议会便提出了重申自己权利的请愿书。
“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捐税,不出示具体罪证不得任意捕人,和平时期不能随意实行军事法,不得任意在居民家中驻军等。查理一世为了获得议会对他的金钱补助,迫不得已批准了“权利请愿书”。这是议会取得的一次胜利。但查理一世在得到五笔补助金后将议会解散。从1629年3月查理一世将议会解散到1640年4月议会重新召开,其间11年为无议会的国王个人统治时期。
3.大抗议书(1641年12月1日送呈国王)
11)……在法律和自由已经严肃而明确地宣示之后,那些大臣们依然飞扬跋扈,竟敢破坏王国的法律和压制王国的自由。
18)毫无法律根据而征收吨税和磅税;许多其他沉重捐税仍继续违法征收,有些甚至不合理到这种程度,纳税的总数竟超过货物的价值。
20)纵使在防卫海洋的借口下已经征收了这一切税,但是又在同一借口下开征另一种新的前所未闻的“船税”,前后两种捐税,几年来已使人民付出七十万镑的款……
27)肥皂、食盐、酒、皮革、煤以及类此的一切最通用和最必需的物品的专卖。
28)限制臣民所享有的居住、贸易和其他利益的自由。
第三单元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20)……不经国会同意,而妄以国王陛下的名义,向人民征税或征收其财产税的专断权力……
197)上下两院恭请国王陛下录用那些国会所能信任的枢密大臣、大使及其他大臣,在国内外主管国王陛下的事务,否则我们既不能给陛下提供维持生活的费用……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大抗议书”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阶段议会的纲领性文件,全文共204条。①它列举了查理一世在无议会统治时期滥用职权的行为,谴责国王暴政。②同时提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要求:工商自由,政府应对议会负责等。③“大抗议书”虽然内容温和,语气谦恭,但许多议员仍对之强烈反对,1641年10月22日仅以微弱多数得以通过,表明在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后议员间已开始出现政治分化。
议会权力的确立
4.《权利法案》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英国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
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至此结束。此前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使英国资产阶级深深意识到,在革命胜利后必须有一个法律文件来巩固他们所已取得的成果。所以,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案,即《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
该项法案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颁布法律或停止任何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和支配赋税;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在议会内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得对臣民要求超额的捐税和罚款;不得对臣民采用残酷的刑罚;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议会议员应由自由选举产生;议会应经常召开会议,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能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等。
这个法律巩固并扩大了议会的权力,进一步限制了王权,提出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英王虽继续在位,但英王的权力不再是固有的和绝对的,而是来源于议会的承认和同意,从而奠定了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的法律基础。自此以后,英国政制一直是沿着这条道路发展的。
责任制内阁的形
5.艾格蒙特勋爵在他的日记中评论首相沃尔波尔
1730年3月25日,星期三。──今天我听说议院讨论托马斯·爱斯顿爵士的当选问题①直到夜晚11点钟……罗伯特·沃波尔爵士一直等到表决完毕才走,其目的是想影响议院来帮助布列列顿……现在沃波尔爵士……成了一些渺小不足道的坏蛋们的避难所,这些坏蛋们干着肮脏的勾当,趋附着他,并且首先获得他的保护,然后得到他的宠信,由于他的首相地位,继之也必得到朝廷的赞许……而实际上王座除了从首相那儿,很少可能得知某些个别人的优点与品格……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这条资料表明英国内阁中首相的职位在18世纪30年代时已确立;组阁的政党依靠该党在国会中所占的多数席位。这是英国责任内阁制形成的一个重要表现。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逐步形成,开始于汉诺威王朝。乔治一世(1714—1727)和乔治二世(1727—1760)以外国人身份入主英国,对英国的情况不甚了解,无法对许多政治问题发表中肯的意见,而且他们都不懂英语,在内阁会议上也无法和内阁会议的成员讨论问题、交流意见,遂不出席内阁会议,而把一切政务委托内阁处理,内阁决定之后,再向他们报告,取得批准。这样,英王不出席内阁主持阁议,便成了宪法上的惯例。而且,自从1714年乔治一世继承王位以来,国王从来也没有否决过内阁会议的决定。英王既不出席内阁会议,内阁开会时,就不能不推举一人为临时主席来主持会议,并把意见归纳、集中,以便向国王汇报,时间久了,这个临时主席就成为内阁的领袖,即内阁首相。
罗伯特·沃尔波尔(1676—1745)(也译为沃波尔)是英国政治史上被公认的第一个首相。他是1715至1717年和1721至1742年的财政大臣,领导着全体内阁成员实行一致的政策,并坚持让不服从他领导的阁员去职。所以,反对他的人当时便以“首相”来称呼他,以讽刺他不适当地突出自己,压倒别的同僚,违反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原则。然而,在沃波尔任职时,他并未组织过内阁,也没有在下议院领导过一个多数派。他于1742年下台时,他的同僚也并未随他一起解职。也就是说,后世首相的职能,还处于发展过程中,尚未完全定型。
这条资料是议员艾格蒙特勋爵的一篇日记中的片断,日记中指责沃波尔利用卑鄙手段,操纵选举,盘踞首相职务。
【注释】①利物浦的补缺选举,1729年5月,当时前任议员之一的托马斯·布列列顿接受了一个有利于他的王家的职位之后,企图获得连选。
6.众议院议长昂斯劳论大臣的集体责任制
内阁、枢密院和国会都是国王的会议机关,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为什么一个人只是在一个或两个会议上,而不是在一切会议上都让自己的良心支配着他自己;为什么他可以被容许在内阁中而非在国会中与其他同僚意见不同;为什么在国会里意见不同就会比在其他方面更会分裂大臣们的团结,如果在国会也和在他处一样地相待以礼和彼此谦逊。但是大臣们是不大喜欢国会的;他们从不将事情拿到那里商讨;只是将那些非得到立法机关通过不可的问题带去;而且为了通过这些问题要事先集合一切可能集合到的力量来加强他们自己。我所辨认出的这个制度需要大臣们之间的最坚固的联系;但这也是一种我从来未看到的、对国家所产生的坏处会多过好处的制度,对国王也是如此。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通过这条资料可以看出1755年前后各部大臣组成的内阁集体责任制已经在英国形成。这是当时下议院议长昂斯劳(1691—1768)在《论反对党》一文中,批评那些在内阁里抱有不同意见而又不敢在议会里公开表示出来的大臣。
从18世纪20年代到18世纪末,随着两党政治结构在英国的逐步形成,内阁制度的各种基本原则通过一个又一个先例的开创而确立起来。这些原则包括:内阁大臣应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首相应由多数党的领袖出任;内阁必须集体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不信任内阁,内阁应全体辞职,或者提请国王解散下议院,重新大选;如果新选出的议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内阁必须立即辞职。从此以后,以议会为后盾的内阁成为国家权力的轴心,国王君临而不治,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臻于完善。
第8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独立之初的严峻形势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持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或裁决私人讼事。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诀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
【解读】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代表作是《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他阐述了分权理论。孟德斯鸠断言,一个人本能地有一种滥用委托他的权力的自然趋势,因而不管任何形式的政府注定会堕落而成专制主义。为了防止或避免出现暴君政体,保障人民的自由,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
这条资料显示,所谓划分国家的权力,在孟德斯鸠看来就是实行三权分立,把一个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自然部门。他指出:不但三个权力不应该结合在一起,就是两个权力也不应该集中在一个机构中。如果立法权与行政权掌握在一个机关手中的话,那么颁布法律的机关同时也执行法律,这样一来就不会严格遵守法律中的规定,就会破坏法律,国家就将落到暴政下面,而专制制度的弊害就在这里。如果在一个机构中同时集中司法权和行政权,那么也将同样流于专制。那时法官将成为压迫者,因为他既是法律监督者,又是法律执行者。同样,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集中于一个机构,法官在判案件时,就不会严格遵守法律,因为法律就是自己制定的,他可以改变法律的内容。防止暴政的唯一的有效办法是使每一个政府部门对其他两个部门进行钳制。
孟德斯鸠在这部书中阐述的政治思想,在资产阶级政治学说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其分权原理对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潘恩《常识》
在宇宙万物的体系中,人类本来是平等的……
可是,还有一种不能用真正自然的或宗教的理由来解释的更大的差别,那就是把人们分成“国王”和“臣民”的差别……
除君主政体的弊害以外,另外还有世袭的弊害;君主政体意味着我们自身的堕落和失势,同样地,被人当作权利来争夺的世袭,则是对我们子孙的侮辱和欺骗。因为,既然一切人生来是平等的,那么谁也不能由于出身而有权创立一个永远比其他家庭占优越地位的家庭,并且,虽然他本人也许值得同时代人的相当程度的尊敬,他的后辈却可能绝对不配承袭这种荣誉……
在英国,一个国王所能做的事情,往往不外乎是挑起战争和卖官鬻爵;直率地说,这使国家陷于贫穷和制造纷争……
……对大不列颠的任何屈从或依附,都会立刻把这个大陆卷入欧洲的各种战争和争执,使我们同一些国家发生冲突……既然欧洲是我们的贸易市场,我们就应当同欧洲的任何部分保持不偏不倚的关系。北美的真正利益在于避开欧洲的各种纷争,如果它由于对英国处于从属地位,变成英国政治天秤上的一个小小的砝码,它就永远不能置身于纷争之外。
现在是分手的时候了……
──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
【解读】《常识》是美国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托马斯·潘恩在独立革命初期所发表的小册子。他在这本小册子里大胆地呼吁独立,并且痛切地论证:对于北美来说,在英国统治下有百害而无一利,独立有百利而无一害。
1775年北美殖民地人民举行反抗英王殖民统治的武装起义,但当时北美人民之所以拿起武器却不是为独立而战,而是与英军作战。潘恩认为这将会对北美的反英武装斗争带来不利的后果,使得英国有可能把北美革命运动扼杀在萌芽状态中。他感到有必要破除人们对国王的幻想,明确告诉他们:北美独立就是战争的目标,使人民的思想感情从依附于英国转到独立,并且从君主制转变到共和的政府形式,以鼓励北美人民更勇敢地走上战场。于是,1776年1月潘恩发表了《常识》。
潘恩在《常识》中,①依据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说批判英国的立宪君主制和君主的世袭制度,猛烈抨击英国政府的劣行和政体。他特别揭露乔治三世的专制暴虐,指出国王的所作所为,使英国成为一个暴虐专制的国家。②指出独立的诸多好处,独立不但会给北美人民带来自由,而且还能使他们享受经济繁荣。相反地,如果继续与英国保持联系,则只能延长北美人民的痛苦。③论证了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而独立,建立代议制的共和政府的合理性。
潘恩的《常识》对推动北美人民走上公开独立道路的历史意义不可估量,它从思想上武装了北美人民,为北美13个殖民地正式宣告独立作了舆论准备。
3.《独立宣言》
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接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当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是接连不断的伤天害理和强取豪夺的历史,这些暴行的唯一目标,就是想在这些州建立专制的暴政。……
──《美国历史文献选集》
【解读】《独立宣言》是美国革命期间一份重要的文件,它郑重宣布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
潘恩的《常识》切断了北美殖民地人民心中残存的、对英王和英国的最后一根感情纽带,提高了人民的觉悟,推动他们倾向独立,使独立逐渐成为北美人民普遍的呼声。1776年6月大陆会议指定一个五人委员会起草独立宣言,以明确“这些殖民地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是自由而独立的”。实际的起草工作由托马斯·杰斐逊担任,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正式通过了《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不但体现了杰斐逊个人的民主思想,而且也反映了北美广大人民的内心愿望。宣言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陈述了资产阶级的自然权利和人民主权的思想;第二部分列举了英国国王乔治三世压迫北美人民的种种事实,并且说明这种压迫就是侵犯了北美人民的基本权利;第三部分郑重宣告独立,并宣誓支持该项决议。
这段文字,阐明了美国作为新生国家立国理论基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原则。①关于平等的理论。作者认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参加国家管理。②自然权利学说。即人一生下来就应该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不是创世主或权威的恩赐,而是大自然所赋予的,因此是不可剥夺或割让的。这种学说提高了人民的地位,承认了个人的尊严,从理论上摧毁了专制主义存在的基础。在此,杰斐逊发展了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用“追求幸福”去代替“财产权利”,维护了人的自然权利。这是现代政治理论上的一场革命,因为它打破了否定现世生活而把希望寄托于来世或天堂的中世纪宗教观念。宣言指出,追求幸福是人人都应享受、不可转让的权利,而促进人民的幸福是政府的重要目的。③主权在民学说。杰斐逊指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是服从人民意志的,是为了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而存在的。④人民革命权利的理论。杰斐逊以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论为基础,指出:政府的宗旨是使人民的自然权利得到保障;为此而建立的各级政府的正当权利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变得有害于这些目的时,人民有权举行革命或起义对政府加以改变或废除,并按照最有可能为他们带来安全和幸福的方式组织新政府,从而使宣言明确体现了人民主权的要求,确认了人民革命的正当权利,戳穿了君权神授的谬论。
《独立宣言》是美国革命者公开表示自己政治观点的第一个文件,影响深远。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的名义宣布:人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它所阐明的原则思想远远超过北美13个殖民地的疆界,传播到拉美、欧洲,受到各国人士的欢迎,并继续传播。《独立宣言》至今仍是美国最著名、最有影响的文献。
1787年宪法的颁布
4.美国1787年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制定的立法权,均属合众国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七款……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进行复议。倘若……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如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
第八款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他赋税……
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二条第一款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
第二款……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他有权提名,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合众国官员……
第三条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
──《美国历史文献选集》北京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1985年
【解读】美国宪法是世界各国所实施的宪法中年代最久远的成文宪法,它制定于1787年。美国宪法简单明了(共七条),适应性很强,是世界许多国家宪法的典范。
1783年美国人民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但战争结束后,13个独立的前殖民地组成了一个松散的联盟,中央政府软弱无力,美国内部通货膨胀严重,政局动荡不安,外部处于欧洲大国虎视眈眈的威胁之下。这些情况使美国有识之士感到忧虑。他们认识到,为了使这个用八年流血换来的新生国家免于夭折,必须强化中央权力。在他们的呼吁下,一个制定新宪法的运动勃然兴起。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9月17日,会议通过了一部新宪法──《联邦宪法》。这个宪法包括一个序言和七条条文。第一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两院,并详细列举了有关国会的问题;第二条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并说明有关总统的问题;第三条规定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并对与法院有关的问题加以说明;第四条规定与州有关的问题;第五条规定宪法的修改问题;第六条规定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关系的问题;第七条规定宪法的批准和成立的问题。
资料显示,美国宪法最根本的原则是分权原则与制衡原则。
①分权原则。这条资料记载的美国宪法第一、二、三条分别规定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赋予国会、总统和法院,这便是三权分立。根据这一原则,联邦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如下: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构,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立法问题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为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②制衡原则。宪法将国家权力分割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交给互不隶属的三类国家机关,三权互相平衡、互相牵制。因此便引申出另一个补充性原则,即所谓制衡原则。这就是说,总统、国会和法院在实现国家活动时,发挥着互相制约的作用。这表现在: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主要表现为:政府所有的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拨款,便只好取消;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同意;总统虽然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但总统没有宣战权,宣战权属于国会;对政府的一切活动,国会有调查权,可以进行调查;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果违法失职或犯罪,国会众议院可以提出弹劾,参议院可以进行审讯,作出决定。如果违法失职或犯罪得到确认,被弹劾人的职务必须解除,其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主要表现为: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国会可以对联邦法官提出弹劾。
●总统对国会的制约,主要是:国会通过的一切法案,必须最后由总统签字批准,才能公布成为法律。总统如不同意那个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行使否决权后,国会两院必须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通过原案,才能克服总统的否决,但总统还有绝对性质的搁置否决权。
●总统对联邦法院的制约,主要是:总统对联邦法官有任命权,总统可以行使赦免权。
●联邦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对国会和总统的制约,是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解释宪法并把违反宪法的国会制定的法律和总统颁发的命令宣布无效。
实践证明,美国在独立革命之后创立的这套民主共和制度是成功的,它使中央三个权力机构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制约,彼此平衡,从而有利于防止独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
5. 1787年美国宪法承认南部奴隶制度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
……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
对于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〇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
──《美国历史文献选集》
【解读】这两条资料显示1787年的美国宪法承认了南部的奴隶制度。①美国各州众议员名额及直接税的数量,都与各州的人口成正比例,其中黑人奴隶人口则按五分之三计算(即五名奴隶只等于三个人)。②国会20年内(1787~1808)不得禁止奴隶进口;对于奴隶进口,规定每个奴隶抽税不得超过十美元。
这两项规定给这部宪法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宪法把黑人视为财产,排除在美国公民之外,这就完全违背了《独立宣言》关于“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等庄严宣告,同时,也没有为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彻底清除道路。这两项内容说明联邦宪法只是北部资产阶级和南部种植园奴隶主进行妥协的产物。
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
6.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十号
……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几乎在每一种情况下,整体中的大多数人会感到有共同的情感或利益。联络和结合是政府形式本身的产物;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牺牲弱小党派或可憎的个人的动机。因此,这种民主政体就成了动乱和争论的图景,同个人安全或财产权是不相容的,往往由于暴亡而夭折。……
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的政体而言,情形就不同了,它能保证我们正在寻求的矫正工作。……
……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使公众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因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在这样的限制下,很可能发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
……共和国无论多小,为了防止少数人的结党图谋,代表必须达到一定数目;同时,共和国无论多大,为了防止人数过多的混乱,代表必须限于一定数目。……
……由于选举每一个代表的公民人数,大共和国要比小共和国多,所以不足取的候选人就更难于成功地采用在选举中常常采用的不道德手腕;同时由于人民的选举比较自由,选票也就更能集中于德高望重的人的身上。……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
【解读】《联邦党人文集》是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学的经典著作。美国独立后国家面临一系列严重的政治经济问题,内忧外患,新生的国家处于分崩离析状态。为了起草一部新宪法以治理13个软弱无力、彼此独立的州,1787年一些居于主导地位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发起召开了制宪会议,并制定了《1787年美国宪法》。当这项拟议中的新的根本法提交各州批准时,引起一场持续两年多的全国性大辩论,使各州公民情绪高昂。在这次全国性的大辩论中,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约翰·杰伊这三位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于1787年10月至1788年4月间用笔名在纽约报纸上发表了一系列为联邦宪法辩护的优秀论文。这85篇力主批准宪法草案的论文统称为《联邦党人文集》。其中心思想是系统阐述统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反对一切分裂美国的主张,并精辟地说明了政府的结构功能。这本书至今仍是有关美国宪法的权威性著作,美国最高法院曾不止一次地引证这本书,认为它对美国宪法某些条文的含义,作出了最权威的解释。
这段资料是这些论文中的第十篇,也是其中最著名的一篇,是由詹姆斯·麦迪逊所写的,名为《旨在抑制派别之争的联邦的规模和类型》。在这篇文章中,麦迪逊在短短的几页内集中探讨了有关强大政府与公众利益、党派活动与动乱威胁、民主与共和等矛盾课题,从而扼要阐明了联邦主义的政治科学理论。他提出:①对政党和党派进行管理的意见;②论述了政党存在的经济根源,指出财产的不平均分配是一切政治的现实基础,在每一个社会中,经济团体的多样性创造了政治纲领的多样性,因此,党派分化和党派阵线就是一般事物发展的必然进程;③麦迪逊提出加以控制和解决的办法,认为共和制而非民主制政府才是保证使竞争利益集团之间达到平衡的必要手段,这样才能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消除国内“派别之争”,建立一个由不同利益集团共同监护的民主共和政体。
7.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第一至十条修正案)
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须;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任何兵士,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
第四条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
第五条修正案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
第九条修正案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拥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举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美国历史文献选集》
【解读】《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第一至十条修正案。由于美国1787年宪法的草创人没有在宪法中拟订权利法案,在批准宪法的过程中,美国人民普遍希望能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许多州将权利法案作为批准宪法的一个条件。故第一届国会在1789年4月开会后立即着手制定《权利法案》,以稳定联邦政府和完善宪法。6月18日,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向众议院提出了他起草的有关权利法案的12项修正案提交国会,在国会通过后,交由各州批准,结果其中的十条得到各州批准,并于1791年12月15日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这些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法案中大部分是对政府施加限制,规定联邦政府所不能做的事。
《权利法案》的特点是通过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来保障民众的权利。《权利法案》对权利的列举不是采用肯定语式,而是采用否定语式,即不准联邦政府侵犯或剥夺人民这样或那样的权利,而不是说人民拥有这样或那样的权利。这种语式上的安排充分表现了18世纪末美国人的政府观,即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而首先要受到限制的是联邦政府。
《权利法案》作为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也适用于州政府。因而,所有美国人在全国各处均享受此类权利法案的保护,不受任何地方、州与联邦政府的侵犯。
8.关于黑人公民权利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第一款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美国历史文献选集》
【解读】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是内战结束后南部重建时期由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的有关黑人公民权利的法案。
1861年在林肯就职总统后,因为南方奴隶制问题美国爆发了内战,1865年这场战争以北方的胜利而结束。在内战期间及其后,北部共和党人占主导地位的国会通过了有关黑人公民权利的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宪法修正案,从法律上废除了南部奴隶制。其中1868年得到各州批准的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最为重要。它不仅对南部重建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美国此后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了诸多直接和间接的作用。1868年以后美国许多重要宪政案件都与这一条修正案的原则有关。
资料表明:①这一修正案对联邦和州的公民资格作了定义。其第一款首先明确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都是联邦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该款确立了美国公民的双重公民资格,即美国公民既是联邦公民,又是联邦内各州的公民。同时强调了联邦公民的重要地位。②美国公民的权利不可剥夺。接下来的三个短句宣布,所有联邦公民都享有一套属于联邦政府管理的公民权利(即所谓特权和豁免权),这些权利是不能被州(或州的立法机关及其法律)随意剥夺的。其目的是为了钳制州政府对联邦公民权利的侵犯。这样,这条修正案的原则就丰富了州与联邦政府相互钳制的机制功能,将联邦宪法的涵盖面大大扩展了。
美国宪政据此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充实。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的功能不断变化,美国经济与社会生活更是日益复杂和联邦化,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所阐述的原则变成后来的宪政改革者的重要武器,不断被用来为后来的宪政改革服务,特别是用来强调联邦政府对公民权的保护。
两党制的形成与发展
9. 乔治·华盛顿:告别词(1796年9月17日)
我已经提醒你们,在美国存在着党派分立的危险,并特别提到按地域差别来分立党派的危险。现在让我从更全面的角度,以最严肃的态度概略地告诫你们警惕党派思想的恶劣影响。
不幸的是,这种思想与我们的本性是不可分割的,并扎根于人类脑海里最强烈的欲望之中。它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存在于所有政府机构里,尽管多少受到抑制、控制或约束。……
它往往干扰公众会议的进行,并削弱行政管理能力。它在民众中引起无根据的猜忌和莫须有的惊恐;挑拨派系对立;有时还煽起骚动和叛乱。它为外国影响和腐蚀打开方便之门。外国影响和腐蚀可以轻易地通过派系倾向的渠道深入到政府机构中来。这样,一个国家的政策和意志就会受到另一个国家政策和意志的影响。
有一种意见,认为自由国家中的政党,是对政府施政的有效牵制,有助于发扬自由精神。在某种限度内,这大概是对的;在君主制的政府下,人民基于爱国心,对于政党精神即使不加袒护,亦会颇为宽容。但在民主性质的纯属选任的政府下,这种精神是不应予以鼓励的。从其自然趋势看来,可以肯定,在每一种有益的目标上,总是不乏这种精神的。但这种精神常有趋于过度的危险,因此应当用舆论的力量使之减轻及缓和。它是一团火,我们不要熄灭它,但要一致警惕,以防它火焰大发,变成不是供人取暖,而是贻害于人。
──《美国历史历史选集》,北京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1985年
【解读】政党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政党制度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持续采用两党制。这表现在:政治活动集中在两个特定政党。两党在选举上的竞争,是美国政治制度最显著和最持久的特点之一。
美国政治发展中的一个自相矛盾的现象是,美国各政党是在人们对它不信任的气氛中形成的。美国建国时还没有政党。1787年,美国的开国元勋们起草《美国宪法》时,并未预见政党在政府管理制度中的作用。对于年轻的美利坚共和国的领袖们来说,其中很多人厌恶政党,认为政党是为了个人野心和私利而结成的“派系”,会危害和毁灭共和国。前面所引的詹姆斯·麦迪逊所著《联邦党人文集》第十号上,对党派的危害就有专门论述。实际上,他们通过分权、制约和平衡原则和由选举团间接选举总统等各项宪法规定,力图将政党及政治派别排除在政府管理制度之外。然而,建国后美国政治发展的事实,与这些开国元勋们的愿望相反,在联邦政府建立后不久,有组织的政党就随之出现,并且迅速渗透到联邦政府的各个部门中,极大地影响政府的决策。
建国初期,围绕对联邦宪法的解释、经济政策及外交政策的走向,联邦政府内部产生了不同的派别,一派以华盛顿政府的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首,主张对宪法从宽解释,加强联邦权力,建立国家银行,实行高关税,加强与英国联系,这一派被称为“联邦党”,实际上它还只是政党的雏形,是代表当时东北部商业集团和债权人利益的一个松散的政治联盟;另一派以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众议员麦迪逊为首,主张从严解释宪法,保留各州的主要权力,反对建立中央银行及实行高关税,主张发展与法国的外交关系。支持杰斐逊和麦迪逊观点的人开始称自己为民主共和党人。民主共和党人为社会各阶层人士所组成,包括农民、南部的拓荒者和其他下层人民,反对工业社会的种植园主也支持这个党。
华盛顿总统的这篇告别词显示了美国建国初期党派的出现及其纷争不断,引起了很多人的担忧,合众国开国之父乔治·华盛顿对处于萌芽状态的政党与派系倾轧更是极其警觉与忧虑。他在从第二任总统职位退休时,准备了这篇告别词,于 1796年 9月 17日向美国人民发布。在告别词中,他以最严肃的态度向全国人民警告党争与派系倾轧的危害。这篇告别词,是华盛顿长期从事政治实践、特别是他担任两届美国总统的经济总结。其中他所提供的治国经验和他对美国人民的诚挚忠告,在许多方面对未来的美国具有重要影响,唯独关于不要党派活动、不要搞两党轮流执政这个警告没有奏效。
10.托马斯·杰斐逊:首任总统就职演讲词(1801年3月4日)
当旧世界经历痛苦和激变时,当盛怒的人感觉痛楚,想经由流血与屠杀找寻他们丧失已久的自由时,那滚滚浪涛甚至波及遥远而和平的此岸;而各人对此事的感觉与恐惧的程度各不相同,对有关安全措施的意见也发生纷歧,那是不足为奇的。但是,意见的差异并不就是原则的差异。我们遵守同一原则的弟兄们,曾被加以各种不同的称号。我们都是共和派,我们都是联邦派。如果我们当中有人想解散这一联邦,或者想改变它的共和体制,我们也不会干扰他们,这样做就为安全树立了标志,表明只要理智能够自由地进行对抗,即使是错误亦是可以允许存在的。
──《美国历史历史选集》,北京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1985年
【解读】一般认为美国两党制形成于 1801年。1800年大选是美国第四次总统选举,在这次选举中民主共和党和联邦党这两个政党第一次积极竞选总统职位。民主共和党领袖托马斯·杰斐逊获胜,入主白宫。1801年 3月 4日,政权从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手中顺利移交到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手中,这是近代历史上当权的政党第一次接受选举上的失败,并把政府移交给了它的反对者。1800年总统选举在美国宪政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这次选举是美国政党政治的一次公开较量,其结果是联邦政府的权力从执政的联邦党人手中依照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方式转移到扮演反对党角色的民主共和党人手中。这标志着美国两党制的形成,也是美国两党制度的真正开始。从此,国家政权可以有序地和平地在两党中轮替。年轻的美利坚共和国经受住了一个新国家可能会遇到的一次最严重的考验。1800年的大选因为杰斐逊战胜了亚当斯,成为美国的第三任总统而使得民主共和党声誉鹊起,并在以后24年的时间里主导了美国政坛。
1800年竞选的激烈,以及第一次使权力从一个党转移到另一个党的事实,是杰斐逊这篇首任总统就职演讲词的背景,在 1801年 3月 4日发表的这篇演讲词中,杰斐逊强调民主协调与合作,他坦诚地说,民主共和党人与联邦党人的分歧并不在于他们对美国宪法和政治基础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两党之争与其说是原则上的分歧不如说是对同一原则理解上的分歧。事实上杰斐逊也是这样做的。在他执政期间(1801~1809),他并没有对宪法作狭义的解释,也没有缩小联邦政府的权力,更没有随意砍杀联邦党人的建树。相反,在他和继他而后的麦迪逊和詹姆斯·门罗两任政府内,民主共和党人都有效地利用了总统部门的权力来扩大联邦政府的功能和利益。
11.民主党
1828年到1860年间的民主党,是一个由具有不同利害关系的人们所组成的变动不定的联盟,他们希望民主党在选举中获胜的这一共同愿望把他们结合在一起。……在1828年安德鲁·杰克逊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的背景下成立的这个党,是一个超越地区界线、经济界线、种族界线和宗教界线的由不同成分组成的联盟,而那些界线则把美国社会弄得四分五裂。随着党的方针得到进一步明确规定,随着新问题的发生,原来的联盟成分改变了。这些重新组合的情况是党内领导方面决策的产物,也是处于迅速发展变化中的社会转变的产物。党外事态的发展,不但提供了党所要对付的种种问题,形成了党所倾向的选民,而且还明确了党作为一个竞争者所参加的政治竞赛的一些规则。
──小阿瑟·施莱辛格主编,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编译《美国民主党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7年
【解读】1812~1814年第二次英美战争后,联邦党几乎完全丧失了影响。1816年詹姆斯·门罗作为民主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在竞选中大获全胜。随后,在美国政治上出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党派之争暂时停息,历史上称之为“和睦时期”。实际上,这就是民主共和党独步政坛的一党制时期。这个时期大致延续了十年之久。在此期间,美国政治相对稳定,经济发展迅速,外交有所扩展。
1824年的总统候选人为数很多,这表明民主共和党已分裂为许多派别,政党政治在经历了十余年一党制的沉寂之后,又趋于活跃,并出现新的趋势与特点。在新的政党制度中,一派称为“政府之友”,后来变成国民共和党人,最后成为辉格党人;另一派是“杰克逊党徒”,他们后来自称民主党人。1828年大选中国民共和党失势,杰克逊入主白宫。民主党之名正式确定并流传开来。
资料显示:①19世纪 20年代政党斗争重新趋于活跃,各政党竭力争取支持者,促使逐步取消对选举权的财产限制而扩大公民权,于是有更多的人有了选举权,由于选民人数大量增加,需要一种手段来动员广大选民。美国政党从而得到进一步发展。②1828年的总统选举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开始将刚刚或正在获得选举权的普通白人选民纳入了美国总统选举过程,改变了早期那种政党政治由上层和自封的精英控制的局面,使总统的选举直接与选民挂钩,实行行政权与立法权在产生程序上的真正分离,使人民的投票对总统的选举产生真实的影响,也使政党成为引导选民投票、整合分散的政治力量和争取选举成功的最有效工具。③1828年大选也是一次有纲领、跨地区、跨行业的专业竞选活动,加上杰克逊本人的声望,使杰克逊得到了各地区各行业选民的广泛支持,赢得选举的胜利。
12.共和党
共和党是美国历史上第三个政党成功地取代了原来两个主要政治组织中的一个唯一例子。尽管共和党最初在本质上只是一个主张很单纯的改良党,但也许就因为这个原因,它取得了这种成就。自由土壤原则,即限制一些州里存在着的奴隶制,是它的统一思想。共和党的兴起是对美国政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考验一下这个制度是否具有足够的灵活性来适应如此具有挑战性的一项运动。……
在共和党的最初十年期间,它已证明,美国政治制度是十分强大的,完全能够把各种相互对抗的思想融合起来。完全排除各领地的蓄奴制,这一本质上激进的观念已成为这个新政党的中心思想。党不顾想使它妥协的种种引诱,坚持了这一原则,它也终于获得了成功。当南部的反抗者宁可挑起战争也不愿屈服时,党表明,即使在危急关头,它也能够一边抨击对手,一边治理国家。在战争的压力下,它的单一思想已扩大为解放全部奴隶,它的辉格党前辈们的许多旧经济概念也被接受过来。但是,它在本质上已经起了一个改良党的作用。它有一切理由为自己的经历感到骄傲。
──小阿瑟·施莱辛格主编,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编译《美国共和党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
【解读】19世纪上半期,随着美国经济发展和领土不断扩大,南部种植园奴隶经济与北部自由雇佣工业经济的矛盾日益激化,促成了主张废除奴隶制的共和党的诞生,从而形成了共和党与原来主张州权,这时主张蓄奴的民主党的竞争。
在共和党成立之前,美国有两大党,即民主党和辉格党。此外,还有几个规模较小的政党,如自由党,自由土地党和美国党等。民主党为南部奴隶主阶级所控制,也包括一些同南部在经济上有联系的北部商人、银行家和船主。辉格党为北部资产阶级所控制,也有一部分在经济上和北部有联系的南部奴隶主。随着资产阶级同奴隶主阶级的冲突不断加剧,民主党和辉格党内部都发生了严重分裂。共和党就是在阶级斗争尖锐化和旧政党分化改组的情况下,适应联合一切可能的力量以遏制奴隶制扩张的时代需要而问世的。
1854年5月,约有30名国会议员集会,一致认为有必要成立新党──共和党。1854年7月6日,在密歇根州杰克逊市的一次集会上,共和党正式成立。参加共和党的主要有北方派辉格党人,自由党和自由土地党人,一些一无所知党人,还有一部分分裂出来的民主党人。
1856年共和党推选本党候选人参加了总统大选。这次选举的唯一真正争端是各领地的奴隶制问题。选举结果是民主党获胜。但这次选举说明,共和党甫经诞生就已成为美国最大的政党。它不仅立刻成为整个北部的多数党,而且在整个中西部享有威望。在1860年大选中,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阿伯拉罕·林肯赢得了胜利,成为美国第一位共和党总统。林肯的当选充分显示了共和党的政治实力,意味着共和党限制奴隶制扩张的纲领将付诸实施,于是南部诸州宣布与联邦分离,并挑起了内战。内战的结果更加强了共和党的地位,它成为在全国人口众多的地区,席位占压倒多数的党,并长时期主宰美国政治。
资料显示:①共和党是在因奴隶制问题激化导致美国政党大分化、大改组的背景下形成的一个新党。②共和党社会基础雄厚,它的社会阶级成分十分广泛,是由北部工商业资本家、中产阶级和工人、北部和西部农场主、农民以及废奴主义者组成的一个反对奴隶制的政治同盟。③共和党成立后,制定了明确的以反对奴隶制扩张为核心内容的党纲,共和党力量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一个足以和民主党相抗衡的新的大党。④共和党的成立,改变了美国政治力量的对比,推动了美国政党制度的发展。从此,美国政党发展史进入了共和党和民主党对立的新阶段。
第9课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扩展
艰难的法兰西共和之路
1.国民议会的宣布
议会在审查代表资格之后进行讨论,认为这个议会,至少是已由全国百分之九十六的国民所直接派来的代表所组成。
……这个议会,而且只有这个议会,才能说明并提出全体国民的共同意愿;在君主和这个议会之间,不再有任何否决权或任何否定的权力。
国民议会的名称是现有情况下唯一适合于这个议会的名称,因为组成这个议会的成员是唯一被合法而公开承认的和审查过的代表,因为他们几乎是由全体国民直接派来的,最后,因为代表团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任何一位代表,不管他是由哪一等级或阶级选出的,都没有离开本议会而单独执行其职务的权利。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这条资料显示法国资产阶级想要把法国封建专制改变为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
18世纪末,法国的专制制度已经腐败到了极点,各种社会矛盾空前尖锐。1789年,法国封建王朝发生了严重的财政危机,路易十六为了挽救濒于破产的财政,不得不宣布召开自1614年以来已有175年没有召开的三级会议①。在这次三级会议上,资产阶级通过斗争首先争取到第三等级的代表人数和其他两个特权等级加起来的人数相等。同年5月5日,三级会议正式在凡尔赛开幕。会议开始后,围绕着两个问题,资产阶级同国王和特权等级发生了巨大的矛盾:一是会议的任务和权限问题,二是会议的表决方式问题。关于前者,国王和特权等级主张会议只是帮助政府寻找新的税源,解决财政困难;而资产阶级却主张会议必须制定宪法来限制王权并确立规定国家机构活动范围的固定制度,保障言论和出版自由,把立法权交给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禁止国王擅自开征新税,在租税问题上特权等级没有免税的权利,同外国缔结商约必须取得三级会议同意,以及制定全国统一的度量衡,废除行会,成立对三级会议负责的政府等。关于后者,国王和特权等级主张会议的表决方式,应遵守以往三级会议的旧规,即每一等级只有一个表决权;而资产阶级则坚决主张应按人头计算,即每一代表有一票表决权。双方争论激烈。
1789年6月17日,以第三等级占全体国民96%为理由,第三等级单独集会,宣布为国民议会,并通过决议,宣布惟有他们才能代表全国,宣布国王不再有任何否决的权力,今后征收一切赋税,必须取得国民议会的同意。
【注释】①1302年,法兰西国王腓力四世正式建立了三级会议,作为国王施政的辅助和咨询机关。三级会议由僧侣、贵族和市民(市民中的上层分子)组成,在讨论国家事务时,各个等级先分头开会,提出本等级的意见,然后在三级联席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表决时,每一等级只有一票。僧侣和贵族由于根本利益一致,常常联合起来反对第三等级,从而削弱并限制了第三等级在三级会议中的作用和影响,但第三等级毕竟通过三级会议对一些国家事务有了发言权。
2.《人权宣言》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人权宣言》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它的核心内容是人权与法治。这一宣言是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高潮时发表的。1789年7月9日国民议会改称制宪会议之后,代表中就有人主张制定一个权利宣言。7月14日法国人民攻陷巴士底狱后,制宪议会推选出起草人正式起草。8月20日,宣言草案被提交制宪议会讨论,26日正式通过公布,这就是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人权宣言》是以孟德斯鸠、伏尔泰和卢梭等启蒙运动者的思想为基础,并在北美《独立宣言》的直接影响下制定的,包括一个前言和17条条文。
《人权宣言》的要点:①首先明确了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天赋权利),即自由和平等。这种自然权利通过人们的“政治结合”,就变为公民社会,体现出来的是“社会契约”原则。因此,最高权力来自于国民,即主权在民原则。《人权宣言》宣布的这个根本性原则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它以主权在民代替主权在君,是以公民社会代替贵族社会的根本表现。它极大地提高了公民在国家中的主体意识。②并没有鼓吹无限制的自由,然而它给自由规定的唯一限制,只是不损害他人,即自由是指“可以做一切不损害他人的事”。在这个限制范围内,公民都有言论、写作、出版的自由,任何人不应因其意见,甚至宗教的意见而受干扰。③将平等也列为人的自然权利。作为公民权利,它将平等解释成身份的平等,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担任公职上的平等,负担纳税义务上的平等。④强调为保障人权,法治是必需的。决定国家意图的,不应是掌权者而应是国民。国民的公共意志应是立法的根本依据。⑤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分权原则,以防止政府的专横与渎职。
后来,在依据《人权宣言》的原则制定的1791年宪法中,又为公民规定了集会、请愿、享有公共救济和受教育等自由权利。这是对《人权宣言》中所列权利的补充。
《人权宣言》反映了资产阶级消灭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要求,提出了资产阶级在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与法律制度方面的基本主张。它所确立的这些原则是改造封建社会,引导法国走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指针。
3. 1791年宪法
第三篇 国家权力
第一条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动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
第二条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国民只得通过代表行使权力。法国的宪政是代议制;代表就是立法议会和国王。
第三条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由它协同国王的批准按照下面所定的方式行使之。
第四条政府是君主制;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在他的统辖之下由部长和其他负责官员按照下面所定的方式行使之。
第五条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1791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
在通过《人权宣言》后,制宪会议即开始讨论宪法,同时又通过了一系列反封建法令,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对旧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造,为资本主义制度奠定了基础。1791年8月制宪会议对宪法进行了定稿讨论,9月3日正式通过。9月14日路易十六不得不表示依从立宪派批准了这部《1791年宪法》。按照《1791年宪法》规定,法国是按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国家。这部宪法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序文,正文由前言和八篇组成,整部宪法充分体现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
其要点包括:①立法权属于由人民选出的一院制的国民议会,任期2年。国民议会有制定法律、决定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决定官职的设立和废止、决定海陆军编制、确定政府部长和行政主要官员的法律责任、决定宣战和媾和、批准政府缔结的国际条约等项职权;在它任职期内不得由国王解散。②行政权属于世袭的国王,他是王国行政权的最高首脑,有权任免各级部长、高级将领和驻外使节。政府部长不得同时兼任议会议员。国王还具有对议会法案的延搁否决权。国王的人身被宣布为神圣不可侵犯。但国王只能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只有根据法律才能要求臣民服从。国王的一切命令须经有关部长的副署,才能付诸执行。③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掌握,实行司法独立。④宪法为公民规定了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⑤在选举制度上,按照公民纳税额来确定选举权。每年缴纳直接税达三天工资以上者,被编入居住地国民自卫军的男子,享有选举权,称“积极公民”;而处于奴仆地位的、被提起公诉的、破产和不能清偿债务的以及其他不具备积极公民条件的人,则属于消极公民,无选举权。这显然违背了权利平等的原则。然而,按照财产分配权利,毕竟是资产阶级的原则,对比于按出身门第分配权利的封建原则仍是个巨大的进步。公民除在财产上的不平等以外,已没有其他方面的不平等。⑥实行了新的国家行政区划。确认取消一切贵族爵位、世袭荣衔和领主裁决权,宣布全体公民都要纳税,新教徒和犹太人也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1791年宪法是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法国从传统的贵族社会跨入近代公民社会的法律标志。
1791年宪法颁行后不久,法国局势进入内外交困的紧张状态。1792年巴黎爆发了武装起义,起义群众推翻了君主立宪派领导人的政权。继起执政的是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吉伦特派。1792年9月22日,新选出的国民议会正式宣布法兰西为共和国。1793年1月21日,路易十六被送上了断头台。这个共和国延续了12年,到1804年5月,拿破仑称帝时为止,史称第一共和国。在这期间,在法国先后出现了三部宪法,即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
4. 1793年宪法
第一条 法兰西共和国是统一而不可分的。
第四条 凡出生于法国并在法国有住所的男子而年满二十一岁者;……均有行使法国公民权利的资格。
第七条 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
第八条 人民直接选任代表。
第九条 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公共仲裁人、刑事审判官和大理院的审判官。
第十条 人民议定法律。
第三十九条 立法议会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并且是常设的。
第五十三条 立法议会提出法律并发布命令。
第六十二条 应设立二十四名成员组成的执行会议。
第六十三条 每郡的选举会议选出候选人一人。立法议会应从候选人总名单中选出执行会议的成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宪法保障全体法国人民的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公债、信教自由、普通教育、公共救助、无限的出版自由、请愿权、结成人民团体的权利并享有一切的人权。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共和制宪法,基本上体现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雅各宾派政治主张和经济主张的总纲领。
吉伦特派执政后不久,措施失当,内外交困,1793年5月31日—6月2日,被雅各宾派领导的人民起义推翻,代表资产阶级中下层集团利益的雅各宾派建立了革命的专政。雅各宾派上台后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制定新的宪法。国民议会在11天时间内拟订了宪法并于1793年6月24日通过。
宪法前言是罗伯斯比尔主持制定的新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比1789年通过的宣言更突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宣言为公民规定了各种自由权利,在最后一条中宣布,当政府侵犯人民自由权利时,人民有起义权。
宪法规定:①法兰西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由普选产生的国民议会掌握,国民议会由选民直接选出,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采取一院制,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再通过基层选民会议决定,才能最后成为法律。②行政权由24人组成的执行会议行使,执行会议成员由国民议会从各省选民会议提出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执行会议向国民议会负责,其权力仅限于执行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定。③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法官的人数和管辖权等由议会规定,法官每年由选举产生。④宪法取消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区别,规定凡年满21岁的男子都享有选举权。
这是资产阶级宪法中一个最民主的宪法。但制定当时,国内外形势严峻,不可能立即实施,国民议会原定在局势稳定以后实行,但不久雅各宾专政被颠覆,这部宪法一直未得实施。
5.(法兰西)共和八年宪法
第十五条 保政元老院由不可撤换和终身任职、年龄至少四十岁的八十名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元老院就全国名单中选任立法院议员、保民院议员、总裁、大理院法官和会计专员。
第二十三条 元老院会议是不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惟有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经送交保民院讨论,并经立法院讨论后,始得作为新法律而公布之。
第二十七条 保民院由二十五岁以上的一百名成员组成;每年改选五分之一,凡在全国名单中保存有被选资格者,连选得连任。
第三十一条 立法院由三十岁以内的三百名成员组成;立法院成员每年改选五分之一。
共和国各郡在立法院经常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三十九条 政府付托于执政三人,任期十年,连选得连任。……
本宪法任命前临时执政公民波拿巴为第一执政;……
第四十一条 第一执政公布法律;并可随意任免参政院成员、各部部长、大使和其他高级外交官员、陆海军军官、地方行政人员和驻在法院的政府专员。除治安法官和大理院法官外,第一执政得任命全部刑事和民事法官……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这是一部由拿破仑进行个人军事独裁的宪法。
1799年雾月政变后,在大资产阶级的支持下建立起以波拿巴为第一执政的临时执政政府,昭示了从民主共和制向军事独裁制的转变。这与法国大革命创立的自由、平等、人权的原则是完全相悖的。但从政变的背景来看,建立集权式的政权又是维护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客观需要。拿破仑上台后着手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新宪法。新宪法在一个月内拟成,于1799年12月24日通过。
①宪法仍宣布法国是共和国,但具有高度中央集权的性质。它大大地削减了立法机关的权力,增强了行政机关──执政府的权力,执政府由三名执政组成。宪法史无前例地列出了三名执政的名字,第一执政即拿破仑·波拿巴。第一执政掌握全权,任免国家高级文武官吏;对其他政令,第二、第三执政只有参议之权,而第一执政则有最后决定权。②宪法规定立法权分属于四个机关:一是参政院,受第一执政的指挥,专门预备法案,议员40人,由第一执政任免;二是议事院,专门讨论由参政院提出的法案,没有表决权,议员100人,由元老院选举,任期五年;三是立法院,专门表决法案,但无讨论权,议员300人,由元老院选举,任期五年;四是元老院,专门审查法案是否违宪,议员80人,主要是由第一执政任命产生,任期终身。根据这些规定,第一执政完全可以操纵整个立法部门的活动。
这显然是一部处处突出第一执政的集权式的宪法,把全部国家权力都集中于拿破仑一人之手。
6.1852年宪法
第二条 法兰西共和国付托给共和国现任大总统路易—拿破仑·波拿巴亲王,为期10年。
第三条 共和国大总统依靠各部部长、参政院、元老院和立法院进行统治。
第四条 立法大权由共和国大总统、元老院和立法院共同行使。
第六条 共和国大总统为国家元首;他统率陆海军,宣战,缔结和约、同盟条约和商务条约,任命一切雇员,发布为执行法律所必须的规章和命令。
第七条 司法以共和国大总统的名义行之。
第八条 他独有创议法律的权力。
第九条 他有实行特赦的权力。
第十条 他批准和公布法律与元老院法令。
第十三条 各部部长仅从属于国家元首;……
第十四条 各部部长、元老院议员、立法院议员和参政院成员、陆海军军官、法官和公务人员应宣誓如下:
“我宣誓服从宪法和效忠大总统”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1852年宪法是以共和八年宪法为蓝本而制定的,规定由大总统总揽一切权力。
1848年初,法国的经济情况日趋恶化,国内阶级矛盾非常尖锐,终以选举改革问题为导火线,1848年2月24日巴黎人民全面起义,推翻了金融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七月王朝。七月王朝被推翻后,在临时政府中,资产阶级共和派占统治地位。2月25日法国再度被宣布为共和国。接着于4月通过选举产生了制宪议会。同年11月,制宪议会完成了制定新宪法的工作。
1848年宪法颁布后,1848年12月举行了总统选举。保皇党人的候选人路易·波拿巴利用他是拿破仑侄儿的身份当上了总统。接着又选举产生了国民议会。第二共和国的政府机构正式产生。
路易·波拿巴是一个时时刻刻梦想恢复帝制的野心家,1851年夏天,他想废除宪法上规定总统不得连任的第45条,延长总统任期,从而为推翻共和国做好准备。在波拿巴派向国民议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遭否决后,路易·波拿巴于1851年12月1日发动了政变,解散了国民议会,并宣布戒严,逮捕了反对派的领袖,镇压了反抗的人民。政变成功后,路易·波拿巴一手操纵修改了1848年的宪法,于1852年1月公布。
修改后的宪法规定,议会为两院制,一院叫立法院,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六年。立法院没有提案权,只有表决权,提案权专属于总统。另一院叫参议院,议员由总统任命,任期终身,参议院有解释宪法及审查议案是否违宪之权。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任期改为十年,国务员由总统任免,对总统负责。
这样修改,进一步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共和政体面临危机。至1852年12月,路易·波拿巴终于推翻共和,当上了皇帝,号称拿破仑三世,第二共和国至此结束。
拿破仑三世称帝后,仍沿用1852年1月修订的宪法,不过改10年一任的总统代以终身世袭的皇帝而已。这个政权是代表金融贵族和大工业家的利益的。
1870年5月,拿破仑三世为了缓和法国国内政治局面,又修改了宪法,扩大了立法机关的职权,适当地限制了王权,如规定议会两院都具有立法提案权,国务员对议会负责,宪法非得人民同意不得修改,等等。宪法修改后,随即在7月间爆发了普法战争,法国失败,拿破仑三世也成了俘虏。9月4日,巴黎人民起义,宣布废黜拿破仑三世,成立共和国,建立新的国防政府,第二帝国至此结束。
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7.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
(1875年2月25日通过)
第一条 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
众议院依选举法所规定的条件,用普选方式选出……
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七年,连选连任。
第三条 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
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
总统统率武装部长。
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
总统主持国家典礼;接受外国的公使和大使。
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第六条 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
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
(1875年7月16日)
第八条 参议院及众议院共有创议并制定法律之权,但关于财政法案应先在众议院提出并通过。
第九条 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国家安全案。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
【解读】1875年国民议会通过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法国共和政体正式确定下来。
法兰西第二帝国倾覆后,1873年国民议会迫于民意不得不推举代表30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但制宪工作进展极为缓慢,迟至1875年该会起草的有关草案,才得到国民议会的审议通过。共包括1875年2月24日通过的宪法第一部分“参议院组织法”;2月25日通过宪法的第二部分“公共权力组织法”;7月16日通过宪法的第三部分“公共权力关系法”。这三部分合起来就成为第三共和国的宪法。1876年3月,新的议会产生,旧的国民议会宣告解散,第三共和国正式成立。
①第三共和国的宪法建立了责任内阁制(即议会制)的政治制度。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下议院称代表院,上议院称参议院。下议院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凡年满21岁具有完全公民权,曾进行选民登记的男性公民具有选举权。议员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全部改选。上议院实行间接选举,由各省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议会两院均具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但参议院的权力比代表院要大。一切法案须经两院一致通过,才能成立。财政法案虽必须先由代表院提出,但参议院具有完全的修改和否决的权力。对政府高级官员的弹劾案也是必须由代表院先提出,但参议院有审理该项弹劾案的权力。对政府提出质询和不信任案的权力,两院完全平等。除此以外,参议院具有一项特权,即参议院不能因内阁的请示由总统宣布解散,而代表院则可以被解散,对于代表院应否解散,参议院具有同意权。
②依据宪法,总统由议会两院开联席会议共同选举产生,任期七年。表面看来,总统具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官吏、统帅军队、缔结条约、派遣使节、对外宣战、赦免罪犯、主持国务员会议、经上议院同意解散下议院以及召集议会和宣告议会休会、闭会等元首权力,但是总统的一切文令,须有内阁总理或内阁部长的副署,他们因副署而对议会负责,并不对总统负责,他们能否继续任职,以议会的信任为准,而不以总统的信任为准。总统的文令,何者他们愿意副署,何者不愿副署,他们有自由决定权;而未曾副署的文令,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此可知法律上固然是总统的行为由国务员副署,其实则是国务员的行为由总统署名。资产阶级学者认为,英国君主是君临而不统治,而法国的总统是既不君临,又不统治,只不过执行国事上的行为和主持一些礼仪上的事务而已。
③按宪法规定,内阁由内阁总理和国务员组成。通常先由总统遴选在议会两院获得多数支持的政党领袖担任总理,然后由总理遴选阁员组成内阁,内阁组成呈请总统任命时,总统必须完全接受,不能拒绝。总统遴选总理是受拘束的,没有多少自由决定之权,他不能违背议会多数的意志行事。至于总理组阁,是相当困难的,由于法国是多党制的国家,大选后,不会有任何一党在议会中居于绝对多数,因此,议会中的多数必须由几个政党联合构成,总理组阁时,为了要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就必须遴选在议会中构成多数的政党成员组成联合内阁,绝不可能由总理所领导的自己的政党一党执政。
④依据宪法,内阁是向议会两院负责的,不仅代表院可以倒阁,参议院也可以倒阁,在实践上,有多届内阁是由于参议院的不信任而去职的。由于参议院不能被解散,而解散代表院则须取得参议院同意,所以如果内阁和参议院冲突,则只有辞职之一途。在整个第三共和国期间内,只有1877年5月代表院被解散一次,但内阁由于议会不信任而下台的事件则是屡见不鲜的。从1870年至1934年的64年内,内阁改组了88次,平均奉命不满九个月,其中只有18个内阁维持满一年。
第三共和国的宪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典式的文书,按照当时起草人的想法,这个宪法只是一个过渡的工具。但后来出乎意料,这个宪法的寿命比起先前那些经过细心研究,认真起草,希望永久长存的宪法要长得多,从1875年起,一直到1940年6月第三共和国倾覆才随之消亡。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8. 1850年普鲁士宪法
第三章 国王
第四十三条 国王人身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十八条 国王有宣战、媾和及与外国订立其他条约之权。商约以及那些要国家和个别市民承担义务和贡赋的条约,需经两院通过立法同意。
第五章 议院
第六十二条 立法权由国王与两院共同行使之。
每项法律需经国王和两院同意。
财政法案和国家预算应首先提交下院;国家预算上院可以全部通过或者全部否决……
第六十四条国王和两院一样有提出法律的权利。
凡经任何一院或国王否决的法律草案,不能在同样会议上重新提出……
第六十九条 下议院由四百三十三名议员组成。选区由法律规定之。一县或数县,较大之一市可以组成一个选区。
第七十条 凡年满二十五岁的普鲁士人有选举权。
第七十四条 具有当选为下议院议员的资格者应为年满三十岁、享有完整公民权利并取得普鲁士国籍满三年的普鲁士人。
第八十三条 两院议员都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他们应根据个人信念投票,不受委托书和训令的约束。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这部宪法说明1848年革命后普鲁士的国家制度已经不是纯粹的封建君主制,而是贵族──资产阶级君主制。
1848年革命失败使得实现德意志统一和清除封建农奴制残余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的任务没有完成,但革命对封建制度造成极大的冲击,也提高了德意志上下要求国家统一的觉悟。革命之后,德意志统治者认识到再照老样子统治是不行的了,为了自身的生存,必须有所改革。所以普鲁士在1850年制定了这部本邦的成文宪法。
①根据宪法,成立两院制议会,上院议员由国王任命,下院议员通过选举产生。但是,由于实行三级选举制①,下院为大资产阶级和容克所控制。而且,下院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它只有表决法案及预算案的权力。上院的权力很大,如果上院反对,下院所通过的法案都归于无效。
②国王的权力特别是在立法方面的权力受到了某些限制,法案的提出与通过不再是国王的特权,根据宪法,议会两院与国王共同分享了这些权力,但国王仍享有统治国家的“神圣的权力”,他是军队、教会和文官的首脑,他有否决议会立法的绝对权力。内阁大臣向国王负责,他们可以向议会提出法案。
因此,在实行宪法后,普鲁士不过是一个用议会装潢出来的专制国家。
【注释】①三级选举制:所有选民依纳税多少分为三个等级,纳税最多的是第一等级,人数最少;纳税次多的是第二等级,人数较少;纳税最少者为第三等级,人数最多。但三个等级选出的代表人数相等。
9.俾斯麦的“铁与血”演说
……虽然我们不去寻求,但很难避免德意志的纷扰,这是真实的。德意志的未来不在于普鲁士的自由主义,而在于强权。德意志南部各邦──巴伐利亚、符登堡和巴登──愿意浸沉于自由主义之中,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没有人愿把普鲁士应充当的角色派给他们!普鲁士必须集聚她的力量并将它掌握在手里以待有利时机,这种时机曾一再到来而又被放过。自从维也纳条约以来,我们的边界就不是为一个健全的政治集合体而适当设计的。当前的种种重大问题不是演说词与多数议决所能解决的──这正是1848年及1849年所犯的错误──要解决它只有用铁和血。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这篇演说词表明了俾斯麦决心用“铁与血”来推行他的一切内外政策,通过武力由普鲁士统一德意志。
奥托·冯·俾斯麦(1815—1898)出身于普鲁士贵族家庭,本人是一个资产阶级化的容克地主,强烈拥护普鲁士王权。19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俾斯麦先后出任普鲁士驻俄、法大使,对德意志乃至整个欧洲的政治形势了如指掌,其中对奥地利的了解尤为深刻。丰富的外交经验,使他对国际事务有着深刻的洞察力。他始终坚信必须由普鲁士王朝通过战争手段,来完成德意志统一。但他也认识到要由普鲁士实现德意志的统一面临着诸多困难,内有奥地利的阻碍,外有英、法、俄的干涉,因此,他得出结论,只有用铁和血,才能实现德意志的统一。1862年他被任命为宰相后不久,9月29日在议会预算委员会上,公开宣布了他的政治观点,即上面所引的演说。
演说中充满了对软弱怯懦的资产阶级的蔑视,也将俾斯麦专横跋扈、崇尚暴力的面孔暴露无遗。随后,俾斯麦宣布议会休会,排除干扰,在普鲁士秣马厉兵,加强军备,终于通过三次战争实现了德意志的统一。
10.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朕·奉天承运普鲁士国王……威廉①,经议会两院同意,颁布敕令如下:
第一条 应选出联邦议会以讨论宪法并成立北德意志联邦……
第二条 参加联邦的德意志各邦的每个年满二十五岁的未犯罪的公民均得为选民……
第七条 以最近的人口调查为依据,大约每十万人得选出一名代表……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这部宪法是1867年建立北德意志联邦时由俾斯麦一手起草的联邦议会选举法。在1866年的普奥战争中,奥地利战败,1876年成立了以普鲁士为首的“北德意志联邦”,德意志统一运动由此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北德意志联邦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统一任务的完成,因为南部仍有四个邦国置身于联邦之外,而德意志统一最大的阻力来自法国。北德意志联邦宰相俾斯麦,为了在即将到来的对法战争中,获得广大居民阶层的支持,于1867年制定了这部宪法。
这部宪法既保持了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统治地位及普鲁士国王在政府中凌驾一切的权力,又处处罩上了民主的外衣。为了安抚自由派,也为了讨好工人阶级,宪法还实行了普选权,规定了年满二十五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但实际上,由普选方式产生的下院毫无实权,俾斯麦只是利用它作为政治生活中安全阀。
【注释】①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1871年加冕为德意志皇帝。
11.德意志帝国宪法
第二条 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五条 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第六条 联邦议会由联邦成员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第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十七条 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八条 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第二十条 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十一条 在本宪法公布之后,在全帝国内,应立刻全部采行普鲁士的军事立法……
第六十三条 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
第六十八条 如遇联邦领土内有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况,皇帝可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
【解读】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把普鲁士在德意志帝国的统治地位固定下来。普法战争胜利后,1871年1月18日,普王威廉一世宣布自己为德意志皇帝。同年4月,新的帝国议院由选举产生,批准了根据1867年宪法稍加修改的新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整部宪法共14章78条,内容相当简洁。
①规定了德国二元立宪君主制的制度,联邦元首是德意志皇帝,他拥有广泛的重大的国家权力。对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有命令开会、停会、闭会之权;有公布法律之权;有任免文武官吏之权;有对外代表帝国以帝国名义宣战、媾和、建立联盟、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和接受外交使节之权。在他认为必要时,有宣布在帝国境内实行戒严之权。特别是皇帝手里握有巨大的军事权力,海陆军的最高指挥命令权属于皇帝。德意志皇帝同时是普鲁士国王。
②皇帝下面的帝国最高行政长官是宰相,宰相由皇帝任免,根据皇帝的谕旨综理全国行政事务。政府各部大臣由宰相提请皇帝任免,实际上大臣的任免权掌握在宰相手中。宰相对皇帝负责,各部大臣则对宰相负责。宰相秉承皇帝旨意,制定政府施政纲领、方针和政策,各部大臣不得参与,他们只是作为宰相的僚属奉命行事而已。此外,宰相还兼任联邦议会主席,联邦议会的立法提案都是通过宰相以皇帝的名义送交帝国议会。宰相对联邦议会的一切事务有决定权。
③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帝国议会和联邦议会行使。帝国议会是下议院,联邦议会是上议院。帝国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它虽然有权讨论和表决立法提案,但立法提案实际上属于宰相和联邦议会,它通过的法案,联邦议会有否决权。同时,它还随时有被解散的危险。由于宰相并不向帝国议会负责,它也不能提出任何不信任案,所以它没有监督政府的权力,是一个无足轻重的机构。作为上议院的联邦议会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由选举产生,而是由参加联邦的各邦政府在本邦高级官吏中任命代表组成。各邦代表名额依各邦面积大小、人口多寡以及在联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别而不同。联邦议会代表投票须严格奉行本邦政府的训令,不得凭个人意志自由投票。依据宪法联邦议会除具有立法权外,还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
④按照宪法,德意志帝国是一个联邦,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各邦间的关系比较松散,各邦具有较充分的自主组织权,但联邦内各成员国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普鲁士占有特殊优越的地位。除外交、海军事务、邮政等由帝国官吏执行外,其余一般行政事务,均由各邦执行,帝国政府只保留一定的指导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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