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视频)-【高效示范课】2023-2024学年高二政治《法律与生活》同步课堂精品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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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视频)-【高效示范课】2023-2024学年高二政治《法律与生活》同步课堂精品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资源简介

(共30张PPT)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思考:
视频中的校园欺凌事件侵害了陈念哪些权利?视频中以魏莱为首的施暴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学生所在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1、魏莱等施暴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陈念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依据《民法典》规定,魏莱等人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陈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魏莱等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陈念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生命健康俱可贵
——人身权利的内容有哪些?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地位、重要性、法律规定及区别是什么?
1.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依据
【注意理解】: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
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原因: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③荣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
(1)
内容
是最基础的权利
是物质性的人格权
注意:①自然人:姓名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
(2)要求: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人身权的内容及要求
注意: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
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权利。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例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健康权既包括身体健康又包括心理健康。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
(1)地位:
区分侵权表现
(看最终结果)
(3)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探究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作为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1、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伤人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刑事案件,高二学生达到了法定年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遭遇侵害时要向老师、家长、学校等求助,要学习一些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技巧。
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学校要切实肩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经常对学生进行青少年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暴力;家长要看管好孩子远离暴力游戏、暴力性动画片及电视剧,承担起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一起重视起校园暴力问题。国家要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姓名肖像受保护
——姓名权的含义、特点、法律规定是什么?
——肖像权的含义、法律规定是什么?
案例探究
张丽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艳生活。张丽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丽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更名李嫣)。其父张添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李嫣改回张丽。
思考:张添能否这样主张权利 为什么
①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②张丽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改名为李嫣),张添将李嫣的姓名改回张丽,属于干涉李嫣的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李嫣的姓名权。
提示
姓名权
(1)含义:
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是名称权)
(2)特点: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①决定权: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变更权: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使用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普通人可以重名)
④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
姓名权
(4)侵权表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5)侵权责任:
①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①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②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例如:擅自将明星“刘德华”的名字作为店名。)
③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冒用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例如:冒充“张三”的名字,借用张三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张三名落孙山。)
④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葛优认为,该微博中使用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将艺龙网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艺龙网侵犯了葛优的什么权利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①艺龙网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
②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③法院应该认定,“葛优躺”的图片展现了葛优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真实可辨,且艺龙网未经葛优本人同意将其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法院应当判决艺龙网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赔。
案例探究
提示
姓名肖像受保护
肖像权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1)含义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
姓名肖像受保护
(3)侵权表现
(4)侵权责任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如擅自拥有他人照片,利用肖像做广告、商标和装饰橱窗等;利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或者用手机任意抓拍人像上传网络。
②民法典的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情节,而非决定性条件。
③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的,或者或者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且往往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同时侵犯两项权利】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
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
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注意:下列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3
名誉隐私不可侵
——名誉权、荣誉权的含义、法律规定及关系是什么?
——隐私权的含义、意义、法律规定是什么?
——个人信息保护的含义、原因及要求是什么?
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被告人罗昌平在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上述帖文因微博用户举报,被微博平台依据微博社区公约于同日10时8分予以处理。
2022年5月5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昌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结合材料,说一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
案例探究
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是民事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如:三好学生、道德模范
(2)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3)侵权表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4)侵权责任: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隐私权
(1)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
法律保护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擅入他人民宅、侵入他人邮箱、微信、qq等;监视、跟踪、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
(3)意义:
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个人信息保护
(1)含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3)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4)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
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识拓展】:“人肉搜索”
对待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辩证看待:
积极作用:
①对社会的假恶丑现象进行揭露,起到了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
②可以使广大网民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
③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光大。
负面影响:
①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随意挖掘他人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学习,就很可能成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会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有可能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③由于网络规则不健全,“人肉搜索”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一种工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知识拓展: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权利属性 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兼具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综合性权利,既包括精神价值,也包括财产价值
权利客体 主要是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 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
权利内容 主要是维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不被打扰等 主要是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保护方式 侧重于事后救济;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律保护的方式 侧重于于事前预防,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采用财产补救的方式;保护方式呈现多样性和综合性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归纳总结】
某餐饮公司向消费者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具体操作步骤为: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使用手机进行线上点餐,并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结账后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被获取的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无法删除。孔某以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
假如你是一名法官,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对本案应如何判决,说明法律依据。
课堂练习
【裁判】
北京某中院经审理杏明,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人员未告知孔其可以人工点餐。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且没有明示如何形除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遂依法作出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依据】
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或“诚信原则”)和平等、公平原则。某餐饮公司强制授权收集孔某的微信昵称、头像、手机号码信息,且不明示删除方法,违背了自愿原则(或“诚信原则”)和平等、公平的原则。
②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某餐饮公司强制收集、储存孔某的微信昵称、头像、手机号码等信息,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或“属于侵权行为”)。
提示
【缘起】在现实生活中,因噪声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A市居民甲无视其居住小区的管理规约,经常在小区的楼间空地上组织活动播放音乐,导致周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作息。
【过程】邻居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甲所播音乐音量昼间略低于60分贝、夜间略低于50分贝。
邻居丙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公布了自己与甲交涉全过程的录音,“曝光”了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其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并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拔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责。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课堂练习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
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
丙公布录音不构成对甲的排谤或侮辱,未侵害甲的名誉权。
丙丑化并公布甲照片,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丙公布的是甲的公开信息,未侵害甲的隐私权,但侵害了对甲个人信息的保护。
甲播放音乐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界限,构成侵权。 (相邻权)
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甲遂起诉丙,称: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
甲遂起诉丙,称: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
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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