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汇编:人教版必修一第六单元各课知识点史料、解读与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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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汇编:人教版必修一第六单元各课知识点史料、解读与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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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 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
 第20课 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
1.毛泽东、周恩来邀请民主人士北上
庆龄先生:
中国革命胜利的形势已使反动派濒临死亡的末日,沪上环境如何,至所系念。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将在华北召开,中国人民革命历尽艰辛,中山先生遗志迄今始告实现,至祈先生命驾北来,参加此一人民历史伟大的事业,并对于如何建设新中国予以指导。至于如何由沪北上,已告梦醒与汉年、仲华切商,总期以安全为第一。谨电致意,仁盼回音。
毛泽东、周恩来
──《毛泽东、周恩来邀请宋庆龄参加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的电报》(1949年1月19日)
【解读】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的口号,其中第5条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由此揭开了筹建新中国的序幕。中共中央的这一号召,得到各民主党派和爱国人士的热烈响应。5月5日,香港各民主党派与民主人士李济深、何香凝(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沈钧儒、章伯钧(中国民主同盟)、马叙伦、王绍鏊(中国民主促进会)、陈其尤(致公党)、彭泽民(中国农工民主党)、李章达(中国人民救国会)、蔡廷锴(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谭平山(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郭沫若等联名致电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赞同中共中央“五一”劳动节口号提出的召开新政协、成立新的全国政权机构。
11月下旬,中共中央首先同在哈尔滨的民主人士达成了《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规定了新政协筹备会和新政协的单位组成及新政协的任务。随后不久,又重新确定了新政协的使命,把原来“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发展为直接宣告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成共和国的中央政府。这是因为新政协本身,带有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可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关于参加单位和代表人选,经过多方协商,最后确定下来。共有五类:党派、区域、军队、团体、特邀。其中宋庆龄作为伟大的民主主义者、中国共产党的忠诚朋友,被列为首席特邀代表,1949年1月19日,毛泽东、周恩来致电邀请她北上参加政治协商会议。为了保证宋庆龄的安全,这封电报是附在中共中央发给在香港的中共中央华南局领导人方方、潘汉年、刘晓的指示电之后,并请他们设法送给宋庆龄。
电报显示:①人民革命取得最后胜利的局势已成定局。②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策走上正轨,建立新中国已是历史必然。③建立新中国需要人民大团结,包括广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一切爱国民主人士,包括各个民族,包括基本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所有民主党派。
宋庆龄看到毛泽东、周恩来发来的电文,为中共中央领导人对自己的尊重和深情所感动,同时也为中国革命大业终将告成而兴奋。不过出于安全的考虑,宋庆龄直至8月才北上。
2.“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提出
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
【解读】1949年6月,人民解放战争已经取得基本胜利,新中国即将诞生。为了回答当时面临的各种问题,驳斥国内外阶级敌人的恶毒攻击,批判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道路及各种错误观点,统一全党和全国人民对建立新中国的认识,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纪念日,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文中描述了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先进人士寻找革命真理所走过的道路;批判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论述了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说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及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阐明了新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资料主要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①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属于人民的范畴,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主要是工农联盟。②代表大地主资产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则是人民的敌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斗争对象。③民主是人民的民主,即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④专政是人民对反动派的专政,即人民运用专政的手段来镇压敌对的势力。⑤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紧密结合而不可分割的。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把群众发动起来,才能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敌人实行专政,才能有效的保卫人民民主政权,保护人民的利益,并为人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篇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著作,它全面地总结了中国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集中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建立新中国的政治主张。根据中国革命的经验和情况,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奠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
在全国各地方未能实行普选以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它的地方委员会分别执行全国和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们现在即将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便是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法、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便是同中央人民政府协议事情的机构。一切大政方针,都先要经过全国委员会协议,然后建议政府施行。等到将来根据全国革命形势的发展和土地改革的情况及人民进步的程度,才可能把普选由个别地方逐渐推广到全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那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才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仅是它仍将以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而存在,国家大政方针,仍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地方委员会的情形也是如此。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负有伟大的建国责任的。建设新中国,必须经过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和一切爱国人士共同努力,必须动员全国人民共同参加。我们要很好地组织起来,团结起来,团结一切人民力量,来完成这一伟大使命。
──周恩来《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1949年9月7日)
【解读】周恩来《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一文,是1949年9月7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所作的报告。报告共讲了三个问题:第一,关于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和人选问题;第二,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草案;第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
摘录部分主要论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特点: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一个包含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一切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在没有普选之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所执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就是讨论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个长期性的组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后,将以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而存在;国家大政方针,仍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政协会议将对政府的工作起协商、参谋和推动作用。
1949年,大陆的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彻底实现,人民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召开在普选基础上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通过召开由协商产生的各方面代表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建立新中国,是在当时条件下的唯一途径和方式。这是中国共产党由在战争条件下运用党的形式决定国家事务向在和平条件下运用国家形式决定国家事务的重大转变,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等代表(含候补代表)共662人参加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表示全国人民的革命大团结及其在组织上的最后形成,标志着“中国的历史已经进入一个完全新的时代──人民民主的时代”。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伟大意义
在这里,我要赞许那个将要通过的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的一个人民大宪章。他确定了新中国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他有了“革命到底”的大方针,他有了稳步建设的大原则。他的内容丰富;他的文字质朴。中国今天应做的,要做的,和能够做的,这个纲领都一一标举出来了。中国将来应做的,要做的,但今日事实上还不能够做的,这个纲领就暂时保留不说。他没有高调,他更没有空想。这真是切合实际,切合人民今天需要的共同纲领。
我可以想像得到,这样一个共同纲领在这次大会中必能得到全体一致的通过。我今天愿与在座诸位代表相约,我们全体代表更应与中国全体人民相约,我们应立下宏愿,抱定决心,在毛主席领导之下,共同起来担负实现这个纲领的责任。我们要把纲领中每一个条文,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使他成为具体实行的事实。
──张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发言》
【解读】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确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
张澜(1872—1955),曾任民盟中央主席。平津解放后,张澜应中共中央邀请北上,出席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他在大会发言中,阐述自己对“共同纲领”的认识,并给予了高度评价,这代表着当时与会者的普遍心声。
资料显示:①“共同纲领”以客观的认识、务实的精神,从中国当时的国情出发,决定新中国的各项制度和政策。②“共同纲领”认识到在建成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之前,必然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新民主主义阶段,因此,只能按照其固有的规律办事,而不能把这个阶段必然出现、应该允许存在的东西简单加以排斥,也不能超越阶段,把将来要办的事情放到这个阶段来办。③“共同纲领”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行动纲领,指明了中国人民继续前进的方向。
“共同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把它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光辉典范,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大宪章,在一个时期内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立即宣布接受“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这个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具体体现,又是全体政协代表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既切合实际又坚定明确,对刚刚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工作,都起了指导作用。
5.开国大典中的阅兵式
10月1日开国大典终于来到了。下午3时,大地欢声雷动,毛泽东和朱德一前一后最先上天安门城楼。
在毛泽东宣读完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后,林伯渠秘书长宣布阅兵开始。阅兵司令员朱德身着戎装,走下天安门城楼,乘敞篷汽车通过金水桥,迎接在桥南的阅兵总指挥聂荣臻,聂荣臻致军礼并报告:受检阅的陆海空部队均已准备完毕,请总司令检阅!……
检阅式完毕便是分列式。于是,我用电话向东三座门的指挥分所发出相应的命令。那是最幸福也最紧张的时刻。党和国家领导人、各界民主人士都在注视我们,30万人民群众都在注视我们。我们将要把人民军队20多年的战斗历程,在短暂时间内的行进中显示出来,将要把整个人民军队的风貌通过有限的行动反映出来。
检阅式和分列式历经两个多小时。两个多小时,浓缩了我国以往的漫长战斗历程,也预示了未来的征途。我一分钟也未敢离开自己的指挥联络位置,而我的心神似乎在随同分列式的队伍行进。
开国大典和开国大典阅兵式,给我留下了莫能淡忘的壮观图景,也给我留下了军人的光荣,当然还有军人的新的使命。
──杨成武《我和开国大典阅兵式》
【解读】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下午3时整,盛大而隆重的开国大典开始。参加这个典礼的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代表,有首都各工厂、各大专院校、各机关的代表,有市民、近郊农民和城防部队等,共约三十万人。开国大典包括三大内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礼;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阅兵式;三是人民群众的游行欢庆活动。
作为开国大典重大项目的阅兵仪式,是人民解放军建军迄至当时最盛大、最庄严的一次庆典。以聂荣臻任阅兵总指挥,第二十兵团司令员杨成武、华北军区参谋长唐延杰、中共北平市委副书记刘仁等为副总指挥,下设阅兵指挥所,杨成武兼任指挥所主任,作为阅兵式的具体负责人,杨成武具体指挥了开国大典的阅兵式。在其回忆录中,对此深有感触。
资料显示:①开国大典是一次隆重的仪式,它庄严地向全世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②受阅部队表现了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斗争,进入历史发展新纪元的精神风貌。③开国大典给全国人民以极深的激励,使之信心百倍地投身到新中国建设中去。
新中国的成立,是20世纪世界上发生的最有影响的伟大事件之一。它把帝国主义的东方战线打开一个大缺口,严重打击了世界殖民体系,大大增强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阵营的力量。这对于改变世界力量格局,维护世界和平和正义事业,推动世界走向进步和光明,具有深刻久远的影响。
6.第一届政务院中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
第一届政务院组成人员民主人士名单及当时的职务、身份(均为正部长及其以上职务人员):郭沫若(副总理、文教委主任、科学院院长、无党派)、黄炎培(副总理、轻工部长、民建成员)、朱学范(邮电部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成员)、章伯钧(交通部长、农工民主党成员)、李书城(农业部长、无党派、武昌首义人员)、梁希(林垦部长、九三学社成员)、傅作义(水利部长、前国民党将领)、沈雁冰(文化部长、著名作家、无党派人士)、马叙伦(教育部长、民进成员),李德全(卫生部长、民革成员)、史良(司法部长、著名律师、民盟成员)、何香凝(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民革成员)、胡愈之(出版总署署长、民盟马来支部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料手册》
【解读】“共同纲领”是一个统一战线的纲领。它明确规定:为实现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的任务,要团结国内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和国外华侨,结成伟大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思想的核心,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革命和建设的任务服务。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非共产党人士3人;56名委员中,非共产党人士27人,几乎占一半。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任命了政务院总理以下各单位负责人和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总参谋长。资料显示:①政务院副总理4人中,非共产党人士2人;15名政务委员中,非共产党人士9人;在政务院所辖34个部、会、院、署行政职负责人中,非共产党人士占14人。中央国家政权的人员构成,体现了当时我国的国家性质,体现了国家政权是“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各民主阶级联合的政权。②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得到加强,表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之间团结合作关系的巩固和发展。③这个高级领导干部的阵容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当时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共有副部长级以上干部500名(内有兼职),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的代表,知名人士和专家,其中非共产党人士约占三分之一以上,有利于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
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职能的转变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此以后它应作为独立的统一战线组织将继续存在,并须在一切必要的地方设立地方组织,其名称可沿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它的任务是:较多方面地和较集中地对上述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和民主党派进行团结、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并经过他们去影响其所联系的群众。具体地说,我们应运用这一组织起下列主要作用:
第一,协助我们组织和推动上述阶级、阶层①的民主党派和代表人物参加人民政治活动与国家建设工作,进行政治学习,使他们逐步得到改造,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二,把我们对上述阶级、阶层有关的政策、号召和要求,经过与各方面代表人物协商,取得一致,要他们向其所联系的群众进行宣传解释,负责协助推行。
第三,反映上述阶级、阶层的思想、意见和要求,以便于我们及时了解和处理。
第四,协助解决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及部分人民团体相互有关的问题并交流经验,以加强团结,推进工作。
──《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1953年7月)
【解读】1953年,我们国家正处在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时期,党的总路线、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的改造。在此时期内,国内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深刻而激烈,因此统一战线中的团结和斗争亦必然深刻而剧烈。与此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实行,也在积极酝酿之中。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成为党外民主人士十分关切的问题,也是中国共产党需要着手解决的问题。为了适应这种新的情况,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时对民主人士的工作,使各党派、各阶级、各民族的代表人物都在各自的地位上充分发挥作用,1953年7月,中央统战部就制定了《关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时安排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
资料显示: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职能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人民政协的职能要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即将履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作用。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决不意味着要削弱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将继续存在,并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巩固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③人民政协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的任务应当是,在加强工人阶级领导和巩固工农联盟的基础上,进一步团结和教育各党派、各阶级,使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亲密合作,使我们国家稳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召开各类会议,讨论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性质、任务和组织原则等问题,并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文件。
【注释】①上述阶级、阶层是指资产阶级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从地主阶级分化出来的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分子,以及与这些阶级、阶层相联系的民主党派、代表人物以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上、中层分子。
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制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本章程,并决定,以下列各项为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力贯彻宪法的实施。
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力量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
三、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会力量,实现国家关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建设计划。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
五、在全国各族人民中加强团结工作,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革命警惕性,保卫国家建设,坚持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
六、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牢不可破的友谊,增进中国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友谊,加强中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反对侵略战争,保卫世界和平,维护人类的正义事业。
七、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积极学习国家的政策,提高政治水平,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进行思想改造。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54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解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54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其内容包括总纲和三章,共25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资料显示: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既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主要的议政机构,将协助国家机关,密切联系群众,增进各民族、各党派、社会各界、无党派民主人士之间的团结合作。③政治协商制度使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更加充实和完备,既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又尊重少数人的合理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优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制定,表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之间团结合作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政协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形成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9.“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主要是讲中国共产党跟其他民主党派的关系。党派的存在与否,不取决于任何政党或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客观的历史发展所决定的。……既然我们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都能和民族资产阶级、各民主党派共同合作,团结在一起,那么,怎么能够设想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就不能同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继续合作下去呢?这是说不出道理的。……所以,从社会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只要还有党派的时候,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长期共存,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奋斗,求大同存小异,这并没有坏处。……从种种方面看起来,我们这样的大国,多一点党派去联系各个方面的群众,对国家,对人民的事业,有好处。以共产党为核心,为领导,各党派团结合作,有什么不好?……我们只要是一个敢于面对现实的人,敢于揭露错误、批判错误、改正错误的人,那就不怕监督。越是监督我们,我们越是能进步。只有怕人家揭露错误,自己又没有勇气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的人,才怕人家监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实际上是扩大民主。
──周恩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1957年4月24日)
【解读】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得到初步确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作为一个重大问题再次提了出来。4月,毛泽东作了《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1957年2月,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对这一方针作了更为详细的阐述。“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方面,长期共存是指共产党存在多久,民主党派就存在多久,一直要共存到将来社会的发展不需要政党的时候为止;另一方面,互相监督是指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但由于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首先要请民主党派来监督自己。1957年4月24日,周恩来在中共浙江省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详细阐述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资料显示:①中国共产党跟其他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关系是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民族资产阶级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逐步在国民党与共产党两个大党的对立斗争中选择了共产党。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长期共存。尽管民主党派的前身是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政治派别,但它们是革命的、爱国的、同共产党合作的政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民主党派所联系的阶级、阶层的成员将变成劳动人民的一部分,作为这一部分劳动者的政党,民主党派仍然必须长期存在,继续联系和代表这部分劳动者,推动他们继续为社会主义服务,进一步实行自我教育。③民主党派的监督可以改进共产党的领导。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对于工作做出有益的帮助。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后经中共“八大”正式确立为处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准则。在这一准则指导下,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既真诚合作又互相监督的新型政党关系,奠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创造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模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
10.民主选举方法的建立
陈叔通①委员讲,做了这个工作,可以使人民民主更加发扬。确实如此,北京郊区乡政府民主选举的结果,百分之五十的乡长被选掉了,因为这百分之五十的人做了坏事,人民不高兴他们。为了发扬民主,对政权组织,特别是县、乡两级,来一次全国普选,很有必要。这对促进经济建设,加强经济建设的领导有积极作用。就是对于抗美援朝也有好处,傅作义②委员说可以加强抗美援朝。前天我看到艾森豪威尔③的一篇讲话,他说,中国要办民主选举是不可能的。对艾森豪威尔来说,你办选举他要侵略,你不办选举他也要侵略,问题是决定于我们自己的工作。如果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一些,人民民主更加发扬,经济建设搞得更好,抗美援朝的力量更加增强,那是可以使它放弃侵略的。所以,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法。
──毛泽东《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几点说明》(1953年1月13日)
【解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大规模展开,加强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952年12月,在全国政协常委扩大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得到与会各委员的赞同。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讨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问题。这是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的讲话。
讲话显示:①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是继续发扬人民民主的大事,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需要制定宪法,举行选举。③开展全国普选,有利于基层政权建设的加强。④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能促进人民群众进行经济建设积极性,便于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
毛泽东的讲话是围绕着民主选举展开的,成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的主题。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同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由33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的由24人组成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分别负责起草宪法和选举法工作。
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际出发,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主要表现在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相结合的方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它吸收了革命根据地民主选举的经验,特别是建国后民主选举的经验,并且吸收了国际的经验,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选举的经验。选举法的颁布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
【注释】①陈叔通: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②傅作义: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水利部部长。③艾森豪威尔:当时的美国总统。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宪法草案序言中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一九五三年起,我国已经按照社会主义的目标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因此,我们有完全的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制定一个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国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
全国人民在讨论中热烈地称赞我们的宪法草案,因为这个宪法草案正确地总结了我国的历史经验。这个宪法草案是我国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产物,是我们国家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产物。
人民称赞这个宪法草案,还因为它正确地吸收了国际的经验。宪法起草委员会在从事起草工作的时候,参考了苏联的先后几个宪法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显然,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先进国家的经验,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中国的经验和国际的经验。我们的宪法草案不只是我国人民革命运动的产物,而且是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一个产物。
──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
【解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的决定,在毛泽东的主持下,1954年中央宪法起草小组历时七个月,反复研究,先后起草并修改出了四稿宪法草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在北京召开。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资料显示:①制定宪法是历史的必然。从1953年起,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更加巩固,为人民行使制宪权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与法律基础。国营经济迅速发展并已处于国民经济的领导地位,成为社会主义改造的坚实物质基础,按照社会主义目标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因此“共同纲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为了反映建国以来各战线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反映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要求,以便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部宪法,调整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②宪法是经过广大人民群众讨论而确定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认真讨论后,交由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和地方领导机关、社会各方面代表八千多人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先后收到了近六千条修改意见和建议。《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在全国广泛地展开讨论。两个多月里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意见共有一百多万条。③宪法的制定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宪法。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给在北京的刘少奇及中央各同志写了一封电报,通报了起草宪法的一整套工作计划,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要求中央委员参阅各国宪法,从中借鉴经验,制定我国宪法。
刘少奇报告之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称“五四宪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国体与政体,也指明了全国人民继续前进的正确道路,这就为我国社会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提供了法律保证。
1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中还有这么一种思想,他们以为法律是只管老百姓或者只管“小人物”的,至于“大干部”、“大人物”,只要注意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就够了,对法律遵守不遵守,是无关重要的。这种思想,也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是别的,它正是已经实现或正在实现中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化,违背了法律就是违背了方针政策。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和领导者,国家对于干部的要求,在一切方面都应比对一般公民的要求高。干部不仅要执行方针政策,遵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成为遵守国家法律的模范。如果一个干部他本身就不遵守法律,那他还怎样能要求人民群众遵守法律呢?他还怎样能领导人民群众同违法现象作斗争,怎样能领导人民群众为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而奋斗呢?必须明确国家对于任何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的职位多高,都是不能加以包庇的。
──彭真《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4年9月17日)
【解读】彭真1953年1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其后还主持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宪法和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第一部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的宪法,是全国人民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的纲领,更是中国人民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从依靠政策办事,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是从革命战争时期到取得全国政权的历史性转变。彭真比较早地意识到这个转变的重大意义,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讨论宪法时,他的发言就是宪法原则中的核心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资料显示:①法律与政策方针具有一致性,法律是已经实现或正在实现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在宪法已经颁布的情况下,“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要按法律办事”。②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只能平等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③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要严格地实行宪法的每一条、每一句。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④国家越进步,法治精神就越应该提高。只有国家干部遵守法律,国家法治水平才能提高。
13.人民代表的职责
一、为了解各地工作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地每年应当视察工作两次。……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或其他地区视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他地区视察工作。视察工作的时候,可以分组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的时候,可以向当地人民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的人员了解情况;可以列席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民委员会会议;可以接见当地的人民代表,访问人民群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1955年8月6日)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社会主义民主实质的根本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和主体。他们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也是人民的勤务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之一是及时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集中起来,带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讨论,或者反映给有关国家机关,就能使国家作出合乎实际的决策。为了能使各级代表行使这一职责,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详细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活动的细则。
资料显示: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有多种方式,主要的是在自己工作和居住的单位和地区,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随时注意观察了解,与干部群众交谈,做好调查研究。②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有权对同级的人民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和参与特定问题的调查等。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访问人民群众,反馈意见,又起了沟通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14.民族干部的培养
在一切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外,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在目前时期应一律组织联合政府,即统一战线政府。在这种合作中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此外,青海、甘肃、新疆、宁夏、陕西各省省委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请你们注意这一点,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
──毛泽东《关于大量吸收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指示》(1949年11月14日)
【解读】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这是一项基本国策。但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特别是中青年具有科学文化知识的人很少,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经济发展等项事业急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实施也迫切需要解决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干部问题。在此背景下,毛泽东号召全党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
这是他发给西北局和彭德怀的电报,显示:①为了贯彻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促进各民族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需要培养和选拔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因为少数民族干部是本民族的优秀代表,他们大多出身于劳动阶层,不仅对中国共产党有无比深厚的阶级感情,而且同本民族的劳动群众心心相印,最了解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熟悉本民族本地区的经济特点,知道本民族群众的思想感情及要求,对改革本民族本地区的落后面貌,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有着强烈的愿望和责任感。只有培养大批少数民族共产主义干部,才能真正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达到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完全平等,并通过少数民族干部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地贯彻下去,把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产生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物质力量。②应通过培训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使他们理解、掌握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处理问题。少数民族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政策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能否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而且直接影响到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能否贯彻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各民族共同携手并肩,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大问题。
培养少数民族共产主义干部,把干部的民族化与共产主义化有机结合起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1950年11月,政务院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
15.《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与民族区域自治
材料一:(一)什么是民族的区域自治
民族的区域自治是毛主席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的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依据这个总原则和大前提,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利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建立自治区和自治机关,按照本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这就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
──乌兰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报告》
材料二:1951年3月4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试行条例》(草案)。与此同时,中共中央西北局民族事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条例》(草案)征询意见的调查提纲。这是建国后我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举措之一。……同年8月9日,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8月22日,举行了新疆省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就在这次会议上,宣布正式成立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主任是包尔汉·沙赫德拉,副主任是高锦纯、我、安尼瓦尔·加库林。……党中央关于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指示,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程中的重要步骤。
──赛福鼎·艾则孜《我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解读】1952年8月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阐述。在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等方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政策原则和制度规定,对推动民族区域自治进程的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两则资料,第一条是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席乌兰夫就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所做的说明;第二条是赛福鼎·艾则孜在20世纪90年代回忆新疆自治区的建立过程。
资料显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国家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的细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之一,但是如何具体实施没有详细的办法,经过反复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制定,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章可循。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指导了各级自治区的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其直接产物。③在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过程中,少数民族的领袖人物起着领导作用,他们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真正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推动下,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权益,使他们能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既保证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又保证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充分发挥各民族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
1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完善
我们主张把全国各民族都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民族大家庭。在各民族相处中,第一,汉族一定要自觉,遇事应多责备自己,要严于责己,宽于待人。这样少数民族也就会跟着汉族的样子做,各个民族就会真正自愿地合起来。第二,要在民族大家庭中搞好团结,不能怕麻烦。一时怕麻烦,日后就会生出更多的麻烦来。民族问题本来就是个复杂的问题,麻烦的问题。每个民族都有它长期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历史痕迹。对待民族问题,要作历史的分析,并且要有阶级观点。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民族问题离不开阶级问题。但是民族问题又不完全等于阶级问题。所以这两个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周恩来《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进步》(1957年3月25日)
【解读】1957年,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完成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在“慎重稳进”的方针指导下陆续制定和颁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派慰问团、访问团和组织大批科学工作者开展大规模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都为党和政府全面把握少数民族的历史与现状提供了制定政策的参考依据;同时,党和政府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使各少数民族人民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民族关系不断得以疏通,民族隔阂逐步消除,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觉悟日益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因此得以健康发展。这是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召开的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问题座谈会上的总结发言,在成立壮族自治区几个主要问题上,周恩来为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起了重要作用。
资料显示: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归结点就在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以及共同的发展和繁荣。离开这个归结点就不可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政策。②反对和消除大汉族主义应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重要内容,汉族帮助少数民族和各民族互相帮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③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客观分析。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由于汉民族在文化、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绝对优势,从而造成了少数民族对汉族的不满、戒备、敌视和民族关系的紧张。这种消极影响不可能在短时期消除,要认真分析其中原因。
周恩来的民族理论与实践,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民族问题的认识由浅入深的过程,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逐步完善。
17.民族区域自治实行后的成绩
在民族工作方面,过去四年中,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在保证国家统一、实现民族平等的原则下,继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已经收到很大的成效。
在少数民族地区内,除了西藏和其他很少一些地方以外,都已经完成了民主改革和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许多少数民族昨天还受着封建制度甚至奴隶制度的束缚,今天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光明大道。他们真正是在一日千里地向前发展。
在一九五八年,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也有了巨大的跃进。据统计,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四个自治区,一九五八年工业总产值比一九五七年增长百分之八十八,粮食产量也增长了百分之八十三。全国少数民族的学生数目增长得很快。一九五八年上半年小学生有三百一十九万人,中等学校学生三十一万人,高等学校学生一万六千人。在全国的三千六百万的少数民族人口中,学生总数达到三百五十一万人。同解放前比较,小学生增加了六倍以上,中等学校学生增加了七十九倍,高等学校学生增加了二十七倍。有许多过去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现在已经制定了文字方案,有了用自己的文字出版的书籍和报纸。
──周恩来《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4月18日)
【解读】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民族工作做了回顾,总结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变化。
资料显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在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进行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给各少数民族在财力、人力、物力和技术上以大力帮助,使少数民族地区获得巨大发展。②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改革,逐步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落后民族逐渐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③各少数民族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了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而彻底摆脱了各种各样的压迫剥削制度的束缚,解放生产力,改善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发展开辟了道路。④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保障了民族平等权益,体现了国家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18.西藏民主改革的成就
由一小撮反动大农奴主发动的武装叛乱已被平息。五月的拉萨,充满了阳光。这个有一千三百多年历史的古城,今天真正有了青春。她,正处在革命的前夜。人们的思想、行动、社会地位等等的变化,几十天胜过了几百年。拉萨从来没有这样安宁,更从来没有这样活跃。
西藏社会,迄今以前的千百年中几乎是停滞不前的。但并非藏族人民缺乏活力,相反,这是一个活泼的民族。阻碍西藏前进的,是僵尸一样的农奴制度,是压在嫩草上的大石板似的反动上层。今天,僵尸正在被铲除,大石板被掀开了,藏族人民的革命热情、生活兴趣、生命力……都高涨起来了。
──林田《西藏民主改革日记》(1959年5月21日)
【解读】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和平解放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藏族与全国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以及西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第十四世达赖担任筹委会主任委员,第十世班禅担任第一副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任秘书长。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使西藏有了一个带政权性质的协商办事机构,有力地推动了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但是,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面对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于1959年3月10日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图谋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中央政府迅速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
林田,新华社高级记者,1950年随十八军进藏,先后任新华社驻藏记者6年,写了大量有关西藏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的报道。1959年,他第二次被派往西藏。他到拉萨不久,就主动要求去山南地区农村进行采访调查,对农奴制度和民主改革的全过程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林田在西藏期间,除采写了大量新闻报道和调查报告外,还长期坚持写日记。其日记内容十分丰富,如实地分析了西藏农奴制度,记录了废除这种制度的一场伟大的民主革命。
资料显示:①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和各种野蛮刑罚,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获得解放。②农奴和奴隶成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社会制度障碍,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开辟了广阔的天地。③西藏人民经过民主改革,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民族区域自治,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西藏走上了与全国同步发展的轨道。④中央政府通过在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和民族区域自治,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的羁绊,跨越了几个社会形态,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西藏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第21课 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
“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
1.“文化大革命”的发动
材料一:这个提纲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用资产阶级世界观来看待当前学术批判的形势和性质,根本颠倒了敌我关系。我国正面临着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革命的高潮。这个高潮有力地冲击着资产阶级和封建残余还保存的一切腐朽的思想阵地和文化阵地。这个提纲,不是鼓舞全党放手发动广大的工农兵群众和无产阶级的文化战士继续冲锋前进,而是力图把这个运动拉向右转。这个提纲用混乱的、自相矛盾的、虚伪的词句,模糊了当前文化思想战线上的尖锐的阶级斗争,特别是模糊了这场大斗争的目的是对吴晗及其他一大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中央和中央各机关,各省、市、自治区,都有这样一批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的批判。这个提纲不提毛主席一再指出的吴晗《海瑞罢官》的要害是罢官问题,掩盖这场斗争的严重的政治性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1966年5月16日)
材料二: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也是文化大革命的首要问题。
党的领导要善于发现左派,发展和壮大左派队伍,坚决依靠革命的左派。这样,才能够在运动中,彻底孤立最反动的右派,争取中间派,团结大多数;经过运动,最后达到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干部,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群众。
集中力量打击一小撮极端反动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充分地揭露和批判他们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罪行,把他们最大限度地孤立起来。
这次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1966年8月8日)
【解读】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五一六通知》)。《通知》宣布撤销《二月提纲》和“文化革命五人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提出重新设立“文化革命小组”。《通知》罗列了《二月提纲》的所谓十大罪状,严厉批驳了其中提出的有破有立、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等正确观点,要求实行无产阶级在上层建筑包括各个文化领域的专政。《通知》为“文化大革命”确定了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左”倾错误的纲领。它的通过和贯彻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发动。
随之,1966年8月1日至12日,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于北京召开。出席全会的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共141人(有26名中委和候补中委被“决定”不参加会议,13名中委、候补中委请假)。各中央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的负责人、中央文革小组的成员、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首都高等学校“革命师生”的代表共47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十六条》),是继《五一六通知》以后,关于“文化大革命”的又一个“左”倾错误的纲领性文件。
《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条》显示:①它们完全抹煞建国以来思想文化战线上的成就,歪曲国内阶级形势和党、国家的状况。②提出文化革命的目的是夺取文化领域中的领导权,批判所谓混进党、政府、军队和文化领域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实质上是林彪、江青、康生一伙打着“文化大革命”的旗号、干的是否定党的领导、搞垮军队、打击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勾当。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由于毛泽东的“左”倾错误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反而被林彪、江青、康生等野心家利用,结果通过八届十一中全会,完成了正式的组织手续,“文化大革命”就强加给全党全国了。
会后,刘少奇、邓小平和其他一些中央领导人相继受到审查和批判。全会调整后的中共中央机构并没有正常运转。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所谓“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只能造成严重的混乱、破坏和倒退。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说的,“历史已经判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
2.“文化大革命”的夺权与全面内乱
这个革命的大风暴是从上海开始的。上海的革命群众把它叫做伟大的“一月革命”。我们伟大的领袖毛主席立即坚决支持,号召全国工人、农民、革命学生、革命知识分子、革命干部学习上海市革命造反派的经验,号召人民解放军积极地支持和援助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
毛主席的这个伟大的号召,立即得到了广大革命群众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的热烈响应。无产阶级革命派组成了浩浩荡荡的队伍,对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被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盘踞的堡垒,正在一个一个地夺取,一个一个地巩固。“一月革命”的风暴正在席卷全国。
──《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红旗》社论1967年第3期)
【解读】1967年1月1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发表题为《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的社论。社论宣布“一九六七年将是全国全面展开阶级斗争的一年”。
1967年1月初,张春桥、姚文元以“中央文革小组调查员”的身份到上海策划夺权。1月4日,夺了《文汇报》的权,5日,又夺了《解放日报》的权。6日,张春桥、姚文元等借全市各造反组织的名义,召开了“打倒市委大会”,批斗了陈丕显、曹荻秋等市委、市政府领导人。会后,市委、市政府的所有机构被迫停止办公,权力落到张、姚等人手里。《红旗》杂志发表《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的社论。
资料显示:①“一月革命”成为“文化大革命”中“从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和坚持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顽固分子手里,自下而上地夺权”的典型。②“一月革命”所主张的是全面夺权,矛头指向地方党政各个部门,结果各级行政部门陷于瘫痪,公检法等部门无法正常工作,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民主法制遭到空前践踏。
在上海“一月革命”的带动下,各地造反派闻风而动,使夺权之风迅速刮遍全国,大动乱的局面更加严重,全面夺权的直接后果,是加剧了人民群众与干部队伍的严重分裂。与此同时,一些极端分子、社会渣滓以及大大小小的野心家,趁机伸手抢权。这种错综复杂的斗争,使整个社会生活陷入极度混乱之中。
3.“文革”期间民主法制被践踏
我一共被斗过20次左右,比起彭德怀来算是少的。三个总部、空军、海军、各兵种、各军事院校、国防科委等重要军事机关,都轮流斗过我们。开斗争会时都是以彭德怀为主,他站在中间,我和谭政站在他的两边,张爱萍、杨勇又站在我们的旁边,还有王尚荣、肖向荣、刘志坚、刘震、吴克华、雷英夫、李聚奎、饶正锡等十余人有时也在场陪斗,廖汉生、苏振华也可能在内,不过我记不清楚了,因为一则不准我们东张西望,二则除我们几个主要斗争对象外,其他陪斗人员常有变化。彭德怀名气大,除军队外,还被地方上拉去斗争。北航、北师大等大专院校以及地方上其他机关也来揪斗他。……专案组不管我说明的情况,在3月对我搞起“逼、供、信”,甚至采取车轮战法,通宵达旦,不许我休息,大有非逼我承认是假党员不罢休之势。有时甚至采取打、骂、侮辱等手段。
这一段通常总是十几个人围攻。有一天,忽然来了二十多个人,威风凛凛地摆出要打人的架式。先由两个人抓住我膀子,使我动不得,只能任他们摆布。我见情况不妙,不愿受辱,就使劲挣脱出一只手,抓住桌上的茶杯狠砸自己的头,砸得头上鲜血直喷,人马上休克了。他们没有料到会出现这种情况,只好偃旗息鼓而去。
──黄克诚《黄克诚自述》
【解读】黄克诚(1902—1986),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军事家。1955年被授予大将军衔和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56年被选为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1958年10月任总参谋长。1959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庐山会议)上,批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中的错误,与彭德怀等被错定为“反党集团”。后被撤销职务,长时期受审查,在“文化大革命”中又遭打击迫害。1994年10月,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黄克诚自述》,其中一部分就是黄克诚回忆他在“文革”中的遭遇,具有代表性。
资料显示:①在“文化大革命”的一定阶段里,是一个没有法制观念和法制规范的时期,“专案审查小组”成为量刑、定刑机构。②国家政权也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到严重削弱。大批解放军高级将领挨整、批斗、靠边站,作为政权支柱的人民解放军被搞乱了。③群众组织都可以抓人、审讯,而辩护则被说成是对抗,是“罪上加罪”的“证据”,私设公堂、刑讯逼供、随意逮捕的现象极为普遍。④铸成许多冤假错案,大批为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干部被揪斗、关押、刑讯,以至于被打伤、打残,甚至含屈离开人世。
“文化大革命”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空前大破坏。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成了不起作用的空文,各项法律荡然无存,执行机关被砸烂,国家主席和各级领导干部被随意揪斗关押,打、砸、抢成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都失去了保障。这是对民主法制最粗暴的践踏。
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4.“文革”后平反“冤假错案”
(1978年)5月5日,中央组织部部长胡耀邦收到我的报告和所附的四封信后,随即找到中组部的一位局级调研员唐佩荣(后调社科院研究生院当秘书长),要他查查过去毛主席批过的党的文件中,有没有关于搞错了的右派分子甄别平反的批件,唐佩荣追查了1957年以来的中央文件,查到有一件中提到,个别确实搞错了的右派分子可以“纠正”。耀邦说:“‘纠正’就纠正。”并且要唐佩荣打电话告诉广播局党组,温济泽写的报告和乔木等四同志的信,中组部正准备批准,征求一下他们的意见,要求他们当天就答复。广播局党组答复同意,中组部很快就批了下来。
5月26日,院党组要科研局召集会议,由政治部一位同志传达《中共中央组织部(78)干审字63号文件》:
同意你们5月5日关于温济泽同志问题的报告,根据廖承志、胡乔木、吴冷西、熊复等有关同志证明,并征求了中央广播事业局党组意见,一致认为,1958年定温济泽同志为右派分子的主要依据是不正当的,温在思想、工作上有错误,但不属反党反社会主义性质。因此,按照中发(78)十一号文件精神,对广播局机关党委原《关于开除右派分子温济泽党籍的决定》应给予纠正,恢复温济泽同志的党籍和组织生活,恢复原级别。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78年5月26日
──温济泽《第一个平反的“右派”──温济泽自述》
【解读】“文革”中,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将“左”的错误推向极端,大肆迫害广大干部、知识分子和人民群众,制造了数以百万计的冤假错案。而在“文革”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因为“左”倾错误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牵扯人数也在百万人以上。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内外广大群众强烈要求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平反冤假错案。邓小平针对“两个凡是”的错误观点,提出要完整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坚持毛泽东倡导的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为平反冤假错案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1977年12月,中央组织部冲破“两个凡是”的束缚,打开了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的局面。中央和全国各地陆续为一些著名人士平了反。
温济泽,1914年生于江苏淮阴,1929年参加革命。新中国成立以后,温济泽历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总编辑、中央广播事业局副局长等职,是新中国广播事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特别在对国外广播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建设和开拓工作,在“反右”和“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文革”结束后,在全面“拨乱反正”的过程中,他成为第一个平反的“右派”,在《自述》中,温济泽对此有较多的追述,是重要的历史资料。
资料显示:①全面平反冤假错案,调整和落实各方面的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勇于改正错误的重要标志。②“拨乱反正”,既是拨林彪、“四人帮”破坏之乱,又是拨“左”倾错误之乱;既要纠正“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也要纠正“文化大革命”前的“左”倾错误。
平反冤假错案,是党中央在新时期所开展的,有步骤地处理建国以来的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从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步骤。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撤销八届十二中全会强加给刘少奇的种种罪名和有关的错误决议,恢复刘少奇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之一的名誉,从而使建国以来这起最大的冤案得到平反。到1982年年底,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基本结束。有三百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在进行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得到恢复和发扬,赢得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信任,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同时也促进了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有利于民主法制的恢复与建设。
5.法律制度的尽快完善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从建国以来,还没有很好地健全起来。林彪、“四人帮”钻了这个空子,在所谓“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幌子下,想抓谁就抓谁,对广大干部和人民实行法西斯专政。这一教训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健全法律和制度不可。完善法制我有这样一些考虑:
──这种法律和制度必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它们是人民制定的,代表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利益,人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它们一定要具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绝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检察机关和法院一定要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一定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一定要有一批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检察官和法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一定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要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确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叶剑英《尽快完善我国的法制》(1979年2月15日)
【解读】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1979年后,全国人大加紧了立法工作,叶剑英当时担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际,他对新华社记者发表了《尽快完善我国的法制》的谈话。
资料显示:①中国共产党已经意识到,由于历史的、思想的主客观原因,在建国之后的法制建设中,没有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以致民主与法制不健全,酿成“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②健全的法律与制度是必须稳定、连续的,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保证法律与制度的健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程序,切实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具有独立性的检察机关与法院和一批忠于法律和制度的检察官与法官。④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国家没有健全的民主体制和程序,法律就得不到贯彻实施而成为一纸空文。如果民主缺少具有很大权威的法律作保障,它也很难实现,就会出现权大于法、一切都是个人说了算等弊端。
6.立法的根据与原则
立法需要有两个根据,一是实际情况,二是宪法。立法前后又有两段工作。法律制定前,要做准备工作,授权决定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制定后,实施中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不能规定太细,太细了就难以适用全国。为了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一个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一般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全国性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宪法已经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彭真《关于立法工作》(1985年1月23日)
【解读】彭真是新时期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奠基人,1979年6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被补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刚设立的法制委员会主任,仅用三个多月的时间,就拟定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重要法律,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一步,开创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新局面。1980年,彭真主持宪法修改工作。1983年6月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彭真主持下,我们国家不仅制定了一部好宪法,而且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和国家机构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律,一批经济的、行政的重要法律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律制度逐步健全的重要环节,彭真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关于立法工作》是一篇重要的法制建设文献。资料显示:①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在立法之前,需要详细的调查研究工作。②法律都是比较概括的,原则的,而社会生活却是复杂多变的,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要建立适应具体情况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法律应当有从宪法、基本法律和专门法律直到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系统。③明确立法权限的划分,省级人大与省政府之间以及中央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它的常委会之间立法权界限要按照宪法的规定执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彭真的立法思想,直接推动了新时期的立法工作,截至2000年,全国制定了三百八十多件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八百多件行政法规和八千多件地方性法规。
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7.基层民主的“海选”制度
由吉林省梨树县创造的“海选”办法,各地竞相效尤。所谓“海选”,就是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候选人的条件,每人一张空白选票,自主填写村委会各类职务候选人的姓名,然后采取投票方式计算每一个初步候选人得票多少的提名方式。由于这种提名方式透明度高、每个选民都可以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从一产生就受到农民广泛拥护,它与山西省河曲县创造的“人人提名、一视同仁、投票决定”的“两票制”一样,充分体现了直接选举的本质特点。1998年吉林省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80%以上的农村采用了“海选”方式提名初步候选人。其中梨树县还发展了“海选”方式,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即把原来用“海选”提名初步候选人的方式,发展成正式选举,如果在“一次性投票”中,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数时,即为正式当选。
──白钢《1998—1999年中国村民自治步入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解读】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从而充分肯定了村民自治,并为村民自治进一步指明道路。1998年是中国村民自治法制极为关键的一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各地在普遍推行村民自治、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各根据具体情况,创造性发展了各种村民选举制度。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是创造自吉林省的“海选”制度。“海”,东北话是大的意思,“海选”这个十分大气而又略带乡土气息的词汇,准确完整地概括了农村选举中“普选”的丰富含义。
资料显示:①不确定候选人的“海选”选举方式,选举程序简单,选举成本较低。②村级“海选”可以避免外界因素的干扰,使村民们投票更能代表自己真实的意愿。③村级“海选”有利于竞选者将承诺提前,只要竞选者平时多为村民多办实事,自然会得到村民们的拥护,而被村民们最终直接“海选”出来。
“海选”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由原来单纯的生产者,成为从事不同职业的生产经营者、商品生产者。在信息发达的大环境中,他们接受民主与法制的影响,民主意识大大增强,要求民主选举干部、民主管理村务,要求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建章建制,堵塞漏洞,加强民主管理。在这种形势下,“海选模式”应运而生,为农村基层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了一种有效形式。“海选模式”的产生,是中国农村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海选模式”的推广,有力地推进中国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对中国的整个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8.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一九五六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以后,党中央、毛泽东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了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这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方针。在当前新的长征中,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实行互相监督,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增强和维护安定团结,共同搞好国家大事,是十分重要的。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各项事业中,由于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的地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与否,工作做得好坏,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同时,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的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我们热诚地希望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热心社会主义事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地、负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做我们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
──邓小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1979年10月19日)
【解读】中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后,中国共产党重新正确地分析了国内阶级状况已经发生的根本变化,认为各民主党派经过长期锻炼和考验,特别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们在政治上同共产党更加趋于一致。鉴于此,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方针在恢复过去正确方针的同时,还需要补充新的内容,以反映新时期统一战线性质的变化。为此,1979年10月19日晚,全国政协、中央统战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盛宴,招待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到会,发表了《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的讲话。
资料显示:①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仍然是新时期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长期方针。②我国的多党合作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具有中国的鲜明特点和优越性。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参政党。③中国的其他党,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国共产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都事先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邓小平同志指导下,党的十二大在政治报告中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而且在“互相监督”的性质上也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带有处理阶级矛盾的性质改变为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协作和民主协商。
1989年12月30日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提出来。它的产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以及民主党派的参政和监督机制开始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22课 祖国统一大业
“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
1.两岸和平统一呼吁中的“一国两制”思想
(三)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
(四)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五)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六)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
(七)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国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自由。
(八)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
──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1981年9月30日)
【解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决定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实现了中美关系和中日关系正常化,这就为和平统一祖国创造了内部和外部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调整了对台政策,提出了“和平统一”的方针。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
资料显示:①祖国大陆尊重台湾现实和现行的制度。②祖国统一后,台湾享有高度自治权,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③祖国统一后,台湾人民生活方式不变,自由往来两岸,并可以参政议政,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提供建议,共商国是。
虽然叶剑英的讲话没有使用“一国两制”的提法,但实际已含有这个意思。“一国两制”的构想首先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的欢迎。
2.“一国两制”的构想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是我们根据中国自己的情况提出来的,而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注意的问题了。中国有香港、台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何在呢?是社会主义吞掉台湾,还是台湾宣扬的“三民主义”吞掉大陆?谁也不好吞掉谁。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用武力解决,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世界上一系列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还是用非和平方式来解决的问题。总得找出个办法来,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成功解决,这个事例可能为国际上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线索。从世界历史来看,有哪个政府制定过我们这么开明的政策?从资本主义历史看,从西方国家看,有哪一个国家这么做过?我们采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
──邓小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4年6月22日—23日)
【解读】实现祖国统一,结束国家分裂,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国人民包括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影响的扩大,解决历史上遗留的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的条件和时机,已经逐步具备。党和国家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和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从实际出发,以中华民族统一的根本利益为重,作出了和平统一祖国的重要决策。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第一次明确提出“一国两制”的概念。1984年在分别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等时,又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
资料显示:①“一国两制”是根据我国国情,实事求是、科学地提出和平方式解决一个国家统一问题的尝试。台湾、香港和澳门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是在历史上形成的,它与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要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不能不考虑到这种历史和现实的情况。②“一国两制”是作为一个国家内部解决统一问题的构想,有其特定内涵,是指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实行具有不同性质、地位和作用的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其前提“一国”,不是“一个国家,两个政府”,也不是“一个民族,两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中,实行不同制度的地区,只是这个国家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在国际上代表整个国家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贡献。它作为伟大的战略决策,已经在香港和澳门问题上取得了成功经验,必将在祖国统一大业中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
香港、澳门的回归
3.邓小平关于香港回归的立场
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应该明确肯定:一九九七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就是说,中国要收回的不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岛、九龙。中国和英国就是在这个前提下来进行谈判,商讨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和办法。如果中国在一九九七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八年后还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国人民交代,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代。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我们等待了三十三年,再加上十五年,就是四十八年,我们是在人民充分信赖的基础上才能如此长期等待的。如果十五年后还不收回,人民就没有理由信任我们,任何中国政府都应该下野,自动退出政治舞台,没有别的选择。所以,现在,当然不是今天,但也不迟于一、二年的时间,中国就要正式宣布收回香港这个决策。我们可以再等一、二年宣布,但肯定不能拖延更长的时间了。
──邓小平《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1982年9月24日)
【解读】香港是国际贸易金融中心,能为英国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英国政府不会心甘情愿地奉还给中国。在香港回归祖国的过程中,邓小平以伟大战略家的气魄,以“一国两制”为处理方针,集中全党的智慧,排除阻力,战胜了许许多多的困难。
资料显示:①在主权问题上,邓小平立场坚定,寸步不让,击退了英政府抛出的“用主权换治权”的方案,将谈判纳入中国方案的轨道。②中国政府宣布收回香港的态度明确,要求英国在1997年7月1日将香港归还中国,中国从同一天起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邓小平采取坚定而又灵活的态度,引导着中英两国进行香港问题的谈判,谈判历时两年多,经过22轮角逐,最后于1984年9月17日,双方代表团就香港问题达成协议,包括一个主体和三个附件: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关于土地契约》。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使香港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解决,香港的前途完全明朗化,不但“九七”后回归祖国,而且在“港人治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方针政策指引下继续保持繁荣和稳定,并为解决台湾、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榜样。
4.“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体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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