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夫妻地位平等(课件+视频)-【高效示范课】2023-2024学年高二政治《法律与生活》同步课堂精品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6.2 夫妻地位平等(课件+视频)-【高效示范课】2023-2024学年高二政治《法律与生活》同步课堂精品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资源简介

(共26张PPT)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
思考:你认可“男人经营事业,女人经营男人”“男主外,女主内”的双经营模式吗?
平等的人身关系

—— 夫妻关系的内容有哪些?核心是什么?
——夫妻平等意味着什么?
——怎样理解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1、夫妻关系
(1)确立:
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结婚后,除了两情相悦,男女双方还要遵守法律规定。
(2)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4)表现:
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5)实质: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探究活动
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说说你的理由。
提示: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案件中严某无权要求温某做“全职太太”。
严某是某企业的总经理,温某是另一家企业的业务经理,两人结婚后工作都很忙。温某经常出差,平时应酬亦多,严某为此颇为不悦。严某多次以自己收入高、有能力养活温某为由,劝说温某回家当“全职太太”,均遭到拒绝,一次,严某在家接到温某的男客户打来的电话后,便要求温某马上辞职回家,否则离婚。温某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对夫妻二人的行为,大家有不同观点。
观点一:严某收入高,男女适当分工好,温某辞职回家是对的。
观点二:男女平等,严某无权要求温某当“全职太太”。
(1)人格平等: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双方的人格独立
2.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2)人身自由:
(3)意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辨析:
俗话说“男主外,女主内”,因此,家庭义务应该由女方履行。
①这一观点是片面的。
②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从这一方面看“男主外,女主内”有一定的合理性。
③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妥善安排家务的分配,不应该借口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而拒绝履行家庭义务。这是避免
家庭矛盾、实现家庭和睦的重要保障。
因此家庭义务应该由女方履行的观点
是错误的。
【知识拓展】: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择权
夫妻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
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知识拓展: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
后果的暴力行为
(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5)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王刚是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与中学教师张燕结婚,婚后生有一对双胞胎。张燕想给男孩取名王龙,女孩取名张凤,结果王刚不同意,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王刚整天忙于公司业务,家务全落在张燕身上。产假结束后,张燕要上班了,想请个保姆帮忙做家务,王刚不同意,坚持要张燕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两人意见不一致,导致矛盾激化。
(1)你认为子女应该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为什么?
(2)请运用有关法律常识对王刚的行为进行分析。
课堂练习
提示: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王刚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没有处理好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没有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和自由。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名姓的权利。夫妻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王刚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没有尊重妻子给孩子取名的权利。
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王刚要求妻子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侵犯了妻子参加工作的权利。
③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王刚忙于公司业务,不能
履行家庭义务,但也不能把所有家务都推给妻子。
课堂练等的财产关系

—— 夫妻财产有什么特点?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思考:100万元资金的支配权究竟归谁?
妻子:最近股市太不稳定,风险太大,我们暂时不要再炒股了!
丈夫:80万元股票资金是我们结婚前我自己的积蓄,这20万元也是婚后我炒股赚来的,要不要炒股,我说了算,你别管!
妻子:我们已经结婚,这100万元就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怎么可能你想怎样就怎样?
提示:
孙先生婚前股票资金80万元归他个人所有,婚后赚取的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10万元。
孙先生分得90万元,其妻分得10万元。
(1)特点: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2)内容: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财产的确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4)原则: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注意:夫妻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概念,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1.夫妻财产关系
上述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发生了什么变化 请你分析变化的原因。
这种变化会对夫妻关系产生什么影响
提示:
⑴变化:更加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
原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财产形成、种类、数量越来越多,为了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明确财产归属,才做出的修改。
⑵影响:明确夫妻财产关系的归属,有助于减少夫妻因财产归属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社会稳定。
探究活动
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时间的变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沿用了这一规则。
(1)共同财产包括:(法定的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
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
【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原则: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属于明确可取得——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房产增值或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属于——共同财产。
(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后取得的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2.婚后国债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3.婚后买股票收益——共同财产(投资)
【知识拓展】
【注】:
婚前个人财产没有操作-----自然增值部分——归个人
婚前个人财产有操作(付出劳动和精力)——增值部分——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下:
1.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以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如:果树与果实、羊与羊毛等。法定孳息如出租汽车的租金、利息等最为常见,常常通过转让财产的使用权获得而收益。
2.自然增值:不需要人为操作而使自身自然增加的价值量。如房屋、黄金、字画等涨价,其价值往往因市场行情变化自然而然地增加。
3.相同点:二者产生的收益都不是因为人的主动作为而产生的结果,而投资收益则需要人投入劳动、主动经营。
【知识拓展】
(1)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
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夫妻个人财产
如:夫妻约定的个人财产
(2)原则: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注】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外,其他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男和B女财产纠纷 财产归属 法律依据
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子
婚前B女存下30万元存款
A男由于车祸而获得赔偿10万元;
离婚前A男新书发售,离婚后收到稿酬
A男将婚前自己购买的小公寓出租,租金3000元/月
B女婚前存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婚后拿到利息
结婚前A男购买了股票,婚后股价大涨获利30万
婚后A男为B女购买的一条价值3万元的项链
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
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法定孳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
一方因人身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不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共同财产
课堂练习
4. 夫妻处理财产的方式:约定财产制
(1)内涵: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补充:约定财产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
(3)债务处理: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提醒】: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知识拓展】: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5. 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知识拓展】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范围 处分原则
夫妻 个人财产 ①婚前财产 ②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处理权
归个人所有
夫妻 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置权
夫妻 约定财产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要件:①要求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③内容明确合法。 ④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约定财产优先于
法定财产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知识整合
材料一 李某与王某于2016年登记,两人住进了李某2015年在市区单独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中,并一同经营一家小店。结婚后,王某经常和同学聚会,引起李某不快,于是李某要求王某在家看店不准外出,尤其不能与同学交往。此后两人轻则吵闹,重则大打出手,王某深感痛苦。2018年6月,王某与李某协商离婚,要求平分市区商品房和20万元共同经营所得,李某同意离婚,但以生意主要是自己经营为由,不同意分割财产。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对市区商品房和2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
(1)王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其法律依据。
提示:
①对2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会得到法院支持。依据: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对市区商品房进行分割,得不到法院支持。依据:商品房是李某2015年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是个人婚前财产。
课堂练习
材料二 张某与王某是夫妻,有一子小王。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王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张某欣然同意。王某有一叔父在海外经商,膝下无子,遂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王某之子小王,供其出国留学,不久后老人去世。随后,王某与张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归属上两人有不同看法,产生争执。
(2)张某认为全部存款都在其名下,应归她一人所有,是否正确?为什么?
提示:
张某的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款虽在张某名下,但其性质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
民法典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为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小王所得遗产属于个人财产,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监护人不能占为己有。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