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18)家庭与婚姻——高考政治一轮复习大单元知识清单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一、育小职责大1.亲属关系(1)内容: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2)处理: 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1)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①父母不得虐待、 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 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 健康。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拓展: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醒: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3.父母的权利(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 义务, 也是父母的权利。(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 惩戒。[想一想] 初中生小明因打架不慎将同学小亮打伤,小亮的父母要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遭到小明父母的拒绝。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小明父母的态度。提示: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小明属于未成年人,小明的父母需要履行监护职责,负有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二、敬老是义务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1)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 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2)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 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想一想] 如果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该怎么办?提示:父母有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对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子女,如果情节恶劣,还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比较: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关系抚养 赡养 扶养区别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联系 三者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1)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 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2)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 监护职责。(3)必要性: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4)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1)主要行为①遗弃: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 (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②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③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2)法律责任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提醒: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需要遵循的原则(1)依法及时、有效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2)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尊重被害人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4)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一、法定继承有顺序1.继承(1)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2)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 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2.继承关系(1)被继承人与遗产①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 共有财产或者夫妻 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2)继承人与继承权: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 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3.继承权(1)贯彻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 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2)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 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想一想] 老益是个企业家,年轻的时候一场车祸,妻子孩子都丧命黄泉,而老益的父亲早在他小时候就去世了。悲痛之余老益开始做生意,在商场里闯荡几十年后做出了一番事业,但是因为患有癌症不幸撒手人寰,因为死前老益没有立遗嘱,和老益感情很好的大哥站出来,召集两个弟弟和老母亲商量把老益财产分四份,他们几个继承人一人一份。老益的大哥做法合法吗?提示:我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顺序是这样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因为老益的母亲还健在,而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在继承的时候轮不到老益的哥哥弟弟们。所以老益的财产应当全部由老母亲继承。二、遗嘱继承重意愿1.遗嘱(1)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 单方意思表示。(2)依据: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 意愿。(3)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4)效力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5)应当为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6)作用: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 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提醒: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嘱继承有四个特点,一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二是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三是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四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2.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1)遗赠:通过遗嘱指定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2)遗赠抚养协议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 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②目的:使 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拓展: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提醒:遗嘱继承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有见证人。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一、珍惜婚姻1.结婚(1)地位:是夫妻关系的 起点。(2)内涵: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和 程序确立婚姻关系。(3)意义: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 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 扶养的义务。(4)要求: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 社会负责。2.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2)其他原则: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3.结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 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4)直系血亲或者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结婚登记程序(1)原因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 强制约束力。②意义: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 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2)步骤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②审查: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③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 说明理由。[想一想] 只要男女感情好,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并不重要。这种说法对吗?提示: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是否进行结婚登记为准。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合法权益难以受到保护。5.同居关系(1)两种情况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 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2)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 个人财产处理。二、离婚要慎重1.离婚要慎重的原因: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 忠诚,珍惜 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2.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 重大过错的除外。(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 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提醒:生活中,不少夫妻在处理家庭琐事时,常常容易“冲动”——争吵或者分居,甚至是提起离婚诉讼,急不可耐!当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轻易作出离婚判决。为了使双方都能冷静下来,《民法典》为“冲动离婚”的夫妻二人,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让他们能回想起对方的付出和不易,反思自身的缺点和不足;珍惜缘分、修复感情,对婚姻和家庭不轻言放弃;待冷静期结束后,再遵从内心真正的想法作出决定。3.离婚的程序(1)离婚自由的条件:夫妻双方 感情确已破裂。(2)协议离婚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 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②当事人从 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3)裁判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调解。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 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一、平等的人身关系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1)地位:是夫妻关系的 核心。(2)实质: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 家庭和 社会的责任。(3)要求: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 权利、平等履行 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2.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1)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 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①表现: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 社会活动的自由。②意义:是夫妻双方 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提醒: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二、平等的财产关系1.特点: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 人身关系密不可分。2.内容(1)夫妻共有财产①范围:工资、 奖金、 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 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②原则: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 平等的。(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 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拓展:正确认识夫妻财产的内容(1)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提示: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1)关键:相互坦荡,遇事 商量。(2)方式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 约定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②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法律后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拓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1)男女平等。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