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课件(共20张PPT)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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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课件(共20张PPT)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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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张PPT)
10.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议题一:以案说法,明确公民诉讼权利惜
议学活动一:①被告人犯罪行为确凿,但其诉讼权利能不能被剥夺?
②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波与被告人叶诚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行为;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波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
审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诉人张波、叶诚尘及其辩护律师各项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到庭参加宣判。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议学活动一:
①被告人犯罪行为确凿,但其诉讼权利是否被剥夺?
②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没有被剥夺,我国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此外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议题一:以案说法,明确公民诉讼权利惜
第一目
诉讼权利面面观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保障诉讼权利的原因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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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均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
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刑事诉讼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注意: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存在辩护人,辩护人只存在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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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①适用情况: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②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实体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的权利,如民法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程序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等。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回避制度含义:依据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诉讼。
②意义: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P89相关链接2:回避制度】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依法回避。
【注意】1、回避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等。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决定延期审理。
议学活动二:①为什么一审宣判后还可以进行二审,二审后还能否再次上诉?
②死刑裁定为什么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宣判后,张波、叶诚尘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波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叶诚尘在决定杀害两名儿童、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作案、催促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追求被害儿童死亡等方面更为积极主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张波、叶诚尘罔顾国法天理人情,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践踏社会良知,其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张波、叶诚尘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波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叶诚尘没有逼迫和催促张波作案、原判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张波、叶诚尘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审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诉人张波、叶诚尘及其辩护律师各项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到庭参加宣判。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2024年1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姐弟坠亡案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执行了死刑。
议题一:以案说法,明确公民诉讼权利
①两审终审:
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②上诉自由: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
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
诉讼
上诉
二审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上诉期限 一审判决(实体) 一审裁定(程序)
民事诉讼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
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
【注意】 ①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②上诉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
思考:公民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任何时期都可以提起上诉吗?
P88相关链接3
P88探究与分享
(1)正确。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然而本案中因为王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因此赵某的回避申请并不符合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孙某与赵某发生借贷纠纷,赵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在开庭准备阶段,赵某申请人民陪审员王某回避,理由是孙某是王某的学生,老师可能偏袒学生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经调查,王某曾是某中学的教师,孙某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孙某进校时,王某已经退休,二人并不认识。于是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驳回赵某的申请。赵某不服,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复议,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思考问题:(1)本案法院驳回赵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庭上孙某的表哥是孙某的诉讼代理人,原告赵某能否申请孙某表哥回避?
(2)不能。回避制度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回避对象是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旁听的近亲属等。
判决 裁定
解决问题 案件的实体问题 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
目的 判决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解决纠纷 有效指挥诉讼、推动诉讼进程
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数量 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比如因为疫情或其他原因,而改变做出新的裁定)
作出阶段 只能在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可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作出
知识拓展:
知识拓展:起诉、胜诉、上诉、申诉、抗诉
(1)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2)胜诉是指法院的判决支持或者否定一方的诉讼请求,获利方也就是胜诉方。
(3)上诉、申诉和抗诉的比较
上诉 申诉 抗诉
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
理由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无须任何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实有错误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如提出可以调解,推翻判决的新证据等)
第二目
寻求法律援助
议学活动三:
许律师的法律援助对刘某有何意义?
你还听说哪些法律援助的事例?
议题二:伸出援手,捍卫合法权益
议学活动三:许律师的法律援助对刘某有何意义?
你还听说哪些法律援助的事例?
根据许律师的调查,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不大,且是初犯,这些情况符合刑事诉讼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
许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在庭审辩护中为16岁的刘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结果。许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援助,给刘某的父母减轻了经济负担,保证刘某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判决结果让刘某拥有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刘某从过往的错误中吸取教训。
议题二:伸出援手,捍卫合法权益
二、寻求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2、法律援助制度
(1)含义: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
(2)内容: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补充)
注意: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是人民法院对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其申请,同意其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3、法律援助的适应情形(申请+法定程序)
(1)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律援助均通过申请(需审查)方式获得:
①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②涉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或因见义勇为行为(无论是否困难)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援助可通过申请(需审查)和指定(不审查)辩护两种方式获得。
①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完全精神病人,可能判无期、死刑,未成年人等)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或代理。
②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P91相关链接】刑事诉讼法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体现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本框小结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寻求法律援助
诉讼权利面面观
保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据
含义
适用情形
审查办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申请回避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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