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2张PPT)A.热情帅气的20岁小伙C.青梅竹马的32岁表哥“我该选择谁?”B.事业有成的35岁客户上午的阳光刚洒上幸福市婚姻登记处大厅的地面,便有一名女子踏晨光而来,这是30岁的小月。父母希望小月尽快结婚,小月也接触了不同的对象:你作为婚姻登记咨询处的工作人员,请你结合与结婚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小月分析三个对象,并给出你的建议。0201珍惜婚姻离婚要谨慎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1.结婚的含义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注意: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正确对待婚姻(1)对婚姻的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对婚姻的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思考:两个人只要相爱,就一定能成功结婚吗?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结婚?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③符合一夫一妻制。(重婚,婚姻无效)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4.结婚的法定条件 (重点)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伯、叔、姑舅、姨伯叔姑的子女伯叔姑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伯叔姑的曾孙子女或外曾孙子女旁系血亲自己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舅姨的子女舅姨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舅姨的曾孙子女或曾外孙子女旁系血亲旁系血亲相关链接三旁二旁三旁三直二直一代二直三直世代亲等计算法知识拓展: 无效婚姻1.重婚的(后婚无效,维持前婚效力)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婚龄的。注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如果结婚几年后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随之结束。知识拓展: 可撤销婚姻①因胁迫,本人不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③隐瞒重大疾病(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年)提出,如果超过规定时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当事人想解除婚姻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知识拓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不同点 ①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 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重婚),B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或是不到法定年龄。 ②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③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人不自愿,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②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③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相同点 ①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案例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案例二: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案例三: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第四代旁系血亲,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允许结婚,婚姻有效思考: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伪造证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探究分享凤凰村的赵某与刘某在双方父母的操持下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按当地人的观念,这就算是结婚了,因此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赵某外出打工挣钱,刘某则回娘家生活。赵某见到同单位打工的方某漂亮大方,于是一见钟情,两人由相恋到领取结婚证而后生子。三年后刘某得知真相,于是以赵某犯重婚罪为由将其告到法院。1.赵某与刘某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2.赵某与方某的婚姻是不是合法婚姻 3.这个案例给你什么法律启示 赵某与刘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所谓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赵某与方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是合法婚姻。但赵某违反道德。5、结婚登记(1)原因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②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2)程序(步骤):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请思考:非常相爱的两人没进行婚姻登记,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受法律保护吗?同居关系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合法婚姻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明确了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1.表现情况: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2.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存在事实上的婚姻)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相关链接—课本P52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PARTFOUR02 离婚要慎重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要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有什么意义?《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避免轻率离婚和冲动离婚,有利于家庭稳定,更有利于离婚后的夫妻更好的面对生活。设置离婚冷静期促进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二、离婚要慎重1、离婚要慎重的原因:(离婚自由,反对轻率)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特别提醒:(1)反对轻率离婚≠限制离婚自由(2)设置离婚冷静期最主要最根本最直接的目的是引导正确处理婚姻关系,反对轻率离婚。不是为了降低离婚率。2、法律对离婚自由的限制:P53相关链接(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可以。(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BY YUSHEN二、离婚要慎重3、离婚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1)协议离婚:(民政局——自愿离婚):双方亲自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双方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协议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3、离婚的方式(2)裁判离婚(诉讼离婚)基本程序:法院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判决离婚①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③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④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没有人上诉就会生效)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注意:婚姻关系解除:①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②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裁判离婚)离婚要慎重知识拓展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自由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相关链接:子女抚养与探视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第1086条规定:(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