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二法律与生活(共22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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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二法律与生活(共22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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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张PPT)
回顾: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权利
财产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股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依法享有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侧重人格权)
第一目 生命健康俱可贵
第二目 姓名肖像受保护
第三目 名誉隐私不可侵
第一目 生命健康俱可贵
(一)人身权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原因: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强调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
强调精神层面
第一目 生命健康俱可贵
(一)人身权
2、人身权利内容: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人格权
注意: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只享有人格权。姓名权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主体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人身权利要求:
既要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第一目 生命健康俱可贵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地位: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将这三项权利置于人身权编的前列。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主体:自然人
2、内涵—参照资料p2法条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生命安全和尊严为内容的权利。
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势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
第一目 生命健康俱可贵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侵权表现: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损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人身自由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4、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相关链接——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2021·浙江·高考真题)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但生命权未受到侵害,①错误。
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张某造成的人身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承担赔偿责任,不是补偿责任④排除
B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 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此外,夏某、林某和张某殴打他人触犯了刑法,高二学生达到了法定年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补充笔记
p5 人身权:不以财产为内容,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且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以财产为内容,具有经济价值的民事权利
p6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活动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自愿原则:自愿从事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和变动、自觉承担后果
公平原则:一方权利义务相适应,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诚信原则:不弄虚作假(隐瞒凶房)、守承诺、善意原则保护对方合理期待、尊重他人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不故意曲解合同内容(电机——交流电机)
公序良俗的十种类型:危害国家公序型(如以从事犯罪为内容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型(如减轻法定抚养义务的协议)违反道德型(如以性行为获取借款的对价)射幸行为型(如赌博)违反人权型(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限制经济自由型(如利用相互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垄断市场)违反消费者保护型(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违反劳动者保护型(如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等行为的期限)违反公平竞争型(如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暴利行为型(如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赚取钱财)
p4债权关系——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约定义务)、不当得利之债(无合法根据)、侵权之债
第二目 姓名肖像受保护
(一)姓名权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 法律规定(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①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p9相关链接:姓氏规定) (许可使用指超出正常社会交往的使用)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对不同年龄的规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第二目 姓名肖像受保护
(一)姓名权
5、侵权责任:
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①干涉: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父母干涉成年子女决定姓名
②盗用: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其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或者社会行为。核心是让他人误解,目的
是假装代表姓名权人而不是成为他。——擅自以某教授名义为自己作品作序
③冒用:假冒姓名权人进行活动,参与民事活动时使用他人姓名。目的是假装是姓名权人,成为他。
(同名同姓不构成假冒侵权,除非其行为足以使他人误解或混淆。)
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
4、侵权表现(补充笔记)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观点一: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二: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不上侵权。
※商店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姓名肖像用作营利性商业使用,不符合合理使用,侵权。
※资料p1第九百九十九条,刊登媒体报纸不侵权。
第二目 姓名肖像受保护
(二)肖像权
1、 肖像含义——掌握构成肖像要件——2.29 15题肖像剪影
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 法律规定(肖像权的基本内容):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补充:※丑化:艺术加工或改造,对他人肖像加以歪曲、诬蔑、贬低,如画叉
※污损:肖像弄坏或弄脏,如撕毁、焚烧
※伪造:用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捏造以假乱真谋取非法目的,如AI换脸用于非法目的
第二目 姓名肖像受保护
(二)肖像权
3、侵权表现(简单补充)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情节,而非决定性条件。
如:利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或者用手机任意抓拍人像上传网络;擅自拥有他人照片,利用肖像做广告、商标和装饰橱窗;
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或者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往往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4、侵权责任
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资料p6课后补笔记,法条第一千零二十条)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
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
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⑤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公开肖像
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特别提醒】: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电影明星照片做头像不侵权)
第三目 名誉隐私不可侵
(一)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含义——区分名誉和荣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不是特定、自我评价)
名誉权是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保护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积极的正式评价。
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正式评价
正向评价
综合评价(好、坏、中性)
非法剥夺、
第三目 名誉隐私不可侵
(一)名誉权和荣誉权
2、 法律规定(名誉权荣誉权的基本内容):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
补充:
※侮辱: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行为。
※诽谤:捏造或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内容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
※过失将人视为罪犯
第三目 名誉隐私不可侵
(一)名誉权和荣誉权
3、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资料p8课后补
①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实施侵权行为)
②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而非一类人
③侮辱、诽谤行为被第三人知悉
④受害人社会评价因侵权人行为降低(因果关系+不以受害人主观感受为标准)
4、侵权责任:(同前)
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目 名誉隐私不可侵
(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1、 隐私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不受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的状态
私密空间(个人秘密范围):居所、私家车、日记、个人邮箱、衣服口袋、隐私部位、旅客的宾馆居住客房(物理空间+虚拟空间)
私密活动: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日常(通信活动)、家庭、婚姻、性活动等
私密信息: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不违反法律道德的个人的通信信息、健康信息、生理识别信息、财产状况、性取向、身体缺陷等。
2、 隐私权法律规定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侵权表现——探究分享案例
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擅入他人民宅、侵入他人邮箱;监视、跟踪、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
第三目 名誉隐私不可侵
(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4、个人信息含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包含私密信息,但个人信息并非都是隐私)
5、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据、方法)、正当(目的手段)、必要(目的特定)和诚信(善意、规则)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买卖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
6、侵权责任:
第三目 名誉隐私不可侵
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7、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BY YUSHEN
名誉隐私不可侵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姓名肖像受保护
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人身权
课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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