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四、数的整除性153.为什么要学习“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 “数的整除性”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知识。说它重要是因为这部分知识所涉及的基本数学概念不仅多,而且相对集中,如果不能明确、清晰地掌握这些基本数学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就会引起混淆,而混淆也必然给以后的数学知识的学习,带来严重的后遗症。 例如:约数与倍数、质数与合数、奇数与偶数、公约数与公倍数……这些概念在教学中几乎同时出现,但又有相反的内涵,因此,这些概念必须牢固而又明确地建立起来。 还必须看到:“数的整除性”是学习分数的前提和准备。在分数的四则运算中,约分和通分是一定要掌握的基础知识,而构成这些基础知识,是离不开“数的整除性”这部分内容的。 例如:不掌握求最大公约数的方法,就不可能进行正确、迅速的约分;不掌握求最小公倍数的方法,也无法进行正确、迅速的通分。从这个意义上讲,学习“数的整除性”是进一步学习数学的需要。 除此之外,学生在过去的学习中,已经知道整数与整数的和、差、积都是整数,但整数除整数时,商不一定是整数,有时会是小数,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整数与整数相除,商仍然是整数呢?这就需要根据“数的整除性”的知识来进行正确的判断了。 在未学习“数的整除性”前,学生是很难准确、迅速地判断出下列各式的商是不是整数。 87459÷3 65246÷7 32846÷11 96375÷25 74321÷9 79432÷8 由于数字较大,一时难于做出正确的判断,一旦掌握了“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这些问题就不难解决了。154.整除和除尽有什么不同? 整除和除尽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也是两个易于混淆的概念。可以通过下面两道题的计算过程,来加以说明。 这两道题相同的地方是都没有余数,都可以说成是“除尽”。但这两道题又有不同的地方,(1)题中的被除数、除数和商都是整数,这种情况称作“整除”。按原题可以说成是896能被16整除。(2)题中的被除数、除数虽然是整数,但商不是整数,而是小数。这类情况就只能称作“除尽”,而不能称作“整除”。按原题可以说成36能被8除尽,而不能说成36能被8整除。 又如:3.5÷0.5=7 824÷41.2=20 这两个式子虽然都能除尽,商又是整数,但被除数和除数中, 至少有一个数不是整数,因此,这两个式子只能属于“除尽”情况,而不能称作“整除”。 由于在小学数学中,“数的整除性”所涉及的数一般都指的是自然数,不包括0,因此,其定义是:“数a除以数b,除得的商正好是整数而没有余数,我们就说,a能被b整除。” “整除”与“除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除尽”是指在除法中只要除到某一位时没有余数,不管被除数、除数和商是整数还是小数,都可以说是“除尽”。“整除”是指在除法中只有被除数、除数和商都是整数的情况下,才可以说是“整除”。 “整除”是整数范围内的除法,而“除尽”则不限于整数范围,只要求余数为零。“整除”与“除尽”的区别和联系在于“整除”也可以称作“除尽”,但是“除尽”不一定是“整除”。“除尽”中包括了“整除”,“整除”只是“除尽”的一种特殊情况。“除尽”与“整除”的关系可用右边集合图来表示。155.“数的整除性”有哪些性质? “数的整除性”的性质很多,涉及到小学数学内容的有以下几个: (1)如果两个整数a、b都能被c整除,那么a与b的和也能被c整除。 例如:42÷7=6 56÷7=8 (42+56)÷7=14 42能被7整除,56也能被7整除,那么42与56的和(98)也能被7整除。 反之,如果整数a、b中,有一个数能被c整除,而其中一个数不能被c整除,那么a与b的和就一定不能被c整除。 例如:36÷9=4 83÷9=9……2 (36+83)÷9=13……2 36能被9整除,83不能被9整除,那么36与83的和(119)不能被9整除。 (2)如果两个整数a、b都能被c整除,那么a与b的差也能被C整除。 例如:88÷11=8, 66÷11=6 (88-66)÷11=2 88能被11整除,66也能被11整除,那么88与66的差(22)也能被11整除。 反之,如果整数a、b中,有一个数能被c整除,另一个数不能被c整除,那么a与b的差就一定不能被c整除。 例如:91÷13=7 30÷13=2……4 (91-30)÷13=4……9 91能被13整除,30不能被13整除,那么91与30的差(61)不能被13整除。 (3)如果两个整数a、b都不能被c整除。那么a与b的和(或差)能或不能被c整除。这是一个不肯定的结论。 例如:65÷7=9……2 33÷7=4……5 (65+33)÷7=14 (65-33)÷7=4……4 65不能被7整除,33也不能被7整除,由于两个余数的和(2+5=7),正好等于除数,因此,65与33的和(98)能被7整除;而65与33的差则不能被7整除。 又如:85÷11=7……8 38÷11=3……5 (85+38)÷11=11……2 (85-38)÷11=4……3 85不能被11整除,38也不能被11整除,此例中85与38的和(123)或差(47)都不能被11整除。 (4)如果整数a能被自然数c整除,那么a的倍数(整数倍)也能被c整除。 例如:39÷13=3 (39×4)÷13=12 39能被13整除,39的4倍(156)也能被13整除。 (5)如果a、b、c这三个数中,a能被b整除,b又能被c整除,那么a一定能被c整除(这是整除的传递性)。 例如:有84、21、7三个数 84÷24=4 21÷7=3 84÷7=12 84能被21整除,21又能被7整除,那么84就一定能被7整除。 反之,如果a、b、c这三个数中,a与b或b与c之间只要出现一个不能整除的情况,a就一定不能被c整除。 例如:有121、11、5三个数 121÷11=11 11÷5=2……1 121÷5=24……1 121能被11整除,但11不能被5整除,那么121就一定不能被5整除。156.“倍”与“倍数”有什么区别? “倍”与“倍数”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不同的数学概念,只有真正明确它们各自的内涵和使用范围,才不会在理解和应用上造成混淆。 “倍”指的是数量之间的关系,它建立在乘法概念的基础上,在实际教学中,是从“个”和“份”逐步抽象出来的数学概念。 例如:白布8米,花布的长度有4个8米;或者说把白布8米看作1份,花布的长度是4份。这里所说的“个”与“份”,换成数学语言就是花布的长度是8米的4“倍”,花布的米数是8×4=32(米)。由此可见,“倍”的出现是从生活中的“个”与“份”逐步抽象出来的,是建立在乘法概念的基础上的。 “倍数”指的是数与数之间的联系,它建立在“数的整除性”这个大概念的基础上,是在明确“整除”的前提下,与“约数”同时建立的。 例如:28是7的倍数,因为28能被7整除。28÷7=4,28是7的4倍,如果用乘法表示这三个数的数量关系,则7×4=28,7的4倍是28。由此可见,前者的“倍数”是严格限制在“整除”的范围内,而后者的“倍”只体现在乘法的概念当中,这是两者的明确区别。 在小学数学教材中,“倍数”的运用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在比例教学时,当阐述正、反比例关系所提到的“扩大或缩小相同的倍数”,这里所提到的“倍数”,是一般除法中的概念,而不是“整除”范围内的概念。比例中所出现的倍数,所表示的是两个最相比而得到的数,这个数不一定是整数,也可能是小数。在研究“数的整除性”中的倍数,是不允许出现小数的。157.约数可以等于因数吗? 在“数的整除性”中,约数和因数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在小学数学“教”与“学”中,接触因数是在整数乘法时,被乘数与乘数对于积来说,都是因数。约数是在“数的整除性”中出现的,它与倍数是在“整除”概念的前提下,同时建立起来的概念。按照教材中对约数所下的定义:“如果数a能被数b整除,a就叫做b的倍数,b就叫做a的约数。”假设把商定为c,其算式为: a÷b=c 反之 b×c=a 仅从算式来观察,似乎约数与因数已经等同了,实际上并非如此。约数与因数是一个问题在不同范畴内的两种不同提法,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从上面乘、除法关系的算式中可以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区别则是主要的。 以6÷3=2为例,6能够被3整除,也能被2整除,因此,对6来说,3和2都是它的约数。如果换成乘法算式:3×2=6,对于乘积(6)来说, 3和2都是它的因数。由此可见,只有在“整除”的范畴内,才能谈得上约数,而在乘法中,因数早已经存在了。 事实上,6除了能被3和2整除外,还能够被1和6整除,也就是说,6共有1、2、3、6四个约数。至于3×2=6,3和2固然是6的因数;但1×6=6,1和6也是6的因数,这是两个不同的乘法算式,因此,绝不能说成6有1、2、3、6四个因数,否则,1×2×3×6=36,其乘积就不是6,而是36了。 约数与因数的另一个区别,还在于各自的应用范围上。约数的应用范围是有限的,它只存在于“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当中,为学习“公约数”和“最大公约数”做好基础知识上的准备。因数的应用范围则比较广泛,无论整数、小数、分数、百分数,以及到中学后所接触到的负数,只要出现了乘法,就存在着因数的概念。 例如:在小数中2.4×0.8=1.92,2.4与0.8都是1.92的因数。 在负数中(-5)×7=35,-5和7都是-35的因数。 凡此种种,都充分说明:约数与因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能等同的。158.质数一定是奇数吗?偶数一定是合数 吗? 质数与奇数,偶数与合数涉及到两组不同的数学概念。质数与合数是相互依存的,奇数与偶数也是相互依存的。因此,质数不一定是奇数,偶数也不一定是合数。 这是因为:一个数只有1和它本身两个约数的,这样的数叫做质数(也叫做素数)。而不能被2整除的数叫做奇数。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一般来说,是质数的也都是奇数,如:3、13、29、37……。这些数既是质数,也都是奇数。但有一个数是例外的,这就是“2”。2的约数只有1和它本身,因此,它是质数;但2能被2整除,不符合奇数的定义,所以,2不是奇数。按照数学的严密性语言来说:“除2以外的质数都是奇数”,这样的判断才是正确的。 还必须看到,“除2以外的质数都是奇数”这个结论虽然正确无误,但反过来说“除2以外,奇数都是质数”则是错误的,如:27、35、143……这些数,虽然都是奇数,但这些数除了1和它本身这两个约数外,还有其他约数,如:27还有3和9,35还有5和7,143还有11和13,都不符合质数的定义,因此,这些数都不是质数。 偶数也不一定是合数,因为“能被2整除的数叫做偶数”,而合数的定义是:“除了1和本身,还有别的约数的,这样的数叫做合数。”这里“2”又是一个重要区分点,2是偶数,但不是合数,准确的说法是:“除2以外的偶数都是合数。” 与质数和奇数不能反叙述一样,如果说成“除2以外的合数都是偶数”也是错误的。例如:45、87、187……这些数都是合数,但都不是偶数。159.最小的偶数是几? 偶数概念的出现是在“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里,在小学数学教材中“数的整除性”一般是限制在自然数范围之内的,由于0不是自然数,因此没有涉及到最小偶数是几的问题,但在“教”与“学”中,却常常遇到这个问题,并且说法不一。 按照“能被2整除的数叫做偶数”的定义,以及一个数个位上是0、2、4、6、8的数就一定能被2整除的规律,0能够被2整除,0也应该看作是偶数。 至于在“教”与“学”中所提出的“最小的偶数是几”的问题,必须限定一个范围,一般来讲,要区分三种情况: (1)如果限定在自然数的范围内,由于已将0排除,最小的偶数是2; (2)如果扩大自然数的范围,把0包括在内,最小的偶数是0。 (3)如果限定在整数范围内,这个“整数”概念包括负整数,由于没有最小的负整数,因此,在整数的范围内,也没有最小的偶数。160.“12是倍数,4是约数”这种说法对不对? 研究“倍数”与“约数”的概念,都是在整除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它们当中的每一个概念都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互相依存的。可以说:没有倍数就没有约数,没有约数也就没有倍数。按照“如果数a能被数b整除,a就叫做b的倍数,b就叫做a的约数”的定义,通过下面的例子,就可以回答上面提出的问题了。 例如:15÷3=5 15能被3整除,15是3的倍数,3是15的约数。 24÷8=3 24能被8整除,24是8的倍数,8是24的约数。 由此可见,12÷4=3,12在能被4整除的情况下,只能说成12是4的倍数,4是12的约数。表述倍数与约数时,必须完整地说明:谁是谁的倍数,谁是谁的约数。如果笼统地说:“谁是倍数,谁是约数”则是孤立的肯定,而失去倍数与约数本身的意义。所以“12是倍数,4是约数”这种说法是不对的。161.为什么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2或5整除,只要看这个数的个位数? 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2或5整除,在“数的整除性”这个范畴内是一个重要基础知识。教材中是通过自然数乘以2和乘以5的形式,对乘积个位上数的特征的观察,从而得出如下的结论:“个位上是0、2、4、6、8的数,都能被2整除。”和“个位上是0或者5的数,都能被5整除。” 有关这个结论的算理,可以通过下面数例加以说明。 例如:(1)364=300+60+4 (2)876=800+70+6 (3)4528=4000+500+20+8 任何一个数都可以写成上面的形式,从中可看到:一个数千位、百位、十位上的数字,都表示整千、整百、整十的数,而整千、整百、整十的数都能被2整除(或者说都是2的倍数),这是整除的性质所决定的,那么这个数能不能被2整除的关键,就看个位上的数了。因此,只要个位上是0、2、4、6、8的数,这个数就一定能被2整除。个位上是0的数,必然是10的倍数,10能够被2整除,10的倍数也一定能被2整除。所以个位上是0的数,也一定能被2整除了。 又如:(1)485=400+80+5 (2)3765=3000+700+60+5 (3)5970=5000+900十70+0 同理,千位、百位、十位上的数字,所表示的是整千、整百、整十的数,这些数均能被5整除(或者说都是5的倍数),关键是个位上的数,如果个位上的数能被5整除,这个数必然能被5整除。个位上是5的数,当然能被5整除,个位上是0的数,必然是10的倍数,10能被5整除,10的倍数也必然能被5整除。因此,看一个数能不能被5整除,只要看这个数个位上是0或者5,就能正确、迅速地做出判断。 个位上是0的数,是10的倍数,10能被2整除,也能被5整除。因此,个位上是0的数,既能被2整除,又能被5整除。162.为什么看一个数能不能被3或9整除,就要看这个数各数位上数字的和能不能被3或9整除? 一个数只要各数位数字的和是3或9的倍数,就一定能被3或9整除。这个规律可通过下面例子得到证明。 例如:判断3576,2549能不能被3整除。 3576:∵3+5+7+6=21(21是3的倍数) ∴3576能被3整除。 2549:∵2+5+4+9=20(20不是3的倍数) ∴2549不能被3整除。 检验:2549÷3=849……2 又如:判4212、5282能不能被9整除。 4212:∵4+2+1+2=9(9是9的倍数) ∴4212能被9整除。 5282:∵5+2+8+2=17(17不是9的倍数) ∴5282不能被9整除。 这个规律主要依据是: (1)凡各位数字是9的数,一定能被3和9整除。如: 9÷3=3 9÷9=1 99÷3=33 99÷9=11 999÷3=333 999÷9=111 9999÷3=3333 9999÷9=1111 …… …… (2)凡是10的倍数都可以用下列形式表示:10=9+1 100=99+1 1000=999+1 10000=9999+1 …… 80=8×10=8×(9+1) 700=7×100=7×(99+1) 5000=5×1000=5×(999+1) 40000=4×10000=4×(9999+1) ……根据以上两点,可以通过下面的等式来说明354能不能被3整除的道理: 第一个括号里是9的倍数加上9的倍数,它是能被3或9整除的。因此,这个数能不能被3整除,只要看第二个括号的结果就可以了。而第二个括号里恰恰是354各位数字的和。所以,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3或9整除,只要看各位数字的和就可以了。 判断结果:3+5+4=12,12能被3整除,因此,354能被3整除。 由于9本身能被3整除,所以能被9整除的数,一定能被3整除。而能被3整除的数,却不一定能被9整除。仍以354为例,3+5+4=12,12能被3整除,却不能被9整除,因此,354能被3整除,不能被9整除。 用上述方法不但能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3或9整除,而且还能判断不能整除时,余数是多少。 如:判断7485能不能被9整除。 7+4+8+5=24→2+4=6 各位数字继续相加 从结果看出:把7485的各位数字相加,最后所得的和是6不是9,所以7485这个数不能被9整除。最后得出的6,就是7485除以9的余数。即: 7485÷9=831……6 又如:判断3478能不能被3整除。 ∵3+4+7+8=22 ∴3478不能被3整除,余数是1。因为22除以3商7后的余数是1,也就是3478除以3的余数1。 检验: 3478÷3=1159……1163.怎样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6整除? 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6整除,主要看这个数能被2整除,又能被3整除,如果都能,那么这个数就能被6整除。因为把6分解质因数是2×3,或者说2与3的乘积是6,所以能同时被2和3整除的数,就能被6整除。 在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6整除时,可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首先看这个数是不是偶数,凡是偶数都能被2整除。这就符合了能被6整除的第一个条件。如果这个数不是偶数,那就排除了能被6整除的可能。 (2)然后按照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即:这个数各位数字的和是不是3的倍数,如果是3的倍数,这个数就能被6整除。 例如:判断654能不能被6整除。 654是偶数,自然能被2整除;654各位数字的和是6+5+4=15,15是3的倍数,因此,654能被6整除。 又如:判断274能不能被6整除。274是偶数,但它各位数字的和是2+7+4=13,13不能被3整除,因此,274不能被6整除。 如果用图来表示,下面两圆相交部分中的数就是既能被2整除,又能被3整除,也就是能被6整除的数。164.怎样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7整除? 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7整除,不象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2、5、3整除那佯,根据这个数的数字特征就能直接做出判断。一般需要采用割减法。 割减法的过程是这样的:把一个数割去末位数字,再从留下来的数中减去所割去数字的2倍,这样一次次减下去,如果最后的结果是7的倍数(包括0),那么原来这个数就一定能被7整除。 例1:判断3164能不能被7整除。 因为14是7的倍数,所以3164能被7整除。 检验:3164÷7=452. 对于数字不大的数,使用割减法判断能不能被7整除是比较方便的。 这个割减的过程,并不需要笔算,口算就可以完成。关于割减法的算理,即:为什么要先割去末位上的数字,然后再从留下的数字中减去割去数字的2倍?这与能不能被7整除有什么关系?讲清这个算理,先观察一下21的倍数有什么特点。 从表中可以看到,21的倍数恰好是前位数字是末尾数字的2倍。那么,把一个数割去末位数字,再从前位减去末位数字的2倍,不正是减去21的倍数吗?如例1中割去84,不就是割去末位数字4的21倍吗? 由于21=7×3,21包含3个7,所以减去21的倍数,也就是减去7的倍数。由此可以看出: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7整除所用的割减法,其依据就是利用了21的倍数的特点。 如果一个数连续减去7的倍数,而余下的数也是7的倍数,那么原来这个数也必然是7的倍数,因而也能被7整除。 这个过程不一定书写出来,也可以在口算中进行。 因为用割减法连续减去的是21的倍数,如果最后的结果还是21的倍数,那么这个数既能被7整除,还能被21整除,当然也能被3整除。 例2:判断2583,5264能不能被7和21整除。 2583能被7整除;也能被21整除。 检验:2583÷7=369 2583÷21=123 5264能被7整除,不能被21整除。 检验:5264÷7=752 5264÷21=250……14165.怎样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4或25整除? 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4或25整除是比较容易的,这就是:如果一个数的末两位数能被4或25整除,那么这个数就一定能被4或25整除。 例如:4750=47×100+50 928=9×100+28 3800=38×100 因为25与4相乘的积是100,100既能被4整除,又能被25整除,因此百位以前的数(100的倍数)可以不考虑,只要这个数的末两位数能被4或25整除,这个数就一定能被4或25整除。由此可以得出:凡是一个数的末两位数都是0(必然是100的倍数),这个数就一定能被4或25整除。 4750的末两位数是50,50能被25整除,但不能被4整除,4750只能被25整除,而不能被4整除。 928的末两位数是28,28能被4整除,但不能被25整除,928就只能被4整除,而不能被25整除。 3800的末两位数都是0,说明3800是100的倍数,因此,3800既能被4整除,也能被25整除。166.怎样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8或125整除? 一个数能不能被8或125整除,要看这个数的末三位,这个数的末三位是8或125的倍数,这个数就能被8或125整除。 由于1000=8×125,1000既是8的倍数,也是125的倍数,所以,凡是一个三位以上的多位数,只要末三位数都是0,这个数就一定能被8和125整除。 例如: 6048能被8整除,4375能被125整除,86000既能被8整除,又能被125整除,7594和7300这两个数,既不能被8整除,也不能被125整除。 这种根据一个数末三位数来进行判断的方法,其算理是:任何一个三位以上的多位数,都是由1000的倍数和一个三位数组成的。 例如:9864=9×1000+864 56750=56×1000+750 93000=93×1000 1000既能被8和125整除,1000的倍数也必然能被8和125整除,因此,一个数末三位左边的数可以不看,只要末三位数能被8或125整除,这个数就能被8或125整除。 看末三位数是不是8的倍数,还可以采用简便的方法: (1)先看末位数是奇数还是偶数,倘若是奇数,可以肯定不是8的倍数,因为8的倍数永远是偶数。 (2)如果是偶数,用2去除末三位数,看所得的商是4的倍数,这个数就能被8整除。 例如: 所以7104能被8整除。 由于125本身就是三位数,在所有的三位数内,125的倍数只有有限的几个(125、250、375、500、625、750、875、1000),所以,只要熟记这几个数据,就可以准确、迅速地进行判断了。167.怎样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11整除? 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11整除与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7整除一样,都没有直接判断的方法,需要借助间接的方法,这种间接的方法有两种,其一是“割减法”,其二是奇偶位差法。 (1)割减法:判断被11整除的割减法与判断被7整除的割减法不同。即:一个数割去末尾数字,再从留下来的数中减去这个末位数字,这样一次一次地减下去,如果最后结果是11的倍数(包括得0),那么这个数就能被11整除;如果最后结果不是11的倍数,那么这个数就不能被11整除。 例如:4708……割去末位8 因此,4708能被11整除。 在判断时,对于数目不大的数,用口算就可以看出结果。 通过口算可以得出:891能被11整除;1007不能被11整除。 (2)奇偶位差法:把一个数由右边向左边数,将奇位上的数字与偶位上的数字分别加起来,再求它们的差,如果这个差是11的倍数(包括0),那么原来这个数就一定能被11整除。 例如①:判断283679能不能被11整除。 23-12=11 因此,283679能被11整除。 ②判断480637能不能被11整除。 21-7=14 因此,480637不能被11整除。 上述这种方法叫做奇偶位差法,算理可通过下列算式说明。 9÷9=1 9÷11(不能整除) 99÷9=11 99÷11=9 999÷9=111 99÷11(不能整除) 9999÷9=1111 9999÷11=909 99999÷9=11111 9999÷11(不能整除) 999999÷9=111111 999999÷11=90909 …… …… 由以上两算式中可以看到:全部由9组成的任何一个数,都能被9整除,但除以11则不一定,只有当9的个数成偶数时,才能被11整除,当9的个数是奇数时,则不能被11整除。 当一个数首尾数字相同,中间都是0,而且0的个数成偶数时,这个数也能被11整除。 如:11÷11=1 1001÷11=91 300003÷11=27273 …… 通过用奇偶位差法的分解来判断8712能不能被11整除,从中也可以进一步理解这种判断方法的算理。 8712=8000+700+10+2 ① 偶 奇 偶 奇 偶位上的数可以写成: 8000=8×1000=8×(1001-1) ② 10=1×10=1×(11-1) ③ 奇位上的数可以写成: 700=7×100=7×(99+1) ④ 把②③④式代到①式中去。 第一个括号中所得的结果,肯定能被11整除,原数能不能被11整除,决定于第二个括号中所得的数,而第二个括号中的数,恰恰是奇位数字与偶位数字之差,由此而得出了用奇偶位差法来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11整除。168.怎样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13整除? 一个数能不能被13整除,在判断上也没有直接的方法,需要借助间接的方法,这种间接的方法是:一个多位数的末三位数与末三位以前的数字所组成的数之差,这个差如果能被13整除,那么原来的这个多位数就能被13整除。 例如:判断383357能不能被13整除。 383357这个数的末三位数是357,末三位以前的数字所组成约数是383,这两个数之差是383-357=26。 ∵26能被13整除, ∴383357也能被13整除。 又如:判断35062能不能被13整除。 35062这个数的末三位数是62,末三位以前的数字所组成的数是35,这两个数之差是:62-35=27。 ∵27不能被13整除, ∴35062也不能被13整除。 这个方法也同样适用于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7或11整除。169.怎样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17整除? 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17整除,也没有直接的方法,间接的方法也使用“割减法”。不过这里使用的割减法与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7整除的割减法,不完全一样。它也是先割去原来数的末位数字,然后再从留下来的数中减去割去数字的5倍,倘若数字还大,就依照上述步骤继续割减,当最后的结果是17的倍数时,那么原来这个数就一定能被17整除。如果最后结果不是17的倍数时,那么原来这个数就一定不能被17整除。 例如:判断9894能不能被17整除。 最后结果是51,51能被17整除,所以9894也能被17整除。 又如:判断8765能不能被17整除。 由于80不能被17整除,因此,8765也不能被17整除。 这种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17整除的割减法的算理是:先割去末位数字,实际上是减去末尾数字本身的1倍,再从前位减去所割数字的5倍,实际上又减去了所割数字的50倍,加上已经减去的1倍,一共减去所割数字的51倍。因为51=17×3,51既是17的倍数,减得的结果是17或是17的倍数(包括0),都证明原来这个数一定能被17整除,反之,则不能。 如果要求判断的数不大,判断过程也完全可以用口算进行。 如:判断782和693能不能被17整除。 从上述口算过程可以得出:782能被17整除;693不能被17整除。170.怎样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12、15、18、45整除? 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12、15、18、45整除都没有直接的方法,可以按照前面提到的判断被6整除的做法,从而找出一个间接的方法来。 (1)怎样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12整除。 因为12=3×4 a÷12=a÷3÷4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一个数能被3整除又能被4整除,那么这个数就一定能被12整除。判断被3和4整除的数的特征,在前面已经做了解答,只要满足被3和4整除的这两个条件,这个数就一定能被12整除。即:一个数的各位数字的和是3的倍数,末两位的数又是4的倍数,这个数就一定能被12整除。 例如:判断3084能不能被12整除。 3084的各位数字的和是3+0+8+4=15, 15是3的倍数,3084的末两位数是84,84又是4的倍数,所以3084能被12整除。 检验:3084÷12=257 又如:判断4734能不能被12整除。 4734的各位数字的和是4+7+3+4=18,18是3的倍数,但4734的末两位数是34,34不是4的倍数,所以4734不能被12整除。 检验:4734÷12=394……6 (2)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15整除。 因为15=3×5 a÷15=a÷3÷5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数既能被3整除,又能被5整除,这个数就一定能被15整除。即:一个数的各位数字的和是3的倍数,而它末位数字是0或5,这个数就能被15整除。 例如:判断8715能不能被15整除。 8715的各位数字的和是8+7+1+5=21,21是3的倍数,8715的末位数字又是5,所以8715这个数能被15整除。 检验:8715÷15=581 (3)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18整除。 因为18=2×9 a÷18=a÷2÷9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数既能被2整除,又能被9整除,那么这个数就一定能被18整除。即:一个末位数字是0、2、4、6、8的数,而它的各位数字的和又是9的倍数,这个数就能被18整除。 例如:判断52416能不能被18整除。 52416的末位数字是6,能被2整除,而52416的各位数字的和是5+2+4+1+6=18,18又是9的倍数,因此,52416一定能被18整除。 (4)判断一个数能不能被45整除? 因为45=5×9 a÷45=a÷5÷9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数既能被5整除,又是9的倍数,那么这个数就一定能被45整除。即:一个数的末位数字是5或0,而它的各位数字的和又是9的倍数,这个数就一定能被45整除。 例如:判断98865能不能被45整除。 98865的末位数字是5,可以被5整除,98865的各位数字的和是9+8+8+6+5=36,36又是9的倍数,因此,98865一定能被45整除。 使用上述4种间接判断方法,要特别注意一个问题,即:一个数所分解的两个数,这两个数必须是互质数,否则就会发生判断上的错误。 例如:12不能分解成2×6,18也不能分解成3×6。如果12=2×6,2与6并不是互质数,且6=2×3,这样,2就重复考虑了两次,结果就形成了能被6整除的数就能被12整除的错误结论。 如果18=3×6,3与6这两个数也不是互质数,6又可以分解成2×3,这样,3又重复考虑了两次。6是3的倍数,也会导致能被6整除的数就能被18整除的错误结论。事实上,如:246、462这些数,都满足能被3和6整除的条件,但却不能被18整除。171.为什么三个连续数相乘的积一定是6的倍数? 三个连续数相乘的积一定是6的倍数,这决定于自然数列的排列规律。因为在自然数列里,所有的偶数都是2的倍数,也就是每隔一个数必是一个2的倍数,而每隔两个数,必是3的倍数。 例如:从11起自然数列的顺序是这样的: 从上面自然数列中可以看出:无论从任何一个数开始,三个连续数中,必定有2和3的倍数,而2与3的乘积是6,所以在三个连续数的乘积里,必定有6的倍数。或者说:三个连续数相乘的积一定是6的倍数。 例如:14、15、16三个连续数。 这三个连续数中,14和16是2的倍数,15是3的倍数,因此,这三个连续数相乘的积,一定是6的倍数。14、15、16相乘积是14×15×16=3360,而3360是6的560倍。172.质数、质因数和互质数有什么区别? 质数、质因数和互质数这三个术语的概念极易混淆,因为它们都有“质”和“数”两个字。正确地区分这几个概念,对掌握数的整除性这部分基础知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质数:一个自然数,如果只有1和它本身两个约数,这个数叫做质数(也称素数)。 例如: 1的约数有:1; 2的约数有:1,2; 3的约数有:1,3; 4的约数有:1,2,4; 6的约数有:1,2,3,6; 7的约数有:1,7; 12的约数有:1,2,3,4,6,12; …… 从上面各数的约数个数中可以看到:一个自然数的约数个数有三种情况: ①只有一个约数的,如1。因此,1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 ②只有两个约数的(1和它本身),如2,3,7…… ③有两个以上约数的,如4,6,12…… 属于第②种情况的,叫做质数。属于第③种情况的,即:除了1和本身以外,还有别的约数,这样的数叫做合数。 (2)质因数:一般地说,一个数的因数是质数,就叫做这个数的质因数。 例如:18=2×3×3 这里的2、3、3都是18的因数,而2和3本身又都是质数,于是我们就把2、3、3叫做18的质因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8也可以写成3与6的乘积,即:18=3×6,无疑3和6都是18的因数,但3本身是质数,可以称做18的质因数,而6是合数,则不能称做18的质因数。 (3)互质数:两个或几个自然数,当它们的最大公约数是1的时候,这两个或几个数,就叫做互质数(也叫互素数)。 例如:5和7,4和11,8和9,7、11和15,12、20和35……。 上述这几组数,它们的最大公约数都是1,因此,它们都是互质数。在以上两个互质数中,如7、11和15这三个数,7和11是互质数,11和15是互质数,7和15也是互质数。这类情况,我们就叫做这三个数“两两互质”。但12、20和35这组数中,虽然它们也是互质数,但不是两两互质,因为12和35是互质数,至于12和20、20和35都不是互质数。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两个数互质或者两个的数以上互质,这些数本身却不一定是质数,如5和7是互质数,它们本身都是质数;4和11是互质数,其中4并不是质数;8和9是互质数,但8和9本身都不是质数。 总之,质数是指一个数。譬如说:“2是质数,11是质数”等等。质因数虽然也是指一个数,但是它是针对另一个数而说的。譬如说:“5是35的质因数。”如果离开35,孤立地说:“5是质因数。”则是不妥当的。因此,质因数具有双重身份:第一必须是个质数;第二必须是另一个数的因数。 互质数同质数、质因数都不同,它不是指一个数,而是指除了1以外,再没有其他公约数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数。 由此可见:掌握质数、质因数和互质数这几个术语的概念,其中质数是基础,这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透彻理解和正确区分,才能防止混淆。173.怎样判断一个数是不是质数? 正确而迅速地判断一个自然数是不是质数,在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中,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技能。 由于大于2的质数一定是奇数(奇数又不一定都是质数),所以,在判断一个自然数是不是质数时,首先要看它是奇数还是偶数。如果是大于2的偶数,这个数肯定不是质数,而是合数;如果是奇数,那就有可能是质数。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使用以下两种方法: (1)查表法: 主要是指查“质数表”。编制质数表的过程是:按照自然数列,第一个数1不是质数,因此要除外,然后按顺序写出2至500的所有自然数,这些数中2是质数,把它留下,把2后面所有2的倍数划去,2后面的3是质数,接着再把3后面所有3的倍数划去,如此继续下去,剩下的便是500以内的全部质数。 最早使用上述方法来寻求质数的人,是古代希腊数学家埃拉托斯特尼,由于他在开始时,先把自然数写在一块蜡板上,把不是质数的数(合数)分别刺上一个孔,这样,在蜡板上就被刺上了许多象筛子一样的孔,后来,大家就把这种寻求质数的方法叫做“筛法”。 下面是用筛法寻找出的500以内质数表: 这类的质数表还可以编制成数字范围更大一些的,如1000以内质数表等。判断一个自然数是不是质数,如在表所规定的数字范围内,即可用查表的方法进行判断。 (2)试除法: 在手头上没有质数表的情况下,可以用试除法来判断一个自然数是不是质数。例如判断143、179是不是质数,就可以按从小到大的顺序用2、3、5、7、11……等质数去试除。一般情况下用20以内的2、3、5、7、11、13、17、19这8个质数去除就可以了。如143,这个数的个位是3,排除了被2、5整除的可能性,它各位数字的和是1+4+3=8,也不可能被3整除,通过口算也证明不能被7整除,当试除到11时,商正好是13,到此就可以断定143不是质数。 对179试除过程如下: 179÷2=59……2 179÷3=66……1 179÷5=35……4 179÷7=25……4 179÷11=16……3 179÷13=13……10 179÷17=10……9 当179÷17所得到的不完全商10比除数17小时,就不需要继续再试除,而断定179是质数。这是因为2、3、5、7、11、13、17都不是179的质因数,因此,179不会再有比17大的质因数,或者说179不可能被小于10的数整除,所以,179必是质数无疑。 综上所述,用试除法判断一个自然数a是不是质数时,只要用各个质数从小到大依次去除a,如果到某一个质数正好整除,这个a就可以断定不是质数;如果不能整除,当不完全商又小于这个质数时,就不必再继续试除,可以断定a必然是质数。174.怎样把一个合数分解质因数? 分解质因数在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中,既是整除、约数、质数等基础知识的综合运用,也是后面学习最大公约数和最小公倍数的前提和准备,所以,在数的整除中,它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把一个合数分解质因数,就是把这个合数用质因数相乘的形式表示出来。或者说,把一个合数写成几个质数的连乘积。譬如36是合数,把36分解成因数相乘,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36=1×36 (2)36=2×18 (3)36=4×9 (4)36=3×12 (5)36=6×6 在上面五种分解中,只有(2)式的2和(4)式的3是质数,其他都不是。要分解质因数就要把不是质数的数(1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排除在外),再分解成质数连乘的形式。如(3)式中的4和9都是合数,4可以分解为:2×2; 9可以分解为: 3 × 3。这样,把 36分解质因数,36=2×2×3×3。事实上,除(l)式外,(2)(4)(5)式继续分解,其最后结果也是同样的。 把一个合数分解质因数,具体过程可采用短除法。 例如:把420分解质因数。(从最小的质因数开始) 由短除式中可以看到,420有2、2、5、3、7五个质因数,420分解质因数的结果是:420=2×2×5×3×7。 在进行分解质因数时,最后的书写格式要特别注意,一定要把所要分解的合数写在等号的左边,如:24=2×2×2×3,105=3×5×7等,而不能写在等号的右边,如:2× 2×2×3= 24,这样就与乘法算式相混淆,而不是分解质因数了。175.怎样找出一个合数所有的约数? 把一个合数所有的约数都找出来,对数目不大的合数,可以通过口算找出来,例如:9的约数有1、3、9;15的约数有1、3、5、15;21的约数有1、3、7、21等。对于数目较大的数,单纯靠口算,就有可能会遗漏中间的约数。通常可以先把这个合数分解质因数,再把各个质因数依次搭配结合,就可以找出它的所有约数。 例如:找出420的所有约数。 先把120分解质因数 420=2×2×3×5×7 (1)上面这些约数中有质数:2、3、5、7四个。 (2)由两个质数结合成的有: 2×2=4 2×3=6 2×5=10 2×7=l4 3×5=15 3×7=21 5×7=35 有4、6、10、14、15、21、35七个。 (3)由三个质数结合成的有: 2×2×3=12 2×2×5=20 2×2×7=28 2×3×5=30 2×3×7=42 2×5×7=70 3×5×7=105 有12、20、28、30、42、70、105七个。 (4)由四个质数结合成的有: 2×2×3×5=60 2×2×3×7=84 2×2×5×7=140 2×3×5×7=210 有60、84、140、210四个。 因此,420的约数有4+7+7+4=22(个),再加上1和420本身,共24个约数。 除上述方法外,还可以先把一个合数分解质因数,然后把每个质因数的个数加1,连乘起来,所得的积就是这个合数的所有约数的个数,并且包括了1和它本身。 仍以420为例: ∴420有 24个约数。 ∴360也有 24个约数。176.为什么用短除法能求出几个数的最大公约数? 求几个数最大公约数的方法,开始时用观察比较的方法,即:先把每个数的约数找出来,然后再找出公约数,最后在公约数中找出最大公约数。 例如:求12与18的最大公约数。 12的约数有:1、2、3、4、6、12。 18的约数有:1、2、3、6、9、18。 12与18的公约数有:1、2、3、6。 12与18的最大公约数是6。 这种方法对求两个以上数的最大公约数,特别是数目较大的数,显然是不方便的。于是又采用了给每个数分别分解质因数的方法。 12=2×2×3 18=2×3×3 12与18都可以分成几种形式不同的乘积,但分成质因数连乘积就只有以上一种,而且不能再分解了。所分出的质因数无疑都能整除原数,因此这些质因数也都是原数的约数。从分解的结果看,12与 18都有公约数 2和 3,而它们的乘积2×3=6,就是 12与18的最大公约数。 采用分解质因数的方法,也是采用短除的形式,只不过是分别短除,然后再找公约数和最大公约数。如果把这两个数合在一起短除,则更容易找出公约数和最大公约数。 从短除中不难看出,12与18都有公约数2和3,它们的乘积2×3=6就是12与18的最大公约数。与前边分别分解质因数相比较,可以发现:不仅结果相同,而且短除法竖式左边就是这两个数的公共质因数,而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就是这两个数的公共质因数的连乘积。177.为什么用短除法能求出几个数的最小公倍数? 最小公倍数的定义是:几个数公有的倍数,叫做这几个数的公倍数;其中最小的一个,叫做这几个数的最小公倍数。求几个数最小公倍数的方法,可以用分别分解质因数的方法,先找出几个数公有的质因数,再找出各自独有的质因数,把这些质因数连乘起来,最后得出的积就是这几个数的最小公倍数。 例如:求12和20的最小公倍数。 12和20的最小公倍数是2×2×3×5=60 把分别分解合在一起,就是短除法。这样做,不仅结果一样,还减少了中间计算的层次,通常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 仍如上例: 短除竖式左边是这两个数的公有质因数,竖式下边是这两个数各自独有的质因数。根据两个数的最小公倍数一定能被这两个数整除,所以,最小公倍数必须包含这两个数里的所有质因数。竖式左边的公有质因数与竖式下边各自独有质因数的连乘积,才是最小公倍数的道理,就在于此。 在求三个数的最小公倍数时,两个数中共同的质因数要筛去,如果不筛去,所求出来的虽然也是这三个数的公倍数,但不是最小公倍数。所以,只要有两个数能被同一质数整除,就应该继续除下去,直到除到竖式下边的三个数两两互质为止。 例如:求15、30和50的最小公倍数。 ∴15、 30和50的最小公倍数是5×2×3×5=150。178.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数有什么联系? 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规律。以12和20的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数为例: 12和20的最大公约数是2×2=4; 12和20的最小公倍数是2×2×3×5=60。 12与20的积是12×20=240,它们的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数的积是 4 × 60=240。两个积正好一样,这并非巧合,而是一种规律,即:两个自然数的积等于这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数的积。通过原来算式的因数交换可以得到证明: 再如:45与105的最大公约数和最小公倍数为: 45与105的最大公约数是3×5=15; 45与105的最小公倍数是3×5×3×7=315。 45与105的乘积是45×105=4725,再看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数的乘积也是15×315=4725。由此可证明,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数是有联系的,这种联系是通过以上规律来体现的,这个规律如果用字母公式表示为: 一般地,a×b=(a,b)× [a,b] 依据这个规律,在求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和最小公倍数时,可以推导出新的公式。即:已知12与20的最大公约数是4,求它们的最小公倍数是多少? 最小公倍数=两数的乘积/最大公药数=12×20/4=60 如果已知12与20的最小公倍数是60,求它们的最大公约数是多少? 最大公约数=两数的乘积/最小公倍数=12×20/60=4179.怎样用求最大公约数和最小公倍数的方法解答实际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应用题需要用求最大公约数和最小公倍数的方法去解答,用其他解应用题的方法将无济于事。 例1:将一块长24厘米,宽18厘米,厚12厘米的长方体木料,锯成尽可能大的同样大小的正方体木块,可以锯成多少块? 由于同样大小的正方体木块,棱长都必须相等,这个棱长的厘米数,应该是长方体木料长、宽、厚厘米数的公约数,因为要求正方体的木块尽可能大,也就是要求正方体木块的棱长尽可能长,所以求的棱长厘米数必然是长方体木料长、宽、厚的最大公约数。 24、18和 12的最大公约数是2×3=6。 既然正方体木块的棱长最大长度是6厘米,再分别求出长方体木料的长、宽、厚各有几个6厘米,最后就可以求出锯出正方体木块的块数。 24÷6=4 18÷6=3 12÷6=2 因此,锯成的块数是 4×3×2=24(块) 检验: 长方体木料体积:24×18×12=5184(立方厘米) 正方体木块体积:6×6×6=216(立方厘米) 可以锯成的块数:5184÷216=24(块) 答:可以锯成24块。 例2:在公共汽车站有三条汽车线,一路车每隔5分钟开出一辆,六路车每隔10分钟开出一辆,八路车每隔8分钟开出一辆。这三路汽车在同一时刻发车后,至少再过多少分钟,又在同一时刻发车? 这一、六、八路车在同地同时发车后,由于每路车发车时间的间隔不同,再次同时发车经过的时间,必然是5、10、8分钟的公倍数,根据题意要求,至少再过多少分钟,说明所求的就是5、10、8分钟的最小公倍数。 5、8、10的最小公倍数是2×5×1×4×1=40 答:至少再过40分钟,又在同一时刻发车。 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数应用题,在实际生活中应用比较广泛。例如,人数不同的教学班,分成人数相等的小组;行星运转轨道不同,在同一直线上开始运转,再次同时运转所需天数等问题,都需要用上述两种方法来解答。180.怎样用“公倍数法”解“孙子问题”? 我国古代的《孙子算经》里,曾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今有物不知其数,三三数之剩二,五五数之剩三,七七数之剩二,问物几何?” 翻译成现代语言就是:“现在有许多物品不知道是多少,三个三个地数余二个,五个五个地数余三个,七个七个地数余二个,问这些物品有多少个?”这个问题通常叫做“孙子定理”或“孙子问题”,它的解法很早就流传到国外,被称为“中国剩余定理”。 用公倍数法解这道题的思路是这样的:先考虑第一个条件,并使其余数为1,从第二、三个条件入手,5和7的公倍数是35,但35÷3的余数为 2,不是 1,而 35×2= 70, 70÷3的余数正好是1,也就是说:能被5、7整除,而被3除余1的数是70。 再考虑第二个条件,也使其余数为1,从第一、三条件入手,3和7的公倍数是21,21÷5的余数正好是1,这说明:能被3和7整除,而被5除余1的数是21。 然后考虑第三个条件,从第一、二条件入手,使其余数也是1, 3和5的公倍数是15,15÷7的余数也恰是1,这说明:能被3和5整除,而被7除余1的数是15。 因此,被5和7整除,而被3除余2的数是70×2=140;被3和7整除,而被5除余 3的数是: 21×3=63;被 3和 5整除,而被7除余2的数是15×2=30。把满足三个条件的数加起来,所得的和必然是具备被3除余2,被5除余3,被7除余2的特点。 140+63+30=233,这个结果是正确的,但不是唯一的,因为除数3、5、7的最小公倍数是105,233加上或减去若干个105,所得的结果仍然能满足题目中的全部条件。但减105时,在正整数范围内,差小于105就可以了。 如果原题最后一问加上“最少”两个字,即:“最少为几何?”则:233-105-105=23。这个23是满足题目条件的最小的一个数。 这个问题的解法,在明朝程大位《算法统宗》里,有如下歌诀: 三人同行七十稀,五树梅花廿一枝, 七子团圆正半月,除百零五便得知。 这个歌诀所说的计算步骤,与前面叙述过程一样,列出算式为: 2×70+3×21+2×15=233 233-105-105=23 检验:23÷3=7……2 23÷5=4……3 23÷7=3……2w181.怎样解“九宫填数”问题? “九宫填数“也叫“九方数”,古代称为“九宫算”。九宫填数是将九个有效数字填在九个方位格子里,要使每行、每列和每条对角线上的和都相等,即:横的三个数之和、竖的三个数之和与斜的三个数之和,都相等。在解这个题之前,先把九宫的方位问题明确了,以便讲行具体的阐述。 这个方位的确定与看地图的方位是一致的。由于要把1—9这九个数填在适当的格子里,这九个数之和是45,无论是横、竖、斜都是三个数,把45平均分成三行,每行三个数的和都是15(包括横、竖、斜)。每三个数的情况:横有3种,竖有3种,斜有2种,共8种。 这8种情况(将15分解成的)有: (1) 1, 5, 9; (2) 1, 6, 8; (3) 2, 4, 9; (4) 2, 5, 8; (5) 2, 6, 7; (6) 3, 4, 8; (7) 3, 5, 7; (8) 4, 5, 6。 在填数时,其顺序是先把“中数”确定,因为横、竖、斜这8种情况中,有4种情况都包含“中数”,上面8种组合中,只有“5”在4种中都出现了,因此这个中数是5无疑。 然后再确定四个角上的“角数”。由于每个“角数”向横、竖、斜发展,都会组成一组数,共三组,因此,每个“角数”必然是上面8组数中三组包含的同一个数。从8组数中观察,这样的数共有四个偶数,即:2,4,6,8。这四个偶数还不能随意填,因为斜着的三个数的和必须是15,这样,两个对角数的和也应该是10,有了这种条件限制,斜线上的三个数是2,5,8或4,5,6。但排列形式上,由于每个角数变换方位,会出现以下8种情况: “中数”和“角数”确定之后,只剩下“边数”的四个奇数了,由于横、竖三个数的和是15,现在已有了其中两个数,剩下的这个数就不难求出了。 上述填数的规律确定之后,如果任意指定填上九个连续自然数,那么上述的规律也同样适用。即:先确定“中数”,后确定“角数”和“边数”。这有两种情况:如果“中数”是奇数,那么“角数”必然是偶数,“边数”则是奇数;如果中数是偶数,那么“角数”必然是奇数,边数则是偶数。 例如:把下列各组数摆成“九宫数”: (1)5,6,7,8,9,10,11,12,13; (2)6,7,8,9,10,11,12,13,14。 (1)式中横、竖、斜各三个数的和为27; (2)式中横、竖、斜各三个数的和为30。182.什么叫辗转相除法? 辗转相除法是求最大公约数的另一种方法。具体做法是:用较小数除较大数,再用出现的余数(第一余数)去除除数,再用出现的余数(第二余数)去除第一余数,如此反复,直到最后余数是0为止。如果是求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那么最后的除数就是这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 例如:求112和77的最大公约数。 辗转相除法的过程如下; 把112和77并列用77去除112,写好,用三条竖线隔商1(写在左边),余数开。35。 当最后余数是0时,辗转相除的过程已经完成,最后的除数7就是112和77的最大公约数。 辗转相除法的算理是根据:在a=bq+r,中,除数b和余数r能被同一个数整除,那么被除数a也能被这个数整除。或者说,除数与余数的最大公约数,就是被除数与除数的最大公约数;如果反过来说,被除数与除数的最大公约数,就是除数与余数的最大公约数。 如果用辗转相除法求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时,最后的余数是1,那么这两个数就是互质数,或者说,它们只有公约数1。183.什么叫哥德巴赫猜想和陈氏定理? 1742年,德国数学家哥德巴赫发现了这样的事实;每一个大于或者等于6的偶数,都是两个奇质数之和。例如: 6=3+3 8=3+5 10=5+5 12=5+7 14=7+7 16=3+13 18=5+13 100=3+97 1002=5+997 哥德巴赫对许多偶数进行了检验,都证明这个论断是正确的,有人甚至一个一个的偶数进行验算,一直验算到三亿三千万个之多,也证明这个论断是正确的。然而自然数是无穷的,是不是对所有的自然数,这个论断都正确呢?在数学中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证明。 由于哥德巴赫自己无法证明,1742年他写信给当时有名的数学家欧拉,请他帮助做出证明。后来欧拉回信,认为哥德巴赫所提的问题是对的,不过他也无法证明。哥德巴赫所提的问题,直到现在还没能证明,因此,不能成为一条定律,只能是一个猜想。哥德巴赫所提的问题,就被称为哥德巴赫猜想,而这一猜想也成为世界著名难题之一。 二百多年过去了,这一难题的研究虽然有些进展,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 1920年挪威数学家布朗证明了:每一个很大偶数(或叫大偶数)是九个素数的积加上九个素数的积,简称“9+9”。1924年法国的拉德巴哈尔证明了:每一个大偶数是七个素数的积加上七个素数的积,简称“7+7”。随着研究的进展,“6+6”、“5+5”……最终还没有完全证明。 研究越前进,困难也越大。50年代以来,我国数学家不断在哥德巴赫猜想这一世界难题研究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特别是1966年,我国数学家陈景润宣布他已经证明了:每一个充分大的偶数,都可以表示成一个素数加上两个素数的积;即:所谓的(1+2)。 例如:8=2+2×3 18=3+3×5 98=7+13×7 1000=7+3×331 陈景润的研究成果是研究哥德巴赫猜想的最好的结果,引起了国际数学界的高度重视,对于陈景润的杰出贡献,国外数学家把(1+2)这个证明命名为“陈氏定理”。 (1+2)的证明是1973年正式公布的。哥德巴赫猜想这道世界难题的最终解决,还需要人们不断地探索和证明。184.什么是弃九验算法? 弃九验算法又称九余数法。它是依据九余数的特点,用来检验加、减、乘、除四则运算是否正确的一种验算方法。 所谓弃九数,就是指:把一个数的各位数字相加(如果相加的结果大于九要减去九),直到和是一位数,这个数就叫做原来数的弃九数。弃九数也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得到,即:把一个数中的数字9或相加得9的几个数字都划去,将剩下数字相加,得到一个小于9的数,这个数就是原来的弃九数。 例如:下列各数的最后数就是弃九数。 弃九验算法的实际应用是: (1)检验加法时,如果各个加数九余数之和(如超过9再减去9的倍数)等于和的九余数时,计算结果可能就是正确的。 (2)检验减法时,如果被减数的九余数减去减数的九余数所得的差,等于差的九余数时,计算结果可能就是正确的。 (3)检验乘法时,如果被乘数的九余数与乘数的九余数之积的九余数,等于积的九余数,计算结果可能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 由于等号两边的数字不一致,可以认定结果是错误的,正确结果应该是:3585437。 (4)检验除法时,可以用乘法逆运算的办法进行。即:商×除数=被除数。当商的九余数和除数的九余数之积的九余数,等于被除数的九余数时,计算结果可能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 这种弃九验算法的根据是:利用被9整除数的特征。一个数的弃九数就是这个数被9除后的余数(如果弃九数是0,说明能被9整除)。如果等号两边的余数相同,证明原来计算可能是正确的;等号两边的余数不相同,说明计算结果是错误的。 弃九验算法是一种并不十分精确的验算方法,它的局限性是: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往往检验不出来计算结果的错误。 (1)如果在抄写时,数字颠倒了位置,如:837误抄成873。 (2)在数字中出现丢0或多0时,如:8406误写成846或84006。 (3)这种验算方法也可以适用于小数四则的计算,验算时也按上述整数四则的方法进行。但是,当小数点点错了位置时,也检验不出来错误的所在。 尽管如此,弃九验算法由于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在一般情况下,较之用重复计算或逆运算的方法进行验算,可以省时省力,因此,这种验算方法还是有一定实用价值的。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