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2张PPT)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教材体系]民法劳动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1.证据的含义、作用、种类2.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的必要性、要求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规定5.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规定6.诉讼的基本原则、灵魂、规则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学习内容[解析]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⑵该收条存在的问题:①用词模糊。可以理解为4月11日还了剩下的2万元欠款;也可以理解为4月11日为止还有2万元欠款没还。②收条内容不完整。缺少台头、还款人、收款人、证人、法律后果。一、处处留心皆证据含义1.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件事实 法律事实 生活事实①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②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③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也有一些生活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④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一、处处留心皆证据1.证据作用①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②证据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类型一、处处留心皆证据1.证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某日晚小王下班走到家门口,忽听到隔壁张家传来呼救声,急忙推门过去见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就立即报告了派出所。公安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见张小妹尚未断气赶快将她送医院抢救同时在现场发现鞋印两个。张小妹从昏迷中苏醒过来后说是邻居李大龙在她身上连砍两刀并且抢去她的金项链一条现金1400余元。公安人民提取李大龙的鞋印经鉴定与现场所留的鞋印一致。经批准公安人员将李大龙拘留,并在李家中搜出金项链一条现金1400余元以及三角刮刀菜刀各一把。经鉴定沾在菜刀上的血迹血型与张小妹的血型相同,菜刀与张小妹的伤口吻合。经辨认金项链一条确是张小妹的。审问过程中李大龙承认由于赌博输了钱而去张家抢劫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的犯罪事实。思考:找出本案已经收集到哪些法定证据?[以案释法]证人证言物证被害人人陈述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物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物证与书证的区别物证 书证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形状、物质特性、存在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合同书、借据、不动产权证书、图纸、产品包装上的性能说明、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一、处处留心皆证据1.证据从外在形式上看,书证也是客观存在的物品,但作为证据形式,书证和物证有本质区别。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又如,遗嘱作为证据,如果用遗嘱遗书本身作为实现证明目的,书写遗书的纸张,用的笔墨的种类,书写的字体等,此时遗书是物证。如果用遗书的书写内容实现证明目的,此时遗书为书证。物证书证同体一、处处留心皆证据1.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合法取得。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是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含义形式要求含义形式要求一、处处留心皆证据1.证据存在形式存储形式电子数据具有海量存储性、人机交互性、自动生成性、脆弱性等特点,其收集、固定和审查认证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书证与电子数据的主要区别书证的载体是直观的,如纸张、墙面等;电子数据的载体则是电子介质,如计算机硬盘、U盘、服务器等。书证通常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思想内容;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不仅可以是文字,还可以是音频、视频等多媒体内容。书证的可信度相对较高,因为其内容较难被篡改;电子数据容易被破坏和篡改,一旦丢失或损坏,修复的难度较大。载体形式表现形式可信度适用规则书证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即应提交原件;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认证规则相对复杂,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等多个方面。一、处处留心皆证据1.证据[解析]⑴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能被法庭采纳。⑵郑某手机里的录音作为证据要被法庭采纳,需要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手机里的录音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手机里的录音内容必须真实。手机里的录音要与案件有关联性,要能用来证明吕某借钱的事实。 根据案情,郑某手机录音的收集过程以及录音内容符合以上条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以被法庭采纳。周某去酒店参加同事的婚礼,不料却被酒店的旋转门夹伤了脚。因索赔一事协商未果,周某一纸诉状将酒店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酒店方辩称周某并非在本店夹伤。周某便向法庭出示了现场的录像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医院的病历等证据。最后因证据充分有力,周某胜诉。思考:周某打赢官司所用的证据分别属于哪一类证据 [解析]现场的录像现场属于视听资料;目击证人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医院的病历属于书证。[以案释法]2.收集与保存证据①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②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③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④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等等。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要求一、处处留心皆证据收集证据小贴士①减少现金支付,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流水和支付凭证是重要证据。②养成保留票据、合同的习惯。如购物小票、交通票据、营业厅的业务合同,这些日常的合同证据建议保留几个月至一年。③不要轻易删除聊天记录。因为删除相关记录,也同时删除了证据。④养成文字确认的好习惯。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完成后,不妨给对方发个短信之类的信息,确认之前发生的行为。一、处处留心皆证据2.收集与保存证据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性标准在于:收集该特定证据的手段与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如果偷拍、偷录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思考:偷拍、偷录的资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一、处处留心皆证据2.收集与保存证据证据的取得要合法郑某与吕某是生意合作伙伴,也是多年好友。一天,吕某向郑某求助,说他有笔8万元的保险费急需缴纳,手头正紧,请郑某救急,还说几天后就还。看在老朋友的情分上,郑某打了8万元到吕某的账户,连借条都没要。没想到事后吕某不认账,说这8万元是郑某应付的加工费,不是借款。多次催款未果,郑某只好起诉。在法庭上,郑某拿出一段录音作为证据。原来,他把吕某提及的借了他8万元的对话录了下来。思考:郑某的录音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吗?给我们什么启示?[解析]郑某手机里的录音作为证据要被法庭采纳,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②手机里的录音内容必须真实。③手机里的录音要与案件有关联性,要能用来证明吕某借钱的事实。根据案情,郑某手机录音的收集过程以及录音内容符合以上条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以被法庭采纳。[以案释法]材料一:小明和小强在某幼儿园的中班就读。他们两人课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小强跑到小明身边,从身后抱住小明打闹玩耍,将小明摔倒在地,致其右臂受伤,其间老师有进行管理和制止。事件发生后,老师赶紧将小明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折,小明虽经手术治疗痊愈,但其父母为此支付医疗等费用2万余元。小明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强父母承担上述费用。材料二:王某受伤后被公交公司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腰锥体爆裂性骨折,结果由于医生操作不当导致术后伤口感染,产生医疗事故纠纷,王某诉至法院。思考:上述案件属于什么诉讼类型?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二、主张权利靠举证1.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等于 原告举证单纯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否认的就是“主张消极事实”。⑴“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二、主张权利靠举证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或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对抗性的新的主张,则形成抗辩,是“积极事实”的主张。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含义例:甲与乙围绕着借款进行的民事诉讼中1.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乙欠款5万元这一基本事实,这是主张积极事实,需举证。2.乙若是否认欠甲5万元,这就是单纯否认对方主张,是主张消极事实,无需举证自己不欠甲5万元。3.乙若提出已还清5万元,或者只是欠甲3万元,这就是主张积极事实,足以对抗甲欠其5万元的主张,这就形成抗辩,需要乙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积极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结论:不能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原则理解成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以案释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解析]本案是某通信公司与梁某因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通信公司作为原告,需要证明梁某与其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即要证明梁某办理移动电话开户申请是客观事实。通信公司要提供开户申请表原件、开户所收集的客户资料等。如果人民法院认定通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通信公司还要承担败诉责任。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1.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⑵“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1.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二、主张权利靠举证常见情形含义原因比较项 特点 举例过错侵权 受害人负责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 人格受辱、财产毁损等过错推定 侵权人负责证明无过错; 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使患者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无过错 侵权 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都须承担相应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案件,原告有提供申请证据的责任;对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对于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规定原因被告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目的)二、主张权利靠举证被告举证原告举证行政作为材料:河北大货车司机老赵来杭州送货,23时许准备返程时误上高架,被杭州交警依法处罚。因驾照扣满12分,老赵需要重新参加培训考试才能继续上路。老赵觉得很冤枉,便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罚。思考:上述案件属于什么诉讼类型?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以案释法][解析]行政诉讼;交警部门。诉讼的核心问题是交警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货车司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讲授新课3.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要求特殊规定二、主张权利靠举证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材料:陈某在一起公诉案件中因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作出判决后,陈某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反映情况,称法院认定自己的犯罪数额有误,“案发前已退还20万元给受害者”。随后,检察官详细询问并调取相关银行账户的流水信息,与陈某反应的情况相吻合。由此,在二审判决中,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调查报告,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将刑期改为两年零六个月。思考:上述案件属于什么诉讼类型?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以案释法][解析]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举证;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例外规定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诉讼 一般由行政机关提供证据 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原告有提供申请证据的责任。对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对于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举证,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由被告举证讲授新课三、诉讼的基本原则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内容必要性意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主张权利靠举证证据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处处留心皆证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含义作用种类刑事诉讼举证责任诉讼基本原则、规则[课堂总结]1.诉讼中遇到过“有理说不清”的烦恼,其根源就在于不懂法律。解析:诉讼中遇到过“有理说不清”的烦恼,其根源就在于手中没有过硬的证据。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生活事实决定了诉讼的胜负。解析:法律事实决定诉讼的胜诉。3.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解析: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4.当事人自己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解析:属于。5.打官司就是打证据。6.生活中,我们应减少现金支付,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方便发生纠纷时举证。7.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的灵魂。解析:诉讼的灵魂是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的基本原则。(×)(×)(×)(×)(√)(√)(×)[易混易错]实战演练1.李某见一处菜园经常无人看管,于是在某日傍晚前去偷菜,不料被菜园主人张某当场发现,便慌忙逃走。张某追了一段路程后未发现李某的踪迹,只好报警。但由于天色已晚,李某逃走时路过一偏僻处,不幸滑入野池塘溺亡。李某的子女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对李某的死亡进行民事赔偿。在本案中( )①张某追赶李某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之举,不应承担法律责任②若张某不能举证自己对李某的溺亡没有过错,则需承担责任③李某偷菜有错在先,故张某不应对李某的溺亡承担责任④李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周围的环境有必要的认知,过错在其自身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课堂练习]B[解析]①:张某追赶李某是为了追回被李某偷走的菜,未追上李某后选择报警,其行为并无过错,张某追赶李某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之举,不应承担法律责任,①说法正确。②:李某溺亡地为野池塘,不在张某的菜园,双方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张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应由李某的子女提供,②不符合题意。③:张某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张某对李某的溺亡没有过错,而不是李某偷菜有错在先,③说法错误。④:李某有子女,说明其已成年,根据菜园经常无人看管而选择偷菜,说明其智力情况正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周围的环境有必要的认知,李某溺亡错在自身,张某并无过错,④符合题意。故本题选B。实战演练2.万某与某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就购买房屋一事达成协议,并向该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账户转入定金1万元,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该公司先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约定。万某看买房无望要求退还定金,该公司各种搪塞推诿,万某遂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一审判决生效后,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②万某可以提供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加以证明③若张某与审判长有亲戚关系,万某可以申请审判长回避④万某可以要求该公司返还双倍定金并支付违约金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c[解析]①:一审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故①错误。②:本案件为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万某作为原告可以提供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加以证明,故②正确。③:诉讼中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若张某与审判长有亲戚关系,万某可以申请审判长回避,故③正确。④: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④错误。故本题选C。实战演练3.2024年3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借款10万元。乙声称已经归还了8万元,并提供还款收条和手机短信,其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中( )①还款收条属于物证,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②还款收条属于书证,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③乙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④甲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D[解析]①②:乙提供还款收条和手机短信,按证据类型还款收条属于书证,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故①错误,②正确。③: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乙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而不是辩护人,故③不选。④: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双方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故④正确。故本题选D。实战演练4.导演钱人豪以“电影《周处除三害》核心创意、部分情节、主角姓名都与自己的原创剧本《无法无天》接近,甚至片中部分金句都是来自他的原创剧本”为由,起诉《周处除三害》的导演与制片人。如果法院受理此案( )①《周处除三害》的导演与制片人都必须到庭②导演钱人豪起诉的是对方侵犯自己的著作权③判决的关键是确认被告是否实施了混淆行为④导演钱人豪必须向法院提供对方抄袭的证据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D[解析]①: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找诉讼代理人到庭,自己不一定必须到庭,故①错误。②④:抄袭他人剧本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导演钱太豪作为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故②④正确。③:混淆行为指的是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与本案的抄袭不是一回事,故③排除。故本题选D。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