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4张PPT)爱情诗词1.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2.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3.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为连理枝4.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5.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6.山无棱,天地合,乃敢与君绝7.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8.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创境激趣 议题提出总议题:民法典对于婚姻是如何进行法律保护的?要想美好地度过一生,就只有两个人结合,因为半个球是无法滚动的,所以每个成年人的重要任务,就是找到和自己相配的另一半。—马克思同是一件婚事,一些人视之为儿戏,而另一些人则视之为世界上最庄重的事情。—列夫·托尔斯泰分议题0102如何更好的珍惜婚姻?如何认识离婚要慎重?预习提纲1.什么是结婚?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结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什么是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程序是什么?4.离婚自由的限制是什么?离婚的方式有哪些?一、珍惜婚姻1.结婚的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①婚姻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3. 如何正确对待婚姻 (为什么要珍惜婚姻关系?)(1)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三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思考:他们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亲戚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亲等计算方法,小武的父亲与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二人属于三代旁系血亲。因此,小武与小美是四代旁系血亲。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小武与小美不属此列。另外,男青年小武在24周岁时与女青年小美登记结婚,小美与小武年龄相差3岁,因此,小美的年龄是21周岁或27周岁,小武和小美均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可见小武与小类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成立的婚姻。2.小张与小梅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两人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方式,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 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3.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伪造的户口办理的婚姻登记应当属于可撤销婚姻。另外,男青年小罗登记结婚时年龄未到22周岁的法定婚龄,不具备登记结婚的条件,属于无效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 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小罗与小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重婚,婚姻无效][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4.结婚的法定条件:引思明理 议题解决补充:婚姻效力1.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法律上不承认该婚姻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重婚: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②未达法定婚龄: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要注意的是当提出无效婚姻之诉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则该婚姻有效。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按同居关系对待。2.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引思明理 议题解决二者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受胁迫婚姻的撤销,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伯、叔、姑舅、姨伯叔姑的子女伯叔姑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伯叔姑的曾孙子女或外曾孙子女旁系血亲自己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舅姨的子女舅姨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舅姨的曾孙子女或曾外孙子女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一代二直二直三直三直二旁三旁三旁相关链接:亲等计算凤凰村的赵某与刘某在双方父母的操持下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按当地人的观念,这就算是结婚了,因此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赵某外出打工挣钱,刘某则回娘家生活。赵某见到同单位打工的方某漂亮大方,于是一见钟情,两人由相恋到领取结婚证而后生子。三年后刘某得知真相,于是以赵某犯重婚罪为由将其告到法院。思考:1.赵某与刘某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2.赵某与方某的婚姻是不是合法婚姻 3.这个案例给你什么法律启示 赵某与刘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所谓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赵某与方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是合法婚姻引思明理 议题解决5.结婚登记程序⑴为什么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②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申请登记审查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2)结婚的登记程序:引思明理 议题解决特别提醒:同居关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意味着当事人不是夫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同居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引思明理 议题解决1.离婚自由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二、离婚要慎重引思明理 议题解决2.限制离婚自由的几种情况限制离婚的情况(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的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引思明理 议题解决3.离婚的方式(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引思明理 议题解决离婚冷静期: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应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思考: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有什么意义?3.离婚的方式(2)裁判离婚凡有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引思明理 议题解决准予离婚的事由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 法 知 识 速 递引思明理 议题解决本框小结法律保护下的婚姻珍惜婚姻离婚要慎重1.结婚的含义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4.结婚的法定条件5.结婚登记程序离婚自由与离婚限制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裁判离婚3.正确对待婚姻的要求与态度体验导行 议题升华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怎么办?张强(化名)和李红(化名)网恋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强发现李红偷偷服用药物,经了解才得知李红患有精神性疾病,一直依靠药物控制病情。张强感到自己被欺骗了,不知该怎么办。结合法律知识,请你为张强出谋划策,并说明理由。体验导行 议题升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怎么办?本案中,李红患有精神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负有如实告知张强的义务,但她并未如实告知。张强在婚后经了解才得知李红患有精神性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张强可以选择保持婚姻关系,也可以选择在知道李红患有精神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张强属于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