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1张PPT)第三章 出口信用证业务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第二节 信用证的形式与内容第三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本章学习目标:1.掌握信用证的基本知识;2.能读懂并翻译信用证条款;3.能快速审核、修改信用证条款。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信用证主要适合于新客户的交易,也适合于老客户之间金额较大或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交易,有“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的雅称。一、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由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应进口方(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方(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卖方提供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其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信用证操作流程二、信用证的性质1、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对受益人(出口商)所提供的一种付款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受益人(出口商)不必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才能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始终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案例:1997年1月我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4月份,买方必须于3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有关的信用证开至卖方,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议付”,“合同发生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3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通过丙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就在甲公司着手准备装货之际,得知乙公司破产。这时甲公司内部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出口公司可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银行提供了付款保证,只要出口公司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单据,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银行不能以买方破产为由对抗出口公司。最后甲公司向律师咨询,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甲公司安排装运,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单据,顺利从开证行得到了货款。2、信用证是一份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文件信用证的开立虽然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这时,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案例:我国广东省某公司(卖方)与香港某贸易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进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7月份,买方必须于6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有关的信用证开至卖方,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议付。”6月25日,卖方收到买方申请开出的信用证,由于台风的关系,卖方延至8月初才装运,8月10日卖方制作全套单据到银行议付,遭银行拒绝。本案中,卖方不能以买卖合同中的有关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对抗银行,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3、信用证是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份单据买卖合同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单据表面相符的原则”,即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只有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开证行才履行付款的义务。案例:我某公司按CIF出口一批货物,采用L/C付款方式,卖方装货后取得全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此时买方得知因海轮在运输途中遇难,货物全部灭失,故指示开证行拒绝付款赎单。本案中,开证行是无权拒绝付款赎单,因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不能以货物灭失为由拒付。三、信用证的适用规则调整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主要是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最早是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定并于1933年公布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该惯例于1951年、1962年、1967年、1974年(该年改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1993年和2006年作了7次修订。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并不具体,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根据以上的法律原则,于2005年10月24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审判信用证纠纷具体的法律依据。四、信用证的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信用证的当事人因具体交易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增减,但一般来说信用证的流转会涉及到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承兑行、保兑行等当事人。由于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因此,在信用证交易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较为复杂。(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Accountee/Opener)与开证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m)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二)开证行与受益人(Beneficiary)之间存在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单据买卖合同关系。(三)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四)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五)受益人与付款行(Paying Bank)、承兑行(Acceptance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Honouring Bank)的关系应当明确的是,受益人无权要求开证行授权或者要求的银行付款、承兑或者议付。但是,一旦开证行以外的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承兑或者议付了受益人出具的汇票,那么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将受有关国家票据法的调整。第二节 信用证的形式与内容一、信用证的形式按照开立的手段来分,信用证有信开和电开两种不同形式。(一)信开信用证信开信用证是开证行以书信格式缮制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通知行的信用证,一般是一式两份或两份以上。(二)电开信用证电开信用证是用电讯方式开立和通知的信用证,可分为电报方式、电传方式和SWIFT方式。目前以SWIFT方式居多。二、SWIFT信用证的内容(一)SWIFT信用证的结构SWIFT信用证可分为五部分:(1)Basic Header Block 基本报头:显示通知行信息。(2)Application Header Block 应用报头:显示开证行信息。(3)User Header Block 用户报头:传送电码格式,表示系统开始。(4)Text Block 电文正文:这是进出口应重点阅读和审核的部分。(5)Trailer Block 报尾:传送电码格式,表示系统结束。(二)SWIFT正文的表示方式:1.项目表示方式SWIFT由项目(Field)组成,项目由两位数字的代号(Tag)组成或由两位数字代号加上字母组成,如“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最后装船期)”。SWIFT的项目分为必选项目(MANDATORY FIELD)和可选项目(OPTIONAL FIELD)两种类型。项目代号前加了“*”的为必选项目,只要是SWIFT信用证,都必有的项目。没有“*”的为可选项目,是开证行选择的。2.日期表示方式SWIFT电文的日期表示为:YYMMDD(年月日)。如:1999年5月12日,表示为:990512;2000年3月15日,表示为:000315;2001年12月9日,表示为:011209。3.货币表示方式在SWIFT信用证中出现的货币名称,要使用国际标准的货币代码。(三)SWIFT信用证正文的内容(1)Sequence of Total页次(必选):具体内容由两个部分组成。例如:“1/2”,表示总共有两页,当前页次是第一页。“/”后面指的是总共的页数,“/”前面指的是当前的页码。(2)Form of Doc. Credit信用证的种类(必选):具体内容一般是“IRREVOCABLE”不可撤销的信用证。(3)Doc.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必选)(4)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可选):如果这项没填,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日期。(5)Date/Place Exp.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有效地点(必选):信用证的有效期会晚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装运期,不能早于交单期。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一般为受益人所在国。(6)Applicant申请人(必选):合同中的进口商。(7)Beneficiary受益人(必选):合同中的出口商。(8)Amount金额(必选):包括两部分,一是货币名称;二是开证行承诺支付的额度。(9)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可选):具体内容由两个部分组成。例如:“5/5”,表示上下浮动最大为5%。(10)Maximum Credit Amount信用证最大限制金额(可选):这项与第9项不能同时出现。(11)Available with/by指定有关银行及信用证兑付方式(必选):一般有以下几种:①By Payment(即期付款)②By Acceptance(远期承兑)③By Negotiation(议付)④By Def Payment(延期付款)⑤By Mixed Payment(混合付款)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该项目的代号为41D,内容为Any Bank In…(12)Drafts at… 汇票付款期限(可选)(13)Drawee汇票的付款人(可选):这项必须与第12项同时出现。(14)Partial Shipment分批装运条款(可选):表示该信用证下的货物是否可以分批装运。(15)Transshipment转运条款(可选):表示该信用证下的货物是否可以转运。(16)Loading on Brd装船地点(可选):合同中的装运地点。(17)For Transportation to货物发运的最终地(可选):合同中的目的地。(18)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迟装运期(可选):合同中的装运期。(19)Description of Goods货物描述(可选):信用证下货物的情况,来自于合同。(20) Docs Required单据要求(可选):开证行要求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及相应的要求。常见单据及其要求:①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SIGNED:已签发的MANUALLY SIGNED:手签的份数表示:IN DUPLICATE(TRIPLICATE,QUADRUPLICATE,QUINTUPLICATE,SEXTUPLICATE)一式两份(三、四、五、六份)②BILL OF LADING提单FULL SET 全套的:提单共有六份,三正三副。CLEAN清洁的提单ON BOARD已装船提单MADE OUT…:或者CONSIGNED TO…后面接提单的抬头人。MARKED…:后面接运费的支付方式,与贸易术语有关。主要有两种:采用CFR或CIF贸易术语时,运费的支付方式往往是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或运费已付(FREIGHT PAID);采用FOB 时,运费的支付方式往往是运费到付(FREIGHT PAID AT DESTATION)或运费待付(FREIGHT COLLECT)。NOTIFY……:提单的被通知人。③INSPECTION CERTIFICATE检验证书④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⑤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产地证明(21)Dd. Condition特别条款(可选):一般提及DISCREPANCY FEE(不符点费)(22)Charges费用情况(可选):表明费用是否由受益人承担,如果没有这一条,表示除了议付费、转让费以外,其他各种费用由开出信用证的申请人承担。(23)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单期限(可选):表示出口商在一定期限内交单,否则,银行视单据过期,会遭到银行拒付。(24)Confirm at Instr保兑指示(必选):其中,CONFIRM表示保兑行保兑该信用证。WITHOUT表示不要求保兑该信用证。(25)Reimburs. Bank偿付行(可选)(26)Ins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可选)(27)Send Rec Info附言(可选)第三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一、信用证的审核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原因有两种:工作疏忽或故意。对此,出口商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审证工作由我国银行和出口公司共同承担。1、银行审证(1)从政策上审核。主要看来证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针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视性内容。有则须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2)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进行审查。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3)对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出口业务中,我方不接受带"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附有限制性条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销"名不符实,应要求对方修改。2、出口企业审证(1)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核。即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是否包括溢装部分金额;信用证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的计价和支付货币一致。(2)对有关货物条款的审核。主要是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依次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不应轻易接受,原则上要求改证。(3)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同;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规定在装运期限后7-15天,以方便卖方制单。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于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我们一般不接受,应要求修改。(4)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仔细审核,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须正确无误,以免影响收汇。(5)对单据的审核。主要要对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 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或我方难以办到的应要求对方修改。(6)对其他运输条款、保险、商检等条款的审核。即仔细审核信用证对分批装运、转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以及商检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有不符,应要求对方修改。(7)对特殊条款的审核。审证时,如发现超越合同规定的附加或特殊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对我方无太大影响,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8)对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审核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主要有:1)暂不生效信用证,如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开证行将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检验证由进口商经过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即所谓“客检证书”),同时其印签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才履行付款责任;4)货样寄开证申请人,并经电报确认后,受益人才可交单议付;5)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签应由开证行证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签样相符才可议付;6)无明确的保证付款条款,或明确表示开证行付款以买方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为条件;7)发票须由进口商代表会签,或由进口商代表出具品质证,并规定其签章须与留在银行的样本相符,或将印签档本寄给议付行要求凭以核对在发票上签章;8)信用证规定,只有在货物清关后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能支付货款;9)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有权在开证申请人未付款的条件下将单据放给开证申请人,或者规定议付行仅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10)须通过进口国国家海关检验放行后,开证行才能议付;11)在信用证中设置不易察觉的陷阱条款或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证一致。二、信用证的修改信用证修改的一般程序是:开证申请人提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各方当事人都同意接受该修改书方能有效。若由受益人提出修改,首先应征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再按上述程序办理。信用证的修改应掌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1)非改不可的坚决要改,可该可不改的酌情处理。(2)开证行发出修改通知书后不能撤回。(3)保兑行有权对修改不保兑,但它必须不延误地将该情况通知开证行及受益人。(4)受益人应对信用证的修改书做出接受或拒绝的表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受益人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表示拒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向通知行提交一份拒绝修改的声明书;二是在交单时表示拒绝修改,同时提交仅符合未经修改的原证条款的单据。(5)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一份修改通知书包括两项或多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6)受益人要求修改信用证,应该及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并提出具体的修改要求。(7)修改书必须经原通知行传递才为有效。(8)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案例:某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出口黑龙江大豆5000吨至韩国,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韩国客商要求韩国外贸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该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开证申请人为韩国客商,开证行为韩国外贸银行,议付行则为上海大同银行。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09年5月30日,货物的装运期为2009年5月15日。2009年4月,韩国客商通过韩国外贸银行发来修改电一份,要求货物分两批分别于5月15日、30日出运,信用证的有效期展延至6月15日。上海大同银行在第一时间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了受益人。5月30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将5000吨黑龙江大豆装船出运,在备齐了所有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后,于6月3日向上海大同银行要求议付。上海大同银行审单后拒绝对其付款。问题:请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信用证修改案例。本例中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了受益人,而受益人没有明确表明接受或拒绝,在此情况下,若其按旧证内容办理,我们认为他拒绝了修改,若按新证内容办理,我们则认为他接受了修改。本例的情形显然是大众食品公司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由于该信用证的修改项目有三项:分批装运、装运期、有效期。既然大众食品公司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它就必须全盘接受,而不能接受部分、拒绝部分。因此,大众食品公司接受展装运期和有效期而拒绝分批装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议付行的拒付完全正确。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