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3张PPT)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0101生命健康俱可贵探 究 与 分 享 P6探究问题:(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2)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进行自我保护,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1.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名词点击】: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身份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1)内容是最基础的权利是物质性的人格权注意:①自然人: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2)要求: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2.人身权的内容及要求【注意】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1)地位: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2)重要性:【拓展提升】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侧重机能健全)(侧重生命延续)(侧重身体完整)(3)侵权表现: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4)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P7相关链接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甲为了要回赌债,将乙的一截手指砍断强行剪掉他人毛发疫情期间,甲明知道感染新冠病毒,还到处乱跑,造成10几人感染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结合课本知识进行判断√√√√探究与分享: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是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前两天,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请说说你的理由。①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②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2)①未成年人要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遭遇侵害时要向老师、家长、学校等求助,通过法治方式,表达自身合法的诉求和愿望,自觉维护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②全社会应该关注校园欺凌问题,注重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防微杜渐,联合家庭、学校以及司法机关形成合力,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法律武器和制度保障,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姓名肖像受保护A思考:用明星的照片做QQ头像或用其名字取网名,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或姓名权?0102姓名肖像受保护(1)含义:(2)特点:1.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3)法律保护(①—③)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③一般来说,A.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B.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C.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1)决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姓名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使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普通人可以重名)(3)变更:根据自己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变更姓,也可以变更名。(4)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1)干涉:限制、阻挠、干预他人依法行使姓名权。(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2)盗用: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3)假冒: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例如:冒名顶替上大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1.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李某19岁时想更改自己的姓名,被其父母拒绝。3.王某打着经张某授权的幌子,以张某的名义开办会所4.齐玉苓案,侵权人假冒齐玉苓之名上大学假冒干涉盗用假冒区分以下行为是分别是假冒、干涉,还是盗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特别提醒】: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鲁迅本名周树人,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他在发表文章时只能不断变换使用笔名。据考证,鲁迅使用过的笔名有一百多个。不过,在正式文件上,他还是使用“周树人”这个名字。“鲁迅”这个名字受法律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探究分析张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乙生活。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甲改回姓张。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张丙的行为。参考答案:①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②张甲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张丙将甲的姓氏改回姓张,属于干涉张甲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张甲的姓名权。讲授新课(1)含义: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2)法律规定(肖像权的行使与保护):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2.肖像权①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身体部位,面部等②外部形象载体:影像、雕塑、绘画等③可识别性,指向性(只露出鼻子嘴巴,不可被识别)姓名肖像受保护A(3)侵权表现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如擅自拥有他人照片,利用肖像做广告、商标和装饰橱窗等;利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或者用手机任意抓拍人像上传网络。②民法典的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情节,而非决定性条件。③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的,或者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且往往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同时侵犯两项权利】(4)侵权责任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肖像权”的知识拓展请思考:用电影明星的照片做QQ头像,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特别提醒】: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侵犯 未经同意不侵犯 不被识别侵犯 丑化不侵犯 未使用李某肖像【判断】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如某学校建校100周年,举行庆典活动所拍的照片、摄像的公开展示。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例:摄影师为15岁的小李拍摄了一组艺术照,后未经小李同意,将其中几张照片汇编入自己的作品集复制发行。小李母亲得知此事后,要求摄影师支付报酬,但摄影师拒不支付。两人争执中李母将摄影师的作品集毁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小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不享有肖像权②李母毁损作品集的做法侵害了摄影师的隐私权③摄影师未经同意将小李的照片复制发行侵害了小李的肖像权④摄影师能以财产权受侵害为由要求李母赔偿损失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D0103名誉隐私不可侵探 究 与 分 享 P8某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时长1分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篡改叶挺烈士的《囚歌》,并添加了侮辱性用语。该视频发布传播后,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叶挺烈士的子女等近亲属起诉该公司侵犯名誉权。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思考:说一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生活中还有那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相 关 链 接 P10“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相关链接】:“英烈条款”《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侵害了叶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英烈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烈的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1.名誉权和荣誉权(1)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被授予某种荣誉称号)①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2)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区别:①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每个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只有当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出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才能获得的,具有专属性。②名誉权的获得不需要任何程序,荣誉权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③名誉权无法被剥夺或限制,荣誉权可基于法定事由予以剥夺。(2)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拓展思考:名誉权与荣誉权是一回事吗?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的侵权】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荣誉权的侵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特别提醒】侵犯名誉权的说明①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侮辱包括暴力侮辱、口头侮辱、动作侮辱、文字图画侮辱等。诽谤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和消息等。擅自公布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②侮辱、诽谤行为需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而降低。(3)侵权表现:(4)侵权责任:探 究 与 分 享 P10镜头一 去银行办事或者在车站买票,你会发现在柜台办理业务的顾客与后面排队的顾客之间隔着一段距离,地上还画着一条黄线,这就是所谓的“一米线”。这条线避免了以往大家挤在一起争抢位置的做法,也成了个人隐私的保护线。但有人认为:“我不偷不抢,干吗要隔这么远 ”镜头二 有时,我们的老师或者父母会说:“小孩子有什么隐私啊 ”有时,我们的信件、日记或者手机上的信息被人擅自翻看。也许他们是出于关心,并无恶意。可是,老师或者父母可以这样做吗 镜头三 某服装店店主怀疑来店购物的小雨偷了店里的衣服,于是将视频截图发到网络上求“人肉搜索”。众多网民参与“人肉搜索”。小雨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同学、朋友对其指指点点,网上也是一片辱骂之声,小雨几乎因此精神崩溃。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1)隐私的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2)法律规定: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4)侵权表现: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①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②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5)侵权责任:2.隐私权注意: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注意:举报他人、执法不属于侵犯隐私权。正当合法的隐私才受法律保护。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名誉权 隐私权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客体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侵权内容 散布的内容往往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侵害方式 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侵权人心理状态和主观目的 大多是一种故意行为,主观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性,也可能具有恶意或善意的目的(6)依法保护个人信息③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②原因:(必要性)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意义)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①个人信息的含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P11相关链接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