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课件(共43张PPT)-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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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课件(共43张PPT)-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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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3张PPT)
选必2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二单元知识体系
家庭与婚姻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珍惜婚姻关系
家和
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
地位平等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珍惜婚姻
离婚要慎重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财产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抚养教育监护
权利:约束引导批评
教育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侵权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继承、继承关系
继承的要求、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的含义、特点、类型
通过遗嘱来处分遗产的方式
结婚的含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结婚的法定条件及登记程序
离婚冷静期
离婚的方式
人格独立
人身自由
夫妻财产
夫妻债务
二、体系构建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家和
万事兴
薪火相传
有继承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抚养教育监护(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教育保护约束引导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继承的要求:先析产,后继承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家庭成员内侵权现象及其法律责任
继承和继承关系
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遗嘱的含义和形式
通过遗嘱来处分遗产的方式
三、核心考点
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义务 抚养义务
教育义务
监护和保护义务
权利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不得)
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①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近亲属承担:(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①教育和保护(监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与权利)
注意:
义务里的“教育”侧重指保障子女享有教育的权利;
权利中的“教育”侧重指对未成年子女的必要约束、管教和引导。
①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
③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A.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B.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拓展1: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特别规定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律师寄语
父母支付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的抚养费虽是常态,但这只是父母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鼓励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独立自主,凭借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学业。
知识拓展2:关于抚养的具体情况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成年意定 监护制度
家庭 侵权行为
(1)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2)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1)目的:防止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损
(2)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3)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4)意义(优点):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缺点: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
(6)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1)表现: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
(2)法律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二、敬老是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意定监护人没有法定的继承权
意定监护人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医疗签字。
抚养 赡养(扶助) 扶养(狭义)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注意:
▲“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
▲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知识拓展2:比较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关系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含义及 表现 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对其家庭成员身体或精神,造成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行为 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偶发性、间断性 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持续性和经常性 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 处理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如遗弃未成年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拓展3:家庭侵权行为
三、核心考点
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继承的含义
继承关系
继承的要求 (先析产 后继承)
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的关系
继承权的 取得方式
①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②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①遗产认定: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继承权认定——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税款)。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不继承遗产可不承担债务)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1.继承和继承权的取得
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P46 相关链接:继承权的丧失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2.法定继承
含义
前提
特点
范围和顺序
遗产分配原则
要求 与意义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
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例外情况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协商同意可以不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①要求: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②意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含义
种类
法律效力
意义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为民法典新增种类)
①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④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注意】
①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
②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
③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
改变了过去“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
【注意】有效遗嘱的构成要件
1.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
2.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思表示(无需他人同意)。
4.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在指定继承。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法律规定)。
知识拓展4:有效遗嘱的构成要件
2.处理遗产的方式: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还有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含义
要求
效力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含义
目的
共同点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继承权(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则适用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超出范围则为遗赠)
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不属于继承。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监护人不能获得遗产)
【注意】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法律效力】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三者都通过遗嘱形式实现;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探究与分享9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套。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城东两套房给大儿子、城西两套房给小儿子、城北一套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城东两套房改由女儿继承,城西两套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应按口头遗嘱处理遗产。
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对以前谢某所订立的自书遗嘱进行了变更,其中冲突的部分理应按照最后的口头遗嘱进行处理,即城东两套房由女儿继承、城西两套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城北一套房仍归女儿继承。
归纳提升:关于“遗产处理”试题的解题方法
1.进行遗产认定(析产):先将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
2.区分处理遗产的方式:
(1)根据被继承人是否立了遗嘱,判断是遗嘱方式还是法定继承方式。
(2)根据有效遗嘱的构成要件判断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如无效则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3.法定继承方式:重点把握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4.遗嘱方式:区分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三种遗嘱方式(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效力]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1)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多份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第二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珍惜
婚姻关系
平等的
财产关系
离婚
要慎重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平等人身关系的体现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
平等
夫妻约定财产制
结婚法定条件、登记程序
二、体系构建
珍惜婚姻
(结婚)
结婚的内涵、地位、要求
离婚自由及其限制
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的法定方式
平等的
人身关系
夫妻关系的内容与核心
特点、内容、处理的关键
夫妻法定财产制
三、核心考点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结婚
1.结婚的 法律内涵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正确对待婚姻 (要求)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是一种民事行为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其他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老残妇幼)的合法权益等
①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结婚
4.结婚的 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程序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重婚,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
①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②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知识拓展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同居关系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相关链接: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案例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案例二: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三: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思考: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第四代旁系血亲,且达到法定年龄,允许结婚,婚姻有效,受法律保护
未进行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两人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方式,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伪造的户口办理的婚姻登记应当属于可撤销婚姻。另外,男青年小罗登记结婚时年龄未到22周岁的法定婚龄,不具备登记结婚的条件,属于无效婚姻。
探究与分享2
1.离婚自由
2.法定条件
3.离婚自由 的限制
4.离婚方式
①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保护——不忠、家暴、恶习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可以。(妇女权利的保护——除非妇女主动提出)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法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1)协议离婚: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
②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③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夫妻关系解除。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双方自愿情况
“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
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应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有什么意义
离婚冷静期为夫妻双方提供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以避免因冲动而做出不可逆转的决策。
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轻率离婚、冲动离婚,避免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受到伤害,通过婚姻关系的稳定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离婚冷静期还有助于减少人们把离婚当作逃避夫妻矛盾的优选项现象,改善夫妻对婚姻关系的不谨慎态度,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维护婚姻秩序。
探究与分享3
4.离婚方式
5.离婚后的权利义务
二、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
①基本程序:法院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夫妻关系解除。
——单方意愿情况或协商不成
注: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①抚养: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②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父母离婚后,小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亲以父亲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母亲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则对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
思考: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
依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小芙的父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母亲应给予协助。小芙母亲拒绝探望的理由不成立。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小芙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探究与分享4
三、核心考点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一、夫妻关系概述
1.确立
2.内容
3.核心
4.表现
5.实质
登记结婚
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地位平等的表现: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夫妻平等的实质: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二、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
1.含义
2.表现
3.意义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
(1)重要体现: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姓名权)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人身自由权)
(2)重要标志:人身自由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择权
夫妻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
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知识拓展2: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5)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知识拓展3: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1.特点
2.内容
3.确定
4.处理原则
(一)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与夫妻人身关系(核心)密不可分。
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法定 财产制 夫妻 共同财产
夫妻 共同债务
(二)夫妻财产的内容
夫妻
平等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法定 财产制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 个人债务
(二)夫妻财产的内容
归一方
处理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前投资婚后收益——婚后取得的利息/股票/债权收益→个人财产(法定孳息、自然增值)
2.婚后用个人财产投资——买股票/债权所获收益→共同财产(投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知识拓展4:关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包括孳息、自然增值。
2.自然增值:
1.孳息:
①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②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原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③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
①是指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未投入时间、精力、智力和额外金钱,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如婚前所购房屋因房价上涨而增值部分。
②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拓展5:关于“孳息与自然增值”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约定 财产制
(二)夫妻财产的内容
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债务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口头约定,事后无争议,也有效)
法律效力: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1.约定的构成要件:合法夫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等自愿、内容合法;
2.形式:应当书面,口头约定,事后无争议,也有效;
3.约定时间:婚前、婚后,可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
财产来源 财产归属
婚后,小张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
小李用婚后其父赠与其夫妻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
婚后,小张和妻子小李用共同积蓄购得一套价值80万的房子,仅以小张的名字登记。
婚姻期间由于小张工作突出,公司奖给其的一辆价值8万元的一辆小汽车。
婚内丈夫小张为妻子小李购买的价值2万元的钻戒和3000元化妆品。
妻子小李在送孩子上学途中由于车祸而获得的当事人医疗赔偿6万元
妻子小李为丈夫小张购买的一套高档西服2000元。
小张向小李婚前书面承诺,婚后如果提出离婚,就一次性支付“分手费”20万元。
小李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后升值了10万元,并出租获得2万元房租。
20万归小张,
6万为共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小李所有
小张所有
小李所有
夫妻共有
钻戒共有,
化妆品归小李
课堂训练
房租共有,
房产及升值归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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